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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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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旨在保護香港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禁止狩獵、干擾或擁有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巢或蛋,除非持有特別許可證。條例涵蓋多個方面,包括禁止使用特定狩獵方法、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以及對違規行為的罰則。此條例的目的是維護生物多樣性,確保野生動物的生存權益,並促進公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認識。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未經許可捕捉了受保護的鳥類,根據條例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 假設某商販在市場出售受保護的動物,這樣的行為將違反該條例,可能受到罰款或其他處罰。
  • 假設某人發現受保護動物的巢,若未經許可而干擾或破壞該巢,將違反條例,並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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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野生動物的保護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自然生態區 (nature area)指 ——
(a)
《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所指的任何林區或植林區;
(b)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所指的任何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
(c)
《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所指的任何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或
(d)
附表6所指明的任何地區;
受保護野生動物 (protected wild animal)指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野生動物;
定額罰款 (fixed penalty)指第18A(1)條所指的定額罰款;
指明人員 (specified officer)指署長根據附表9第2(1)條委任的公職人員,或屬於署長根據該條委任的任何類別公職人員的公職人員;
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 (live decoy)指任何擬用作吸引其他動物的活生動物;
狩獵 (hunt)包括任何直接目標為殺死或捕捉野生動物或取去野生動物的巢、蛋或幼雛的作為;
狩獵器具 (hunting appliance)指任何網、捕獵網、羅網、毒藥或塗上毒藥的武器、黏鳥膠、捕捉器或強光;
特別許可證 (special permit)指根據第15條批出的特別許可證;
動物 (animal)指魚類及海洋無脊椎動物以外的任何形態的動物;
商業目的 (commercial purpose)指與貿易或業務有關的任何目的;
野生動物 (wild animal)指在普通法上歸類為馴化類動物(包括如此歸類但迷途或被遺棄的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
署長 (Director)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農自然護理署副署長或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
槍械 (arms)包括 ——
(a)
任何類別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火器;
(b)
任何可發射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
(c)
任何推動器或投彈器或機械裝置,可從其中發射或藉以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 ——
(a)
警務人員;或
(b)
署長根據第16(1)條委任的公職人員,或屬於署長根據該條委任的任何類別公職人員的公職人員。

3.

4. 禁止狩獵受保護野生動物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

5. 保護巢及蛋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取去、移走、損害、銷毀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6.

7. 禁止以某些方法狩獵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利用以下方法狩獵任何野生動物 ——
(a)
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發出預先錄下的聲音;
(b)
任何陷阱;
(c)
任何槍械;或
(d)
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
(2)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署長為施行本條而藉憲報公告批准的狩獵器具除外),亦不得製造陷阱作狩獵任何野生動物之用。

8. 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管有或控制 ——  
(a)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活生受保護野生動物;
(b)
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c)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2)
就第(1)款而言,如 ——
(a)
任何人在自然生態區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或
(b)
(i)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控制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ii)
該人在任何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下述證明文件 ——
(A)
如屬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取得的證明文件;
(B)
如屬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證明文件,
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作下述推定 ——
(i)
如屬任何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
(A)
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巢或蛋(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取得的;
(ii)
如屬任何已死亡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 ——
(A)
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

9. 售賣或輸出受保護野生動物

(1)
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 ——  
(a)
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而該動物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或
(b)
任何在香港取得的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2)
就第(1)款言,如 ——
(a)
任何人為商業目的而購買、售賣、輸出、要約出售或要約輸出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或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及
(b)
該人在任何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下述證明文件 ——
(i)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則為證明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非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證明文件;
(ii)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則為該巢或蛋並非是在香港取得的證明文件,
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作下述推定 ——
(i)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或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 ——
(A)
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動物或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在香港被殺死或取得的;
(ii)
如屬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 ——
(A)
該巢或蛋是在香港取得的;及
(B)
該人是知道該巢或蛋是在香港取得的。

9A. 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及附表2A指明的動物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餵飼 ——
(a)
野生動物;或
(b)
附表2A指明的動物。
(2)
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
(a)
第(1)(a)或(b)款所述的動物是通常以圈養形式飼養的;或
(b)
已就餵飼該動物批出特別許可證。

10.

11.

12.

