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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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道路交通條例》是香港的一部重要法例,旨在規範道路交通的運作及車輛使用,包括私家路的管理。條例中對不同類型的車輛進行了詳細定義,例如小型巴士、公共巴士及私家車等,並且規定了車輛的登記、牌照及安全標準。此外,條例還涉及交通標誌、交通督導員的職責及交通違規的處理等方面,以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交通秩序。這部法例對於所有駕駛者及行人來說均具重要意義,因為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來指導道路行為。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駕駛者在私家路上駕駛小型巴士,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該巴士必須符合特定的安全標準並持有有效的牌照。
- 如果一輛公共巴士在行駛中違反交通標誌,交通督導員有權根據條例進行處罰,確保交通秩序。
- 駕駛者在駕駛時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中對酒精含量的規定,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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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2A. 屬附表1指明車輛種類的自動車
2B. 何謂取消駕駛資格
2C. 公共服務車輛的涵義
3. 對“國家”的適用範圍
4. 條例對電車的適用
39J、39K、39L、39M、39N、39O、39P、39Q、39R、
39S、39U、40、41、56、57、60、61、63及64條適用於電車及西北鐵路車輛;而第56、57、63及64條亦適用於在西北鐵路車路任何不屬道路部分上的西北鐵路車輛,一如各條適用於道路上的車輛般。
4A. 條例對鄉村車輛的適用
4B.
第2部 規例
5. 國際協議
6. 車輛登記及領牌的規例
6A. 繳費貼的規例
6B. 為施行根據第6A條訂立的規例發出指示
7. 公共服務車輛的規例
7A. 的士車隊的規例
8. 駕駛執照的規例
9. 車輛構造及保養的規例
10. 指明安全裝備的規例
11. 交通規例
12. 車輛停泊的規例
12A. 鄉村車輛的規例
13. 署長及其他人行事及徵收費用的條文,以及絕對法律責任的條文
14. 某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4A. 規例中的過渡性條文
15. 規例下的罰則
第3部 交通審裁處
16. 交通審裁處小組
17. 交通審裁處的委任
18. 交通審裁處的法律顧問
19. 交通審裁處的權力
20. 交通審裁處的常規及程序
第4部 車輛的登記及領牌
21. 車輛的分類
22. 登記及領牌
23. 規管登記車輛數目的權力
24. 拒絕登記的權力
25. 拒發或取消牌照、以及對的士施加條件的權力
26. 拖車及人力車
27. 客運營業證
28. 考慮客運營業證的申請時須顧及的事宜
29. 署長拒絕客運營業證申請的權力
30. 客運營業證遭違反時的研訊
31. 署長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客運營業證的權力
32. 有關取消、暫時吊銷或更改的生效日期
33. 覆核署長根據第24、25、26、29或31條所作決定的權利
34. 覆核的常規及程序
35. 覆核的決定
第5部 交通罪行
36.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36A.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37. 危險駕駛
38. 不小心駕駛
39. 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39A.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39B. 檢查呼氣測試
39C. 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
39D. 呼氣樣本的選擇
39E. 保護醫院病人
39F. 儀器及操作員的認可
39G. 訂明限度的修訂
39H. 第1級、第2級或第3級的修訂
39I. 附表1A的修訂
39J. 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
39K.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
39L. 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
39M. 可被要求接受初步藥物測試的人
39N. 司機可被要求接受快速口腔液測試
39O. 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
39P. 提供樣本以作藥物分析
39Q. 抽取沒有能力同意的人的血液樣本
39R. 樣本分析的證據
39S. 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
39T. 納入損害測試的測試、認可儀器作初步藥物測試等
39U. 交出執照24小時
40. 速度限制
41. 超速駕駛
