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7章《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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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僱傭條例》是香港法律中一項重要法例,旨在保障僱員的工資及相關權益,並規範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運作。條例中明確定義了工資的範疇,包括小費、服務費及各類津貼,並排除了某些非工資性質的補償。此法例還涵蓋了僱員的假期、病假及產假等權益,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獲得合理的待遇。此條例對於保障僱員的基本權益及促進良好的僱傭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服務員在餐廳工作,除了基本工資外,還會收到顧客給予的小費,根據《僱傭條例》,這些小費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 假設一名全職員工因病缺勤,他有權根據《僱傭條例》獲得有薪病假日的補償。
- 假設一名女性員工因懷孕而請產假,她根據《僱傭條例》有權獲得產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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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
公式中 —— |
|
|
A |
指參照款額; |
|
B |
指該僱員的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及 |
|
C |
指該僱員的服務年數(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而僱主供款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是可歸因於該服務年數的。 |
3. 連續性合約的涵義及舉證責任
4.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4A. 對公職人員的授權
4B. 行政長官可發出指示
第II部 僱傭合約
5. 僱傭合約的持續期
6. 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
7. 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的情況
8. 權利的保留
8A. 不當地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
9. 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10. 僱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10A. 當作根據第7條終止合約的情況
11. 在若干情況下的暫停僱用
第IIA部 年終酬金
11A. 釋義
11AA. 推定
11B. 第IIA部的適用範圍
11C. 酬金期
11D. 年終酬金款額
11E. 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
11F. 部分年終酬金
第III部 生育保障
12A. 釋義
12. 產假
12AA. 產假的開始日期
13. 簽發醫生證明書的權力
14. 產假薪酬
15. 對終止僱傭的禁止
15AA.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15A. 罪行
15B. 紀錄
15C. 付給代產假金的限制
第IIIA部 侍產假
15D. 第IIIA部的釋義
15E. 享有侍產假的權利
15F. 關於侍產假的通知規定
15G. 侍產假不受其他有權享有的假期影響
15H. 獲付給侍產假薪酬的權利
15I. 侍產假薪酬額
15J. 與侍產假薪酬有關的所需文件︰在香港出生
15K. 與侍產假薪酬有關的所需文件︰在香港以外出生
15L. 付給侍產假薪酬
15M. 罪行
第IV部 休息日
16.
17. 休息日的給予
18. 休息日的指定
19. 強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20. 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21. 無效條件
第IVA部 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
21A. 第IVA 部的適用範圍
21B.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
21C. 以受要約人並非職工會會員作為僱傭要約的條件
21D.
21E.
21F.
21G.
21H.
21I.
21J.
第V部 工資的支付
22. 工資期
23. 工資的支付日期
24. 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支付
25. 僱傭合約終止時的工資支付
25A. 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
26.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27. 不得在某些地點支付工資的規定
28. 工資以外的報酬
29. 禁止就使用工資方式訂立協議
30. 僱主開設商店等將商品售賣給僱員的情況
31. 僱主在無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給工資的情況下不得訂立僱傭合約
第VA部 遣散費
31A.
31B. 關於領取遣散費權利的一般條文
31C. 因解僱而獲得遣散費權利的一般免除
31D. 遭僱主解僱的情況
31E. 停工
31F. 各類屬例外的僱員
31G. 遣散費的款額
31H.
31I. 在某些情況下,遣散費須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權益的款額
31IA. 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或權益中扣除遣散費的款額
31J. 業務擁有權的變更
31K. 相聯公司
31L. 合約的隱含終止或法律構定終止
31M. 僱主或僱員的死亡
31N. 遣散費的申索
31O. 遣散費的支付
31P. 遣散費詳情說明書
31Q. 推定
第VB部 長期服務金
31R. 僱員領取長期服務金權利的一般條文
31RA. 僱員的死亡
31RB. 對家庭傭工的適用範圍
31S. 因解僱而領取長期服務金權利的一般免除
31T. 遭僱主解僱的情況
31U. 各類屬例外的僱員
31V.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31W.
31X.
31Y. 在某些情況下,長期服務金須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權益的款額
31YAA. 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或權益中扣除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31YA. 在僱員死亡時,長期服務金須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權益的款額
31YB. 在僱員死亡時,酬金或利益或權益須扣除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31YC. 某些人士在僱員死亡時獲付酬金或利益或權益的權利
31Z. 業務擁有權的變更
31ZA. 相聯公司
31ZB. 合約的隱含終止或法律構定終止
31ZC. 僱主的死亡
31ZD. 長期服務金的支付
31ZE. 長期服務金詳情說明書
第VC部 第VA及VB部的補充條文
31ZEA. 第VA及VB部對某些僱員的適用範圍
31ZF. 在指明年齡退休後重新僱用的規定
31ZG.
