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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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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是香港的一項法例,旨在管制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進口,以防止植物病蟲害的蔓延。該條例規定了禁止進口某些植物的條件,並要求進口植物必須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此外,條例還設立了檢疫區,限制某些植物的種植及移動,並賦予獲授權人員執行檢查和處理非法進口的權力。違反條例的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從海外進口一種植物,必須確保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否則將違反條例。
  • 假設某公司計劃進口泥土,需獲得署長的授權,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
  • 假設一名農民在檢疫區內種植受禁制植物,則可能會被罰款或要求銷毀該植物。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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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管制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進口,就防止植物病蟲害的蔓延,以及就附帶與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受禁制 (prohibited),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除非按照並受植物進口證或署長授權書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否則不准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泥土 (soil)包括土壤、沙、黏土及泥煤;
處所 (premises)包括任何車輛、船隻或飛機;
植物 (plant)包括 ——
(a)
木材、喬木及灌木;及
(b)
葉、根、花、果、塊莖、鱗莖、球莖、砧木、枝條、壓條、插枝、吸根、種子以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它們是否擬作種植、栽種或繁殖之用,亦不論是否可進一步由它們種植、栽種或繁殖植物;
植物病蟲害 (plant pest)指任何能夠損害或銷毀植物的細菌、真菌、病毒、菌質體、藻或其他植物或無脊椎動物;
植物進口證 (plant import licence)指第6(1)條提述的進口證;
植物檢疫證明書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指第6(2)條提述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進口 (import),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循陸路、循航空路線或循水路或以郵遞方式將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
署長 (Director)指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過境 (in transit),就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而言,指純粹為帶離或安排帶離香港而帶進香港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檢疫區 (quarantine area)指根據第14條宣布為檢疫區的地區;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獲署長根據第3條授權的公職人員。

3.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權力並執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職責。

第II部 植物進口的管制

4. 禁止進口某些植物

(1)
任何人不得從附表1第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b)
該植物於其原產國已經燻蒸或滅菌;
(c)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以證明該植物沒染有附表1第I部有關項目的第2欄末部所指明與該植物有關的植物病蟲害;及
(d)
該植物是在下述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該植物每株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染有病害而必須予以銷毀為止。
(2)
任何人不得從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b)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及
(c)
該植物是在與該附表1第II部第1欄相對的第3欄所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並在署長所指明與檢疫有關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
(3)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進口並非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及
(b)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5. 獲豁免的植物

第4(3)條不適用於 ——
(a)
附表2第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及
(b)
附表2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如該植物是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的話。

6. 植物進口證及證明書等

(1)
植物進口證須採用附表3表格1的格式,並在有人向署長提出申請後,可由署長發出,但受署長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
(2)
就本條例而言,進口植物所附有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不得有效,除非 ——
(a)
該證明書與附表3表格2在實質上相似;
(b)
該證明書是以英文或中文填寫,或附有英文或中文的譯文;及
(c)
該證明書在該植物從其種植的國家出口日期前的不多於14天,已由該國家的植物保護局的獲授權人員或由代表該人員的人簽署。
(3)
署長可在有人以署長所決定的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檢驗任何植物,並可就該植物發出一張採用附表3表格2的格式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4)
植物的檢疫檢驗可在申請人的處所進行,但須繳付訂明的費用。

7. 禁止進口植物病蟲害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植物病蟲害,或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8. 禁止進口泥土

(1)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從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進口的泥土。

9. 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豁免

(1)
如第(2)款就任何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所列的條件已獲遵從,則本條例不適用於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2)
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
(a)
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包裝在並且保持包裝在任何已經加封、封閉或包裹的容器內,使植物病蟲害不會從該容器逸出;及
(b)
盛載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的容器與包括該容器在內的貨物或行李 ——
(i)
時刻留在將它們帶進香港的車輛、船隻或飛機上;或
(ii)
如從該車輛、船隻或飛機被取去,則除了為將它們帶離香港外,不得將它們從它們被帶進香港的地方移走。
(3)
如第(2)款所列的任何條件未獲遵從,除非該等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立即出口或以署長決定的其他方式處置,否則署長可安排將其銷毀。
(4)
署長可將根據第(3)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將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的人追討。