42. 駕駛時無執照等
43. 警務人員或署長的執法權力
44.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
45. 魯莽騎踏單車
46. 不小心騎踏單車
47.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48. 行人所犯罪行
49. 干預汽車
50. 干擾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51. 禁止未經許可的標誌或標記
第6部 車輛的使用、出售及出租
52. 車輛使用的限制
52A. 對廣告車輛的限制
53. 禁止不符合規例車輛的出售、出租等
54. 單車出租及騎踏的限制
55. 賽車及速度試驗的限制
第6A部 網約車服務
第1分部釋義55A. 第6A部的釋義
55C. 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須領有許可證
55E. 只可由網約車車輛的車主駕駛或使用該車輛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
55F. 網約車服務持牌人須確保司機是車輛的車主
55G. 署長可邀請網約車服務牌照申請
55H. 申請網約車服務牌照
55I. 對網約車服務牌照申請作出的決定
55J. 發出網約車服務牌照
55K. 網約車服務持牌人須確保適當且具效率的網約車服務予以維持等
55L. 網約車服務持牌人須備存和提供營運資料的妥善紀錄
55M. 署長可向網約車服務持牌人發出指示
55N. 署長可委派公職人員進行研訊
55O. 施加罰款
55P. 署長可取消網約車服務牌照等
55Q. 署長可限定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的數目
55R. 署長可邀請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申請
55S. 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證
55T. 對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申請作出的決定
55U. 發出網約車車輛許可證
55V. 署長可取消網約車車輛許可證等
55W. 申請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
55X. 對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申請作出的決定
55Y. 發出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
55Z. 署長可取消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等
55ZA. 在某些情況下取消或暫時吊銷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
55ZB. 限制轉讓牌照及許可證
55ZC. 申請由交通審裁處覆核的權利
55ZD. 網約車服務的規例
55ZE. 費用
55ZF. 因應制定《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2025年第43號)而作出相關修訂的規例
第7部 意外
56. 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
57. 嚴重意外中證據的保存
第8部 強制執行
58. 交通督導員的委任
59. 適用於交通督導員的條文
60. 警方截停車輛的權力
61. 忽視交通指示的罰則
61A. 西北鐵路車輛司機在緊急情況下須服從警方指示
62. 妨礙的罰則
62A. 第63A、63B、63C、63D、63E、63F及63G條的釋義
63. 警務人員可就指控罪行或意外要求某些資料
63A. 第63條的補充條文
63B. 就指控罪行或意外提供資料的責任
63C. 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供的資料
63D. 就第63C(6)條所指的數碼簽署而指明的規定
63E. 送達證明書
63F. 警務處處長可指明某些文件的格式
63G. 警務處處長可指定資訊系統
64. 在簡易程序訴訟中司機身分的證明
64A. 根據第63C(1)條簽署和發送的電子紀錄的簽署人:身分推定
65. 地秤的設備及車輛的秤量等
66. 測量過量煙霧的權力
67. 檢走文件、車輛牌照或登記號碼的權力
67A. 檢索電子數據的權力
68. 擬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的通知
69. 就某些罪行的定罪而取消駕駛資格
69A. 駕駛資格取消期間的開始
70. 司機的重新測驗
71. 駕駛資格取消的通知、效力及上訴
72. 駕駛資格取消的解除
72A. 法庭或裁判官有權命令修習改進課程
73. 以證明書作證
74. 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人的證明書
75. 有關前度被定罪事項的證據
76. 送達
77. 消防車等獲豁免速度限制及交通燈管制
第8A部 汽車廢氣的測試
77A. 釋義
77B. 車輛廢氣排放標準的符合
77C. 認可車輛廢氣測試中心
77D. 撤銷指定
77E. 終止指定
77F. 署長的附帶權力
77G. 進入及視察紀錄及設備等權力
77H. 附表10的修訂
77I. 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9部 車輛的檢驗
78. 與登記等事相關的車輛檢驗
79. 檢驗車輛的檢驗命令
80. 警務人員檢驗路上車輛及將車輛移至驗車中心或警署
