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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僱員補償申索程序

在工作期間或因工作遭遇意外,香港有一套法定僱員補償制度。先弄清有沒有按程序報稱,再談病假錢、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評估,以及是否另追僱主疏忽。

這類情況通常關哪一條法

主幹是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現行版本。職業安全健康另見第 509 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本頁只說明補償制度的入場方向。

白話重點

制度關心的是:你是否僱員、意外是否在受僱工作期間及因該工作而發生、以及傷勢與喪失工作能力如何評估。表格、期限與反對程序以勞工處公布及現行條文為準。

即使僱主已買勞工保險,也不等於自動承認責任或自動按你期望的金額賠償。

建議行動

  1. 盡快求醫,說明是工作期間發生。
  2. 向僱主書面報告意外經過、時間與證人。
  3. 保留表格副本、保險公司信件與病假紀錄。
  4. 若僱主拒絕報稱或不承認工傷,把往來紀錄一併保存後再評估下一步。

常見問題

僱主說這不算工傷,是否就結束?

是否工傷取決於事實與條例定義,不是單憑僱主一句話。應保存報稱、病假及意外經過。

收了補償是否不能再告僱主疏忽?

僱員補償與普通法疏忽是不同途徑,是否仍可另行追討,要按現行法例、和解條款與事實評估,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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