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29章《海上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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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海上保險條例》旨在規範海上保險的法律,涵蓋保險合約的定義、可保權益及海上冒險等概念。根據條例,海上保險合約是保險人承諾對因海上冒險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合約。可保權益是指與海上冒險有利害關係的人所擁有的權益,這些人因可保財產的安全或損失而可能受益或受損。條例亦禁止以博彩形式訂立的海上保險合約,確保保險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船主投保其貨船,若船在航行中遭遇風暴損壞,船主可向保險公司索償。
- 假設一位商人預付運費以運送貨物,若貨物在運送過程中損壞,商人可根據預付運費的保險索償。
- 假設一名船長因工作受傷,根據條例,他可以對其薪酬的保險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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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海上保險
2. 海上保險的界定
3. 海上冒險及海上危險的界定
可保權益
4. 打賭或博彩合約的廢止
5. 可保權益的界定
6. 何時必須開始確有權益
7. 或有權益或可廢除權益
8. 不完整權益
9. 再保險
10. 船舶抵押借款
11. 船長及海員的薪酬
12. 預付運費
13. 保險費用
14. 權益額
15. 權益的轉讓
可保價值
16. 可保價值的衡量
披露及申述
17. 保險符合絕對真誠原則
18. 受保人所作的披露
19. 立出保險的代理人所作的披露
20. 洽議合約時的申述
21. 合約於何時當作訂立
保單
22. 合約必須包含於保單內
23. 何等事項必須由保單指明
24. 保險人的簽署
25. 航程保單及定期保單
26. 標的物的指定
27. 定值保單
28. 不定值保單
29. 船舶的流動保單
30. 保單條款的解釋
31. 有待安排的保費
重複保險
32. 重複保險
保證等
33. 保證的性質
34. 保證被違反何時可獲寬宥
35. 明示保證
36. 中立的保證
37. 對船舶國籍並無隱含保證
38. 妥善安全的保證
39. 船舶適航的保證
40. 對貨品的適航並無隱含保證
41. 合法性的保證
航程
42. 關於風險開始的隱含條件
43. 更改出發港口
44. 駛往不同目的地
45. 航程變更
46. 偏航
47. 多個卸貨港
48. 航程的延擱
49. 偏航或延擱獲寬宥的情況
保單的轉讓
50. 保單於何時及如何可作轉讓
51. 無權益的受保人不能作轉讓
保費
52. 何時須繳付保費
53. 透過經紀立出保單
54. 保單上收據的效力
損失及委付
55. 須負責及無須負責的損失
56. 部分損失及全損
57. 實際全損
58. 失蹤船舶
59. 轉運等的效果
60. 推定全損的界定
61. 推定全損的效果
62. 委付通知
63. 委付的效果
部分損失(包括救助、共同海損及單獨費用)
64. 單獨海損損失
65. 救助費用
66. 共同海損損失
彌償限度
67. 保險人就損失所負有的法律責任的程度
68. 全損
69. 船舶發生部分損失
70. 運費發生部分損失
71. 貨品、商品等發生部分損失
72. 估值的拆分
73. 共同海損分擔及救助費用
74. 對第三者負有的法律責任
75. 關於彌償限度的一般規定
76. 關於單獨海損的保證
77. 連續損失
78. 損害防止條款
保險人付款後的權利
79. 代位權
80. 獲得分擔的權利
81. 不足額保險的效果
保費的退還
82. 退款的強制執行
83. 按協議退款
84. 因代價消失而退款
相互保險
85. 在相互保險情況下對本條例所作的變通
補充條文
86. 由受保人作追認
87. 藉協議或慣例更改的隱含義務
88. 合理時間等屬事實問題
89. 以承保條作為證據
90. 詞語的釋義
91. 保留條文
92. 禁止就海上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賭博
附表 保單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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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經 |
勞合社*船舶、貨物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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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等保險人就是次航程而願意並謹此承保的冒險及危險為:海上冒險及海險、戰爭、火災、敵人、海盜、游盜、盜竊、投棄、海事追償及報復海事追償授權令、突襲、海上拿捕、由任何國家、情況或性質的君王、君主及人民所作的拘禁、限制和扣留、由船長及船員所作的船上人員不當行為,以及所有已經或將會對上述貨品、商品及船舶等或其任何部分造成傷害、損害或損壞的一切其他類同危險、損失及不幸事故。如發生任何損失或不幸事故,受保人、其代理商、受僱人及受讓人,可為保衞、保障和得回上述貨品、商品及船舶等或其任何部分,或在此等事宜上,或為相關事宜,求助、努力和奔走,而對本保險無損;吾等保險人將按照各自在本保單所承保的比率及款額分擔有關費用。現特此聲明並協定,保險人或受保人在為可得回、挽救或保存受保財產時作出的任何作為均不得視為免除責任或接受委付者。吾等保險人協定,本文件或保單所具有的效力和作用,一如向來在倫巴特街@或皇家交易所#或倫敦其他地方所訂立的最確實的文件或保單的效力和作用一樣。故此,吾等保險人對於受保人、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受讓人,願意並謹此承諾,在真正履行上述條款方面負責,亦願意並謹此同意吾等(就各自承保的部分)以及吾等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貨品均受此項承諾約束,並就此承認已獲得受保人按照並依從 |
(損害防止條款)。
(免除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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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證明吾等保險人已在倫敦以吾等的姓名或名稱認保並承保各自承保的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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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在對穀物、魚、鹽、水果、麵粉及種子所作的保證方面,海損不在保證範圍之內,除非是共同海損或除非船舶擱淺;在對糖、烟草、大麻、亞麻、獸皮及皮革所作的保證方面,價值低於百分之五的海損不在保證範圍之內,而在對所有其他貨品以及船舶和運費所作的保證方面,價值低於百分之三的海損亦不在保證範圍之內,除非是共同海損或除非船舶擱淺。 |
(備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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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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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規則是本條例所提述的用以解釋上列或其他類似格式的保單的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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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受保標的物在“不論已否損失”的情況下受保,而損失發生於合約訂立之前,風險責任亦屬起期;但如在合約訂立時,受保人知悉有該損失,而保險人並不知悉,則屬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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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受保標的物“由”某處地方受保,在船舶展開受保航程之前,風險責任不得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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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凡船舶“於及由”某處地方受保,而在合約訂立時,該船舶是在妥善安全的狀況下處於該處地方的,風險責任立刻起期。 (2)
