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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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旨在整合與簡易程序治罪相關的法律條文,涵蓋多種在公眾地方的妨擾罪行。條例中明確定義了公眾地方的範圍及妨擾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在公眾地方隨意拋棄垃圾、大小便、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此條例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公眾場所的清潔與安全。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具體罰則需參考相關條文。
簡單生活例子
- 在街上隨意丟棄垃圾,可能會被指控違反此條例。
- 在公園內大小便,可能會受到法律懲罰。
- 在行人路上擺放物品妨礙通行,可能會被視為妨擾行為。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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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綜合與簡易程序治罪有關的法例。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
公眾聚會
(public
meeting)包括在公眾地方舉行的任何聚會,以及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論是以繳費或其他方式而獲准參加的任何聚會;
公職人員
(public
officer)或公共機關
(public
department)的意義可擴及並包括行政長官,以及獲授權負責公務或執行公務的每一人員或機關,不論該人員或機關是否直接由行政長官管轄;
合法權限
(lawful
authority)的意義可擴及並表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私人可依法給予的任何許可;
住家船隻
(dwelling vessel)指《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2條所界定的住家船隻;
氣槍
(air
gun)包括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壓縮氣體為推動劑並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不超過2焦耳的任何槍、長槍或手槍;
船東
(owner)就船隻而言,指 ——
(a)
已註冊或已領有牌照為該船隻船東的人,或在沒有註冊或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指擁有該船隻的人;但如船隻屬某一國家擁有,並由一名已註冊為該船隻經營人的人經營,則指該名已註冊為該船隻經營人的人;或
(b)
該船隻的轉管租約承租人;
棄置
(depositing)就廢物而言,包括拋棄、拋擲、掃去、擺放或掉下廢物;
廢物
(litter)指任何垃圾、廢料、土壤、污垢、髒物、灰塵、木屑、紙張、木碎、灰燼、排泄物和其他性質相似的物品。
(2)
如沒有具體說明任何財產的擁有權,則財產
(property)一詞須被視為適用於指明種類的一切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否由政府、公共機關或私人擁有。
3. 權力的轉授
凡任何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獲得權力以准許或同意進行任何事情,或獲得權力以發出進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則該人員所屬機關的任何公職人員,如獲該人員書面授權代其行使上述權力,均可行使上述權力。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4)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6)
(7)
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8)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10)
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為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釘蹄鐵、放血或治病(發生意外時除外);或放開、洗擦、梳刷、操練、訓練或馴服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意外而需就地進行修理者除外);
(11)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12)
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或其他東西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但目的在將之收藏,或裝上行人徑另一邊的任何車輛者,則屬例外;
(13)
(14)
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或生營火,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
(14A)
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16)
(17)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
(18)
(19)
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
(20)-(21)
(22)
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2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24)
(25)
在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經營或從事銅工、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獸皮、溶脂、油料、售肉、釀酒、食物供應或旅館、打鐵、淘糞、垃圾清理的行業或業務,或利用、經營或從事其他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或業務,違反了有關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而事前並未得到行政長官或就此獲妥為授權的其他人以書面表示政府已給予特許;
(26)
(27)
(28)
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29)
(30)
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
(31)
(32)
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
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
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第4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
4B. 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
(1)
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3)