81. 檢驗車輛時驗車主任的權力
82. 車輛與登記冊、登記申請書或過戶通知書內的詳情不符
83. 不宜於道路上使用或與條例規定或車輛牌照條件不符的車輛等
84. 暫時吊銷車輛牌照令
85. 修理令
86. 費用
87. 車輛的沒收及處置
88. 驗車主任及驗車中心
第9A部 車輛測試中心內對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檢驗
88A. 釋義
88B. 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領牌前的檢驗
88C. 認可車輛測試中心
88D. 撤銷指定
88E. 終止指定
88F. 署長的附帶權力
88G. 進入及視察紀錄及設備等權力
88H. 附表8的修訂
88I. 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9B部 指定駕駛學校
88J. 釋義
88K. 認可駕駛學校
88L. 撤銷指定
88M. 終止指定
88N. 署長的附帶權力
88O.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88P. 附表9的修訂
88Q. 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10部 汽車牌照的暫時吊銷
89. 在本部中的釋義
90. 因司機被定罪而擬暫時吊銷牌照的通知
91. 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的聆訊
92. 審裁處的決定
93. 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及將車輛移交署長保管的規定
94. 車輛不移交署長保管的罰則
95. 車輛的扣押及移走
96. 車輛的沒收及處置
97. 被指控罪行的紀錄及證明書
98. 警務處處長提供紀錄所需資料
99. 從紀錄中刪除登記號碼
100. 第90至96條的適用範圍
101. 通知書的送達
102. 附表4的修訂
第10A部 駕駛改進學校及的士服務改進學校
102A. 釋義
102B. 署長可指定駕駛改進學校及的士服務改進學校
102C. 撤銷指定
102D. 終止指定
102E. 署長的附帶權力
102F.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102G. 修訂附表12
第10B部 職前訓練學校
102H. 釋義
102I. 署長可指定職前訓練學校
102J. 撤銷指定
102K. 終止指定
102L. 署長的附帶權力
102M.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102N. 修訂附表13
第11部 車輛的移走、扣留及處置
103. 車輛的移走
104. 車輛的扣留
105. 車輛交回車主
106. 無人認領車輛的處置
107. 棄置車輛的處置
108. 第11部的適用範圍
第12部 雜項
109. 道路使用者守則及實務守則
110. 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差異
110A. 署長可指明電子駕駛執照等的格式
110B. 視作未有出示電子駕駛執照等的情況
111. 文件的偽造
111A. 偽造和不當使用繳費貼及類似裝置
112. 行政長官向署長等發出指示的權力
113. 過渡性條文
113A.
113B. 有關魯莽駕駛引致死亡及魯莽駕駛的過渡性條文
113C. 有關《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114. 次要及相應的修訂
114A. 停車收費錶上作廣告宣傳
115.
115A. 管理協議涉及的酬金等
第13部 私家路
116. 本部對某些私家路不適用
117. 條例對私家路的適用範圍
118. 規例對私家路的適用
119. 適用於私家路猶如適用於道路的某些罪行的證明
120. 免責辯護
121. 在私家路泊車的規例
第14部 快速公路
122. 釋義
123. 快速公路的指定及界限的決定
124. 已存放圖則的證明
125. 未獲同意不得進行快速公路工程
126. 引致危險或妨礙的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的移走
127. 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的扣留
128. 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交回擁有人
129. 無人認領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的處置
130. 駛入及駛出快速公路
131. 規例
第15部 自動車先導使用
第1分部釋義132. 第15部的釋義
133. 修訂附表14
134. 使用自動車
135. 何謂先導使用
136. 限制使用自動車
137. 先導營辦人或自動車車主的免責辯護
138. 局長可訂立規例
139. 先導牌照及自動車證書
140. 登記、領牌等——自動車的特別條文
141. 提述司機
142. 改變效力條文
143. 《先導規例》的一般條文
144. 費用
145. 罪行罰則
146. 署長可作出改變效力公告
147. 更改、暫時撤銷或撤銷改變效力公告
148. 不遵從或不符合改變效力公告中的條件
149. 發布改變效力公告
150. 署長可發出實務守則
151.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實務守則
附表1 車輛種類
的士
公共小巴
私家小巴
輕型貨車
中型貨車
公共巴士
私家巴士
重型貨車
特別用途車輛
電單車
機動三輪車
傷殘者車輛
拖車
人力車
附表1A 指明毒品
1.
2.
3.
4.
5.
6.
