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EX 苦主追討:
報警與民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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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X 案苦主追討,刑事檢控與民事索償是不同軌道;警方公開指凍結資產不等於自動發還,受害人一般須另循民事程序。
JPEX苦主追討,應先把「刑事報案與檢控」和「民事索償」分開理解:前者由執法與檢控機關處理是否構成罪行;後者才是受害人向可識別被告人追討金錢損失的主要途徑。公開報道指,警方就本案接獲逾二千七百人報案、涉及款項逾十六億港元,並曾凍結約二億二千八百萬元資產;惟警方亦公開說明,受害人取回款項一般須循民事程序。證監會早於2023年9月13日警告 JPEX 集團實體並無獲發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調查或報道其後可能更新,以主管當局及電子版法例為準。被捕、被控或提堂不等於有罪。
天神法務部整理證監會公開警告、警方公開簡布與傳媒對民事入稟的報道,說明 JPEX案追討常見的程序界線:報警與保存證據、刑事框架、資產凍結與民事索償的現實期望。本頁不評論個別名人或被告是否有罪,亦不提供規避執法或隱瞞資產的方法。
生活例子
例子一:以為「警方已起訴,銀行戶口被凍結,錢就會按比例退回」
公開簡布指執法機關可凍結銀行結餘、現金、虛擬資產等,但凍結本身是限制資產流動的措施。受害人能否取回、取回多少,並非報案後自動完成,通常要另循民事或法庭認可的分配機制評估。
例子二:只保存平台畫面截圖,卻刪除轉帳短訊與錢包紀錄
虛擬資產案件的資金鏈往往跨越多個錢包與銀行戶口。刪除對話、遺失交易哈希或只留下模糊截圖,會同時削弱刑事調查與民事舉證。
例子三:有人聲稱「認識專案組/保證追回全部本金」,要求先付高額手續費
此類「保證追討」中介本身可能是第二層騙案。真正執法機關不會要求你向陌生個人帳戶再匯「解凍費」自清。
公開時間線:證監會警告、報案與檢控(報道說法)
以下日期與數字整理自證監會公開聲明及傳媒對警方簡布的報道,只作文獻對讀;細節以官方原文及其後更新為準。查閱日期:2026-10-12。
| 日期/階段 | 公開資訊要點 |
|---|---|
| 2022年7月 | 證監會警示名單已載有與 JPEX 相關實體/網站(公開警告其後再點名說明)。 |
| 2023年9月13日 | 證監會發出《有關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警告聲明》,闡明 JPEX 集團實體一概沒有獲發牌,且並無向證監會申領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 |
| 2023年9月起 | 公開報道指平台其後大幅提高提幣手續費,不少客戶難以提款;警方展開調查。 |
| 截至2025年11月公開簡布 | 傳媒引述警方:逾2700人報案、損失逾16億港元、拘捕約80人、凍結約2.28億元資產,並落案檢控16人;另有在逃人士被通緝。被捕/被控不等于有罪。 |
| 2026年公開民事報道 | 傳媒報道有投資者入稟區域法院,指因講座與推廣而投資後未能取回資產,提出民事索償(例如報道提及 DCCJ 3285/2026)。入稟狀指控屬一方說法,並非已證明事實。 |
| 2026年10月公開報道 | 再有人士被控處理懷疑犯罪得益/洗黑錢相關控罪並提堂;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須維持無罪推定。 |
公開來源對讀:證監會《有關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警告聲明》(最後更新:2023-09-13),見 證監會網站;警方簡布數字見香港電台等公開報道(例如2025-11-05有關檢控16人的報道)。查閱日期:2026-10-12。
法例及風險
證監會警告與虛擬資產欺詐相關框架
證監會在警告聲明中闡明:JPEX 集團旗下實體一概沒有獲證監會發牌,且並無向證監會申領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並提醒投資者提防在不受規管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的風險,包括平台終止運作、資產被挪用時可能損失全部投資,以及向與香港並無連繫的平台追索可能困難。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F條,任何人在涉及任何虛擬資產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地:(i)出於欺詐或欺騙意圖,而使用任何手段、計劃或計謀;或(ii)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或會產生欺詐或欺騙效果)的作為、做法或業務,即屬犯罪。」
來源:證監會《有關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警告聲明》對第 615 章相關條文的說明;條文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 615 章。證監會原文:警告聲明頁。查閱日期:2026-10-12。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證監會警告的快速解釋:監管警告回答的是「是否持牌/是否可疑」與投資者風險提示;它不是民事判決,也不是刑事定罪。苦主追討時,仍要另走報案、證據與民事對象識別。
欺詐罪與清洗黑錢相關框架
