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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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是香港的一部法例,主要用於規範和管理香港境內及水域的港口和船隻運作。該條例涵蓋多個方面,包括港口設施的使用、船隻的進出、修理和拆卸、貨物處理、污染防治等。條例中明確了政府對港口設施的管理權限,並對船隻的行為進行規範,以確保航行安全和環境保護。這部法例的適用範圍廣泛,涉及所有在香港水域內運行的船隻及相關活動。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艘貨船在香港港口裝卸貨物,根據條例,船隻需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和港口管理要求。
- 假設某公司在船隻上進行修理工作,根據條例,該公司需確保其工程符合安全標準,並獲得必要的許可。
- 假設一艘船隻因違反港口規定被扣留,根據條例,相關當局有權對該船隻進行處罰或要求其改正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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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第II部 港口設施
4. 政府港口設施的裝設
5. 港口設施的使用
6. 對裝設私人港口設施等的限制
7. 對助航設備造成的損壞等
8. 損壞港口設施等的法律責任
9. 規定移走未經許可的燈及標誌的權力
第III部 對船隻及港口的管制
10. 碰撞規例及《使用遇險訊號規例》的適用範圍
11. 適用範圍
11A. 船隻到達前先給予的知會
11B. 拒絕允許船隻進入或離開等
11C. 罪行
12. 扣留船隻的權力
13. 將扣留船隻駛出海的罰則
14. 須容許處長登船
15.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16. 發出指示的權力
16A. 發出一般指示的權力
16B. 水域的封閉
17. 船舶須在港口內碇泊
18. 廢船
19. 閑置船隻
20. 將船隻擱於灘上等
21. 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移走等
22. 就擱淺、被棄或沉沒船隻的所有權的變更作出的通知
23. 並非在香港註冊的船隻
第IV部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第V部 工程
36. 釋義
37. 適用範圍
38. 督察的委任
39. 處長及督察的權力
40. 對修理或拆卸船隻的限制
41. 安全空氣
42. 關於船隻的修理或拆卸的指示
43. 禁止使用危險的裝備等
44. 禁止在危險狀況下進行工程
44A. 工作守則
第VI部 水污染
45. 釋義
46. 將油排放入香港水域
47. 第46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48. 報告有油排放入香港水域的責任
48A.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的排放
第VII部 空氣污染
49. 釋義
50. 船隻排放黑煙
51. 規例
第VIII部 港口費
52. 港口費及減免
53. 港口費的繳付
54. 不繳付港口費
55. 藉扣押以追討港口費
第VIIIA部 電子形式的文件
55A. 第VIIIA部的釋義
55B.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或批出表列文件
55C.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或撤回表列文件
55D. 藉電子方式備存和出示表列文件︰使表列文件可透過在船隻上的或在相關地方的電子器材取覽
55E.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修訂附表2的權力
第IX部 雜項條文
56. 宣布港口的權力
57.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58. 處長的轉授權
59.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60. 調查人員的權力
60A.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的權力等
60B. 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
60C. 在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61. 指示的發出以及不遵從指示的罪行
62. 在某些情況下處長可執行指示
63. 處長作出豁免的一般權力
64. 處長對作出受限制作為的允許
65. 船長或擁有人的遵從
66. 上訴
67. 報告碰撞等的責任
68.
69. 報告船隻上火警的責任
70. 未獲授權而登船
71. 切斷繫泊設備
72. 危害他人的安全
72A. 將船隻擱於灘上或開孔弄沉
73. 原木及其他木材的卸載與貯存等
74. 妨礙
75. 虛假資料
76. 使用正式航海日誌作為證據
77. 就罪行到裁判官席前的通知
78. 文件的送達
79. 就損壞等的彌償
80. 規例
81.
附表1 為施行第58條而指明並屬於處長可就其轉授第63條賦予他豁免權力的條文
| 1-3. | ||
| 4. |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
第15條 |
| 5. |
《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A) |
第22及27條 |
附表2 電子形式的文件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表列文件
列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文件 |
條文 |
|
1. |
出港證 |
第15(1)條; |
|
2. |
證明就廢船獲得允許的文件 |
第18(1)條 |
|
3. |
證明就閑置船隻獲得書面允許的文件 |
第19(1)條 |
|
4. |
證明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任何規定所規限的文件 |
第63條 |
|
5. |
證明獲允許而可作出、致使作出或允許作出受限制作為的文件 |
第64(1)條 |
|
6. |
證明獲允許進行海上試航的文件 |
《第313A章》第25A(1)條 |
|
7. |
豎立和維持樁圍網的牌照,或操作岸灘圍網的牌照 |
《第313A章》第68(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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