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承建商,不得以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未被檢控,或以他並無同意或並不知道別人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作為免責辯護;但如該名被檢控的承建商向法庭證明,令其信納他在合理情況下並不能防止別人將該東西掉下或容許該東西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或他或另一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發生該等事件者,則該承建商不得被定罪。
4C. 舞獅等的許可證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進行者,則屬例外。
(2)
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
(3)
沒有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根據第(1)款起訴任何人。
4D. 海上棄置廢物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香港水域或在潮水相當可能會將廢物沖入香港水域的地方(並非歸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管理或管轄的地方),將廢物棄置,或導致或准許他人將廢物棄置,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如第(1)款所訂的罪行是從任何船隻、地方或處所(並非歸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管理或管轄的地方或處所)發生的,則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該地方或處所或其中發生罪行的部分的所有人或佔用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3)
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船隻船東或船長或任何地方或處所的所有人或佔用人,不得以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未被檢控,或以他並不知道或並無同意有關廢物被棄置作為免責辯護;但如他證明罪行發生是出於意外,或者是由於他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由所引致,而他亦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及已盡應盡的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的發生,則不得被定罪。
(4)
本條並不適用於船隻污物處理系統在正常操作過程中將污物自船隻排入香港水域內的事情。
4E. 進入等的權力
(1)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海事處處長均可為本條的施行而以書面向任何公職人員授權。
(2)
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可要求他合理地懷疑犯了第4D條所訂罪行的任何人 ——
(a)
立刻報出其姓名地址;及
(b)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公職人員,如合理地懷疑從任何船隻(戰艦除外)或從任何地方或處所,已有或正有發生第4D條所訂罪行,可隨時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地方或處所,以確定是否已有或正有發生該罪行。
(4)
第(3)款並不授權任何人在沒有任何住家船隻船長的許可下登上該船隻,亦不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純作住家用途的地方或處所的佔用人許可下或在沒有他覺得是掌管該地方或處所的人的許可下,進入該地方或處所,但如裁判官已為授權他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地方或處所而根據第(5)款發出手令,則屬例外。
(5)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 ——
(a)
有合理理由懷疑從任何住家船隻,或從任何純作住家用途的地方或處所,已有或正有發生第4D條所訂罪行;及
(b)
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地方或處所的要求已遭拒絕或恐怕會遭拒絕,
則可發出手令,授權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公職人員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地方或處所,以確定是否已有或正有發生該罪行。
(6)
根據本條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地方或處所的公職人員,可要求當時在該船隻上或當時在該地方或處所(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 ——
(a)
立刻報出其姓名地址;及
(b)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7)
根據本條登上任何船隻或進入任何地方或處所的公職人員,在有人提出要求時,須出示證明其身分及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證據。
(8)
公職人員依據根據第(5)款發出的手令而登上任何住家船隻或進入任何地方或處所時,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按情況所需向該住家船隻的船長,或該地方或處所的佔用人,或他覺得是掌管該地方或處所的人出示 ——
(a)
該手令;及
(b)
證明其身分及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證據。
(9)
如有根據第(2)或(6)款向任何人提出要求,而該人 ——
(a)
不遵從上述要求;或
(b)
無合理解釋而不准許查閱其身分證明文件;或
(c)
出示任何他明知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文件,或罔顧真偽地出示該文件,或意圖誤導而出示任何文件,而其意是藉以遵從上述要求的,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糞便及殘食的運送人的罪行
(1)
任何人在任何清理垃圾及清糞附例適用的地區內有以下行為,可處第1級罰款 ——
(a)
在公眾地方擺放或運送任何排泄物,但如在午夜至上午6時這段時間內擺放或運送,並將之放在式樣經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且配有緊密桶蓋的堅固結實的桶內,則屬例外;
(b)
在公眾地方擺放或運送任何殘食(但如在午夜至上午9時這段時間內擺放或運送,並將之放在式樣經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認可且配有緊密桶蓋的堅固結實的桶內,則屬例外);或在任何船艇或船隻內運送該等殘食(但如將之放在上述的桶內,或在大量運送時將之放在配有緊密艙蓋且塗上柏油的水密船艙內,則屬例外);
(c)
將任何排泄物或殘食傾倒、卸下、棄置或擺放在任何集水溝、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任何入口之內或之上;
(d)
將任何排泄物傾倒、卸下或棄置在清糞船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將之運往清糞船以外的任何地方;
(e)
將任何排泄物從位於本條適用地區以外的處所或地方,帶往位於該地區內的處所或地方;
(f)