13. 進入限制地區

(1)
(a)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附表6就該附表所指明的地區而指明的期間內,進入或處於該等指明的地區,但按照署長根據(b)段以書面批出的許可證而進入或處於其內者,則屬例外。
(b)
凡任何人為此而以署長指明的格式提出申請,署長可應申請而在他認為適當的條件下,為(a)段的目的而以書面向該人批出許可證。
(c)
署長須在自對(b)段所提述的任何申請作出決定起計的14日內,藉書面通知就下述事項向提出該項申請的人給予通知 ——
(i)
根據該項申請所申請的許可證是否已根據(b)段批出;及
(ii)
如已如此批出許可證,則如此批出該許可證的條件(如有的話)。
(2)
第(1)款不適用於 ——
(a)
在任何上述地區內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或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
(b)
在任何上述地區內從事公共工程的人;或
(c)
通常居住在上述指明的地區的人。
(3)
根據第(2)款合法進入或處於附表6所指明的任何地區的人不得 ——
(a)
管有任何槍械,但當值的警務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或香港海關人員則不在此限;
(b)
管有任何狩獵器具;或
(c)
狩獵任何野生動物。

14.

15. 特別許可證

(1)
即使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凡任何人為此而以署長指明的格式提出申請,署長可應申請而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為第4、5、7(1)及(2)、8、9及9A(2)(b)條中任何條文的目的而以書面向該人批出特別許可證。
(2)
署長須在自對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申請作出決定起計的30日內,藉書面通知就下述事項向提出該項申請的人給予通知 ——
(a)
根據該項申請所申請的特別許可證是否已根據第(1)款批出;及
(b)
如已如此批出特別許可證,則如此批出該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如有的話)。

15A. 許可證及特別許可證的取消

(1)
在下述情況下,署長可隨時取消任何根據第13(1)條批出的許可證或任何特別許可證 ——
(a)
該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持有人 ——
(i)
被裁定犯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或
(ii)
違反該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批出條件;
(b)
署長信納該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由於其持有人對任何事實的虛假陳述或其持有人的不法作為而批出的;或
(c)
署長覺得為保護野生動物而有需要。
(2)
凡署長根據第(1)款取消任何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他須隨即藉書面通知就下述事項向該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持有人給予通知 ——
(a)
該項取消;
(b)
取消的理由;及
(c)
交出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方式。
(3)
凡署長根據第(2)款向任何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持有人發給通知,該持有人在無任何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須在自該通知的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該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向署長交出該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視屬何情況而定)。

16. 獲授權人員

(1)
為施行本條例,署長可藉書面委任其屬下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
(2)
根據第(1)款委任的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時,如有人合理地要求查看有關委任書,則須出示該委任書以供該人查閱。

17. 查閱及逮捕的權力

(1)
獲授權人員如發現某人正在狩獵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曾經狩獵或即將狩獵,可要求該人出示其特別許可證,以供查閱。
(2)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犯第18條所訂罪行,可逮捕該人。
(3)
凡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款逮捕任何人,須隨即將該人帶往最近的警署,並須在該處將他移交警務人員羈押,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的條文須即時適用。
(4)

17A. 搜查疑犯以及檢取和扣留證據等的權力

(1)
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正在或已經犯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可無需手令而截停並搜查該人和搜查該人的財產。
(2)
任何獲授權人員可檢取和扣留下述項目,而因此所招致的風險概由擁有人承擔 ——
(a)
(i)
任何已死亡的或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ii)
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或
(iii)
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巢或蛋,
而該名獲授權人員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經就該項目犯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的;
(b)
該名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已被遺棄的 ——
(i)
任何已死亡的或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ii)
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或
(iii)
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巢或蛋;
(c)
盛載任何根據(a)或(b)段可予檢取和扣留的動物的任何容器,連同該名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用於該動物或在與該動物有關的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處理器具或其他器具;
(d)
與根據(a)或(b)段可予檢取和扣留的任何動物在一起的任何食物或飲料;
(e)
任何活生作誘餌用的動物或任何用以發出預先錄下聲音的器具、任何槍械或任何狩獵器具,而該名獲授權人員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經藉其或用其犯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的;
(f)
任何相當可能是或相當可能載有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的證據的任何文件或東西,而該名獲授權人員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已經犯該罪行的。
(3)
在第(2)款中 ——
(a)
凡提述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須當作包括提述任何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動物;
(b)
凡提述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須當作包括提述任何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的任何動物部分;
(c)
凡提述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任何巢或蛋,須當作包括提述任何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的任何動物的巢或蛋。

