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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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僱員補償條例》旨在為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提供補償保障。該條例明確界定了僱員的定義及其適用範圍,並規定了僱主在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時的法律責任。條例涵蓋了多種情況,包括永久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醫療費用的支付及補償的申請程序等。僱員如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則可根據條例申請相應的補償,保障其基本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工人在工地上不慎摔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他可以向僱主申請醫療費用及因工受傷的補償。
- 假設一名辦公室職員因工作壓力導致精神健康問題,根據條例,他可能有權申請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得的補償。
- 假設一名餐廳服務員在工作期間因意外事故受傷,根據條例,他的家屬可以在他去世後申請致命個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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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僱員的涵義
3. 釋義
4. 對某些僱員的適用範圍
第II部 損傷的補償
5. 僱主就意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6. 致命個案的補償
6A. 補償的分配
6B. 處長對致命個案中補償申索的裁定
6C. 由處長裁定臨時付款
6D. 補償的支付及反對處長的裁定
6E. 處長對殯殮費和醫護費申索的裁定
6F. 向處長提供詳情
6G. 致命個案中僱主及其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的解除
6H. 對致命個案中處長的裁定提出上訴
7.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8. 需要照顧的僱員
9. 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10.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10A. 醫療費的支付
10AA. 在香港以外發生的意外的醫療費
10AB. 藥物費用
10B. 處長對須付醫療費的裁定
11. 計算收入的方法
12. 有權獲得補償的人
13. 補償的分發
凡有人按照在本條例下訂立的規則提出申請,而法院覺得,由於家庭成員的情況改變或任何其他足夠因由,根據本款作出的命令應予更改,可作出其認為在該個案的情況下屬公正的命令,以更改先前的命令︰
14. 關於意外通知和補償申請的規定
15. 由僱主呈報僱員傷亡以及通知方法
16. 身體檢查及治療
16A. 有關損傷的申索的裁定
16B. 由法院將損傷申索證明書取消
16C.
16CA. 在某些情況下藉協議決定補償
16CB. 由處長將協議取消
16D. 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
16E. 僱員補償(特別評估)委員會
16F. 評估證明書
16G. 評估的審核
16GA. 並非根據第16G條作出的審核評估
16H. 證明書作為證據
16I. 僱員須為評估等事出席
17.
17A.
17B.
18. 向法院上訴
18A. 法院對申索的裁定
19. 審核
20. 對僱主終止或減少按期付款權力的限制
21. 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22. 法院提交法律問題的權力
23. 上訴
24. 在僱員受僱於次承判商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25. 針對僱主及第三者可得的補救辦法
26. 在不涉及本條例下針對僱主可得的補救辦法
27. 對根據第25條向第三者要求彌償的權利的限制
28.
29. 對受僱在船上工作的人的適用範圍
30. 對受僱在非香港船舶上工作的人的適用範圍
30A. 在香港以外的證人所作的證供
30B. 對在香港以外受傷僱員的適用範圍
31. 訂立本條例不適用的條款
第III部 職業病的補償
32. 職業病方面的補償
33. 受僱前的身體檢查
34. 關於職業病病因的推定
35. 附表2的修訂
36. 關於非職業病的疾病的保留條文
第IIIA部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
36A. 第IIIA部的釋義
36B. 僱主支付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的法律責任
36C. 對僱主根據第36B條付費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36D. 可根據第36B條提出申索的方式
36E. 僱主如非對申索有所爭議須於1個月內付費
36F. 爭議須由法院裁定
36G. 向法院提出的申請
36H. 根據第36B條申索須於5年內提出
36I. 僱主支付對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作維修或更換的費用的法律責任
36J. 對僱主根據第36I條付費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36K. 對根據第36I條提出的申索的處理
36L. 在政府一般收入中撥付或撥入費用
36LA. 署長可針對保險人進行法律程序
36M.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
36MA. 僱員為第36M條的施行而出席
36N. 署長須採取步驟以確保維持供應等
36O. 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
第IV部 強制保險
37.