第VIA部 僱傭保障
32A. 僱員享有僱傭保障的權利
32B. 遭僱主解僱
32C. 得到補救的權利的一般免除
32D. 業務擁有權的變更
32E. 相聯公司
32F. 有關日期
32G. 僱主或僱員的死亡
32H.
32I. 為要求得到補救而提出的申索
32J. 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32K. 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理由
32KA. 遵守《第599章》規定,不構成解僱等的正當理由
32KB.
32L. 申索的裁定
32M. 僱傭保障的補救
32N. 復職及再次聘用的命令
32NA. 為施行第32N(4)(d)及(6)(g)條而指明的款項
32NB. 為施行第32NA條而計算每月平均工資
32O. 終止僱傭金的判給
32P. 補償的判給
32PA. 遵從再次聘用的命令的另一方法
32PB. 替代僱主聘用僱員的法律後果
32PC. 關於支付第32NA(1)(b)條所述的款項的寬免
32Q. 例外情況
第VI部 工資的扣除
32. 扣除工資的限制
第VII部 疾病津貼
33. 疾病津貼
33A. 關於產前檢查的到診證明書的規定
34. 認可醫療計劃
35. 疾病津貼額
35A. 過渡性條文
36. 疾病津貼的支付日期
37. 僱主備存病假日紀錄的規定
| 第1類︰ | 記入僱員在以下情況所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 —— | |
| (a) | 根據第33(2A)條所累積者;及 | |
| (b) | 根據第33(2)條按月所累積者, | |
| 但在記入時,本類的有薪病假日總數不得超過36天;及 | ||
| 第2類︰ | 記入超過36天而未能記入第1類的有薪病假日數,但在記入時,本類的有薪病假日總數不得超過84天, | |
| 而凡在本條內提述第1類及第2類,須分別解釋為在本款內提述第1類及第2類。 |
||
38. 向處長出示病假紀錄的規定
第VIII部 有薪假日
39. 假日的給予
40. 假日薪酬的支付
40A. 以薪酬代替假日的限制
41. 假日薪酬額
第VIIIA部 有薪年假
41A. 定義(第VIIIA 部)
41AA. 年假
|
(1) |
(2) |
||||
|---|---|---|---|---|---|
|
在以下年份內終結的假期年的年假日數 |
|||||
|
僱傭期 |
在1990年本表生效時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的部分內 |
在1991年內 |
在1992年內 |
在1993年內 |
在1994年或其後任何年份內 |
|
最少1年但在3年以下 |
7
|
7
|
7
|
7
|
7
|
|
最少3年但在4年以下 |
8
|
8
|
8
|
8
|
8
|
|
最少4年但在5年以下 |
9
|
9
|
9
|
9
|
9
|
|
最少5年但在6年以下 |
10
|
10
|
10
|
10
|
10
|
|
最少6年但在7年以下 |
10
|
11
|
11
|
11
|
11
|
|
最少7年但在8年以下 |
10
|
11
|
12
|
12
|
12
|
|
最少8年但在9年以下 |
10
|
11
|
12
|
13
|
13
|
|
最少9年 |
10
|
11
|
12
|
13
|
14
|
41AB. 共同假期年的選擇
41B. 年假薪酬的支付
41C. 年假薪酬額
41D. 僱傭停止時年假薪酬的支付
41E. 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41EA. 禁止將某些條文列入僱傭合約的規定
41F. 年假歇業
| A | × B |
| 365 |
41G. 僱主備存年假紀錄的規定
第IX部 有關疾病津貼、有薪假日及有薪年假的附帶條文
42.
