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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06章《孤寡撫恤金(豁免)(綜合)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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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孤寡撫恤金(豁免)(綜合)條例》旨在豁免某些人士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成為供款人的責任。根據該條例,附表1所列的人士不受該條例的適用,而附表2所列的人士則有權獲得退還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所作的供款。此條例的設立是為了確保特定人士不會因為法律規定而承擔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並保障他們的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人士名列附表1,他將不需要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繳納供款。
  • 假設一名人士名列附表2,他可以申請退還之前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所繳納的供款。
  • 假設某人因特殊情況而被豁免,這樣他就不會受到《孤寡撫恤金條例》的影響。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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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訂立特別條文,以豁免某些人士,使其無須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而負上成為供款人的責任。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孤寡撫恤金(豁免)(綜合)條例》。

2. 豁免供款責任

即使《孤寡撫恤金(適用)規例》(第94章,附屬法例A)的條文另有規定,《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中“人員”一詞對名列附表1的人士並不適用,以及須當作從不曾適用。

3. 退還供款

所有由名列附表2的人士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作出的供款均須退還予該等人士。

附表1

[第2條]

朱志成

黃健標

李占民

梁中堅

李占峰

許如海

李智生

陳振傑

李樹洪

陳振義

何志文

陳國強

何曉東

馮子威

余東祥

曾展鵬

吳紹清

鄒繼忠

岑德亮

鄧家文

杜錦泉

鄧培兆

韋福杰

鄧燦渠

胡達新

黎仰傑

馬文莊

黎海

黃水昇

黎嘉恩

黃子培

鄭青山

劉和康

Keith Denys DONOVAN

劉英賢

Martin Edward FOWLER

潘順發

George HARING

鍾文會

Christopher John KERSHAW

魏玉光

Richard Walton MACKLIN

譚崇丘

Ralph William PARTRIDGE

譚萬全

James Michael PATTISON

譚廣華

Stuart Ashley Raygarth PRICE

龔寶昌

Peter John WILKINSON

Michael John BALL

Peter Anthony Surtees WISE

附表2

[第3條]

George HARING

Peter Anthony Surtees WISE

Michael John BALL

Stuart Ashley Raygarth PRICE

Peter John WILK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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