38. 釋義
39. 本部的適用範圍
40. 對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強制保險
40A. 載於保險單內的強制性資料
41. 保險通告
42. 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43. 出現保險人負上付款的法律責任的情況
44. 受損的一方對保險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權利
44A. 僱主必須出示保險單
44B. 在某些情況下控權公司對附屬公司的法律責任負責
45. 視察非住宅處所的處所
45A. 視察住宅處所
45B. 違反第45及45A條所訂的罪行
45C. 出示文件等的通知
45D. 關於增加保費的通知
第V部 雜項
46. 補償不能予以轉讓、押記或扣押
47. 從收入中扣除保險保費乃屬罪行
48. 僱用合約不得在僱員喪失工作能力期間被終止
48A. 立法會可修訂補償額等
48B. 修訂附表7
48C.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49. 規例
50. 法院規則
51.
52.
53.
54. 對各條例及文件內提述《勞工補償條例》*或《勞工補償規例》†的修訂
55. 過渡性條文
附表1
|
|
|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
||
|
1. |
喪失2肢 | } | ||
|
2. |
喪失雙手或雙手的拇指和所有手指 | |||
|
3. |
喪失雙腳 | |||
|
4. |
完全失明 |
100 |
||
|
5. |
全身癱瘓 | |||
|
6. |
引致永久臥床的損傷 | |||
|
7. |
下身癱瘓 | |||
|
8. |
導致永久地完全殘廢的其他損傷 | |||
|
9. |
自肩以下起喪失手臂 |
75 |
80 (慣用的手) |
|
|
10. |
肩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35 |
|||
| 在最惡劣位置 |
55 |
|||
|
11. |
喪失肩與肘之間手臂 |
75 |
80 (慣用的手) |
|
|
12. |
自肘以下起喪失手臂 |
75 |
80 (慣用的手) |
|
|
|
||||
|
13. |
肘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30 |
|||
| 在最惡劣位置 |
50 |
|||
|
14. |
喪失肘與腕之間手臂 |
70 |
75 (慣用的手) |
|
|
15. |
自手腕以下喪失一手 |
70 |
75 (慣用的手) |
|
|
16. |
腕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30 |
|||
| 在最惡劣位置 |
40 |
|||
|
17. |
喪失一隻手的拇指和4個手指 |
70 |
75 (慣用的手) |
|
|
18. |
喪失一隻手的4個手指 |
60 |
65 (慣用的手) |
|
|
19. |
喪失拇指—— |
|||
| 2節 |
30 |
32 (慣用的手) |
||
| 1節 |
20 |
22 (慣用的手) |
||
| 指尖截斷但沒有喪失骨骼 |
8 |
|||
|
20. |
以下部位關節強硬—— |
|||
| 拇指指骨關節 |
4 |
|||
| 拇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關節 |
8 |
|||
| 拇指的上述2個關節 |
12 |
|||
|
|
||||
|
21. |
喪失食指—— |
|||
| 3節 |
14 |
15 (慣用的手) |
||
| 2節 |
11 |
12 (慣用的手) |
||
| 1節 |
9 |
10 (慣用的手) |
||
| 指尖截斷但沒有喪失骨骼 |
4 |
|||
|
22. |
以下部位關節強硬—— |
|||
| 食指近指尖的指骨關節 |
2 |
|||
| 食指近掌的指骨關節 |
3 |
|||
| 食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關節 |
4 |
|||
| 食指的上述3個關節 |
9 |
|||
|
23. |
喪失中指—— |
|||
| 3節 |
12 |
|||
| 2節 |
9 |
|||
| 1節 |
7 |
|||
|
|
||||
| 指尖截斷但沒有喪失骨骼 |
2 |
|||
|
24. |
以下部位關節強硬—— |
|||
| 中指近指尖的指骨關節 |
2 |
|||
| 中指近掌的指骨關節 |
2 |
|||
| 中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關節 |
3 |
|||
| 中指的上述3個關節 |
7 |
|||
|
25. |
喪失無名指—— |
|||
| 3節 |
8 |
|||
| 2節 |
6 |
|||
| 1節 |
5 |
|||
| 指尖截斷但沒有喪失骨骼 |
2 |
|||
|
26. |
以下部位關節強硬—— |
|||
| 無名指近指尖的指骨關節 |
1 |
|||
|
|
||||
| 無名指近掌的指骨關節 |
2 |
|||
| 無名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關節 |
|
|||
| 無名指的上述3個關節 |
5 |
|||
|
27. |
喪失小指—— |
|||
| 3節 |
7 |
|||
| 2節 |
6 |
|||
| 1節 |
5 |
|||
| 指尖截斷但沒有喪失骨骼 |
2 |
|||
|
28. |
以下部位關節強硬—— |
|||
| 小指近指尖的指骨關節 |
1 |
|||
| 小指近掌的指骨關節 |
1 |
|||
| 小指指骨與掌骨之間的關節 |
2 |
|||
| 小指的上述3個關節 |
4 |
|||