43. 在破產等情況下假日薪酬等的支付
第IXA部 支付次承判商及指定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
釋義及適用範圍
43A. 釋義
43B. 適用範圍
次承判商僱員的工資
43C. 總承判商與前判次承判商支付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
43D. 僱員向總承判商發出通知的規定
43E. 僱主應僱員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
43F. 總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對已付工資的追討
指定次承判商僱員的工資
43G. 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指定次承判商僱員工資的法律責任
43H. 僱員向主要指定次承判商發出通知的規定
43I. 僱主應僱員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
43J. 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對已付工資的追討
一般條文
43K. 由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工資後僱主的法律責任即告終止的規定
43L. 通知書的送達
43M. 僱員向僱主追討工資的權利不受影響的規定
第IXB部 僱主沒有支付任何根據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定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
43N. 第IXB部的釋義
43O. 適用範圍
43P. 僱主沒有支付任何根據審裁處的判令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
43Q. 董事、合夥人等就第43P條所訂罪行的法律責任
43R. 在為第43P條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某些事宜的證明
43S. 就第43P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第X部 有關服務條件的資料
44. 向行將就職僱員提供資料的規定
45. 向僱員提供的資料
46. 條件細則及工資詳情
第XI部 紀錄、表格及申報表
47. 由僱主備存紀錄的規定
48. 向處長遞交申報表的規定
49. 通知書、紀錄等的格式
49A. 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
第XII部 職業介紹所
50. 本部的釋義及適用範圍
51. 有關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禁制
52. 申請牌照及發牌規定
53. 拒絕發牌或撤銷牌照的情況
54. 處長給予豁免的權力
55. 豁免的撤回
56. 訂明的紀錄及申報表的保存及提交處長的規定
57. 與職業介紹所有關的違禁行為
58. 對持牌或獲豁免的職業介紹所的營業地點的視察
59. 調查懷疑發生的罪行
60. 罪行
61. 第52(2A)、(2B) 及(2C)、56、57、58及59 條對豁免證明書持有人及獲豁免的職業介紹所的適用範圍
62. 訂立規例的權力
62A. 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
第XIII部 罪行及罰則
63. 罪行及罰則
63A. 與第31、72A及72B條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63B. 與第32及72(1)(a)、(b)及(c)條有關的罪行
63C. 與時間及支付工資有關的罪行
63CA. 關於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的罪行
63D. 輕微罪行
64. 罪行的檢控
64A. 傳票的送達
64B. 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65. 清付欠薪的法律責任
第XIV部 雜項
66. 不得扣押工資的規定
67. 拘捕潛逃僱主的申請
67A. 對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施加的限制的修訂
68. 表格的修訂
68A. 處長可修訂附表12
68B.
69. 有關現行僱用合約的保留條文
70. 訂立本條例不適用的合約條款
71. 有關根據已廢除的《工業僱傭(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條例》#而進行的醫療計劃的保留條文
72. 有關人員的權力
72A. 公職人員有責任不披露申訴來源等
72B. 不得以僱員曾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供等理由而終止僱用及其他情況
72C. 推定
73. 規例
74. 違反規例的罰則
75. 關於《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76. 經《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的適用情況
77. 關乎《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的過渡條文
78. 關乎《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1 連續性僱傭
| 1. | (a) | 本附表的條文,旨在確定任何僱傭合約就本條例而言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 |
| (b) | 如僱傭合約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已經存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的僱傭期亦須獲得考慮,以確定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
2.
2A.
3.
4.
5.
6.
7.
附表1A 產假末段期間的產假薪酬的最高款額
附表2 拘捕潛逃僱主的程序
第I部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II部
| 表格1 | [《僱傭條例》 | |
| 附表2第I部第2段] |
要求發出拘捕潛逃僱主手令的申請書
標題
| 在香港 .區域法院聆訊的 | ||
| 19 .年第 .號案件 |
| 申請事項︰ | 根據《僱傭條例》第67條申請發出手令拘捕僱主 | ||
| 。 | |||
| 單方面 提出申請︰申請人是僱員 | 。 | ||
| 地址為 | |||
|
(申請人姓名) |
|||
| , | |||
|
(申請人地址)
|
|||
| 現按照《僱傭條例》附表2第I部第3段申請發出手令,拘捕 | , | ||
(僱主姓名) |
|||
| 該僱主地址為 | , | ||
| 其職業是.。 | |||
| 2. | 我提出申請所根據的理由如下 —— | |||
