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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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旨在設立一個專門的基金,以支援因交通意外而受傷或死亡的受害者及其受養人。該條例涵蓋了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徵款方式及管理等事項。根據條例,所有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及相關車輛需繳納徵款,這些款項將用於支付交通意外傷亡者的援助金及管理費用。條例同時規定了對私家路的適用範圍,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均可受益於該基金。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行人在交通意外中受傷,根據該條例,他可以向基金申請援助金以支付醫療費用。
- 假設一輛出租車在道路上發生意外,出租車的登記車主需根據條例繳納徵款,這筆款項將用於基金。
- 假設某名受害者的家屬因交通意外而申請援助,基金將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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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2. 釋義及宣布
2A. 本條例對私家路的適用範圍
3. 援助基金的設立
4. 基金的目的
5. 向汽車收取的徵款
6. 向執照持有人及香港駐軍人員收取的徵款
7. 沒有繳付徵款
8. 投資
9. 將申索等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承諾
10. 追討從基金中支付的款項
11. 帳目、審計及年報
12. 管理費用
13. 普通法的規定並無減損
14. 修訂附表的權力
附表
第1部 向汽車、試車牌照、輕鐵車輛、電車車廂及拖車收取的徵款
|
類別 |
說明 |
就1994年繳付 |
就1994年後繳付 |
|
1. |
汽車 |
$84
|
$114
|
|
2. |
試車牌照 |
$84
|
$114
|
|
3. |
輕鐵車輛 |
$84
|
$114
|
|
4. |
電車車廂 |
$84
|
$114
|
|
5. |
電車車廂拖曳的拖車 |
$84
|
$114
|
第2部 向駕駛執照持有人及香港駐軍人員收取的徵款
|
項 |
執照或允許的類別 |
就1994年繳付的 |
就1994年後繳付 |
|
1. |
正式駕駛執照 |
$28
|
$38
|
|
2. |
學習駕駛執照 |
$28
|
$38
|
|
3. |
臨時駕駛執照 |
$28
|
$38
|
|
3A. |
暫准駕駛執照 |
不適用
|
$38
|
|
4. |
准許政府公共服務人員駕駛屬於政府的車輛的駕駛執照或其他授權書 |
$28
|
$38
|
|
5. |
准許香港駐軍人員駕駛屬於香港駐軍的車輛的允許 |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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