如在合約訂立時該船舶不處於該處地方,則該船舶在妥善安全的狀況下抵達該處地方時,風險責任即行起期;除非保單另有規定,否則該船舶在抵達後的一段指明時間由另一保單承保,亦不具關鍵性。 |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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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租船運費是“於及由”某處地方受保,而在合約訂立時,該船舶是在妥善安全的狀況下處於該處地方的,風險責任立刻起期;如在合約訂立時該船舶不處於該處地方,則該船舶在妥善安全的狀況下抵達該處地方時,風險責任即行起期。 (4)
凡運費(不包括租船運費)是於不附帶特別條件下須予支付,以及是“於及由”某處地方受保的,風險責任按貨品或商品已裝運的比例而起期;但如已準備妥當的貨物是屬於船東,或是由其他人與該船東訂約同意裝運的,則在該船舶準備妥當收取該等貨物時,風險責任即行起期。 |
(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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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貨品或其他動產“由裝船時起”受保,在該等貨品或動產實際載於船上之前,風險責任不得起期,而保險人對從岸上運往該船舶中的該等貨品或動產不負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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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凡任何貨品或其他動產,直至“安全卸岸”為止,其風險一直繼續存在,該等貨品或動產必須於抵達卸貨港後,以慣用方式和在合理時間內卸岸;如該等貨品或動產並非如此卸岸,則風險即停止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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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無進一步許可或慣例,可自由“在任何港口或地方”停靠和逗留的規定,並不授權該船舶駛離其由出發港口至目的地港口的航程的路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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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險
(perils of the
seas)一詞,僅指海上發生的偶然意外或災害事故。該詞不包括風浪的通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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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盜
(pirates)一詞,包括叛變的乘客和從岸上襲擊船的暴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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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盜竊
(thieves)一詞,不包括暗竊或任何船舶上人員(不論是船員或乘客)所犯的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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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君王、君主及人民所作的拘禁等
(arrests, etc., of kings, princes, and
people)一語,指政治或行政方面的作為,不包括由暴動或一般司法程序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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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船上人員不當行為
(barratry)一語,包括船長或船員故意作出的有損船東或承租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每一錯誤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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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切其他類同危險
(all other
perils)一語,只包括類似保單內所特別述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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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除非是共同海損的海損
(average unless
general)一語,指受保標的物的部分損失,而該損失不屬共同海損損失,亦不包括單獨費用
(particular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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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凡船舶擱淺,保險人對除外損失亦負有法律責任,即使該等損失並不歸因於擱淺亦然;但在擱淺發生時,風險責任須已起期,而如保單所承保者為貨品,則受損壞的貨品須是載於船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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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船舶
(ship)一詞,包括船體、物料及裝備,以及為高級人員及船員而設的物料及供應品;如屬從事某一特別行業的船隻,並包括該行業所必需的一般裝置;如屬汽船,則並包括受保人所擁有的機械、鍋爐、煤及機倉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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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運費
(freight)一詞,包括船東使用其船舶運載本身的貨品或動產而可得的利潤,以及第三者須支付的運費,但不包括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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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貨品
(goods)一詞,指商品性質的貨品,而不包括供在船上使用的個人物品或供應品及物料。
在無相反慣例的情況下,艙面貨物和活的動物必須另行特別受保,而不歸入一般貨品類別受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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