17B. 進入處所等的權力

(1)
凡有任何手令根據第(2)款就某處所發出,或凡第(3)款就某處所而適用 ——
(a)
任何獲授權人員可進入和搜查該處所,並使用所需的武力以達此目的;
(b)
任何獲授權人員可移走妨礙進入和搜查該處所的任何東西;及
(c)
如任何在該處所內發現的人,若非在一段進行搜查合理所需的期間內被扣留,便可能會不利於該搜查的進行,則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在該段期間內將該人扣留。
(2)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在任何處所內有根據第17A(2)條可予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則裁判官可為第(1)款的目的而發出手令,授權任何獲授權人員進入和搜查該處所。
(3)
在下述情況下,任何獲授權人員可無需根據第(2)款發出的手令而就任何處所行使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權力 ——
(a)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該處所內有根據第17A(2)條可予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
(b)
該處所並非純粹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並構成獨立家居單位的處所;及
(c)
在行使該等權力前就該處所取得該手令,並非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4)
依據第(1)款進入任何處所的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帶同合理所需的人以協助他根據本條例行使他的權力或執行他的職責。
(5)
如任何獲授權人員依據第(1)款進入的任何處所是無人佔用的,則該名獲授權人員須在離開該處所時,使該處所在防禦侵入者方面的狀況,是一如該獲授權人員在進入時發現其所處的原有狀況一樣。
(6)
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根據第(2)款發出的手令的發出的目的是否已經達致,該手令均不得在自其發出的日期起計1個月後繼續有效。
(7)
在本條中 ——
(a)
凡提述處所,須解釋為包括提述 ——
(i)
土地;
(ii)
任何航空、陸上、海上或其他水上的交通工具;及
(iii)
任何構築物(包括土地上的構築物及浮動構築物);
(b)
凡提述進入,須解釋為包括提述登上。

17C.

17D. 要求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

(1)
如獲授權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有關罪行,則本條適用。
(2)
獲授權人員可為就有關罪行發出或送達傳票、通知書(包括附表9第1(1)條所界定的罰款通知書)或其他文件,要求有關的人 ——
(a)
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及
(b)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在本條中 ——
有關罪行 (relevant offence)指第18條所訂罪行,但如屬因違反第15A(3)條而犯第18(1)(a)條所訂罪行則除外;
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具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1)條所給予的涵義。

18. 罪行及罰則

(1)
任何人 ——
(a)
違反第4、5、7、8、9、13或15A(3)條;
(b)
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7(1)條提出的要求;或
(c)
故意抗拒或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或依據第17(2)、17A或17B條行使任何權力,
即屬犯罪 ——
(i)
如屬違反第4、5、8或9條,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ii)
如屬違反第7或13條,或屬犯(c)段所訂的任何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iii)
如屬犯(b)段所訂的任何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iv)
如屬違反第15A(3)條,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2)
任何人違反第9A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3)
在第(2)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犯該罪行的人,負有確立第9A(1)條因第9A(2)條而不適用的責任。
(4)
就第(3)款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作已確立第9A(1)條因第9A(2)條而不適用 ——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第9A(1)(a)或(b)條所述的動物是通常以圈養形式飼養的,或已就餵飼該動物批出特別許可證;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5)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7D(2)條或附表9第3(2)條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被控犯第(5)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該人對沒有遵從有關要求有合理辯解,即為其免責辯護。
(7)
就第(6)款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作已確立該人有合理辯解 ——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該合理辯解;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8)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充作遵從根據第17D(2)條或附表9第3(2)條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9)
任何人故意抗拒或妨礙指明人員根據或依據附表9第4條行使任何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18A. 藉定額罰款解除第18(2)條下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如犯第18(2)條所訂罪行,並獲發附表9第1(1)條所界定的罰款通知書,該人可按照該附表所訂,藉繳付定額罰款$5,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
附表9就與上述定額罰款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8B. 立法會可修訂定額罰款及訟費

(1)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定額罰款數額。
(2)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9第10(2)(c)、14(3)(b)(iii)或15(4)(c)條指明的訟費數額。

19.