若有人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交出財產或作出作為,學術上可對讀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框架。公開報道亦指部分涉案人士被控處理犯罪得益/洗黑錢相關罪行,可另對讀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等框架。是否構成罪行,必須按個案證據與檢控裁決;本頁不作有罪推定。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來源: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210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12。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刑事與民事分開的快速解釋:刑事軌道處理的是「有沒有人應負刑事責任」;民事軌道處理的是「你能否向可識別的人追回金錢損失」。即使刑事程序推進,也不自動等於每位苦主已取得可執行的民事判決。
資產凍結與民事時效的現實界線
公開報道引述警方數字時,常同時出現「凍結資產」與「受害人須循民事程序」兩句。學術上應理解為:執法凍結可阻止資產進一步流失,但分配、發還或民事勝訴執行,另有法律門檻。民事申索亦受第 22 章《時效條例》等時限框架規管,逾期可能影響以訴訟追討的權利;起算日與例外必須按事實核對,不宜無限期觀望。
凍結資產的快速解釋:凍結比較像「先鎖住水龍頭」,不是「自動把水注回你的杯」。是否鎖得住、鎖了之後如何處理,取決於調查、法庭命令與資產是否仍可追尋。
你應該怎樣處理
- 立即停止向不明人士、社交帳號或網站再匯「解凍費」「加速提幣費」或「洗黑錢保證金」。
- 盡快通知銀行、支付平台或相關渠道,嘗試攔截未完成交易,並索取書面參考編號。
- 向警方報案;可先對照本站報案與保存證據整理材料,再帶齊紀錄前往。
- 固定證據:開戶資料、入金/提幣申請、錢包地址、交易哈希、銀行轉帳、與推廣人士或場外找換店的對話、證監會警告截圖,並列出完整時間線。
- 核對證監會就 JPEX 的公開警告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勿只依賴網紅或群組轉傳。
- 在報案與文件相對齊全後,才評估民事對象(公司、個人、可識別中介等)、金額與途徑;可參考投資騙案指南、民事訴訟概覽與小額錢債審裁處資料,但大額或多被告案件未必適合小額程序。
- 需要正式法律意見時,經 天神法務部聯絡/WhatsApp 查詢頁 簡述損失金額、已報案編號與已保存證據,並另向持牌法律專業人士跟進。
- 本頁不提供如何隱瞞資金流向、偽造報案材料、阻礙調查或規避法庭命令的方法。
法律程序流程
- 止損與報警:攔截未完成轉帳 → 報案 → 取得報案編號。
- 刑事調查/檢控:由警方與律政司按證據決定是否拘捕、檢控;受害人主要角色是提供完整證供與文件。
- 資產限制:執法機關可按法律向法庭申請限制或處理懷疑犯罪得益;這與受害人個人民事判決是不同步驟。
- 民事評估:識別被告人、計算損失、核對時效與訴訟地;必要時入稟區域法院、高等法院或其他合適途徑。
- 判決與執行:即使取得民事勝訴,仍可能要另走執行程序;對方無資產或資產在境外時,執行會更困難。
常見問題
JPEX苦主追討,是否只要警方起訴涉案人,損失就會自動發還?
不是。刑事檢控與民事索償是不同軌道。公開報道指警方曾表明,受害人取回款項一般須循民事程序,並建議另行尋求法律意見;凍結資產亦不等於自動按比例發還每位苦主。
警方凍結約二億多元資產,JPEX案苦主能否直接領回自己的份額?
不一定。凍結、限制或充公屬執法與法庭程序下的資產處理;是否及如何向受害人分配,取決於法庭命令、資產性質與法律框架,並非報案後自動退款。
尚未報警的 JPEX 受害人,現在還應否報案?
一般仍應盡早向警方報案並固定證據。公開資料顯示本案受害人眾多、調查複雜;愈早提交完整交易與對話紀錄,愈有助調查與後續民事評估。
證監會曾警告 JPEX,是否等於已證明平台一定構成欺詐罪?
不是。證監會警告與警示名單屬監管/投資者保護資訊;刑事是否成立,須由檢控與法庭按證據裁決。被捕、被控或提堂亦不等於有罪。
民事追討 JPEX 相關損失,是否一定入小額錢債審裁處?
不一定。應先核對申索金額、被告人是否可識別、是否屬審裁處管轄,以及是否更適合區域法院或其他民事途徑。公開報道亦見有投資者入稟區域法院追討。
有人聲稱認識內部人員、保證替 JPEX 苦主追回全部損失,應否先付款?
不應向來歷不明、保證必追回並先收高額費用的中介付款。該類話術本身可能是第二層騙案;應先走警方、銀行/支付渠道與持牌法律專業途徑。
JPEX 苦主整理證據時,最少應保存哪些資料?
至少應保存開戶與身分核實紀錄、入金/提幣申請、錢包地址與交易哈希、銀行或支付轉帳證明、與推廣人士或場外找換店的對話、證監會警告截圖,以及時間線。
本頁是否等於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或保證取回投資?
不是。本文僅就公開報道、官方警告與條例框架作學術整理及一般資訊,不保證刑事結果、民事勝敗或任何金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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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來源:證監會警告聲明(2023-09-13);警方簡布相關公開報道(例如2025-11-05香港電台報道);民事入稟相關公開報道(例如2026年東方日報等對區域法院案件的報道)。條例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本篇由天神法務部(HKLAWEX.COM)根據公開官方聲明與傳媒報道整理(整理日期:2026-10-12),不是對任何人士的個案評估、辯護策略或起訴建議;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不保證檢控結果、民事勝敗或金錢追回;對任何被點名人士維持無罪推定,直至經法庭依法定罪;亦不教導隱瞞、偽造文件、阻礙執法或規避法例規定。正式條文請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查閱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