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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潑液體:
猥褻侵犯與傷人

刑事與警署程序 更新於

扶梯潑液體:猥褻侵犯與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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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扶梯遭人從後潑不明液體,公開報道可對讀猥褻侵犯;阻止對方離開時受傷,則可能另對讀傷人或對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被控不等於有罪。

在公共扶手電梯遭人從後潑不明液體,公開報道常對讀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若事主阻止對方離開時受傷(例如骨折),則可能另對讀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9」)。被控或提堂不等於有罪。調查或報道其後可能更新,以主管當局、法庭紀錄及電子版法例為準。

天神法務部就2026年10月公開報道的「扶梯潑不明液體」熱話,整理控罪名稱與條例對讀框架,說明猥褻侵犯與傷人罪如何分開理解,以及事主報警、求醫與固定閉路電視的一般步驟。本頁不評論任何具名被告是否有罪,亦不提供如何進行侵犯或阻礙調查的方法。

本案公開事實:扶梯潑液體提堂

公開報道指被告被控於公共扶手電梯從後向事主潑不明液體,涉猥褻侵犯;事主阻止對方離開時受傷(報道指手指骨裂),另涉傷人等控罪;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本節只重述該案公開事實,供對照下文第200章第122條及第212章第19條要件;被控不等於有罪,本頁不作個案勝負判斷。

公開報道背景:扶梯潑液體提堂

  • 拘捕報道日:2026年10月16日(警方公開指涉猥褻侵犯及傷人)。
  • 提堂日:2026年10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 公開指控摘要:一名26歲電腦技術員涉於2026年10月2日在尖沙咀港鐵站近C出口扶手電梯,對事主作出猥褻侵犯,並非法及惡意對其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報道指事主阻止對方離開時手指疑骨裂。警方調查後另指其於同年1月23日及1月26日,在尖沙咀國際廣場LG層扶手電梯及港鐵尖沙咀站近C出口扶手電梯,分別對另外兩名女子作出猥褻侵犯。
  • 公開控罪組合(報道):三項猥褻侵犯、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19),合共四罪。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7年1月11日再訊;報道指保釋申請被拒,被告還押,並保留保釋覆核權。
  • 程序狀態:仍屬被控及候訊階段;報道指尚待閉路電視、醫療報告及認人手續等進一步調查。

公開來源對讀:港台新聞(2026-10-16);《法庭線》報道(2026-10-17);連線日報整理(2026-10-17)。查閱日期:2026-10-20。

法例及風險

猥褻侵犯(第200章第122條)

第122條規定,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公開報道把「從後潑不明液體」控為猥褻侵犯,反映控方把該行為定性為具猥褻成分的侵犯;最終是否成立,仍須經證據與法庭審理。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來源: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200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20。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傷人或對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第212章第19條)

第19條針對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公開報道中「手指骨裂」類傷害,是否達致本條「傷害/嚴重傷害」門檻,屬醫學證據與法律適用問題,本頁不作個案結論。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來源: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212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20。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風險的快速解釋:熱話焦點常落在「液體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安全焦點應落在「盡快求醫、報警、鎖定閉路電視與物證」。液體成份可以後驗;證據窗口(尤其錄影保存)往往更急。

你應該怎樣處理

  1. 先離開即時危險範圍;若皮膚、眼睛不適或懷疑接觸不明液體,盡快求醫並要求清楚記錄傷勢與接觸時間。
  2. 盡快向港鐵職員、商場保安或警方求助,指出事發扶梯、時間與方向,要求協助調取閉路電視。
  3. 保存被污染衣物(可密封袋分開存放,避免洗濯銷毀痕跡)、求醫收據、傷勢照片,以及目擊證人聯絡方式;可對照本站報案與保存證據。
  4. 正式報案並取得報案編號;避免在社交平台公開未核實細節而引發額外爭議。
  5. 若已受傷,按醫生指示覆診,並保留所有醫療文件,以備刑事或民事用途。
  6. 需要整理文件或一般程序諮詢時,經 天神法務部聯絡/WhatsApp 查詢頁 簡述情況與已保存證據,並另向持牌法律專業人士跟進。

法律程序流程

  1. 報警與取證:閉路電視、衣物、化驗、醫療報告、認人等,由執法機關主導。
  2. 提堂與押後:公開報道常見於裁判法院首提堂後押後再訊;保釋與否由法庭按控辯陳詞決定。
  3. 刑事結果(如進入檢控):承認或經審訊後,由法庭決定是否定罪及判刑;細節以法庭指示為準。
  4. 民事途徑(如適用):受傷、衣物損毀或相關損失或可另評估民事申索;與刑事程序可以分開處理。

常見問題

被人在扶梯從後潑不明液體,是否一定構成猥褻侵犯?
不一定自動成罪,但公開報道中同類行為常被控猥褻侵犯。學術上須對照行為是否具猥褻性質、是否構成侵犯,以及證據能否證明身份與意圖等;是否成立由執法與法庭按證據決定。

「傷人19」是什麼意思?
「傷人19」是公眾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俗稱,條文處理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公開報道中若控罪寫「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即屬此框架;罰則為循公訴程序審訊,可處監禁3年。

事主拉住對方導致自己手指骨折,對方會否反而告事主?
不一定。自衛或公民拘捕的合理性須按當時情況與武力程度評估;本頁不就個別拉扯是否合法下結論。實務上,事主應優先報警、求醫與固定閉路電視,並由執法機關調查雙方行為。

液體看不出是什麼,沒有即時大傷,還應否報警?
應該盡快報警並求醫記錄。液體性質、是否具刺激性或污染衣物,以及是否屬連串手法,往往要靠調查與化驗釐清;延遲報案可能令閉路電視保存期錯失。

被控猥褻侵犯是否等於已被定罪?
不是。被控、提堂、押後再訊,只表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告在經法庭依法定罪前維持無罪推定。報道中的控罪內容屬控方指控,不是已證事實。

事主可否同時提出民事索償?
可以另行評估。刑事檢控由控方主導;事主若因受傷、衣物損毀或精神創傷而有金錢損失,或可另評估民事申索,惟時限、證據與成本須按個案處理,本頁不保證結果。

延伸閱讀:刑事與警署程序、報案與保存證據、刑事程序概覽、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第200章摘要、第212章摘要、法律貼士。查詢入口:天神法務部聯絡/WhatsApp 查詢頁。

公開來源:港台新聞(2026-10-16);《法庭線》(2026-10-17);連線日報(2026-10-17);電子版香港法例第200、212章。條例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以下整理自公開傳媒、港台新聞及法庭提堂報道,只作文獻對讀;細節以原文及其後更新為準。查閱日期:2026-10-20。對任何被點名人士維持無罪推定,直至經法庭依法定罪;本頁不作個案勝負判斷。本篇由天神法務部(HKLAWEX.COM)根據公開官方資料與傳媒報道整理(整理日期:2026-10-20),不是對任何人士的個案評估;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不保證檢控結果或民事結果。正式條文請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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