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93章《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法人團體合約條例》主要修訂了法人團體或其代表訂立合約的法律規定。根據該條例,法人團體可以在不需要蓋章的情況下訂立合約,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只要由授權人簽署或表達。這些合約對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具約束力。此外,本條例不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此條例的目的是簡化法人團體的合約訂立程序,促進商業運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非牟利機構的代表在會議上口頭承諾提供資金支持,根據本條例,該承諾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 一間社區組織的負責人簽署了一份合作協議,無需蓋章,該協議對組織及合作方均具約束力。
- 一個法人團體的代表在未蓋章的情況下,通過電子郵件確認了一項交易,根據本條例,該交易在法律上有效。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修訂管限由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合約的法律,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法人團體合約條例》。
2. 無須在合約蓋上印章的情況
(1)
合約可按下列方式代表法人團體(不論其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訂立 ——
(a)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法律即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的各方簽署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代表該法人團體以書面形式訂立;及
(b)
凡合約如在個人之間訂立,則雖然只以口頭方式而無書面記錄,在法律上仍屬有效的,可由根據該法人團體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該法人團體以口頭方式訂立。
(2)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該法人團體及其繼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約束力。
(3)
按照本條訂立的合約,可以本條授權訂立該合約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4)
本條不得視為阻止法人團體或代表法人團體訂立蓋上印章的合約。
(5)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合約的訂立、更改或解除,本條並不適用,但不論法人團體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授權,本條均適用。
[比照 1960 c. 46 s. 1 U.K.]3. 將《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公司豁除
本條例不適用於任何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組成與註冊的公司,亦不適用於該條例所界定的任何現有公司。
[比照 1960 c. 46 s. 2 U.K.]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