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68章《動物羈留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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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動物羈留所條例》旨在規範流浪動物的羈留和處置程序。根據條例,當動物被發現無人管束且可能造成損害時,授權人員可將其捕捉並羈留。動物的擁有人需支付相關的羈留費用,否則動物可能會被售賣或處置。此外,條例亦禁止任何人干擾動物羈留所的運作,違者可面臨罰款及監禁。此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動物的福利及公共安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隻流浪狗在街上游蕩,市民報告後,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將其捕捉並送往動物羈留所。
- 如果動物的擁有人未能在三天內支付羈留費用,該動物可能會被拍賣。
- 某人試圖釋放被羈留的動物,並損壞了羈留所的設施,結果被控以刑事罪。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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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羈留和處置流浪動物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動物羈留所條例》。
1A.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人員
(officer)指 ——
(a)
署長為施行本條例而以書面授權的任何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及
(b)
任何警務人員;
署長
(Director)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農自然護理署副署長及漁農自然護理署任何助理署長。
2. 羈留流浪動物
凡任何動物被發現在無人管束下自由走動,而任何人員認為該動物看似迷途或正造成損害,則該人員可捕捉該動物並將其羈留在任何方便的地方,該動物並可被扣留在該處,直至其擁有人向署長繳付羈留與畜養該動物的合理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為止。
[比照 1847 c. 89 s. 24 U.K.]3. 動物羈留所費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就一般動物或某一類別的動物訂定動物羈留所費用。
4. 售賣遭羈留的動物的權力
(1)
如在動物被羈留後3天內,上述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仍未獲繳付,則須在憲報刊登擬售賣該動物的公告。
(2)
如羈留與畜養該動物的開支、刊登憲報的開支及動物羈留所費用在上述公告刊登後7天內仍未獲繳付,署長可安排將該動物以私人協約方式或公開拍賣方式售賣,按署長認為合適者而定,而買方即取得妥善的所有權。如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或署長認為該動物是不能出售的,則該動物可按署長的指示予以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比照 1847 c. 89 s. 25 U.K.]
該項售賣所得的款項,在扣除上述開支與費用及售賣的開支後,須應要求支付該動物的擁有人:
但該項要求如非在售賣後的1個月內提出,則提出該項要求的一切權利即告終止,而該筆款項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5. 侵擾動物羈留所
任何人將任何動物或企圖將任何動物從其被羈留的地方釋放,或意圖促致該動物獲得釋放而拆掉、損壞或摧毀該地方或其任何部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比照 1847 c. 89 s. 26 U.K.]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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