|
|
||||
|
28A. |
如喪失一隻手的一整個手指,除因喪失單一手指所規定的百分率外,並須判給下述百分率。在本項中,“手指”並不包括“拇指”。凡在同一宗受傷事件中同一隻手喪失2個或多於2個手指;或在同一宗受傷事件中,一隻在以往的受傷事件中已喪失一個或多於一個手指的手(不論以往的受傷事件是否與工作有關,或是否因如此喪失手指而已支付或須支付補償),喪失一個或多於一個手指,均須判給此等額外百分率—— |
|||
| 喪失該手的第二個手指 |
6 |
7 (慣用的手) |
||
| 喪失該手的第三個手指 |
6 |
7 (慣用的手) |
||
| 喪失該手的最後一個手指 |
|
|
||
|
|
||||
|
29. |
喪失掌骨—— |
|||
| 第一(附帶) |
8 |
|||
| 第二、第三、第四或第五(附帶) |
|
|||
|
30. |
自臀以下起喪失一腿 |
80 |
||
|
31. |
自膝或膝以上起喪失一腿 |
75 |
||
|
32. |
臀骨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35 |
|||
| 在最惡劣位置 |
50 |
|||
|
33. |
自膝以下起喪失一腿 |
65 |
||
|
34. |
膝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25 |
|||
| 在最惡劣位置 |
35 |
|||
|
35. |
喪失一腳 |
55 |
||
|
36. |
足踝關節強硬—— |
|||
| 在最自然位置 |
15 |
|||
| 在最惡劣位置 |
25 |
|||
|
37. |
喪失腳趾—— |
|||
| 一隻腳的所有腳趾 |
20 |
|||
| 大腳趾的2節 |
14 |
|||
| 大腳趾的1節 |
4 |
|||
| 除大腳趾外,每喪失一個腳趾 |
3 |
|||
|
38. |
一目失明 |
50 |
||
|
39. |
一耳失聰 |
30 |
||
|
40. |
雙耳失聰 |
100 |
||
|
41. |
喪失外耳或外耳變形 |
|
||
|
42. |
喪失整個鼻子 |
|
||
|
43. |
鼻子的外表變形 |
|
||
|
44. |
喪失脾 |
|
||
|
45. |
喪失一個腎—— |
|||
| 如另一個腎正常 |
15 |
|||
| 如另一個腎不正常 |
|
|||
|
46. |
尿道損傷—— |
|||
| 如尿道收窄而需採用擴張術,頻率少於每2星期一次 |
|
|||
|
|
||||
| 如尿道收窄而需採用擴張術,頻率每2星期一次或以上 |
|
|||
| 如尿道被切斷 |
|
|||
|
47. |
膀胱功能受損—— |
|||
| 損害的形式是尿急或其他輕度膀胱功能失調 |
|
|||
| 反射功能良好但沒有隨意控制能力 |
|
|||
| 反射功能欠佳且沒有隨意控制能力 |
|
|||
| 無反射功能亦無隨意控制能力 |
|
|||
|
48. |
肛門直腸功能受損—— |
|||
| 有限度的隨意控制能力 |
0-7 |
|||
|
|
||||
| 有反射調節功能但無隨意控制能力 |
|
|||
| 無反射調節功能亦無隨意控制能力 |
|
|||
|
註: |
(1)
凡永久地完全喪失某一身體部分的功能,須被視為已喪失該身體部分。 |
|
(1A)
凡局部喪失某一身體部分,或永久地局部喪失某一身體部分的功能,須被視為在本附表所訂明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中喪失其中某一份額,而該份額按局部喪失該身體部分或永久地局部喪失該身體部分的功能,相對於完全喪失該身體部分時所佔的比例計算。
|
|
|
(2)
凡喪失一隻手的2個或多於2個部分,百分率須以不高於喪失整隻手的百分率為限。 |
|
|
(3)
如以往已喪失一臂、一腿或一目,則喪失剩下的一臂、一腿或一目所得的補償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所得的補償減去因以往喪失一臂、一腿或一目已支付的補償或本會因此而支付的補償而得出的差額。 |
|
|
(4)
凡喪失拇指和同一隻手的一個或多於一個手指,合計百分率須以不高於喪失同一隻手的拇指和4個手指的百分率為限。 |
|
|
(5)
凡喪失大腳趾和同一隻腳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腳趾,合計百分率須以不高於喪失一隻腳的所有腳趾的百分率為限。
|
|
|
(6)
凡本附表定出一個幅度的百分率,最高的百分率適用於最嚴重的個案,最低的百分率適用於最輕微的個案,而兩者之間的百分率則按照個案的嚴重程度而予適用。
|
附表2 職業病類別
|
|
|
行業、工業或生產程序的性質 |
為施行第32條而訂定的訂明期間 |
|
A. 物理因素所致 |
|||
|
A1 |
因電磁輻射(輻射熱除外)或電離粒子引致皮膚或皮下組織或骨發炎、潰瘍或惡性疾病,或血質不調,或內障 |
任何涉及暴露於電磁輻射(輻射熱除外)或電離粒子中的職業。 |
10年。 |
|
A2 |
熱內障 |
任何涉及經常或長期暴露於鎔融或熾熱物質發出的光線的職業。 |
3年。 |
|
A3 |
氣壓病,包括減壓症、氣壓傷及骨壞死 |
任何涉及在受壓縮或稀疏空氣或其他氣體或混合氣體下工作的職業。 |
1年;如患關節炎,則為5年。 |
|
A4 |
因重複動作引致手或前臂痙攣 |
任何涉及長期用手書寫、打字或需手指、手或臂作重複動作的職業。 |
1年。 |
|
A5 |
手皮下蜂窩織炎(手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手受嚴重或長期的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6 |
因膝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而引起膝或周圍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膝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膝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7 |