從任何處所搬走任何殘食後,將之傾倒、卸下或擺放在領有牌照的豬舍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將之運往領有牌照的豬舍以外的任何地方。
(2)
在本條中,排泄物
(excretal matter)包括尿及糞便。
6. 街頭叫買或叫賣
任何人為了買賣任何物件而叫喊,或為了將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脫手,或為了引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任何噪音,可處第1級罰款。
6A. 招徠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物件或東西,或不斷請求他人光顧任何業務,以致對該人造成煩擾,或所採用的方式相當可能會對該人造成煩擾,則不論該物件或東西是否由該人所要約出售,或該業務是否由其所經營,該人均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在第(1)款中,業務
(business)包括以生意或業務方式所提供的任何服務。
6B. 禁止在公眾地方出售交通客票圖利
(1)
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於批准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在第(1)款中 ——
出售
(sell)包括展示以供出售、要約出售,或管有以供出售;
批准價格
(authorized
price)就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而言,指該載運商或其代表為發出客票予擬作乘客者而訂定的票價;
客票
(ticket)指發出以使持有人可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船隻、飛機、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任何文件或憑證;及
載運商
(carrier)指為乘客提供任何交通工具的人。
7. 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即屬犯罪 ——
(a)
法院處所;
(b)
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2)
任何人 ——
(a)
無合法權限而故意發布任何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及
(b)
知道有關紀錄屬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罔顧該紀錄是否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 ——
(a)
無合法權限而故意發布任何獲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及
(b)
知道自己沒有發布該紀錄或複製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合法權限,或罔顧自己是否有發布該紀錄或複製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合法權限,
即屬犯罪。
(4)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5)
被控犯第(1)、(2)或(3)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是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條文的,即為免責辯護。
(6)
就第(5)款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作已確立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條文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人有合理辯解一事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7)
在本條中 ——
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unauthorized
court recording)指在無合法權限的情況下製造的法院紀錄;
法律程序 (proceeding)指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並包括該等程序的部分,而不論該程序的聆訊方式;
法院 (court)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並包括裁判官;
法院紀錄 (court
recording)指記錄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的紀錄 ——
(a)
法院處所;
(b)
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記錄 (record) ——
(a)
指 ——
(i)
任何製作或產生影像的作為;或
(ii)
任何製作或產生語音紀錄的作為;及
(b)
包括任何製造實時傳送的語音紀錄、視像紀錄或音視紀錄的作為,不論該紀錄有否 ——
(i)
藉實物形式保留或儲存;或
(ii)
藉電子形式(該紀錄能夠從中在有借助或沒有借助任何器材下重現者)保留或儲存;
發布 (publish)包括送交、傳送、分發、傳閱、上載、複製、提供及傳布;
影像 (image)指 ——
(a)
肖像、繪圖或素描;
(b)
照片、錄影紀錄或影片;或
(c)
靜態或活動視像紀錄;
獲授權法院紀錄 (authorized
court recording)指在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製造的法院紀錄。
(8)
在本條中,提述記錄法院處所,即提述記錄 ——
(a)
符合以下描述的地方 ——
(i)
位處附表第1部所指明的大廈內;或
(ii)
位處附表第2部所指明的大廈部分內;或
(b)
於有關紀錄製造當日用作法庭的任何其他地方,
而提述記錄身處法院處所的人,以及提述記錄法院處所或身處法院處所的人的紀錄,須據此解釋。
(9)
就第(8)(b)款而言,凡有法律程序於某特定一日在某地方內進行,或預定於某特定一日在某地方內進行,該地方於當日即屬用作法庭。
(10)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
附註 ——請亦參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第5部。
7A. 第7條的補充條文:以法院批准證明書作為證據
(1)
凡任何證明書述明某人未獲法院給予的指明批准,且看來是經司法機構政務長或經他人代司法機構政務長簽署的,則在任何根據第7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證明書一經交出,即可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根據第(1)款獲接納為證據的證明書 ——
(a)
須推定為經司法機構政務長簽署,或經他人代司法機構政務長簽署,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b)
為該證明書所述明的事實的證據。
(3)
在本條中 ——
指明批准 (specified
permission)指一項批准,據之得以作出原本會構成第7條所訂罪行的作為。
8. 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 ——
(a)
使用蓆料或其他易燃物料搭建任何棚或屋,以致在發生火警時危及鄰近的建築物;
(b)
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著物或附屬物;
(c)
經營供娼妓佔用、聚集或經常使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以致對附近的任何居民造成煩擾;
(d)
(e)
9.
10.
11.
12.