| (a) | 我是.的僱員/前僱員(1) | ; | ||
|
(僱主姓名) |
||||
| (b) | 是名列附表第1欄內各人的僱主/前僱主(1); | |||
|
(僱主姓名) |
||||
| (c) | 該僱主所拖欠該等僱員的工資及/或(1)其他款項,已詳列於附表第2欄,相對於該等僱員姓名的位置,而拖欠的理由則詳列於附表第3欄內;及 | |||
| (d) | 由於下述理由,我相信該僱主即將離開香港,意圖逃避支付附表第2欄所列工資及/或(1)其他款項 —— | |||
附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僱員姓名及地址
|
拖欠僱員的工資及/或(1)其他款項
|
拖欠理由
|
|
|
|
|
|
拖欠僱員款項總額
|
|
|
| 日期︰19 |
||||
|
|
||||
|
申請人
|
||||
支持申請的誓章
| 我.謹此以宗敎形式宣誓/謹此鄭重、衷誠及據實聲明及以非宗敎形式宣誓(1),據我所知所信,以上申請書第2段所述各項事實,均屬正確。 | ||||
| 19 .年 .月 .日於香港 .在我面前以宗敎形式宣誓/以非宗敎形式宣誓(1)。 | ||||
|
|
||||
|
監誓員
|
||||
| 註︰ | (1) | 將不適用者刪去。 | ||
| 表格2 | [《僱傭條例》 | |
| 附表2第I部第3段] |
拘捕潛逃僱主的手令
[標題與表格1的標題相同]
| 致︰ | 全體及每名香港警務人員及執達主任︰ | |
| 根據[申請人姓名]於19 |
||
| 為此,現命令你隨即將上述[僱主姓名]拘捕,並帶他到區域法院法官席前,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為何不應按照《僱傭條例》附表2第I部第5段規定他[僱主姓名]提交保證的因由,並進一步依法處理。 | ||
| 日期:19 |
||
|
區域法院法官
|
||
| [蓋印處] | ||
| 註︰ | (1) 將不適用者刪去。 | |
| (2) 如不適用可刪去。 | ||
| 表格3 | [《僱傭條例》 | |
| 附表2第I部第5段] |
僱主付給僱員欠薪保證書
| 我/我們(1),即[僱主姓名],地址為[地址],[擔保人姓名],地址為[地址],以及[擔保人姓名],地址為[地址],現保證負責支付$ |
||
| 此證,我/我們(1)謹於19 |
||
| 是項義務的條件是︰[僱主姓名]須隨傳隨到區域法院法官席前,直至將申請書所指明$ |
| 在 | } | [僱主] |
(蓋印處)
|
| [擔保人] |
(蓋印處)
|
||
| 面前簽署、蓋印並交付作實 | [擔保人] |
(蓋印處)
|
| 註︰ | (1) 將不適用者刪去。 | |
| (2) 如不適用可刪去。 | ||
附表3 僱主或僱員的死亡
第I部 僱主的死亡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II部 僱員的死亡
11.
12.
13.
14.
15.
附表4 指明條例
|
項
|
名稱
|
|
|
1.
|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 |
|
2.
|
《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 | |
|
3.
|
《勞資關係條例》(第55章)。 | |
|
4.
|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 |
|
|
5.
|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 |
|
6.
|
《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 |
|
7.
|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 |
|
|
8.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 |
|
*附表5
附表6 僱主的死亡——長期服務金
1.
2.
3.
4.
5.
6.
7.
附表7
表A
|
第1欄
|
第2欄
|
|
|
有關日期
|
最高款額
|
|
|
在《1995年僱傭(修訂)條例》*(1995年第5號) 生效日期之前 |
僱員在緊接有關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所賺取的工資總額,或$180,000,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 |
|
|
在《1995年僱傭(修訂)條例》*(1995年第5號) 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但在1995年10月1日之前 |
$210,000
|
|
|
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 |
$230,000
|
|
|
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 |
$250,000
|
|
|
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 |
$270,000
|
|
|
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 |
$290,000
|
|
|
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 |
$310,000
|
|
|
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
$330,000
|
|
|
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 |
$350,000
|
|
|
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 |
$370,000
|
|
|
2003年10月1日當日或之後 |
$390,000
|
表B
附表8 僱傭保障
僱主或僱員的死亡
第I部
僱主的死亡
1.
2.
第II部
僱員的死亡
3.
4.
5.
附表9 就備存工作時數紀錄指明的金額上限
|
每月$17,600 |
附表10 關乎《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1. 附表10的釋義
2. 關乎第12(2)(a)、12AA(1)及14條的過渡條文
3. 關乎第15(2)(c)條的過渡條文
4. 關乎第15E(3)(b)及15G(4)條的過渡條文
附表11 就指明僱員而對第VA及VB部作變通
第1部 導言
1. 釋義
第2部 變通第VA部
2. 變通第31G條
3. 變通第31I及31IA條
第3部 變通第VB部
4. 變通第31V條
5. 變通第31Y、31YAA、31YA、31YB及31YC條
附表12 規定及方式
第1部 《第599章》規定
1.
2.
3.
4.
第2部 為施行第33(5)(ab)條而指明的方式
1.
2.
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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