20. 沒收

(1)
如任何人被法庭或裁判官裁定犯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則除該法庭或裁判官(視屬何情況而定)另有相反命令外,根據第17A(2)條就該罪行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如非因第17A(3)條規定則不可如此檢取和扣留者除外)須予沒收。
(2)
如任何人就第18條所訂的任何罪行被檢控而獲法庭或裁判官裁定無罪,則該法庭或裁判官(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命令將根據第17A(2)條就該罪行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如非因第17A(3)條規定則不可如此檢取和扣留者除外) ——
(a)
沒收;
(b)
如該東西是自某人處檢取的,交還該人,或交還該東西的擁有人;或
(c)
釋放(如適用的話)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裁判官可應署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為此而提出的申請,命令將根據第17A(2)條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可成為第(1)或(2)款所指的命令的標的者除外) ——  
(a)
沒收;
(b)
如該東西是自某人處檢取的,交還該人,或交還該東西的擁有人;或
(c)
釋放(如適用的話)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0A. 物品的處置

(1)
凡 ——
(a)
任何東西 ——
(i)
根據第20(1)條被沒收;或
(ii)
根據第20(2)或(3)條被命令沒收;或
(b)
根據第17A(2)條檢取和扣留的任何東西(如非因第17A(3)條規定則不可如此檢取和扣留者除外) ——
(i)
屬活生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
(A)
如該動物被禁錮,牠是相當可能會死亡或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的;或
(B)
如該動物由於其體形大小、飲食習慣、通常棲所或由於任何其他合理因由以致由署長扣留不是切實可行的;
(ii)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 ——
(A)
是易毀消的;或
(B)
由於任何其他合理因由以致由署長扣留不是切實可行的,
則署長可安排將其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
(2)
凡有任何東西根據第17A(2)(b)條被檢取和扣留,或在與根據第17A(2)(b)條可予檢取和扣留的任何動物有關的情況下根據第17A(2)(c)或(d)條被檢取和扣留 ——
(a)
則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已藉在該東西被檢取後的14日內向署長送達的書面通知而以該東西擁有人的身分就該東西提出申索,而 ——
(i)
若只有一項上述申索提出而署長接納該項申索,則署長須安排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東西交還提出該項申索的人;
(ii)
在其他情況下,則署長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第20(3)條向裁判官申請就該東西作出命令;
(b)
如無人如此提出申索,則署長可安排將該東西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
(3)
凡署長須根據第20(3)條申請就任何東西作出的命令,署長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依據第(2)款就該東西提出申索的任何人送達書面通知,藉以通知該人 ——
(a)
第(2)(a)(ii)款適用;及
(b)
署長將會按照第(2)(a)(ii)款而根據第20(3)條申請就該東西作出的命令。

21. 對農作物損害的補償

(1)
在狩獵時,任何人或其隨從或狗隻如導致生長中的農作物受損害,該人須承擔補償責任,向農作物擁有人繳付裁判官在聆聽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II部所作申訴後命令須繳付的款項。
(2)
根據第(1)款命令繳付的補償金 ——
(a)
須在該命令發出日期後7日內繳付;或
(b)
如沒有按照(a)段繳付,則須予以追討,猶如該項補償金為裁判官根據本條例判處的罰款一樣。

22. 修訂附表的權力

(1)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任何附表,但附表9除外。
(2)
凡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修訂附表6,對附表所指明的地區作出修訂,或在該附表加入新地區,須藉參照一份經由署長簽署與註明日期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圖則而加以說明;該份圖則須存放在土地註冊處以供查閱,而新界各個民政事務處須備有副本以供查閱。
(3)
署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2A。

22A.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指明格式的權力

(1)
為施行附表9,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可指明任何通知書或證明書的格式。
(2)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須在根據第(1)款指明某格式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該指明格式。
(3)
根據本條指明的格式並不是附屬法例。

23. 上訴

如任何人因署長就下述事項對其所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  
(a)
依據第13或15條批出或拒絕依據第13或15條批出任何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或
(b)
根據第15A條取消任何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
該人可在接獲有關該項決定的通知後的28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24. 通知

為施行本條例(附表9除外),凡任何通知根據本條例須由署長以書面方式送達或發給任何人,如 ——  
(a)
就任何個人而言,該通知已 ——
(i)
送遞予他;
(ii)
留在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
以他為收件人而以郵遞方式送交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b)
就任何法人團體而言,該通知已 ——
(i)
送遞予該法人團體的任何高級人員;
(ii)
留在該法人團體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
以該法人團體為收件人而以郵遞方式送交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c)
就任何合夥而言,該通知已 ——
(i)
依據(a)段送達或發給任何屬個人的合夥人,猶如該合夥人是該段所指的個人一樣;或
(ii)
依據(b)段送達或發給任何屬法人團體的合夥人,猶如該合夥人是該段所指的法人團體一樣,
則該通知須當作已妥為送達或發給有關的人。