10. 與檢驗受禁制植物等有關的申報

(1)
署長可規定 ——  
(a)
將任何物件進口香港的人;或
(b)
任何抵達香港的人,
就他正在進口或管有或掌管的任何受禁制植物或任何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向獲授權人員申報。
(2)
第(1)款所提述的植物或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的進口人或管有人或掌管人,如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規定,須向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出示該等植物、泥土或物件以供檢查。
(3)
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抵達香港的人隨行的任何非屬個人行李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盛載任何受禁制植物、任何植物病蟲害或任何泥土,則可扣留該容器、包裝或物品。
(4)
為檢驗根據第(3)款被扣留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獲授權人員 ——
(a)
可規定管有人或掌管人將其開啟;或
(b)
在該人拒絕將其開啟的情況下,可將其開啟。
(5)
如該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無人認領,或看來是無人管有或掌管,則在署長授權下可將其開啟。
(6)
凡按照第(5)款被開啟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 ——
(a)
如無盛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或如盛載按照本條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交還將其帶進香港的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保管;及
(b)
如盛載任何在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按照第20條予以處理。

第III部 植物病蟲害的控制

11. 搜尋植物病蟲害

(1)
如因在裁判官席前宣誓而作的告發,而看似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任何植物病蟲害,則該裁判官可批出手令予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以進入、搜尋和檢取任何植物病蟲害或任何相信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
(2)
如某人根據第(1)款獲授權在任何土地或處所搜尋任何植物病蟲害,該人可 ——
(a)
據此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和搜查該土地或處所;及
(b)
無須再作通知,以署長指示的方式處理或銷毀任何植物病蟲害或處理或銷毀他相信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
(3)
署長可將根據第(2)(b)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管有或掌管該植物病蟲害、植物或泥土的人追討。

12. 植物病蟲害的控制

(1)
如署長信納某植物病蟲害存在於香港或已被引進香港,他可藉通知指示擁有、管有或保管已受該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該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或泥土的人 ——
(a)
向署長交出該植物或泥土而無須給予補償;或
(b)
銷毀該植物病蟲害或採取其他所需行動,以防止該植物病蟲害蔓延。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須採用署長指明的格式。如通知書是以面交方式交付任何人,或留下在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是載於致予該人的信件內以郵遞方式寄往該地方或地點,該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該人。

13. 不遵從通知書

(1)
凡根據第12條送達的通知書在送達當日之後的4天內未獲遵從,署長可採取他認為適當的步驟,以銷毀該植物病蟲害或防止其蔓延。
(2)
署長可將根據第(1)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獲送達通知書的人追討。

第IV部 檢疫

14. 檢疫區的宣布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任何地區為檢疫區。

15. 禁止進入檢疫區

(1)
除非按照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發出的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進入檢疫區。
(2)
除第16(3)條另有規定外,除非按照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發出的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移入或移出檢疫區。

16. 某些植物只可在檢疫區內種植

(1)
署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他所指明的植物在進口後只可在檢疫區內種植或繁殖。
(2)
根據第(1)款指明的任何植物在進口後須存放在檢疫區內,直至署長信納該植物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
(3)
任何人如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根據第(1)款指明的植物,則須在該款提述的命令刊登日期的4天內,將該植物帶往檢疫區並交付掌管該檢疫區的人。
(4)
任何人如管有或掌管或在其土地或處所有根據第(1)款指明的植物而違反第(3)款的規定,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 ——
(a)
無需手令而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該土地或處所;及
(b)
無須再作通知而檢取該植物,並安排將它 ——
(i)
移走和銷毀;或
(ii)
移走和放在檢疫區內種植或繁殖。
(5)
署長可將根據第(4)(b)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管有或掌管該植物的人追討。
(6)
署長可就檢疫區內種植或繁殖的植物的保養和處理,徵收訂明的費用。

17. 將植物或泥土移離檢疫區的條件

(1)
已檢疫和處理的植物或泥土,如經獲授權人員檢驗並證明沒染有病害及植物病蟲害,可在所有費用及附帶開支妥為繳付後,於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發出許可證准許將其移走後將其移離檢疫區。
(2)
(a)
檢疫區內的任何植物或泥土如獲發出許可證准許將其移走,擁有人須於准許移走的許可證發出之日起計7天內將其移走。
(b)
如該植物或泥土於准許移走的許可證發出之日起計7天後未被移走或無人認領,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指示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而無須負補償的法律責任。
(3)
(a)
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如信納某植物或泥土染有病害而不能成功地處理,須向該植物或泥土的擁有人送達通知書,將署長或該獲授權人員擬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一事告知該擁有人。
(b)
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於根據(a)段送達的通知書於送達的7天後,指示將該植物或泥土銷毀而無須負補償的法律責任。
(c)
根據(a)段發出的通知書須採用署長指明的格式。如通知書是以面交方式交付擁有人,或留下在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是載於致予該人的信件內以郵遞方式寄往該地方或地點,該通知書即當作已送達該人。

