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23章《青年人紋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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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青年人紋身條例》主要針對18歲以下的青年人進行紋身的限制。根據條例,為18歲以下人士進行紋身屬於犯罪行為,除非該紋身是由註冊醫生基於醫學理由進行。此外,若施紋身者能證明其合理相信對方年滿18歲,則可作為免責辯護。違反此條例的人可面臨罰款及監禁的處罰。此條例旨在保護青少年,避免他們在未成熟的年齡做出永久性的身體改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19歲的紋身師為一名17歲的顧客進行紋身,該行為將構成犯罪。
- 假設一名註冊醫生因醫療需要為一名16歲的病人進行紋身,則該行為可被視為合法。
- 假設一名紋身師在進行紋身前未核實顧客的年齡,若顧客實際上年滿18歲,則該紋身師可主張免責辯護。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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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18歲以下的青年人進行紋身施加限制。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青年人紋身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紋身
(tattoo)指將特為留下永久標記的顏色物料注入皮膚內。
[比照 1969 c. 24 s. 3 U.K.]3. 禁止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如紋身是由註冊醫生為醫學上的理由而進行,則屬例外。
(2)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為有關的人進行紋身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該有關的人是年滿18歲,即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第1級罰款,第2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比照 1969 c. 24 ss. 1 & 2 U.K.]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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