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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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火器及彈藥條例》是香港的一部法律,旨在規範火器及彈藥的管有、經營及使用。該條例詳細列出了不同情況下的管有規定,包括政府機構、特定人員及為保護生命或財產而管有的例外情況。此外,條例中也明確了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的罪行及相關罰則,並規定了牌照的申請及管理事宜。此條例對於維護公共安全及防止槍械濫用具有重要意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在家中擁有一支未經許可的手槍,根據條例,他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 假設一位保安護衞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攜帶槍械,則他必須遵循條例中對於持牌的要求。
- 假設一間公司希望進口槍械作為展示用途,則必須依照條例申請相應的牌照。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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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II部 適用範圍
3. 代政府等管有
4. 獲豁免的人的管有
5. 為保護船隻上生命或財產而管有
6. 對飛機上攜帶的槍械或彈藥的管有
7. 對於在外國船舶或飛機上的管有
8. 對過境槍械及彈藥的管有
9. 為出口而管有
9A. 由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僱員管有
10. 管有供打釘工具用的槍彈
11. 由法團、一人以上的組織及其中成員管有
12. 為指導而管有
12A. 由認可代理人管有
12B. 為申請牌照而進行測試時管有以及為測試或查驗而在運送過程中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III部 關乎管有槍械或彈藥等的罪行
1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 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
14A. 以非法元件製造或組裝火器
15. 將槍械或彈藥交予無牌照的人管有及以虛假藉口取得管有
16.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17.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18. 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
19. 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侵入
20. 仿製火器的管有
21. 將仿製火器改換為火器
22. 危險使用或罔顧後果使用火器等
23. 沒有遵從牌照的條款及條件等
24. 推定
25. 對於根據第17、18、19或20條所作指稱的證明
26. 氣驅式武器的槍口能量的證據
第IIIA部 關乎火器標識的罪行
26A. 製造者有責任標識火器
26B. 進口者有責任標識火器
26C. 豁免受第26B條規限
26D. 偽造、改動、擦掉或除去火器上的標識
第IV部 牌照事宜
27. 有關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27A. 關於射擊會的附加條件
28. 管有權牌照的效力
29. 經營人牌照的效力
30. 搬運或從香港移走槍械及彈藥的牌照
31. 牌照不得轉讓及不得批給法團
32. 牌照的續期
33. 牌照的取消等
34. 申請人或持牌人獲通知處長的決定
35. 上訴
第V部 交易記錄
36. 處長須獲通知交易等
37. 經營人須記錄一切交易詳情
38. 查閱登記冊或查驗槍械及彈藥
39. 本部所訂的罪項
第VI部 執行
40. 進入處所及搜查處所及人身
41. 截停及搜查的權力
42. 搜查車輛的權力
43. 妨礙
44. 檢取及沒收
第VII部 雜項規定
4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交付槍械等及暫停經營
46. 由處長儲存槍械、彈藥及仿製火器
46A. 槍械庫
46B. 射擊場
46C. 射擊場主任
47. 虛假陳述
48. 干擾編號或牌照
49. 在某些情況下以作出應盡的努力為免責辯護
50. 處長作出的轉授
51. 通知書的送達
52. 規例
53. 牌照或豁免不影響其他條例的適用
54. 修訂附表
55.
56.
57.
58. 由處長指明格式
附表 第17(2)及20(2)條適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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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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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括弧內表明一般內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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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 |
60(1)及60(2) |
(摧毀或損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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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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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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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強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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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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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猥褻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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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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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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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離開父母或監護人為使其作出非法的性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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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作出非法性行為或賣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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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作出非法性行為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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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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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盜竊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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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
(盜竊罪) (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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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入屋犯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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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嚴重入屋犯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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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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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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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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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12章) |
19 |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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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企圖使人窒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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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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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意圖造成身體損傷而在建築物等附近放置火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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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意圖危害乘客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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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意圖危害火車車廂內任何人的安全而向車廂投擲石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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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因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而危及鐵路上的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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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或襲警或意圖拒捕而襲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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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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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普通襲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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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拐帶或窩藏14歲以下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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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213章) |
26 |
(拐帶兒童或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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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章) |
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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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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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監獄條例》 |
17 |
(逃離或協助逃離監獄或合法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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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安條例》 |
18 |
(非法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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