18. 政府等無須為檢疫區內植物的損毀等負法律責任

如任何植物在按照本部的規定存放在或帶往或帶離檢疫區時 ——
(a)
遭受損毀;或
(b)
遺失,
政府、署長及公職人員均無須負法律責任。

第V部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19. 獲授權人員的一般權力

(1)
為施行本條例,獲授權人員可 ——
(a)
規定向他出示任何與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的原產地有關的植物進口證或任何文件;
(b)
檢驗和複製(a)段所提述的植物進口證或任何文件;
(c)
無須付款但須在發出正式收據的情況下,拿取署長所規定的任何已獲發出植物進口證的植物或泥土的樣本,以供檢查和調查;
(d)
在他認為有需要時,檢驗任何植物或泥土,以確定某人是否就該植物或泥土正在或已經遵從本條例的條文。
(2)
獲授權人員可規定 ——
(a)
任何獲發給植物進口證的人;及
(b)
(a)段提述的人的任何受僱人、僱員或代理人,
提供所需的資料或採取所需的行動,使獲授權人員能夠行使他根據本條例獲賦予的權力。
(3)
如任何植物或泥土的樣本由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c)款拿取,署長在經檢驗和調查後,可指示將該樣本發還擁有人或以署長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20. 非法進口植物等的檢取和處置

(1)
獲授權人員可檢取、移走和安排銷毀在違反第4(1)條的情況下進口的植物,而無須負補償的法律責任。
(2)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獲授權人員可檢取(而無須負補償的法律責任)和移走在下述情況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
(a)
違反本條例第4(1)條以外的任何條文;
(b)
違反植物進口證的任何條件;或
(c)
違反署長根據第7或8(1)條發出的任何授權書。
(3)
獲授權人員如根據第(2)款檢取和移走任何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可 ——
(a)
安排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該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並其後於署長獲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後,將該等檢取自任何人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發還該人;或
(b)
將該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銷毀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而無須負補償的法律責任。

第VI部 決定及上訴

21. 署長及獲授權人員須受行政長官的指示所規限

(1)
行政長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就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或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事宜,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
(2)
署長及每名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作出的指示。

22. 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

(1)
任何人因署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在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或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時所作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而感到受屈,可於該人獲知會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日或於獲悉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日(兩者以較遲者為準)起計14天內,或於行政長官就個別情況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就該項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通知書向政務司司長提出反對。
(2)
行政長官在考慮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對後,可確認、更改或推翻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或以他認為合適的其他決定代替,或作出他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第VII部 雜項

23. 罪行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 ——
(a)
第4、7、8(1)、15或16(3)條的任何條文;
(b)
根據第10(1)、(2)或(4)(a)條或第19(1)(a)或(2)條作出的規定;
(c)
憑藉第4(1)(d)或(2)(c)條或第6(1)條施加的任何條件;
(d)
根據第12(1)條作出的任何指示,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4. 妨礙獲授權人員

任何人妨礙獲授權人員行使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權力或執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5. 附表的修訂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1、2或3。

26. 訂立規例的權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下列所有或任何目的而訂立規例 ——  
(a)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費用;
(b)
概括而言,為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和貫徹其目的而作出規定。

附表1 受禁制植物

[第4及25條]

第I部

除非第4(1)條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遵從,否則禁止進口。
植物
國家

1.

橡膠與其他屬於橡膠屬(genus Hevea)的植物

巴西

巴拿馬

尼加拉瓜

危地馬拉

圭亞那

委內瑞拉

法屬圭亞那

洪都拉斯共和國

玻利維亞

哥倫比亞

哥斯達黎加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秘魯

墨西哥

薩爾瓦多

蘇里南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南美葉疫病(Dothidelia ulei) 的國家。

2.