12A. 不良表演
(1)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均不得參與、提供或管理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3)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正在或可能正在或可能即將在任何處所、地方或船隻內進行,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進入及搜查該等處所、地方或船隻。
(4)
任何根據在第(3)款下發出的手令所授予的權限而行事的警務人員,可隨時 ——
(a)
進入及搜查手令所述的處所或地方;
(b)
登上及搜查手令所述的船隻;
(c)
(i)
檢取在該等處所、地方或船隻內發現的任何物件,而該等物件是他合理地懷疑與在該等地點內進行的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有關,或者是他合理地懷疑曾經在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及
(ii)
檢取他合理地懷疑是該罪行證據或具有該罪行證據的任何物件,
並可 ——
(d)
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 ——
(i)
進入其根據(a)段獲授權進入及搜查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ii)
登上及搜查其根據(b)段獲授權登上及搜查的任何船隻;
(iii)
移走阻礙其執行本款所賦予的任何權力的任何人或東西;
(e)
扣留在其獲授權進入或登上並搜查的任何處所、地方或船隻內發現的任何人,直至搜查完畢為止。
(5)
任何與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有關的物件,或者是曾經在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物件,均可沒收。
(6)
如裁判官在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提出申請時,信納有任何物件是可以根據第(5)款沒收者,可命令將之沒收。
(7)
即使無人根據本條被定罪,沒收物件的命令仍可根據第(6)款發出。
(8)
裁判官在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人,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因由,應於何時何地在裁判官席前提出。
(9)
在本條中 ——
公開真人表演
(public live
performance)指在公眾地方舉行的真人表演,或公眾或部分公眾可以看見的真人表演,或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論是以繳費或其他方式而獲准觀看的真人表演;
真人表演
(live
performance)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人或眾人演出的戲劇、節目、展覽、表演、娛樂、演出、陳列或其他種類的表演。
13.
13A.
14. 在住宅或道路附近發炮或發射火器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任何住宅或行車道路200米範圍內發炮或發射火器,以致對任何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並且在引起此項煩擾而遭警告後,仍再發炮或發射火器者,可處第1級罰款。
14A.
15. 與船隻、海員及商品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3個月 ——
(a)
明知而向任何船隻的船東或船長以外的海員或其他人換取屬於任何船隻的任何東西,或換取該船隻的貨物的任何部分,或換取由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掌管的任何儲存品或物件;
(b)
為了避免或防止任何東西在受到懷疑是盜竊得來或是以其他非法方式得來時遭合法檢取,或為了防止該東西被出示或用來作為任何已犯或假定已犯的任何罪行的證據,因而揑造或導致揑造任何包裹單據,而該等單據載有關於以下事項的任何明知是虛假的說明:聲稱為賣主的人的姓名或居住地方、上述東西的數量或品質、上述東西的交收地點或運送方法、上述東西的索價或議定價格或任何其他細節;或明知該等包裹單據是欺詐地揑造的而欺詐地出示該等單據;
(c)
鑽穿、刺穿、破壞、割開或以其他方式損壞任何裝有葡萄酒、烈酒或其他酒類而載於船舶、船艇或船隻上,或置於任何倉庫、貨運碼頭、埠頭或堤岸之中或之上的桶、盒或包裹,意圖盜竊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該容器內的酒;或非法地或意圖毀滅任何罪行的證據而喝下該容器內的酒或故意把該容器內的酒潑出,或任由其流去;或
(d)
故意導致載有任何貨物的桶、箱、袋或其他包裹在駁船、駁艇或其他船艇上,或在任何埠頭、小灣、貨運碼頭或與其毗連的登岸處,或在往返任何倉庫的途中被破壞、刺穿、倒出、割破、戳破或因其他方式受損,意圖令上述包裹所載的東西或其任何部分可予潑出或掉下。
16.
16A. 捕取魚類
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在任何屬於私人財產的水域內捕取魚類,即屬犯罪,經定罪後 ——
(a)
如屬第一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
(b)
[比照 1968 c. 60 Sch.
1 Para. 2(1) U.K.]如屬第二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17.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18.
19. 管有假炸彈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假炸彈,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1年。
(2)
在本條中 ——
假炸彈
(simulated
bomb)指任何物體,包括附於該物體的任何物件,而該物體如在街道或公眾地方被發現,是相當可能會令人在合理情況下恐怕它是一枚炸彈或是其他的爆炸裝置的。
20. 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2個月 ——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比照 1935 c. 15 s. 10(2) U.K.]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21. 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
(1)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2)
在本條中,制服
(uniform)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
(apparel)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22. 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
(1)
任何人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促致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事情,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均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6個月。
(2)
在第(1)款所訂的假冒公職人員罪的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被告人在有關時間並非公職人員。
23.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4. 不適當地管有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的武器或服裝
任何並非是警務人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管有屬於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所獲供給的服裝、裝備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件,而又無法就管有上述物件作出滿意的解釋,可處第1級罰款。
25.
26.