附表2
| * | 述明汽車的類別,例如貨車。 | |
| † | 刪去不適用字句。 | |
| ‡ | 註明商號的主要辦事處或營業地址。 | |
| § | 述明註冊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如無註冊辦事處,則其主要辦事處或營業地址。 | |
| ¶ | 述明職位或受僱工作。 |
附表3 車輛檢驗收費
第1部 適用範圍
1. 適用範圍
第2部 車輛檢驗(本附表第3部適用者除外)
|
$
|
|||
|
1. |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 | 350 | |
|
2. |
私家車 | 585 | |
|
3. |
的士 | 585 | |
|
4. |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5.5公噸的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 | 695 | |
|
5. |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的貨車或特別用途車輛 | 935 | |
|
6. |
小型巴士 | 695 | |
|
7. |
單層巴士 | 935 | |
|
8. |
雙層巴士 | 1,050 | |
|
9. |
拖車(不計由私家車拖曳的拖車) | 585 | |
第3部 指明車輛的合資格檢驗
1. 費用
2. 何謂指明車輛
3. 何謂合資格檢驗
4.
附表4 可予暫時吊銷汽車牌照的罪行及暫時吊銷期
|
項
|
罪行
|
暫時吊銷期
|
|
|
首次犯罪
|
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
|
||
|
1A. |
違反第52(3)、(5)或(6)條 |
6個月
|
12個月
|
|
1. |
違反第52(4)或(7)條 |
3個月
|
6個月
|
附表5 車輛移走及存放費用
|
$ |
|||||
|
1. |
移車費用 |
||||
| (a) |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5.5公噸的車輛 |
560 |
|||
| (b) |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而不超過24公噸的車輛 |
1,280 |
|||
| (c) |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24公噸的車輛 |
3,210 |
|||
|
2. |
存放費用 |
在車輛扣留的翌日後起計每天$172 |
|||
附表6 過渡性條文
1.
2.
3.
4.
附表7 次要及相應的修訂
|
成文法則 |
修訂 |
附表8 車輛測試中心適用的規定
1.
2.
3.
4.
5.
| 6. |
費用
|
||||
| (a) |
指定某地方為車輛測試中心(或將該項指定續期)的費用。 |
$12,100 |
|||
| (b) |
檢驗車輛一次收費 —— |
||||
| (i) |
初步檢驗 —— |
||||
| (A) |
私家車 |
$585 |
|||
| (B) |
輕型貨車 |
$695 |
|||
| (ii) |
初步檢驗後14天內再作檢驗 —— |
||||
| (A) |
私家車 |
$180 |
|||
| (B) |
輕型貨車 |
$230 |
|||
| (iii) |
發出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的複本 —— |
||||
| (A) |
私家車 |
$180 |
|||
| (B) |
輕型貨車 |
$230 |
|||
| *(c) |
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表格每份須繳付的費用 —— |
||||
| (i) |
私家車 |
$16 |
|||
| (ii) |
輕型貨車 |
$16 |
|||
附表9 指定駕駛學校適用的規定
1.
2.
3.
附表10 車輛廢氣測試中心適用的規定
1.
2.
3.
4.
5.
| 6. |
費用
|
|
|
(a)
指定某地方為車輛廢氣測試中心(或將該項指定續期)的費用。
|
$2,840 | |
|
(b)
須就測試汽車繳付的費用 —— |
||
|
(i)
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的汽車; |
$620 | |
|
(ii)
裝有壓燃式引擎而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5.5公噸的汽車; |
$730 | |
|
(iii)
裝有壓燃式引擎而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的汽車。 |
$680 | |
|
(c)
提供合格證明書表格收費每份證明書表格。 |
$30 |
附表11 為施行第72A條而指明的罪行
附表12 駕駛改進學校及的士服務改進學校適用的規定
第1部 駕駛改進學校
1.
2.
3.
4.
5.
第2部 的士服務改進學校
6.
7.
8.
9.
10.
附表13 職前訓練學校適用的規定
1.
2.
3.
附表14 自動的涵義
1. 釋義
2. 自動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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