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31章《入境事務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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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入境事務隊條例》旨在設立及維持入境事務隊,並賦予其成員特定權力,涵蓋事務隊的組成、管理及成員的職責與紀律等方面。條例規定事務隊的開支由政府撥款,並由入境事務處處長負責指揮與管理。成員需服從上級命令,並對違紀行為承擔責任,可能面臨懲罰。此外,條例亦設立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並規範相關的罪行及罰則。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入境事務隊成員未經許可擅離職守,可能會受到降級或警告的懲罰。
- 如果某成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醉酒而無法履行責任,將會面臨紀律處分。
- 當入境事務隊成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遵循處長的指示,否則可能會被指控違反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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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II部 事務隊的設立及其規管與控制
3. 事務隊的設立及組成
4. 事務隊的開支及維持
5. 事務隊的指揮及管理
6. 委任證
7. 成員有責任服從命令
8. 某些事務隊成員的違紀行為
9. 處長訂立常規命令的權力
10. 當值的事務隊成員
11. 成員離開事務隊時有責任交出制服等
第III部 事務隊成員的某些權力
12. 逮捕和搜查疑犯的權力等
13. 進入處所和搜尋疑犯的權力
13A. 逮捕後的程序
13B. 逮捕獲准保釋的人
13C. 搜查與檢取的權力
13D. 事務隊成員的雜項權力
14. 替被逮捕的人拍攝照片等的權力
14A. 其他權力的保留條文
第IV部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
15. 定義:第IV部
16. 處長為施行本部而成立為單一法團
16A.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的延續
16B. 基金由甚麼集成
16C. 法團的職能
16D. 基金可作甚麼用途
16E. 法團可捐款
16F. 法團可僱用職員
16G. 法團可聘用代理人
16H. 法團可轉授其職能
16I. 法團可訂立合約及其他交易
第V部 罪行及罰則
17. 有關導致事務隊產生離叛情緒的罪行
18. 向事務隊成員作出虛假報告等
19. 襲擊或抗拒事務隊成員
20. 違反第11條乃屬罪行
21. 未經授權而穿着事務隊制服等
第VI部 補充及雜項規定
22. 規例
23.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的適用範圍
24. 有關《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與政府規例的適用範圍的保留條文
25. 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的保留條文
26. 附表1的修訂
附表1
附表2 表列罪行
第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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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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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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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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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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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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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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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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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沒有使用登記姓名和呈報身分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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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A條 |
管有偽造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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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AA條 |
身分證的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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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B條 |
沒有申請新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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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未經授權而處理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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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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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A)條 |
沒有攜帶和出示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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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A(2)條 |
妨礙公職人員核實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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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改動身分證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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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A)條 |
干擾身分證的晶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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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 |
管有經改動的身分證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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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A)條 |
管有載有經干擾的晶片的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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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A條 |
就身分證的遺失等提供虛假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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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雜項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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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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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宣誓後作出的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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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有關婚姻的虛假陳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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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有關出生或死亡個案的虛假陳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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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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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犯有關作假證供等罪行中的協助犯、敎唆犯、唆使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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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使用虛假誓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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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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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
製造虛假文書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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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
使用虛假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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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 |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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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
管有虛假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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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
製造或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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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 |
在出生登記冊等作出虛假記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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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
在送交登記官員的登記冊文本內作出虛假記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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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
犯有關作出虛假證明及冒充他人等罪行中的協助犯及敎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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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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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A)條 |
在違反該條例第8A條的情況下處理若干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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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A)條 |
在違反該條例第11K、11L或11M條的情況下作出若干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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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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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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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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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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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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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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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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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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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條 |
對死因證明書正確性的調查加以妨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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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違反或違犯《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任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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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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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
遺失或損毀特設出生登記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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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
干擾數據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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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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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
遺失或損毀特設死亡登記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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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
干擾數據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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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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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
沒有遵從為裁決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登記的申請而發出的傳票或作出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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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將紀錄移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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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條例》(第18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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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未得適當人士同意而與未成年人結婚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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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神職人員所犯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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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或(2)條 |
不送交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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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1)條 |
婚姻監禮人在委任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時沒有交還委任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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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2)條 |
婚姻監禮人沒有提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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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3)條 |
婚姻監禮人沒有就不再符合委任條件作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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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4)條 |
婚姻監禮人沒有將登記官證明書送交結婚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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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將紀錄移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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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未經授權而主持婚禮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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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A(1)條 |
就婚姻監禮人的委任提供虛假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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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B條 |
虛假宣傳或顯示作為婚姻監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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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條 |
沒有遵從臨終婚禮的舉行條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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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條 |
神職人員不送交臨終婚禮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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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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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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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罪行描述只為方便參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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