26A. 對乞取施捨的人的懲罰
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定罪後 ——
(a)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及
(b)
[比照 1824 c. 83 s. 3 U.K.]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6B. 對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的人的懲罰
任何人以恐嚇或橫蠻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後仍繼續向任何人求取施捨,均屬犯罪,經定罪後 ——
(a)
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
(b)
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監禁18個月。
27. 在若干情形下的拘捕權力
任何人被發現正在犯根據本條例可予處罰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在某人所擁有的財產上發生或與某人所擁有的財產有關,則擁有該財產的人、其僱員或獲其授權的其他人,均可將該人拘捕,並可將該人扣留,直至付交警務人員羈押,以依法處置為止。
28. 醉酒
(1)
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第1級罰款。
(2)
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2個月。
(3)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在公眾道路或街道上掌管任何車輛(汽車除外)或馬匹,可處第1級罰款或監禁2個月。
(4)
就第(3)款而言,任何人如因酒精影響而致其喪失官能控制力的程度足以令其不能安全地從事當時所做的事情,須當作已經醉酒。
(5)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管有任何實彈火器,或管有任何火器及該火器的彈藥,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就本款而言,任何人如因酒精影響而致其喪失官能控制力的程度足以令其當時不能安全地處理火器,須當作已經醉酒。
29. 禁止在若干地方吸煙
(1)
任何人均不得在以下地方吸煙 ——
(a)
任何附屬於駐香港海軍軍部而又並非作為住宅用途的倉庫、工場或建築物;或
(b)
任何海軍或陸軍的軍械庫、軍械大樓或工場,以及屬於該處所範圍的地方。
(2)
任何人均不得在停泊於海軍船塢或海軍船廠內,或停泊於任何海軍軍部處所旁邊的船隻上吸煙:
但 ——
(a)
本條不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人員;及
(b)
香港駐軍高級海軍指揮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豁免任何人遵守本款的條文。
(3)
任何人違反本條的任何條文,可處第1級罰款。
30.
31. 處所佔用人在若干罪行中的法律責任
如有人在任何處所,或從任何處所犯了第4(1)或(14)或4A條所訂罪行,則實際佔用該處所的人,可判處與實際犯罪者一樣的刑罰,除非實際犯罪者已首先被起訴定罪:
但如住宅是分單位出租的,而有關的罪行在其中一個單位或從其中一個單位發生,則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產生對該單位的佔用人以外的其他人施加法律責任的效果。32. 髒物等的清除,以及費用的追討
(1)
任何人如有責任清除髒物或阻礙物,或辦理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事項,警務處處長可訂出限期,規定該人在限期內進行上述工作;如該人不遵從警務處處長的規定,則警務處處長可安排他人清除該等髒物或阻礙物,或親自或安排他人辦理上述的其他事項。
(2)
凡有任何人因與髒物或阻礙物有關的罪行而被裁判官定罪,則除本條例前述條文所施加的刑罪外,裁判官並可命令該人繳付一筆裁判官認為公平合理的款項,以支付清除髒物或阻礙物或辦理上述其他事項的開支;至於該筆款項的追討,則可按照下文為根據本條例施加的罰款而訂定的追討方式進行。
33. 簡易程序
本條例所訂的各項簡易程序,可在經任何申訴人告發後進行。
34. 保留犯罪者接受公訴或負上訴訟的法律責任
本條例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可免除任何人在犯了根據本條例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予處罰的罪行時接受公訴,或免除任何人犯了上述罪行時循公訴程序或以告發形式被起訴,亦不得解釋為可免除任何人因其導致的損傷或損壞而被起訴:
但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處罰兩次,而有關的損傷或損壞亦必須是未經補償的。35. 根據合法權限而作出的作為
本條例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對根據合法權限進行,或經合法權限認許的任何作為或事項,加以限制或懲罰。
36. 罰款的追討
任何違反本條例條文或根據本條例而訂立的任何規例的罪行,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予處罰;而根據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而訂立的任何規例施加的罰款,則須按照任何規管裁判官的簡易裁判權的條例條文予以追討。
37. 規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
(a)
就根據本條例發出的任何牌照或許可證而可收取的費用,以及在無須繳付費用的情況下牌照及許可證的發出;
(b)-(c)
(d)
概括而言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的條文。
38.
附表 法院處所
[第7條]
第1部
1.
香港中環昃臣道8號終審法院大樓。
2.
香港金鐘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3.
香港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大樓。
4.
香港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6號勞資審裁處大樓。
5.
香港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6.
香港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7.
香港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8.
香港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9.
香港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10.
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
11.
香港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第2部
12.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3至10樓。
13.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0至12樓。
14.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1至12、15、16、25及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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