因手肘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而引起手肘或周圍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肘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手肘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8 |
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關腱鞘的外傷性炎症 |
任何涉及體力勞動、或手或手腕頻常活動或反覆動作的職業。 |
1年。 |
|
A9 |
腕管綜合症 |
任何涉及重複使用內部部件震動的手提有動力供應的工具而使用該等工具會將震動傳送至手部的職業,但涉及使用純粹手動的工具的職業除外。 |
1年。 |
|
B. 生物因素所致 |
|||
|
B1 |
炭疽 |
任何涉及接觸患炭疽的動物或處理(包括起卸或運送)動物產品或殘留物的職業。 |
1個月。 |
|
B2 |
馬鼻疽 |
任何涉及接觸馬科動物或其屍體的職業。 |
1個月。 |
|
B3 |
受鉤端螺旋體傳染 |
任何涉及下列情況的職業—— (a)
在受到或可能受到老鼠、田鼠或野鼠,或其他哺乳類小動物侵擾的地方工作; (b)
在狗房工作,或照料或處理狗隻;
|
3個月。 |
|
(c)
接觸牛科動物或牛肉產品,或豬隻或豬肉產品。 |
|||
|
B4 |
因吸入發霉乾草或其他發霉蔬菜產品的塵埃引致肺病,其症狀與病癥歸因於支氣管肺系統邊緣部分的反應以致影響氣體交換(農夫肺) |
任何因下列的受僱工作而涉及暴露於發霉乾草或其他發霉蔬菜產品的塵埃中的職業—— (a)
農務、園藝或林務;或 (b)
起卸或處理貯存中的上述乾草或其他蔬菜產品;或 (c)
處理蔗渣。 |
1年。 |
|
B5 |
受布魯氏菌屬生物傳染 |
任何涉及接觸下列物體的職業—— (a)
受布魯氏菌傳染的動物,或其屍體或屍體部分,或其未經處理的產品;或 (b)
布魯氏菌的實驗樣本或疫苗,或含有布魯氏菌的實驗樣本或疫苗。 |
1年。 |
|
B6 |
結核病 |
任何因下列的受僱工作而涉及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結核病病源的職業—— |
6個月。 |
|
(a)
為結核病患者醫治或護理,或提供該項醫治或護理方面的附帶服務; (b)
照料因身體或精神虛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結核病患者; (c)
以研究工作者身分進行與結核病有關的研究工作; |
|||
|
(d)
以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或驗屍工作人員身分工作,而其職業涉及使用屬傳染結核病病源的物料的工作,或從事附帶於該等受僱工作的職業。 |
|||
|
B7 |
非經腸道而患上的病毒性肝炎 |
任何涉及接觸下列物體的職業—— (a)
人類血液或人類血液產品;或 (b)
病毒性肝炎的病源。 |
6個月。 |
|
B8 |
豬型鏈球菌傳染病 |
任何涉及接觸受豬型鏈球菌傳染的豬隻,或受如此傳染的豬隻的屍體、產品或殘留物的職業。 |
1個月。 |
|
B9 |
飼鳥病/鸚鵡熱 |
任何涉及接觸受鸚鵡熱/飼鳥病傳染的鳥類、其遺體或未經處理的產品的職業。 |
1個月。 |
|
B10 |
退伍軍人病 |
任何涉及修理、保養或整理—— (a)
使用清水的冷卻系統;或 (b)
熱水處理系統, 的職業。 |
1個月。 |
|
B11 |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任何涉及因為受僱從事以下工作以致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職業—— (a)
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醫治或護理,或提供該項醫治或護理方面的附帶服務; |
1個月。 |
|
(b)
照料因身體或精神虛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c)
識別、探查、追查、隔離、扣留、監督或監察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
|||
|
(d)
從事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有關連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從事該項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或 (e)
擔任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驗屍工作人員或殯殮服務工作人員,而該項工作涉及處理屬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任何人體或其他物料,或從事該項處理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
|||
|
B12 |
甲型禽流感 |
任何涉及因為受僱從事以下工作以致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甲型禽流感病源的職業—— (a)
從事處理屬甲型禽流感病源的家禽或雀鳥、未經烹煮的已死家禽或雀鳥或其部分或其殘留物、或未經處理的家禽或雀鳥產品的工作人員,或從事該項處理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
