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97章《基要服務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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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基要服務團條例》旨在設立基要服務團,以協助維持或執行基要服務。條例中定義了基要服務的範疇,並賦予行政長官招募服務團的權力。服務團團員在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享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權力及特權。此外,條例規定了財務、投訴程序及對妨礙服務團的行為的法律後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面臨罰款或監禁。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冒用服務團團員身份進入政府大樓,可能會被控以妨礙服務團罪。
- 假設一名服務團團員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行使授予的權力而被起訴,則該團員可獲得法律彌償。
- 假設行政長官根據條例增補基要服務的範疇,可能會影響相關服務的運作和管理。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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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設立基要服務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基要服務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服務團
(Corps)指基要服務團;
服務團團員
(member of the
Corps)或團員
(member)指每名已登記加入基要服務團而其登記加入沒有被取消的人;
基要服務
(essential
service)指任何按照第3條的條文宣布為基要服務的服務。
3. 基要服務
(1)
附表內指明的服務為本條例條文所適用的基要服務。
(2)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對附表作出增補。
4. 行政長官招募服務團的權力
行政長官可招募和維持一個名為基要服務團的團體,以協助維持或執行基要服務。服務團由按照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規例可獲接納加入服務團服務的人,以及根據《強制服役條例》(第246章)的條文規定有法律責任登記加入服務團的人組成。
5. 財務規定
招募和維持服務團的開支由香港負擔,從立法會的撥款中支付。
6. 服務團的設立
服務團可由訂明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組成,而一個或多於一個該等單位一經成立,服務團即當作已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設立。
7. 行政長官訂立規例的權力
(1)
行政長官可藉規例就有關服務團的任何事宜訂定一般條文,並可特別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
(a)
登記加入服務團的程序及取消登記加入的程序;
(b)
可供人登記加入的期間;
(c)
服務團的組織(包括服務團的附屬小組及管理)及其團員的紀律;
(d)
附於服務團團員身分的職責和責任,以及因團員身分而獲授予的權力、特權和利益;
(e)
服務團團員的訓練,以及衣物、設備及其他物料的提供;及
(f)
動員團員作現役服務。
(2)
任何如此訂立的規例可適用於整個服務團,或適用於服務團的任何單位或附屬單位:
但任何規例不得規定團員提供全職服務或離家居住,除非被動員作現役服務。
(3)
上述規例可規定違反任何規例即構成罪行,並可就此訂定懲罰,罰則以不超逾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為限。
8. 服務團團員的權力等
每名獲警務處處長不論藉特定描述或一般描述而為此授權的服務團團員於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均在保持安寧、防止罪行、拘捕犯罪者及所有其他目的方面具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權力,和具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特權、保障及豁免權(但薪酬及退休金或其他報酬除外)。如前述般獲授權的服務團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除具上述權力外,行政長官還可藉根據第7條訂立的規例,向他們授予行政長官認為為適當執行他們的職責所需的進一步權力。
9. 彌償
每名用心真誠的服務團團員,而看來是在行使第7及8條所授予的權力下行事的,須就如此行事而引起的任何公訴、懲罰、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根據本條獲得彌償和解除法律責任。
10. 投訴
任何團員如覺得有公正因由就關於服務團的任何事宜提出投訴,可透過其單位的單位總監將投訴呈交保安局局長,並有向行政長官上訴的權利,而行政長官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11. 不當地管有服務團團員的槍械或衣物,或冒用服務團團員的身分
(1)
任何人如非服務團團員而 ——
(a)
管有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並且不能為此管有作出滿意解釋;
(b)
穿着任何服務團團員的服裝或使用任何服務團團員的名義、職銜或身分,藉以獲得進入任何屋宇或其他地方,或藉以作出或促致作出該團員憑其本身權限有權作出或促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以達致任何其他非法目的,
則除可就該罪行處以任何其他懲罰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更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如明知而向任何服務團團員或任何代表他行事的人購買或以交換或當押方式取得屬供應予服務團團員的衣物、配備或裝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品,或唆使或誘使任何該等團員將該等物品售賣或當押,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12. 妨礙服務團
任何人故意妨礙服務團任何部分或任何團員根據本條例或規例執行服務或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附表
[第3條]
1.
政府行政
2.
司法工作的執行
3.
監獄的行政、管理及控制
3A.
難民中心及羈留中心的行政、管理及控制
4.
民航的控制及運作
5.
向公眾傳布資料
6.
煤氣的提取及分輸
7.
電力的生產及分輸
8.
銀行及公共財政設施的維持
9.
通訊(包括電訊及郵政服務)的維持
10.
消防服務的維持
11.
醫療服務、健康服務及衞生服務的維持
12.
水陸運輸的運作
13.
港口的運作
14.
天文台的運作
15.
緊急公共工程的執行
16.
食品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17.
潤滑油及燃油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18.
政府物料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19.
淡水的貯存及分輸
20.
煤和木柴的取得、貯存及分輸
21.
政府指令的食堂的運作
22.
23.
從事基要服務的工作者及其受養人的照顧
24.
工業氣體、醫療氣體及基要氣體的生產、取得、貯存及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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