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57章《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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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主要針對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任至大東電報局的公職人員,訂立有關退休金的特別規定。條例明確指出,這些轉任人員的退休金待遇將依照《退休金條例》(第89章)的相關規定進行,並將其在大東電報局的服務視為公職服務的一部分。此條例自1950年9月1日起生效,確保轉任人員能夠享有相應的退休金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公職人員於1950年9月1日轉任至大東電報局,根據此條例,他的退休金將按照《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計算。
- 假設某位轉任人員在大東電報局工作多年,根據條例,他的服務年限將被計入退休金的計算中。
- 假設一名轉任人員在退休時,能夠根據《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獲得相應的退休金,而不會因為轉任而失去權益。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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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將退休金發給某些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到大東電報局服務的公職人員的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司
(company)指大東電報局;
轉任人員
(transferred officer)指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到公司服務的人。
3. 《退休金條例》及規例及日後的成文法則適用於轉任人員
《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適用於附表所指名並受聘為公司的可享有退休金職員的轉任人員,猶如在公司的服務是包括在《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所載的公職服務的定義內,及猶如公司是包括在《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內,任何日後的成文法則亦以同樣方式適用於上述轉任人員。
4. 生效日期
本條例須當作已於1950年9月1日起生效。
附表
| 任波 | 陳澤溪 |
| 朱庭芬 | 陳覺民 |
| 李中 | 黃文英 |
| 李忠 | 黃偉 |
| 李沛林 | 黃強 |
| 何基 | 曾基林 |
| 李連強 | 黃國鴻 |
| 李漢明 | 馮煊 |
| 李蘇 | 黃熙雄 |
| 林汝江 | 葉義 |
| 林兆基 | 趙不移 |
| 林伯元 | 蔡文 |
| 林庇券 | 蔡生 |
| 邱金先 | 潘世錦 |
| 林秉奇 | 鄧明樞 |
| 林國材 | 潘賀澤 |
| 周煥文 | 鄭耀 |
| 招應強 | 蕭國柱 |
| 胡慕德 | 盧榮基 |
| 唐兆龍 | 盧錦芝 |
| 袁良威 | 譚廣田 |
| 張文成 | 羅樹輝 |
| 區永傑 | 蘇錦濤 |
| 梁佐之 | CHEUNG Yau Kee |
| 區金滿 | CHUNG Kum Tung |
| 張秉衡 | CRUZ, Luiz |
| 陳浩賢 | ISMAIL, Omar |
| 區紹裘 | KWAN Kin Wing |
| 梁渭義 | LEE Yick Cho |
| 張敬標 | LO Lai Keung |
| 張漢 | PON Chiu Yeung |
| 郭錦成 | YUNG Heng Suee |
| 麥錫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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