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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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建築物管理條例》旨在促進香港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的業主成立法團,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其共同財產及相關事宜。條例中規定了法團的成立程序、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業主的權利及義務,以及對於管理及維修的相關規範。此條例的實施有助於提升建築物的管理效率,確保業主之間的權益得到保障。業主可透過法團進行集體決策,並在必要時進行維修及管理工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幢住宅大廈的業主希望成立法團以管理公共設施,如游泳池和健身室。
- 假設某大廈的業主發現公共區域的燈光故障,透過法團決定進行維修。
- 假設業主希望對大廈進行大型維修,需依據條例召開業主會議以獲得過半數支持。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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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簡稱和釋義
1. 簡稱
2. 釋義
2A.
2B. 對過半數票的提述
2C. 提述就違反本條例(或沒有遵從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的情況負有責任的人
2D. 提述第1類大額採購及第2類大額採購
|
A = B ÷ C × 12 |
|||
|
在公式中 —— |
|||
|
A |
指經調整的標的開支款額; |
||
|
B |
指標的開支款額;及 |
||
|
C |
指組成該財務年度的月份的數目。 |
||
2E. 提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2F. 文件的形式
第II部 管理委員會
3. 委出管理委員會
3A. 向主管當局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
4. 向審裁處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
4A. 保存就根據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而送交的委任書
4B. 與第4A條有關的罪行
5.
5A.
5B. 業主的計算
6. 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程序
第III部 法團的成立
7. 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8. 法團的成立
9. 不適宜的名稱
10. 更改名稱
11. 註冊證書副本等的展示
冊辦事處”。
12. 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法團登記冊
13. 註冊證書的確證作用
第IV部 與法團有關的條文
第1分部一般條文14. 法團的一般權力
15. 租客代表
16. 業主權利等由法團行使等
17. 針對法團的判決等的執行
18. 法團的職責及權力
19. 某些情況下法團可將業主單位出售或作出押記註冊
20. 基金的設立
20A.
21. 基金的繳款
22. 業主繳款的追討
23. 佔用人向基金繳款的法律責任
24. 扣押動產以償付繳款
25. 已登記承按人可代付繳款及向業主追討該繳款
26. 管理委員會核證基金繳款的有關事項
26A. 管理委員會展示有關法律程序的資料
27. 法團帳目:管理委員會的責任
27A. 法團帳目:罪行
27B. 法團帳目:其他補充條文
28. 有關保險的事宜
28A. 符合工作守則
28B. 保存採購文件
28C. 准許查閱採購文件
28D. 第1類大額採購
28E. 第2類大額採購
28F.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28G. 第1次分部不受限制
28H. 釋義(第3次分部)
28I. 在法庭命令的規限下,合約因必要規定未獲符合而屬可使無效
28J. 關於合約的法庭命令及指示
28K. 個人法律責任不受影響
28L. 修訂附表6A第5段所指明的款額的權力
28M. 就附表6B指明申報的格式
29. 管理委員會執行法團職責並行使法團權力
29A. 對管理委員會參與者的保障
第V部 管理委員會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0. 管理委員會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1. 由審裁處委任管理人
32. 管理人的權力及職責
第VI部 法團的清盤
33. 法團的清盤
34. 清盤時業主的法律責任
34A. 清盤呈請書及清盤令須註於註冊紀錄冊及紀錄中
34B. 釋義
第VIA部 公契
34C. 適用
34D. 釋義
34E. 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34EA. 就公契強制條款指明申報或通知的格式
34F. 如與公契一致則加入的條款
34G. 未售出物業的管理開支
34H. 維持物業的職責
34I. 公用部分
34J. 成立法團及處理事務的權利
34K. 管理委員會代替業主委員會
34L. 管理人就訟費等而獲得彌償的條文
第VII部 雜項
35. 不當使用“業主立案法團”字句的罰則
36. 虛假的陳述或資料
36A. 保存某些關於會議的文件的責任
37. 有關會議通過的決議的保留條文
38. 秘書備存登記冊
39. 業主份數的釐定
40. 進入視察的權力
40A. 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40B. 主管當局命令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40C. 審裁處命令委出管理委員會或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40CA. 違反第40C(12)或(13)條屬罪行
40D. 隨審裁處命令而委任的建築物管理代理人的權力
41. 訂立規例的權力
42. 修訂附表的權力
43. 業主權利的保留
44. 工作守則
44A. 法律專業保密權
44B. 關於《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第VIII部 歸於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45. 審裁處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附表1 公用部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表1A 表格
附表2 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工作程序
1.
1A.
2.
3.
4.
5.
5A.
6.
6A.
7.
8.
8A.
9.
10.
10A.
10B.
11.
11A.
12.
附表3 法團會議及其程序
1.
1A.
2.
3.
4.