14天。 |
|
(b)
從事與甲型禽流感有關連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從事該項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或 (c)
從事處理屬甲型禽流感病源的物料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或從事該項處理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
|||
|
C. 化學因素所致 |
|||
|
C1 |
鉛或鉛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鉛、鉛化合物或含鉛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如患腎炎,則為4年。 |
|
C2 |
錳或錳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錳、錳化合物或含錳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 |
|
C3 |
磷或磷無機化合物中毒,或因磷有機化合物的抗膽素酯酶作用或假抗膽素酯酶作用而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磷、磷化合物或含磷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3年。 |
|
C4 |
砷或砷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砷化合物或含砷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5 |
汞或汞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汞、汞化合物或含汞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 |
|
C6 |
二硫化炭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硫化炭、二硫化炭化合物或含二硫化炭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7 |
苯或苯同系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苯、苯化合物或含苯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8 |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中毒,或硝基氯苯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職業,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如患腫瘤,則為10年。 |
|
C9 |
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中毒,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中毒,或上述各物質的鹽類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物質的鹽類的職業,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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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脂肪系碳氫化合物的鹵素衍生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脂肪系碳氫化合物的鹵素衍生物,或暴露於此等物質的煙霧或含此等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1 |
二氧化二乙烯(二噁烷)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氧化二乙烯(二噁烷),或暴露於此等物質的煙霧或含此等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2 |
氯化萘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氯化萘,或暴露於氯化萘的煙霧或含氯化萘的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3 |
氮氧化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氮氧化物,或暴露於氮氧化物的煙霧或含氮氧化物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4 |
鈹或鈹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鈹、鈹化合物或含鈹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5 |
鎘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鎘,或暴露於鎘塵埃或煙霧中的職業。 |
1年。 |
|
C16 |
眼角膜營養障礙(包括角膜表面潰瘍)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包括醌或氫醌)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年。 |