附表1

附表2 受保護野生動物

[第2及22條]
附註: 受保護野生動物為第2欄所指明的野生動物。第1欄、第3欄及第4欄所載的名稱,只供參閱之用。
第1欄
目/科
第2欄
學名
第3欄
英文俗稱
第4欄
中文俗稱
MAMMALIA
MAMMALS
 
哺乳類

CHIROTERA

Chiroptera——所有屬及

所有科的所有種

Bats

蝙蝠

PRIMATES

Primates——所有屬及所

有科的所有種(屬人科

(人類)的個體除外)

Primates (Monkeys

etc.)

靈長屬(猴子等)

PHOLIDOTA

Manidae

Manis pentadactyla

Chinese Pangolin

穿山甲

RODENTIA

Hystricidae

Hystrix hodgsoni

Chinese Porcupine

箭豬

MAMMALIA
MAMMALS
 
哺乳類

Sciuridae

Sciuridae——所有屬的

所有種

Squirrels

松鼠

CETACEA

Cetacea——所有屬及所

有科的所有種

Cetaceans (Dolphins,

whales, porpoises)

鯨屬(海豚、鯨魚、小鯨)

CARNIVORA

Canidae

Vulpes vulpes

Common Red Fox

紅狐

Viverridae

Herpestes所有種

Paguma larvata

Viverricula indica

Viverra zibetha

Mongooses

Masked Palm Civet

Small Indian Civet

Large Indian Civet

獴屬

果子狸

七間狸

五間狸

Mustelidae

Lutra lutra

Melogale moschata

Otter

Chinese Ferret Badger

水獺

鼬獾

Felidae

Felis bengalensis

Leopard Cat

豹貓

SIRENIA

Dugongidae

Dugong所有種

Dugongs

儒艮

ARTIODACTYLA

Cervidae

Muntiacus reevesi

Reeves’ Muntjac或
Barking Deer

黃麖

AVES
BIRDS
 
雀鳥類

Aves——所有屬、所有

科及所有目的所有種

All wild birds

所有野生雀鳥

REPTILIA

REPTILES

爬蟲類

TESTUDINES

Testudines——所有屬及

所有科的所有種

Chelonians (Turtles,

terrapins, tortoises,

etc.)

龜鱉屬(海龜、鱉、龜等)

SERPENTES

Boidae

Python molurus

bivittatus

Burmese Python

緬甸蟒蛇

SAURIA

Varanidae

Varanus salvator

Water Monitor

巨蜥

AMPHIBIA

AMPHIBIANS

兩棲類

CAUDATA

Salamandridae

Paramesotriton

hongkongensis

Hong Kong Newt

香港蠑螈

ANURA

Ranidae

Amolops hongkongensis

Hong Kong Cascade

Frog

香港瀑蛙

Rhacophoridae

Philautus romeri

Romer’s Tree Frog

盧文氏蛙

INSECTA

INSECTS

昆蟲類

LEPIDOPTERA

Papilionidae

Troides helena

Birdwing Butterfly

黃扇蝶

附表2A 禁止餵飼的動物

[第9A及22條]

附註:本附表指明的動物為第3欄指明的動物。第2欄、第4欄及第5欄所載的名稱,只供參閱之用。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第4欄

第5欄

項

目/科

學名

英文俗稱

中文俗稱

AVES

BIRDS

雀鳥類

1.