4A.
4B.
5.
5A.
6.
6A.
7.
8.
9.
附表4 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可得最高津貼額
|
項 |
單位數目
|
每人每月最高可得
$ |
|
1. |
不多於50 |
600 |
|
2. |
多於50但不多於100 |
900 |
|
3. |
多於100 |
1,200 |
附表5 每年預算
1.
2.
3.
4.
5.
附表6 帳目
1.
1A.
1B.
1C.
2.
3.
4.
附表6A 就第IV部第5分部第2次分部指明的投標規定
1. 釋義(附表6A)
2. 招標承投的內容
3. 展示招標承投的文本
4. 在入標期限之後提交的投標書不得接納
5. 在某些情況下,不得未經批准而接納投標書
附表6B 就第IV部第5分部第2次分部指明的關於申報的規定
第1部 就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作出關於利害關係或關連等的申報,以及相關限制
第1分部管理委員會的參與者作出申報1.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關於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等
2. 申報格式
3. 須向誰申報
4. 展示申報通知
5. 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6.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7. 禁止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
8. 禁止參與採購活動
9. 作出關於與管理委員會委員有往來或有關連的申報
10.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關於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等
11. 申報格式
12. 須向誰申報
13. 展示申報通知
14. 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15.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16. 禁止參與採購活動
第2部 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作出並無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
第1分部管理委員會的參與者作出申報17.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並無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
18. 申報格式
19. 須向誰申報
20. 適用於首次納標會議的、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21.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22. 作出關於與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無往來或關連的申報
23.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並無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
24. 申報格式
25. 須向誰申報
26. 適用於首次納標會議的、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27.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附表6C 關乎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法團業主大會的特別程序
第1部 導言
1. 釋義(附表6C)
2. 附表3除非不一致,否則不受局限
第2部 程序
3. 會議通知
4. 親自投票門檻
5. 關於親自投票及由代表投票的紀錄
6. 提供會議過程紀錄的副本
附表7 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第1部 關於經理人的一般條文
第1分部經理人的一般職責1. 管理開支總額的釐定
2. 帳目的保存
3. 經理人開立和維持銀行戶口
4. 特別基金
4A. 業主之間的通訊
5.
6. 經理人辭職
7. 業主立案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
8. 經理人的委任結束後的責任
9.
第2部 採購供應品、貨品或服務
第1分部保存和准許查閱採購文件10. 保存採購文件
11. 准許查閱採購文件
12. 第1類大額採購
13. 第2類大額採購
14.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15. 第3分部的效力
16. 釋義(第3分部)
17. 招標承投的內容
18. 展示招標承投的文本
19. 在入標期限之後提交的投標書不得接納
20. 在某些情況下,不得未經批准而接納投標書
21. 第1次分部的效力
22. 作出關於與業主委員會委員有往來或有關連的申報
23.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關於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
24. 申報格式
25. 須向誰申報
26. 展示申報通知
27. 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28.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29. 禁止參與採購活動
30. 第2次分部的效力
31. 作出關於與業主委員會委員並無往來或關連的申報
32. 就已提交的投標書作出並無利害關係或關連的申報
33. 申報格式
34. 須向誰申報
35. 適用於首次納標會議的、關於申報的特定會議程序
36.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第3部 業主會議的程序
第1分部導言37. 適用範圍
38. 提述業主會議
39. 會議通知
40. 會議過程紀錄
41. 提供會議過程紀錄
42. 由獲授權自然人代表法人團體業主行事
43. 關乎獲授權自然人的補充條款
44. 延會的獲授權自然人的授權效力
45. 如自然人可按其他機制根據公契代表法人團體業主行事,第3分部並不阻止
46. 提述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
47. 公契除非不一致,否則不受局限
48. 會議通知
49. 親自投票門檻
50. 關於親自投票及由代表投票的紀錄
51. 提供會議過程紀錄的副本
附表8 如與公契一致則加入的條款
業主委員會會議
1.
2.
2A.
3.
4.
5.
6.
7.
業主會議
8.
9.
9A.
10.
11.
11A.
12.
13.
14.
15.
附表9 獲豁免屋邨
附表10 由審裁處聆訊及裁決的指明法律程序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11 業主的計算
條文
|
業權的形式
|
舉例說明
|
須計算為
|
|||
|
1. |
1個單位由多人共有的業權 |
3名共同擁有人擁有1個單位 |
1名業主 |
||
|
2. |
1名業主擁有多於1個單位 |
1名業主擁有35個單位 |
1名業主 |
||
|
3. |
1名代表或多於1名代表獲多於1名業主委任 |
(a)
1名代表獲100名業主委任 (b)
35名代表獲總共100名業主委任 |
投票權相等於獲業主有效委任為代表的數目。在舉例說明的個案中,則為100名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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