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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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是香港的法律框架,旨在整合和修訂刑事訴訟程序及相關證據的法律。該條例涵蓋了法院的運作、被告的權利、保釋程序及法律援助等重要方面。條例中規定了法院的職責、程序的規則以及如何處理刑事案件的各個環節,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特別是條例中對保釋的規定,明確了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告在審訊前的基本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被控人因涉嫌盜竊被捕,根據條例,他有權申請保釋,並在審訊前不必被拘留。
- 如果一名證人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他必須依照條例的要求出庭作證。
- 在刑事案件中,經濟困難的被告可以根據條例申請法律援助,以獲得法律代表。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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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關於刑事訴訟程序、證據及常規的法律。
1. 簡稱
2. 釋義
第I部 法院事務
3.
4.
5. 將囚犯帶到法庭席前
6.
7. 由警方協助
8.
9. 關於常規與程序的規則及命令
9A.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9B. 向證人支付津貼的規則
第IA部 保釋
9C. 釋義
9D. 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
9E. 寬免作為擔保人的責任
9F. 禁止訂立彌償擔保人的協議
9G. 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
9H.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9I.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9J. 拒絕保釋或保釋條件的覆核
9K. 逮捕獲准保釋的人
9L.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
9M. 因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而進行的沒收
9N. 保釋法律程序的進行方式
9O. 證明的協助
9P. 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9Q. 保釋法律程序的紀錄
第II部 審訊前的法律程序
案件發回
10. 發回案件作簡易程序處理的權力
10A. 在移交的法律程序中文件的送達
10B. 被控人的釋放
11. 發回案件作進一步查訊的權力
12. 關於發回案件的其他條文
12A.
12B.
12C.
13.
13A.
13AA.
13B.
法律程序的提起
14. 由律政司司長提起法律程序
14A. 罪行的審訊
14B. 罪行的檢控
15. 律政司司長不提出檢控的權利
被控人的釋放
16. 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未經聆訊的釋放
公訴書
17. 公訴書的簽署
18. 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9. 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
20. 對金錢或鈔票的聲言
21. 以往定罪的指控
22. 關於無需指稱的事宜等的一般規定
23. 修訂公訴書的命令、分開審訊的命令及押後審訊的命令
24.
24A. 須提出公訴書的時間
24B. 公訴書的合併審訊
25. 保留條文及釋義
公訴書的存檔和送達
26. 公訴書的存檔
27. 審訊通知的註明
28. 交付公訴書文本以作送達和通知
29. 送達
30. 送達的回報
答辯
31. 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的答辯
財產的查驗等等
32. 由一方或證人查驗財產
33. 規定陪審團出庭的規令或命令
證人
34. 傳召證人出席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傳票
35. 將原訟法庭聆訊的日期通知證人
36. 對不服從證人令或證人傳票的懲罰
37. 確保證人出庭的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38. 第37條的補充條文
38A. 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傳召證人出庭令的廢除
39.
40.
第III部 審訊時的法律程序
審訊方式
41. 審訊的一般方式
42. 會審
43.
被控人不出現
44.
45. 被控人不出現時的法律程序
46. 拘捕不出現的被控人
47. 剝奪法律保護的廢除
48.
公訴提控
49. 被控人的公訴提控
50. 不認罪的答辯的效果
51. 罪行的審訊
51A. 由法官命令登錄無罪裁決
52.
53. 就公訴書的實質事項提出反對
證據
54. 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的作證資格
55. 被控告的人的證據
56. 答覆的權利
57. 被控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
57A. 申請豁免提供證據責任的權利
58. 適用範圍
59. 被控人的陳述
60. 廢除關於指稱從犯的佐證規則
61.
62.
某些事宜的證明
63. 以往定罪的證明
64. 對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的答辯作審訊時的證明
65.
65A. 犯罪意圖的證明
65B. 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65C.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
65D. 不在犯罪現場的通知
65DA. 專家證據的通知
65E. 性交的證明
法律程序的移交
65F. 法律程序的移交
65G. 移交令的交付
65H. 在多名被告人或多項控罪的情況下可提出申請
可循簡易程序定罪而判罰的案件
66.
裁決及判決
66A.
67.
67A. 監禁刑罰的計算
67B. 須就被判處終身監禁刑罰的人指明最低刑期
67C. 就某些現有囚犯作出裁定
67D. 關乎根據第67C條提出的申請及有關程序事宜的其他條文
67E. 如訂明囚犯不再服有關刑罰則第67C及67D條不再適用
67F. 第67C條的裁定對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15(1)(b)條作出的原先命令的影響
67G. 釋義
68. 累積刑罰
69. 某些懲罰形式的廢除
70.
71.
補償
72.
73. 判給補償的權力
73A.
