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防止商業活動中出現虛假或誤導性的商品說明,確保消費者獲得準確的產品資訊。條例涵蓋虛假商品說明、偽造商標及不良營商手法等方面,並規定商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此外,條例賦予執法機構權力進行檢查和執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此條例的目的是促進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行為的影響。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商店宣傳其產品為「100%天然」,但實際上含有化學成分,這可能構成虛假商品說明。
- 假設一個商戶在廣告中聲稱其服務能夠保證100%滿意,但實際上並無此能力,這屬於不良營商手法。
- 假設一個品牌的產品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商標,這可能涉及偽造商標的罪行。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參看第(5)款。
參看第(4)款。
2A. 特別條文:在若干貿易協定或安排下的製造或生產地點
3. 適用於金器的特別條文
4. 與標記及提供資料等有關的命令
5. 宣傳品內須提供的資料
第2部 虛假商品說明或陳述及偽造商標
6. 將商品說明、商標或標記應用於貨品
6A. 將商品說明應用於服務
7. 與貨品的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7A. 與服務的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8. 宣傳品內所使用的商品說明
9. 與商標有關的罪行
10.
11.
12. 禁止將某些貨品進口與出口
13.
第2A部
13A.
13B.
13C.
第2B部 不良營商手法
13D. 一般消費者
13E. 誤導性遺漏
13F.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13G. 餌誘式廣告宣傳
13H.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13I. 不當地接受付款
第3部 強制執行
14.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15. 進入處所、檢查與檢取貨品及文件的權力
憑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除非出現相反用意,否則對條例的提述,包括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16. 進入和搜查住用處所的限制
16A. 藉將處所或容器上鎖或加封而扣留貨品的權力
16B. 獲授權人員的逮捕權力
16BA. 指引——一般規定
16C. 披露資料等
16D. 國際合作
16E. 關於電訊及廣播事務的強制執行
16F. 在執行當局之間移交事宜
16G. 諒解備忘錄
16H. 指引——電訊/廣播事務界別
16I. 過渡性條文
17. 妨礙與資料披露的罪行
18. 罰則
18A. 判給補償的權力
19. 提出檢控的時限
參看第30O條。
20. 董事、合夥人等的法律責任
21. 因其他人的過失而引致的罪行
21A. 域外法律效力
22. 在香港以外所犯罪行的從犯
23. 樣本
24. 以證明書作為證據
24A. 關於進口貨品的證據規則
25. 在狀書中對商標的說明
26. 以錯誤、意外等作為免責辯護
26AA. 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等的額外免責辯護
26AAB. 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等的額外免責辯護
26A. 餌誘式廣告宣傳的額外免責辯護
26B. 不當地接受付款的額外免責辯護
27. 非故意發布宣傳品
28. 法律程序的訟費
29. 就政府管有的財產作出命令的權力
30. 某些貨品的沒收與處置
31.
第3A部 與進口侵犯權利貨品有關的法律程序
30A. 釋義
30B. 扣留令的申請
30C. 扣留令的發出
30D. 扣留令的強制執行
30E. 扣留令的更改或推翻
30F. 資料披露
30G. 檢查貨品、發還樣本等
30H. 須繳付的費用
30I. 對關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30J. 須付予進口人的補償等
30K. 規則
第3B部 強制執行(承諾及強制令)
30L. 承諾
30M. 承諾如獲接受的效力
30N. 撤回對承諾的接受
30O. 撤回對承諾的接受對提出檢控的時限的影響
30P. 強制令
30Q. 暫時強制令
30R. 更改或撤銷強制令
30S. 在某些情況下原訟法庭可行使區域法院的權力
第4部 雜項
32. 載有商品說明的商標
33. 與定義有關的命令
34. 民事權利的保留條文
35. 貨品根據第15(1)(f)條被檢取的損失補償
36. 申索損害賠償的訴訟
37. 修訂附表3及4
附表1 表列貿易安排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1. |
於2011年6月21日簽訂的《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FTA States and Hong Kong, China”的譯名。) |
冰島 |
按照協定第11.8條規定的日期 |
|
列支敦士登公國 |
按照協定第11.8條規定的日期 |
||
|
挪威王國 |
按照協定第11.8條規定的日期 |
||
|
瑞士聯邦 |
按照協定第11.8條規定的日期 |
||
|
2. |
於2011年6月21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冰島的農業協定》(此為“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Iceland”的譯名。) |
冰島 |
按照協定第9條規定的日期 |
|
3. |
於2011年6月21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挪威王國的農業協定》(此為“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Kingdom of Norway”的譯名。) |
挪威王國 |
按照協定第9條規定的日期 |
|
4. |
於2011年6月21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瑞士聯邦的農業協定》(此為“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Swiss Confederation”的譯名。) |
瑞士聯邦 |
按照協定第9條規定的日期 |
|
列支敦士登公國 |
按照協定第9條規定的日期 |
||
|
5. |
於2012年9月7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智利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Chile”的譯名。) |
智利共和國 |
按照協定第19.7條規定的日期 |
|
6. |
於2018年3月28日簽訂的《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國香港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ASEAN–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的譯名。) |
文萊達魯薩蘭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柬埔寨王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老撾人民民主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馬來西亞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緬甸聯邦共和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菲律賓共和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新加坡共和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泰王國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越南社會主義 |
該協定第14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
7. |
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包括於2003年9月29日簽訂的附件)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 |
該安排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日期 |
|
8. |
於2010年3月29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此為“Hong Kong, China –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譯名。) |
新西蘭 |
該協定第20章第4條規定的日期 |
|
9. |
於2017年10月27日簽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該安排第十二章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日期 |
|
10. |
於2018年6月28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格魯吉亞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Hong Kong, China – Georgia Free Trade Agreement”的譯名。) |
格魯吉亞 |
該協定第18章第2條規定的日期 |
|
11. |
於2019年3月26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澳洲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Australia”的譯名。) |
澳洲 |
該協定第20章第20.3條規定的日期 |
|
12. |
於2024年11月15日簽訂的《中國香港與秘魯共和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此為“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Hong Kong,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的譯名。) |
秘魯共和國 |
該協定第20章第20.4條規定的日期 |
附表1A 列表
|
開數 |
顯示黃金的純度為 |
|
|
8 |
一千分之333 |
|
|
9 |
一千分之375 |
|
|
12 |
一千分之500 |
|
|
14 |
一千分之585 |
|
|
15 |
一千分之625 |
|
|
18 |
一千分之750 |
|
|
22 |
一千分之916.6 |
附表2
附表3 獲豁免人士
1.
1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附表4 豁除產品
1.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