|
C17 |
上皮膚癌初期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0年。 |
|
C18 |
鉻潰瘍,包括鼻中隔穿破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鉻酸,或銨、鉀、鈉或鋅的各酸鹽或中鉻酸鹽,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製劑或溶液的職業。 |
1年。 |
|
C19 |
泌尿道(腎盂、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原發性上皮瘤,包括乳頭狀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
任何涉及生產、使用或處理α—萘胺、β—萘胺或亞甲基—雙一、二—氯苯胺,或含有至少一個硝基或伯胺基或至少一個硝基或伯胺基(聯苯胺)的二苯,及任何由鹵化甲基或甲氧基取代的環的上述物質,與任何上述物質的鹽,以及生產金胺與品紅的職業。 |
20年。 |
|
C20 |
多發性外周神經炎 |
任何涉及生產、使用或處理或暴露於各種自然狀態的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或含有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的製劑或溶液的職業。 |
1年。 |
|
C21 |
局部皮膚瘤、乳頭狀或角化性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0年。 |
|
C22 |
職業性白斑病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對特丁基苯酚、對特丁基苯二酚、對戊基苯酚、對苯二酚或一苯甲基對苯二酚或對苯二酚一丁基醚,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年。 |
|
D. 其他因素所致 |
|||
|
D1 |
因塵埃、液體或蒸氣引致皮膚發炎或潰瘍(包括氯痤瘡但不包括鉻潰瘍) |
任何涉及暴露於足以刺激皮膚的塵埃、液體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D2 |
因塵埃、液體或蒸氣引致上呼吸道或口腔的粘膜發炎或潰瘍 |
任何涉及暴露於塵埃、液體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D3 |
鼻腔或相關氣竇的癌癥(鼻癌) |
任何涉及製造或修理木製成品或製造或修補全部或部分以皮革或纖維板製成的鞋類或鞋配件的職業。 |
10年。 |
|
D4 |
棉屑沉着病 |
任何涉及暴露於原棉屑的職業。 |
1年。 |
|
D5 |
職業性哮喘病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可刺激或敏化呼吸系統的下述任何一種物質或暴露於下述任何一種物質中的職業—— (a)
異氰酸鹽; (b)
鉑化合物; (c)
因製造、運送或使用以鄰苯二甲酸酐、偏苯三酸酐或三乙烯四胺為主要成分的硬化劑(包括環氧樹脂硬化劑)所引起的煙霧或塵埃; |
1個月。 |
|
(d)
因使用松脂作為助焊劑所引起的煙霧; (e)
甲醛; (f)
蛋白酶; (g)
作研究或教育用途或在實驗室使用的動物或昆蟲; |
|||
|
(h)
因大麥、燕麥、黑麥、小麥或玉米的播種、栽植、收割、弄乾、處理、磨粉、運送或貯存,或因上述穀物製成的穀粉或粉末的運送或貯存所引起的塵埃;
(i)
任何其他在工作期間吸入的敏化物質。 |
|||
附表3 僱主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而須付的醫療費
1.
2.
3.
附表4 為施行第40條而定的最低投保額
|
1. |
為施行第40(1)條 |
|
|
凡保險單有效適用的僱員的人數 |
適用款額 |
|
|
不超過200 |
每宗事故 |
|
|
超過200 |
每宗事故 |
|
|
2. |
為施行第40(1B)條 |
|
|
凡總承判商投取一份保險單 |
每宗事故 |
|
|
3. |
為施行第40(1C)條 |
|
|
凡公司集團投取一份保險單 |
每宗事故 |
附表5 指明的構築物及工程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6 指明的補償額
|
條次 |
款額 |
百分率 |
|
6(1)(a) |
38,670 |
|
|
6(1)(b) |
38,670 |
|
|
6(1)(c) |
38,670 |
|
|
6(2) |
514,510 |
|
|
6(5) |
98,950 |
|
|
6C(8)(a) |
830 |
5 |
|
6C(8)(b) |
1,670 |
10 |
|
6D(3)(a) |
830 |
5 |
|
6D(3)(b) |
1,670 |
10 |
|
6E(9)(a) |
830 |
5 |
|
6E(9)(b) |
1,670 |
10 |
|
7(1)(a) |
38,670 |
|
|
7(1)(b) |
38,670 |
|
|
7(1)(c) |
38,670 |
|
|
7(2) |
584,220 |
|
|
8(1)(a) |
700,390 |
|
|
8(1)(b) |
700,390 |
|
|
11(5) |
5,710 |
|
|
16A(10)(a) |
830 |
5 |
|
16A(10)(b) |
1,670 |
10 |
|
36C |
47,310 |
|
|
36J |
143,320 |
附表7 須付予合資格家庭成員的補償的分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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