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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28章《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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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旨在取消重刑罪與非重刑罪之間的法律區分,所有罪行均被視為罪行。這一變更意味著,過去適用於非重刑罪的法律和程序,現在也適用於所有罪行,包括海盜罪行。條例的實施簡化了法律體系,並確保舊有法律的有效性不受影響。這項改革有助於提升法律的統一性和效率,並使司法程序更為簡便。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因盜竊罪被控,根據新條例,該罪行將不再被劃分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而是直接視為罪行處理。
  • 假設一名被告因涉及海盜活動而被起訴,根據新條例,與其他罪行的審訊程序將保持一致,無需特別區分。
  • 假設某法律條例曾將某罪行標記為重刑罪,根據新條例,該罪行的法律效力不會因名稱變更而受到影響。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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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取消把罪行劃分為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就有關取消這區分的事宜對法律作相應的修訂及簡化,及對其他有關事宜作規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

2. 取消重刑罪與非重刑罪間的區分

(1)
所有重刑罪與非重刑罪間的區分現予取消。
(2)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就前此所有對重刑罪及非重刑罪作區分的事項(包括審訊方式)來說,在本條例生效後,於本條例生效之際原適用於非重刑罪的法律和守則,即成為適用於所有罪行(包括海盜罪行)的法律和守則。
[比照 1967 c. 58 s. 1 U.K.]

3. 重刑罪及非重刑罪均視為罪行

(1)
除本條例另作修訂或廢除外,以下(a)及(b)段對任何在本條例制定前已制定的條例均屬有效 ——
(a)
任何訂立罪行並把該罪行宣稱為重刑罪或非重刑罪的條例,須解釋為把該罪行宣稱為罪行,而任何其他條例對某罪行的提述,將不會祇因為本條例生效後提述在名稱上不再適用而致其效果受影響;
(b)
任何其他條例就某罪行所定的懲罰,不受本條例的影響。
[比照 1967 c. 58 s. 12(5) U.K.]
(2)

4.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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