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71章《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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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旨在規範香港政府向亞洲開發銀行借款的相關事宜。根據該條例,政府可根據附表所列的金額向銀行借款,並用於特定工程。政府需以香港政府名義與銀行簽訂協議,並可發行債券等票據以籌集資金。借款的撥用必須符合協議條款,並需記入政府的財政帳目。此外,條例亦賦予立法會修訂附表的權力,確保借款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政府計劃在沙田興建公共屋邨,根據條例向亞洲開發銀行借款以資助該工程。
- 假設政府需要資金進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則可根據條例發行債券以籌集所需款項。
- 假設政府在借款後發現部分款項無法用於原定目的,則可根據條例將該部分款項用於其他經批准的用途。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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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向亞洲開發銀行籌集借款事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銀行
(Bank)指亞洲開發銀行。
3. 向亞洲開發銀行借入款項的權力
(1)
政府可向銀行借入不超過附表1所指明的款項,用以進行在附表1中就該等款項而指明的工程,而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則由政府與銀行以協議議定。
(2)
政府就根據第(1)款所賦權力借入的款項而與銀行訂立的協議,須以香港政府的名義訂立,並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3)
在本條所指的協議簽立後,財政司司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協議的副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4. 發行包括債券在內的票據的權力
(1)
凡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協議,為施行該協議的條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發行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發行條款及條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2)
政府根據第(1)款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均可由財政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簽署。
5. 借款的撥用及記帳
(1)
政府根據本條例為附表1指明的工程借入的款項,須運用與撥用於該工程,尤其須按政府與銀行就該筆款項而達成的任何協議而運用與撥用:
但如該筆款項有任何部分不能運用於該等目的,則可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與銀行所批准的其他目的。(2)
凡根據本條例為某項工程借入的款項未能即時可供動用,而與該項工程有關的支出又必須支付,則該等支出須以預支方式記帳,以待日後付還,而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任何工程有關的預支最高款額,在附表2中指明。
(3)
根據本條例借入的款項及其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須記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項下並從中支付。
6. 履行協議所訂的責任
(1)
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政府就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的協議,及政府依據任何該等協議而發行的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以及政府就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據而給予的承諾,均屬有效和可予強制執行,並按照其各別的條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
凡政府根據本條例所授權借入款項而與銀行訂立或發行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或擔保,或銀行根據任何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或擔保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該等協議、債券、承付票、票據、擔保、利息或收入而根據任何條例須繳交的稅項、費用或收費,均可由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命令予以減免。
7. 修訂附表的權力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各附表。
附表1
[第3及5條]
| 第1項 |
|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壹佰伍拾萬美元(21,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新界青山附近興建由6個單位組成的海水化淡廠,其設計總產量為每日4 000萬加侖淡水。該項工程包括使該工程能夠運作的一切所需輔助設施及裝置。 |
| 第2項 |
|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萬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鎮的污水系統及污水處理設施第I期工程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興建(i)污水處理廠;(ii)主要抽水站;及(iii)敷設約2 000米直徑為1 400毫米的雙管壓力管道。 |
| 第3項 |
|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零伍拾萬美元(20,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鎮興建兩個共可容納約61 000人居住的公共屋邨及附帶設施,並在該兩個屋邨內興建四間小學及四間中學,以及在其中一個公共屋邨內興建一間普通科診療所、一間分區消防局及一座商場。 |
| 第4項 |
| 一筆為數相等於壹仟玖佰伍拾萬美元(19,5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涉及以下項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鎮興建一間約有1 400張病床的區域醫院,其中包括教學設施及一間分科診療所。 |
| 第5項 |
| 一筆為數相等於貳仟萬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項,不論以任何貨幣組成,用以進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鎮發展計劃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i)興建一個可容納約31 000人居住的公共屋邨、兩間小學及兩間中學;及(ii)進行沙田至荃灣走廊的運輸研究。 |
附表2
[第5條]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1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壹億元(100,000,000港元)。 |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2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伍佰萬元(95,000,000港元)。 |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3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柒佰萬元(97,000,000港元)。 |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4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玖仟貳佰萬元(92,000,000港元)。 |
| 在任何財政年度內,與附表1第5項所述工程有關而根據第5(2)條預支以待日後付還的最高款額,為港幣壹億元(100,000,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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