精神錯亂者的公訴提控及審訊
74. 基於精神錯亂的理由而被裁定無罪
75. 是否適宜受審
75A. 關於無行為能力的被控人是否有作出被控告的作為或有被控告的不作為的裁定
76. 須作出的命令
76A. 控方提出精神錯亂或減責神志失常的證據
懷孕
77.
78.
法律程序的紀錄
79. 法律程序的紀錄及查閱
第IIIA部 易受傷害證人的特別程序
79A. 釋義
79B. 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的證據
79C. 錄影紀錄證據
79D.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
79E. 書面供詞
79F. 移交通知
79G. 申請將移交通知所載控罪撤銷
第IIIB部
79H.
79I.
79J.
79K.
79L.
第IV部 上訴、保留和轉交的法律問題和覆核
第1分部釋義80. 第IV部的釋義
81. 保留法律問題待上訴法庭考慮的權力
81AA. 第3分部的釋義
81AAB. 第3分部的適用範圍
81AAC. 針對指明判定的上訴
81AAD. 無罪保證
81AAE. 指明判定在上訴待決期間屬無效
81AAF. 特快上訴及非特快上訴
81AAG. 不受上訴影響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可繼續進行
81AAH. 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裁定
81AAI. 對報道關乎根據本分部提出的上訴的法律程序的限制
81AAJ. 法庭或法院可放寬對報道的限制
81A. 由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
81B. 上訴法庭對刑罰的覆核
81C. 上訴法庭根據第81B條覆核刑罰所受的限制
81D. 在裁定無罪後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
81DA. 針對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作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81DB. 緊接無罪裁決後,被告人可被羈留扣押或准予保釋
81DC. 上訴法庭可發出逮捕答辯人的手令
81DD. 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裁定
81E. 在釋放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81F. 針對撤銷公訴書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82. 上訴的權利
83. 判決根據第82條提出的上訴得直的理由
83A. 取代交替罪行的定罪的權力
83B. 判決就公訴書的某部分提出的上訴得直時的刑罰
83C. 處置針對就特別裁決作出的定罪而提出的上訴
83D. 以精神錯亂或不適宜答辯的裁斷作取代
83E. 命令重審的權力
83F. 關於重審的補充條文
83G.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針對刑罰而提出的上訴
83H. 針對在原訟法庭處理的其他案件中判處的刑罰而提出的上訴
83I. 關於針對刑罰的上訴的補充條文
83J. 針對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裁決提出的上訴
83K. 根據第83J條提出的上訴的處置
83L. 處置上訴時的入院令
83M. 針對無行為能力的裁斷提出上訴的權利
83N. 根據第83M條提出的上訴的處置
83O. 禁止基於指明的理由而擱置或推翻判決或判決上訴得直
83P. 由行政長官作出的轉交
83Q. 提出上訴的程序
83R. 保釋
83RA. 就上訴許可申請作出裁定
83S. 無理由上訴的處置
83T. 案件聆訊的準備
83U. 上訴人出席的權利
83V. 證據
83W. 上訴對刑罰的效力
83X. 定罪後復還財產
83XX.
83Y. 可由單一名法官行使的上訴法庭根據第IV部具有的權力
83Z. 准許被定罪的人保釋的權力
83ZA.
第IVA部 繼審訊後的其他法律程序
復還財產
84. 在定罪時復還財產
刑事破產令
84A. 針對被定罪的人的刑事破產令
84B. 刑事破產令案件的上訴
判刑日誌
85. 判刑日誌的傳送及效力
86. 每日完結時判刑證明書的交付及效力
接受刑罰等
87.
88. 將正本文件存檔
第V部 法律程序的各方
89. 協助犯,教唆犯及從犯
90. 協助罪犯的罰則
91. 隱瞞罪行的罰則
92.
93.
94.
第VI部 雜項
否定的聲言
94A. 否定的聲言
財產擁有權
95. 述明合夥人等的財產擁有權的方式
96. 述明教會的財產擁有權等的方式
97. 述明公眾財產擁有權的方式
98.
99.
丈夫的脅迫
100. 已婚婦女遭丈夫脅迫的推定的廢除
罪犯的拘捕
101. 在某些案件中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
101A. 作出逮捕時武力的使用等
企圖、罰則、法律程序等
101B.
101C. 提述罪行包括提述犯罪企圖等
101D. 構成兩項或多項罪行的作為
101E. 董事等的責任
101F. 訂明的刑罰視為最高刑罰
101G. 條末的刑罰說明
101H. 某些刑罰可一併判處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J. 刑罰的修訂
財產的處置
102. 與罪行相關的財產的處置
103. 擬用作犯可公訴罪行的物件的檢取
104. 搜查令
105. 關於在被拘捕的人身上發現財產的報告
106. 在被拘捕的人身上發現的款項的應用
對年齡的推定及決定
106A. 對年齡的推定及決定
初犯者的感化
107. 准許有條件釋放罪犯的權力
108. 罪犯沒有遵守釋放條件時的條文
109. 關於擔保人居所的條件
少年罪犯的監禁
109A. 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
少年囚犯獲釋出獄時的監管
109AA. 監管令
109AB. 召回令
109AC. 將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逮捕等
緩刑
109B. 監禁的緩刑
109C. 就其他罪行定罪時法庭處置緩刑的權力
109D. 處理緩刑的法庭
109E. 其他罪行的發現
109F. 違反條件
109G. 釋義
109H.