COLUMBIFORMES/

Columbidae

Columba livia

Feral pigeon, domestic pigeon
or rock pigeon

野鴿、

白鴿、

家鴿或

原鴿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限制進入或處於其內的地區

[第2、13及22條]
地區A 限制期間
新界沙頭角海鹽灶下村後之風水林。 由4月1日至9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
地區A在一份名為“保護野生鳥類及野生哺乳動物條例第七表格”的圖則上以黃色劃定與標明。該份圖則由漁農處處長在1971年6月3日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該份圖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而新界各個民政事務處則備有副本可供查閱。
地區B 限制期間
米埔沼澤區,所有與該沼澤區毗連的紅樹沼澤,以及內后海灣的潮間帶泥灘及淺水水域。 任何時間。
地區B在一份名為“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附表6——B地區”的圖則上以紅色劃定與標明。該份圖則由漁農處處長在1995年12月20日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該份圖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而新界各個民政事務處則備有副本可供查閱。
地區C 限制期間
南丫島深灣的沙灘及毗連該沙灘的海灣。 4月1日至10月31日(包括該兩日)。
地區C在一份名為“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附表6——地區C”的圖則上以綠色劃定與標明。該份圖則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在2020年11月25日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該份圖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而新界各個民政事務處則備有副本可供查閱。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定額罰款

[第2、17D、18、18A、
18B、22、22A及24條]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1)
在本附表中 ——
主管當局 (Authority)——參閱第(2)款;
指明格式 (specified form)指根據第22A條指明的格式;
追討令 (recovery order)指根據本附表第10(2)條作出的命令;
罰款通知書 (penalty notice)指根據本附表第5(2)條發出的罰款通知書;
繳款通知書 (demand notice)指根據本附表第7(2)條送達的繳款通知書。
(2)
在本附表中,在就某罪行應用任何條文時,如獲授權人員或指明人員(有關人員)已就該罪行發出罰款通知書,凡提述主管當局,即提述 ——
(a)
如有關人員是警務人員——警務處處長;
(b)
如有關人員是署長屬下的公職人員——署長;
(c)
如有關人員是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屬下的公職人員——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d)
如有關人員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屬下的公職人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
(e)
如有關人員是房屋署署長屬下的公職人員——房屋署署長。

第2部 指明人員

2. 指明人員

(1)
署長可藉書面委任有關當局屬下的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為指明人員。
(2)
根據第(1)款委任的指明人員在行使本附表下的權力時,如有人合理地要求查看有關委任書,則須出示該委任書以供該人查閱。
(3)
在本條中 ——
有關當局 (relevant authority)指 ——
(a)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b)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
(c)
房屋署署長。

3. 指明人員要求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

(1)
如指明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第18(2)條所訂罪行,則本條適用。
(2)
指明人員可為向有關的人發出罰款通知書,要求該人 ——
(a)
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如有的話);及
(b)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在本條中 ——
身分證明文件 (proof of identity)具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1)條所給予的涵義。

4. 指明人員的逮捕權力

(1)
如指明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犯第18(5)條所訂罪行,則指明人員可逮捕該人。
(2)
指明人員如根據第(1)款逮捕某人,須立即將該人帶往最就近的警署,並交付警務人員看管,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2條即適用。

第3部 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

5. 獲授權人員及指明人員可發出罰款通知書

(1)
如獲授權人員或指明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第18(2)條所訂罪行,則本條適用。
(2)
獲授權人員或指明人員可向有關的人發出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罰款通知書,給予該人機會,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該人因有關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
罰款通知書須由獲授權人員或指明人員當面交付有關的人。

6. 如遵從罰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1)
凡某人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獲發罰款通知書,本條適用於該人。
(2)
在不抵觸本附表第9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7. 如沒有繳付定額罰款等,主管當局可送達繳款通知書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某人 ——
(i)
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獲發罰款通知書;及
(ii)
沒有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或
(b)
某人拒絕接受擬就該罪行向其發出的罰款通知書。
(2)
主管當局可向有關的人送達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繳款通知書 ——
(a)
要求繳付有關定額罰款;
(b)
告知該人如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須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及
(c)
述明該項繳款或通知須在該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作出。
(3)
繳款通知書不得 ——
(a)
如第(1)(a)款適用——在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或
(b)
如第(1)(b)款適用——在有關的人拒絕接受罰款通知書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
(4)
繳款通知書可藉郵寄往有關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5)
符合指明格式並且看來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郵遞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附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6)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 ——
(a)
有關郵遞證明書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及
(b)
該證明書所關乎的繳款通知書已妥為送達。

8. 如遵從繳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

(1)
凡某人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獲送達繳款通知書,本條適用於該人。
(2)
在不抵觸本附表第9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9. 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

