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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霸王的:
不付款而去與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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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霸王的:不付款而去與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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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的士後不付車資,公開報道可對照「不付款而去」;若再以虛假藉口取走司機現金,則可能另對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盜竊。被控不等於有罪。

搭的士後不付車資,學術上可對讀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不付款而去」:明知須為已提供服務即場付款,卻不誠實離去並意圖逃避應付車資。若另以虛假藉口(例如訛稱朋友急需現金)取走司機現金,則可能另對讀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在車廂內取走現金可另對讀盜竊罪;對司機施襲則可對讀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普通襲擊等框架。被控或提堂不等於有罪。調查或報道其後可能更新,以主管當局、法庭紀錄及電子版法例為準。

天神法務部就2026年10月公開報道的「多次乘的士拒付車資並涉騙款」熱話,整理控罪名稱與條例對讀框架,說明「搭霸王的」在香港法例下如何與不付款而去、欺騙取財、盜竊及襲擊分開理解。本頁不評論任何具名被告是否有罪,亦不提供如何逃避付款或阻礙調查的方法。

本案公開事實:多次乘的士拒付與騙款提堂

公開報道指被告被控多次乘搭的士後不付車資,部分情節另涉以虛假藉口取走司機現金,以及對司機施襲等;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本節只重述該案公開事實,供對照下文第210章第18C、17條及第212章普通襲擊框架;被控不等於有罪,本頁不作個案勝負判斷。

公開報道背景:多次乘的士拒付與騙款提堂

  • 報道日:2026年10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 公開指控摘要:一名47歲髮型師涉於2026年6月18日至10月9日期間乘搭13次的士,其中12次未付車資(欠款逾900元);另於10次車程中涉向司機訛稱朋友急需現金,騙取合共逾7,000元;另2次涉在車廂內盜竊共約1,400元;另1次涉襲擊司機。各罪合共涉及金額近9,500元。
  • 公開控罪組合(報道):12項「不付款而去」、10項「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2項盜竊、1項普通襲擊,合共25項。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6年12月28日再訊,被告還押候訊。
  • 程序狀態:仍屬被控及候訊階段,報道中的控罪書內容屬控方指控,不是已證事實。

公開來源對讀:《法庭線》報道(2026-10-17);連線日報整理(2026-10-17)。查閱日期:2026-10-20。

法例及風險

不付款而去(第210章第18C條)

的士服務屬已提供的服務,下車時通常預期即場付款。第18C條針對的是:明知須即場付款、不誠實離去、未如所須付款,並意圖逃避應付之款。罰則框架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供應或服務本身違法、或費用不能依法追討時,第(3)款可不適用——一般合法的士車程不屬此例外。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來源: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1)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210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20。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與盜竊

若乘客以虛假陳述誘使司機交出現金,學術上可對讀第17條: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剝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若行為模式是在車廂內直接取走司機現金而無有效同意,則可另對讀盜竊罪(第2條定義+第9條罰則框架,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公開控罪把「騙款」與「盜竊」分列,正反映行為手段可以不同。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來源: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210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20。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普通襲擊(第212章第40條)

若爭執升級為推撞、拳打或其他非法武力,學術上可對讀第212章第40條普通襲擊:一經定罪,屬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車資爭議本身不能使襲擊合法化。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來源: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212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20。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風險的快速解釋:熱話焦點常落在「車資很少為何告得入」;法律焦點應落在行為模式——不付、騙款、盜竊、襲擊是否各自具備要件。金額小不代表刑事框架自動消失,尤其在多次犯案或夾雜暴力時。

你應該怎樣處理

  1. 先確保自身安全;若對方具攻擊性,優先脫離危險並召喚支援,勿以暴力自行追討。
  2. 固定證據:上下車時間地點、車牌、車資錶顯示、對方外貌特徵、相關閉路電視位置,以及行車記錄儀原檔(如有)。
  3. 如涉及拒付、騙款、盜竊或襲擊,向警方報案並保存報案編號;可對照本站報案與保存證據整理材料。
  4. 列出損失清單(未付車資、被取現金、醫療開支),以便刑事調查或日後評估民事追討。
  5. 乘客若只是一時忘記付款,應盡快補付並保留證明,避免爭議升級。
  6. 需要整理文件或一般程序諮詢時,經 天神法務部聯絡/WhatsApp 查詢頁 簡述情況與已保存證據,並另向持牌法律專業人士跟進。

法律程序流程

  1. 報警與調查:警方按證據決定是否拘捕、落案;受害人提供證供與文件。
  2. 提堂與押後:公開報道常見於裁判法院首提堂後押後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被告在定罪前維持無罪推定。
  3. 刑事結果(如進入檢控):承認或經審訊後,由法庭決定是否定罪及判刑;細節以法庭指示為準。
  4. 民事途徑(如適用):車資或金錢損失或可另評估民事追討;刑事程序與民事追討可以並行,但策略須按個案評估。

常見問題

搭的士不付車資,是否一定構成「不付款而去」?
不一定。學術上須對照是否明知須即場付款、是否不誠實地離去、以及是否意圖逃避應付車資等要件;一時忘記付款、雙方就金額爭議而留下聯絡方式等情況,未必自動等同該罪。是否成罪由執法與法庭按證據決定。

「不付款而去」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有何分別?
「不付款而去」主要針對已享用服務卻不誠實離開、意圖逃避即場付款;「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則針對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取走屬於他人的財產(例如以虛假藉口拿走司機現金)。同一段車程可以同時出現不同行為模式,因而在公開控罪中分項列出,但不代表每一項最終都會成立。

的士司機遇乘客拒付或騙款,應否即場報警?
可以,尤其在人身安全受威脅、對方逃走或涉及取走現金時,應優先報警並固定車牌、時間、地點與閉路電視線索。是否拘捕或檢控屬執法決定;司機亦可另行評估民事追討車資或損失,惟本頁不就個別個案策略下結論。

車資只有數十至百多元,警方會否當小事不理?
不一定。金額大小不是唯一因素;多次犯案、涉及騙款、盜竊或襲擊等情節,公開報道顯示仍可能進入刑事程序。個別案件是否展開調查或檢控,仍取決於證據、資源與檢控準則。

被控「不付款而去」是否等於已被定罪?
不是。被控、提堂、押後再訊,只表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告在經法庭依法定罪前維持無罪推定。報道中的控罪書內容屬控方指控,不是已證事實。

乘客與司機對車資有爭議,會否即時變成刑事案?
不一定。純粹收費爭議有時屬民事或行業投訴範疇;若涉及不誠實離開、欺騙取財、盜竊或人身襲擊,則可能同時觸及刑事框架。界線取決於行為與證據,而非單憑「誰先大聲」。

延伸閱讀:刑事與警署程序、報案與保存證據、刑事程序概覽、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第210章摘要、第212章摘要、法律貼士。查詢入口:天神法務部聯絡/WhatsApp 查詢頁。

公開來源:《法庭線》(2026-10-17);連線日報(2026-10-17);電子版香港法例第210、212章。條例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以下整理自公開傳媒及法庭提堂報道,只作文獻對讀;細節以原文及其後更新為準。查閱日期:2026-10-20。對任何被點名人士維持無罪推定,直至經法庭依法定罪;本頁不作個案勝負判斷。本篇由天神法務部(HKLAWEX.COM)根據公開官方資料與傳媒報道整理(整理日期:2026-10-20),不是對任何人士的個案評估;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不保證檢控結果或民事結果。正式條文請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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