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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僱主不報稱:
僱員通知、 14 日期限與自行跟進

工傷與人身傷害 更新於

工傷僱主不報稱:僱員通知、14 日期限與自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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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傷爭議中,僱主拒絕填表並不自動等於沒有補償制度。本法律貼士對照《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呈報與僱員通知框架,說明僱員仍應先固定醫療與書面紀錄。

因工受傷後,主管有時會說「休息兩天就無事、不用報工傷」。補償制度是否啟動,並不取決於職位名稱或主管口頭態度。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傷亡,以及僱員向僱主發出意外通知,是兩條常被混淆的線。僱主不報稱,僱員仍應盡快求醫、書面記錄,並了解法例就通知與申請的框架。

工傷僱主不報稱的生活例子

搬貨扭傷後被要求「當病假」

阿強在貨倉搬貨時扭傷腰部。主管說公司不想「弄髒勞工保險紀錄」,要他請普通病假。阿強若只聽從口頭指示,日後傷勢加重時,可能難以證明意外發生於受僱工作期間。他應先求醫說明因工受傷,並向僱主發出書面意外通知。

清潔工序被化學品灼傷,僱主指是僱員自己不小心

僱主是否承認過失,與是否須向處長呈報意外,並非同一問題。第 15 條就若干傷亡訂明呈報期限,條文寫明「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把「不承認」當成「不用報」,是常見誤解。

工傷報稱的法例及風險

僱主向處長呈報僱員傷亡的方法與期限,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現行版本。

「(1)如任何意外引致僱員在該意外發生後3天內死亡,則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須在該意外發生後7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意外通知。(1A)如任何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則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如——(a)該意外引致僱員在緊接該意外發生後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僱主須在該意外發生後14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意外通知;或(b)該意外引致僱員在緊接該意外發生後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僱主須在該意外發生後14天內按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來源: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15(1)–(1A)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282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僱員向僱主發出意外通知,以及補償申請的時間框架,見同章第 14 條。條文要求僱員或其代表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僱主,並就向法院提出的補償申請訂有由意外發生時起計 24 個月等期限;同時設有欠缺通知而仍可繼續的例外。細節以現行文本為準。

僱主不報工傷的快速解釋:第 15 條把呈報義務放在僱主,而且明文不取決於僱主是否承認須支付補償。第 14 條則提醒僱員:自己仍應盡快把意外通知僱主,並留意其後申請期限。僱主不填表,並不是叫僱員放棄求醫、不寫書面紀錄或無限期等待。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是不同途徑,見指南工傷僱員補償申索程序。

你應該怎樣處理

  1. 盡快求醫,向醫生說明意外發生於工作期間或因工作而起,並保存病假紙與診斷紀錄。
  2. 以書面(電郵或信件)向僱主說明日期、地點、工作內容、證人及傷勢,並保留已送達證明。
  3. 向僱主要求確認是否已按訂明格式向勞工處呈報;若對方拒絕,保存對話而不要只停留在口頭爭執。
  4. 整理出勤、更表、閉路電視要求紀錄與個人防護裝備情況,作為事實時間線。
  5. 未明白內容前,不要急於簽署放棄補償或「自願病假」了結文件。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1. 通知與呈報:僱員通知僱主;僱主向處長呈報(表格及期限以勞工處現行公布為準)。
  2. 醫療與評估:病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其後可能的評估程序。
  3. 爭議:可了解勞工處協助及區域法院僱員補償申索;分類見工傷與人身傷害。

常見問題

僱主說已買勞工保險,是否等於已經報稱?
買保險與向處長發出訂明格式的意外通知,不是同一件事。應核對有否按第 15 條呈報,以及保險公司往來信件內容。

我是外判工人,是否一定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是否「僱員」、誰是須負補償責任的僱主,須按事實與條例定義判斷,不能只看制服或糧單抬頭。本頁不就個別外判安排作結論。

遲了幾天才告訴僱主,是否一切權利消失?
第 14 條以盡快通知為原則,亦訂有欠缺通知而仍可繼續的情況。愈遲通知、證據愈弱,故仍應立刻補書面紀錄,並核對現行條文與 24 個月申請框架。

本頁是否教我怎樣迫使僱主承認全部責任?
不是。本頁不保證補償金額或民事結果。

請以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核對第 282 章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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