(1)
主管當局可在以下時間,撤回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發出的罰款通知書,或就該罪行送達的繳款通知書 ——
(a)
作出追討令之前的任何時間;或
(b)
就該罪行展開法律程序之前的任何時間。
(2)
如主管當局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 ——
(a)
主管當局須向獲發或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送達一份撤回通知書;及
(b)
如該人提出申請,主管當局須經庫務署署長退還已就有關定額罰款而繳付的任何款額。
(3)
如主管當局撤回罰款通知書或繳款通知書,則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就有關罪行展開法律程序 ——
(a)
撤回該通知書的理由或其中一項理由,是該通知書包含錯誤資料;及
(b)
該錯誤資料,是獲發或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所提供的。

第4部 追討定額罰款

10. 追討定額罰款

(1)
如獲送達繳款通知書的人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沒有按照該通知書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
(b)
沒有按照該通知書通知主管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
如有申請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並且有第(3)款指明的文件出示,裁判官須命令有關的人在關於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4日內,繳付 ——
(a)
有關定額罰款;
(b)
相等於該項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
(c)
訟費$300。
(3)
有關文件是 ——
(a)
有關繳款通知書的副本;
(b)
本附表第7(5)條所指的、關乎該繳款通知書的郵遞證明書;及
(c)
本附表第11條所指的證明書。
(4)
裁判官須安排將關於追討令的通知書,送達該命令所針對的人,而該通知書可藉郵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5)
申請可在有關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委派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申請。

11. 證據證明書

(1)
如有符合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第(2)款的事宜,而該證明書看來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則該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附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2)
有關事宜是 ——
(a)
有關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繳付有關定額罰款;
(b)
該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通知主管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及
(c)
該證明書指明的地址,在該證明書內就該地址指明的日期,是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3)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 ——
(a)
須推定有關證明書,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及
(b)
該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12. 遵從追討令或沒有遵從追討令的後果

(1)
本條適用於追討令所針對的人。
(2)
如有關的人已遵從追討令,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該罪行。
(3)
如有關的人沒有遵從追討令,則 ——
(a)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人須視為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及
(b)
該人可根據該條被判處監禁。

13. 覆核追討令的申請

(1)
追討令所針對的人,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命令。
(2)
申請須在申請人本身首次知悉有關追討令當日後的14日內提出。
(3)
申請人須就申請向主管當局給予合理通知。
(4)
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
(5)
為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有關裁判官具有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申訴的裁判官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14. 覆核的結果

(1)
凡有人根據本附表第13條提出申請,裁判官如信納申請人本身並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而申請人在其中並無任何過失,即可撤銷追討令。
(2)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則該裁判官須給予該申請人許可,讓該申請人提出抗辯。
(3)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不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則該裁判官須命令 ——
(a)
該申請人在根據本段作出命令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
(b)
如該申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該申請人須即時繳付 ——
(i)
該項定額罰款;
(ii)
相等於該項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
(iii)
訟費$300。
(4)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如裁判官根據第(2)款給予許可,則有關法律程序可在該裁判官給予該許可當日後的6個月內展開。
(5)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b)款的命令,則 ——
(a)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申請人須視為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及
(b)
該申請人可根據該條被判處監禁。
(6)
如申請人已遵從第(3)(a)或(b)款的命令,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罪行而檢控該申請人,亦不得裁定該申請人犯該罪行。

第5部 如有人就法律責任提出抗辯的法律程序

15. 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某人已按照繳款通知書,通知主管當局該人意欲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或
(b)
已根據本附表第14(2)條給予某人許可,讓該人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2)
在就有關罪行而針對有關的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發出的傳票,可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條送達該人。
(3)
如 ——
(a)
有關的人因上述通知或許可,遵照傳票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應訊;及
(b)
該人在沒有提出辯護理據後,或在提出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辯護理據後,被裁定犯有關罪行,
則審理有關法律程序的裁判官,須在任何其他罰則及訟費以外,另處相等於有關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
(4)
如第(1)(a)款所指的人已按照第(5)款繳付以下款額,則針對該人展開的法律程序即須終止 ——
(a)
有關定額罰款;
(b)
相等於該項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
(c)
訟費$500。
(5)
第(4)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有關的人出庭日期之前的2日之前,於任何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6)
在計算第(5)款所述的2日期間時,星期六及公眾假日不計算在內。

第6部 關乎法律程序的一般條文

16. 應主管當局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

在任何時間,裁判官可應主管當局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撤銷 ——
(a)
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
(b)
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根據本附表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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