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47章《時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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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時效條例》旨在整合及修訂香港有關訴訟時效的法律,涵蓋不同類別的訴訟時效期及特定情況下的時效期延長或豁除。根據條例,某些訴訟必須在特定的時限內提出,例如基於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通常需於事件發生後六年內提出。條例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如無行為能力或欺詐情況下,時效期可延長。這些規定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及效率,並促進及時解決爭議。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因車禍受傷,必須在六年內提出索償訴訟。
- 假設一位租客未支付租金,房東需在六年內追討欠款。
- 假設某人因欺詐行為未能及時提出訴訟,則可根據條例要求延長時效期。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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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II部 不同類別訴訟的時效期
3. 第II部須受第III部規限
關乎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
4. 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
5. 連續侵佔情況下的時效以及被侵佔貨品擁有人的所有權的終絕
6. 申索分擔款項的時限
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
7. 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
8. 土地現有權益訴訟權的產生
9. 未來權益訴訟權的產生
10. 有關以信託方式持有土地的條文
11. 在權利的喪失或條件的違反情況下訴訟權的產生
12. 有關某些租賃的訴訟權的產生
13. 處於逆權管有下訴訟權始產生或繼續
14. 贖回的訴訟時效
15. 訴訟權不因形式上進入或持續申索而獲得保留
16. 遺產管理追溯至去世時開始
17. 所有權於期限屆滿後終絕
18. 追討租金的訴訟時效
追討藉按揭或押記而獲得保證的款項的訴訟或追討售賣土地所得收益的訴訟
19. 追討藉按揭或押記而獲得保證的款項或追討售賣土地所得收益的訴訟時效
有關信託財產或死者非土地遺產的訴訟
20. 信託財產的訴訟時效
21. 申索死者非土地遺產的訴訟時效
第III部 某些情況下時效期的延長或豁除
無行為能力
22. 在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時效期的延長
22A. 就時效期為第31(4)(b)條所訂的期限的個案而作的延長
承認及部分繳款
23. 於承認或部分繳款後重新產生訴訟
24. 關於承認及部分繳款的形式的條文
25. 承認或部分繳款對作出者或獲得者以外人士的影響
欺詐、隱瞞及錯誤
26. 在欺詐、隱瞞及錯誤的情況下時效期的延後
適用於某些人身傷害訴訟的特別條文
27. 人身傷害的時限
28.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提出訴訟的時限
29. 受養人受不同時限所規限
30. 法院凌駕時限的權力
不涉人身傷害的潛在損害所關乎的訴訟
31. 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不知悉有關訴訟因由的事實時疏忽訴訟的特別時限
32. 不涉人身傷害的疏忽訴訟的凌駕性時限
33.
第IV部 一般規定
34.
35. 待決訴訟中的新申索:法院規則
36. 默許
37. 對官方適用
38. 過渡性條文及關於已被禁制的訴訟的條文
38A. 有關1991年各項修訂的過渡性條文
39. 停止適用
40. 保留條文
附表 停止適用的成文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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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成文法則 |
停止適用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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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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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乎告發者的法令》 * (1588
c. 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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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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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年時效法令》#(1623 c. 16 U.K.) |
第3、4及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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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訂及公義促進法令》†(1705 c. 3 U.K.) |
第17至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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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年官方訴訟法令》‡(1769 c. 16 U.K.)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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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年欺詐法規修訂法令》 ** (1828
c. 1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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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及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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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年土地財產時效法令》##(1833 c. 27 U.K.)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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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年民事訴訟程序法令》§(1833 c. 42 U.K.) |
第3至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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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年土地財產時效法令》¶(1837 c. 28 U.K.)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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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訴訟及訟費限制法令》∮(1842 c. 97 U.K.) |
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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