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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57章《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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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主要針對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任至大東電報局的公職人員,訂立有關退休金的特別規定。條例明確指出,這些轉任人員的退休金待遇將依照《退休金條例》(第89章)的相關規定進行,並將其在大東電報局的服務視為公職服務的一部分。此條例自1950年9月1日起生效,確保轉任人員能夠享有相應的退休金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公職人員於1950年9月1日轉任至大東電報局,根據此條例,他的退休金將按照《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計算。
  • 假設某位轉任人員在大東電報局工作多年,根據條例,他的服務年限將被計入退休金的計算中。
  • 假設一名轉任人員在退休時,能夠根據《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獲得相應的退休金,而不會因為轉任而失去權益。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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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將退休金發給某些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到大東電報局服務的公職人員的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退休金(特別規定)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司 (company)指大東電報局;
轉任人員 (transferred officer)指於1950年9月1日由公職服務轉到公司服務的人。

3. 《退休金條例》及規例及日後的成文法則適用於轉任人員

《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適用於附表所指名並受聘為公司的可享有退休金職員的轉任人員,猶如在公司的服務是包括在《退休金條例》(第89章)第2條所載的公職服務的定義內,及猶如公司是包括在《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內,任何日後的成文法則亦以同樣方式適用於上述轉任人員。

4. 生效日期

本條例須當作已於1950年9月1日起生效。

附表

任波 陳澤溪
朱庭芬 陳覺民
李中 黃文英
李忠 黃偉
李沛林 黃強
何基 曾基林
李連強 黃國鴻
李漢明 馮煊
李蘇 黃熙雄
林汝江 葉義
林兆基 趙不移
林伯元 蔡文
林庇券 蔡生
邱金先 潘世錦
林秉奇 鄧明樞
林國材 潘賀澤
周煥文 鄭耀
招應強 蕭國柱
胡慕德 盧榮基
唐兆龍 盧錦芝
袁良威 譚廣田
張文成 羅樹輝
區永傑 蘇錦濤
梁佐之 CHEUNG Yau Kee
區金滿 CHUNG Kum Tung
張秉衡 CRUZ, Luiz
陳浩賢 ISMAIL, Omar
區紹裘 KWAN Kin Wing
梁渭義 LEE Yick Cho
張敬標 LO Lai Keung
張漢 PON Chiu Yeung
郭錦成 YUNG Heng Suee
麥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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