任何屬於梧桐科(family Sterculiaceae)或木棉科(family Bombacaceae) 的植物

上沃爾特

加納

尼日利亞

尼日爾

多哥

利比里亞

岡比亞

馬里

喀麥隆

象牙海岸

塞內加爾

塞拉利昂

葡屬畿內亞

達荷美

畿內亞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可可腫枝病毒的國家。

3.

可可樹與其他屬於可可屬(genus Theobroma) 的植物

厄瓜多爾

巴西

圭亞那

委內瑞拉

法屬圭亞那

玻利維亞

哥倫比亞

格林納達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秘魯

蘇里南共和國

以及任何其他有叢枝病(Marasmius perniciosus) 的國家。

4.

玉蜀黍與其他屬於玉蜀黍屬(genus Zea) 的植物——無性生殖物料,不包括種子

加拿大

波多黎各

波蘭

南斯拉夫

美國

秘魯

意大利

墨西哥

羅馬尼亞

蘇聯

以及任何其他有Xanthomonas stewarti的國家。

5.

茶(Camellia sinensis) 的無性生殖物料

日本

斯里蘭卡

以及任何其他有Exobasidium reticulatum或Phloem Necrosis Virus的國家。

第II部

除非第4(2)條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遵從,否則禁止進口。
植物
國家
條件

1.

下列屬中的任何植物:

芭蕉屬(Musa)

柑桔屬(Citrus)

牽牛花屬(Ipomoea)

鳳梨屬(Ananas)

任何國家,但中國除外。

每株植物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而可以發放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染有病害而必須予以銷毀為止。

2.

棉花與其他草棉屬(genus Gossypium) 的植物

北美洲以及南美洲的任何國家。

每株植物均須於原產國燻蒸,燻蒸方法須是署長接受為對付棉鈴象甲(Anthonomus spp.) 的有效方法。

3.

落花生與其他落花生屬(genus Arachis) 的植物

任何國家,但中國除外。

僅可作為去皮種子進口。

4.

稻與其他擬作繁殖的稻屬(genus Oryza) 植物

巴拿馬

日本

古巴

印度

危地馬拉

伯利茲

委內瑞拉

美國

哥倫比亞

哥斯達黎加

斯里蘭卡

墨西哥

薩爾瓦多

蘇里南共和國

每批托運貨物在進口後須立即交予署長,而署長須安排將植物在檢疫情況下種植一代。

以及任何其他有白尖病線蟲(Aphelenchoides oryzae) 或Hoja Blanca disease的國家。

附表2 無需植物進口證的植物

[第5及25條]

第I部

1.

切花。

2.

供作食用的:
(a)
新鮮水果;或
(b)
經醃製、乾製或罐裝的水果。

3.

供作食用的蔬菜(包括可食用的塊莖、根、球莖及鱗莖)。

4.

供作人或動物食用或供作工業使用的穎果、豆類、種子及香料。

5.

包括籐及竹的木材及木材產品。

6.

乾煙草及蘊含乾葉的製品。

7.

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生產以及從該等地方進口的植物。

第II部

1.

種子,但供作人或動物食用或供作工業使用的穎果、豆類、種子及香料除外。

附表3 表格

[第6及25條]

表格1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植物進口證
現准許:
(姓名) 先生/女士/小姐
(地址)
進口下述植物/植物產品/種子,但它們須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
植物品種
數量
來源地/原產地
進口證有效期
其他條件:

 

.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日期
_

表格2

[第6及25條]
植物檢疫證明書

. 植物保護局

號碼
現證明 ——
下述植物或植物產品或下述植物或植物產品的代表樣本已由
(部門名稱)
的獲授權人員(姓名)
於(日期) 徹底檢驗,
而盡該獲授權人員所知,已查明實質上沒染有有害的病害及病蟲害;而托運貨物一如在本證明書的附加申報及在其他文件所述,相信已符合進口國的現行植物檢疫規例。
托運貨物的識別及說明。
出口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收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包裝件數及說明:
顯明標誌:
原產地:
運輸方法:
進口地點:
產品數量(或重量)及名稱:
植物學名:
燻蒸或消毒處理(如有的話)
日期: 處理方法:
持續時間及溫度: 藥劑:
附加資料: 濃度:
附加申報

 

19 . 年 . 月 . 日

.

(簽署)
 

(植物保護局戳印)

.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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