109I. 判被告人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的權力
強制執行擔保
110. 擬備沒有履行擔保者的名單
111. 執行令狀的發出
112. 凡擔保未獲清償時對沒有履行擔保者的拘捕及羈留
113. 該人在獲釋時沒有按指定的日期出現
施加罰款的一般權力
113A. 法庭施加罰款的權力
113B. 罪行的罰款級數
113C. 關於罪行罰款的條文
|
罰款
|
適用級數
|
|
$1至$2,000 |
第1級 |
|
$2,001至$5,000 |
第2級 |
|
$5,001至$10,000 |
第3級 |
|
$10,001至$25,000 |
第4級 |
|
$25,001至$50,000 |
第5級 |
|
$50,001至$100,000 |
第6級 |
罰款、沒收及藐視
114. 法庭就罰款及經沒收的擔保所具有的權力
赦免
115. 授予有條件赦免的權力
116. 赦免的效力
117. 赦免的紀錄
118. 恩赦權的保留
錯誤等
119. 更正錯誤法律程序的禁止
120. 告發的提述的釋義
121. 規則及命令的廢除
122. 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的權力
123. 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
124. 附表3的修訂
附表1
表格1
|
香港。 請注意:律政司司長不就 的控罪而針對被羈留扣押於 的 將任何公訴書送交存檔。 於19 年月日由本人親筆簽署。 |
||
|
律政司司長 |
||
|
致: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
表格2
|
香港高等法院 [印章位置] 致: 鑑於 從扣押中釋放而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於19 |
||
|
司法常務官 |
||
表格3
表格4
|
就公訴書進行審訊的通知 香港高等法院 |
|||
|
致:A.B. 你須於19 年月日在高等法院就本公訴書[或此乃其真實副本的公訴書]作出答辯,特此通知。 |
|||
|
(簽署) |
|||
|
司法常務官 |
|||
表格5
|
判刑證明書 香港高等法院 |
||||||
|
致: 特此證明下述各人今天已被判處須受下述懲罰,即—— |
||||||
|
A.B. |
個月 |
監禁 |
||||
|
年 |
||||||
|
C.D. |
個月 |
監禁 |
||||
|
年 |
||||||
|
日期:19 年月日 |
||||||
|
(簽署) |
||||||
|
司法常務官 |
||||||
表格6
|
以往定罪證明書 |
||||
|
致:.......................................... 特此核證—— |
||||
|
(a) |
以下定罪是記錄於本人所保管的刑事紀錄,是關於以 ....................................... 姓名見於該等紀錄中的人,而該人的指紋亦見於該等紀錄,及 |
|||
|
(b) |
附於本證明書作為證物的指紋是該等指紋的真實副本。 |
|||
|
簽署 |
................................................... 由警務處處長根據第63(2)(a) 條授權簽署 |
|||
表格7
|
指紋證明書 |
||||
|
致:.......................................... 特此核證附於本證明書作為證物的指紋,是在本人面前於 ........... 年 .......... 月 .......... 日在 .......................................................... 從 .............................................................. 手上而套取的,而當時該人—— |
||||
|
(a) |
因以下罪行被逮捕: | |||
|
(b) |
已在本法庭席前出現並被控告以下罪行: | |||
|
[刪去不適用者。] |
||||
|
簽署 |
||||
表格8
|
指紋比較證明書 |
|||
|
致:.......................................... |
|||
|
特此核證附於日期為 .............................................................. 的以往定罪證明書作為證物的關於姓名為 ............................................... 的人的指紋副本,與附於日期為 ............................... 的指紋證明書作為證物的關於姓名為 ............................ 的人的指紋副本,屬同一人所有。 |
|||
|
簽署 |
................................................... 由警務處處長根據第63(2)(c) 條授權簽署 |
||
附表2
附表3 例外罪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附表4 入院令的效力
1.
2.
3.
4.
附表5 根據第83D或83L條作出入院令的後果及效力
1.
2.
3.
附表6 在有重審命令作出時適用的關於程序及其他方面的條文
書面供詞
1.
在重審時被定罪後的刑罰
2.
附表7 凡根據第83N條作出命令時《精神健康條例》第IV部的適用範圍
扣押以聽候審訊的命令
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繼續羈留的命令
2.
附表8 罪行的罰款級數
|
第1級 |
$2,000 |
||
|
第2級 |
$5,000 |
||
|
第3級 |
$10,000 |
||
|
第4級 |
$25,000 |
||
|
第5級 |
$50,000 |
||
|
第6級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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