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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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旨在保護公眾健康,通過禁止在特定地區吸煙、限制吸煙產品的宣傳及銷售等措施來達成。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區域,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及某些公共場所,並對傳統吸煙產品的售賣設置了限制,例如禁止售賣焦油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此外,條例還禁止製造或售賣另類吸煙產品,並對違規行為設有相應的罰則。這些措施旨在減少吸煙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促進公眾健康。
簡單生活例子
- 在公園內吸煙可能會違反條例,因為該地區屬於禁止吸煙區域。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煙是違法的,乘客應遵守相關規定。
- 商店不得售賣焦油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以遵守《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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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2部 禁止吸煙區
3. 禁止在某些指定區域內吸煙
4.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
4A. 禁止在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等情況時吸煙
4B. 禁止在輪候進入某些地方時吸煙
5.
6.
6A.
7. 第2部所訂罪行
第3部 傳統吸煙產品的售賣
8. 傳統吸煙產品的售賣
8A. 禁止售賣焦油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
8B. 禁止以售賣機售賣傳統吸煙產品
9. 雪茄、煙斗煙草或香煙煙草的售賣
10. 第3部所訂罪行
10A. 檢取及沒收
第4部 宣傳吸煙產品
11. 印刷刊物內的吸煙產品廣告
12. 不得展示吸煙產品廣告
13. 禁止藉無線電或視覺影像,播放吸煙產品廣告
13A. 禁止藉電影上映吸煙產品廣告
13B. 禁止將吸煙產品廣告置於互聯網上
14. 吸煙產品廣告的涵義
14A. 將吸煙產品廣告移走和處置
15. 第4部所訂罪行
第4A部 禁止售賣或給予傳統吸煙產品
15A. 禁止售賣或給予傳統吸煙產品等
15B. 傳統吸煙產品要約出售等時,須展示標誌
15C. 第4A部所訂罪行
15D. 釋義
第4AB部 禁止另類吸煙產品
15DA. 禁止製造或售賣等
15DAB. 禁止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15DB. 法人團體高級人員、合夥人及不屬法團的團體的成員的法律責任
15DC.
15DD.
15DE.
15DF. 與《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關係
15DG. 督察的執法權
15DGA. 追討收集、化驗或檢查另類吸煙產品等的費用及開支
15DH.
15DI. 關乎《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的保留條文
第4B部 關於督察的條文
15E. 第4B部的釋義
15F. 督察的委任
15G. 督察的一般權力及職責
15H. 對督察檢取的財產作出的處置
15I. 督察不須就某些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第5部 補充條文
16. 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證據
16A. 附表的修訂
17.
18. 規例及命令
19.
附表1 禁止吸煙的公共交通工具
| 項 |
交通工具類別 |
|
| 1.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所批授的專營權而經營的公共巴士。 | |
| 2.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為提供以下服務而根據客運營業證經營的公共巴士(但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38條將其租予任何人時除外)—— | |
| (a) | 旅遊服務; | |
| (b) | 國際客運服務; | |
| (c) | 酒店服務; | |
| (d) | 學生服務; | |
| (e) | 僱員服務; | |
| (f) | 住客服務; | |
| (g) | 多種運輸服務;或 | |
| (h) | 經運輸署署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務。 |
|
| 3.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指的公共小巴(但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38條將其租予任何人時除外)。 | |
| 4.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指的登記的士(但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38條將其租予任何人時除外)。 | |
| 4A. | 正在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C(2)條所指者)的網約車車輛(該條例第55A(1)條所界定者)。 | |
| 5. | 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在地下鐵路上運作的列車。 |
|
| 6. | 於《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以外任何時間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九廣鐵路上運作的列車。 |
|
| 6A. | 於第6項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內在《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九鐵公司鐵路上運作的列車。 |
|
| 7. | 於第6項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以外任何時間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在西北鐵路上運作的輕便鐵路車輛。 |
|
| 7A. | 於第6項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內在《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西北鐵路上運作的輕便鐵路車輛。 |
|
| 8. | 根據《電車條例》(第107章)在電車軌道上行駛的電車(但在租用電車服務中者除外)。 | |
| 9. | 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在纜車軌道上行駛的纜車。 | |
| 10. | 根據《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所批授的專營權或牌照而經營的渡輪中那些為運載乘客或因與運載乘客有關而開放或設置的部分,或用作運載乘客或用作與運載乘客有關的用途的部分,或乘客可進入或獲准進入的部分。 | |
附表2 指定禁止吸煙區及豁免區域
第1部 為指定禁止吸煙區而描述的區域或處所
第1分部為施行第3(1)條而描述的區域|
項 |
區域類別 |
||
| 1. | 任何電影院、劇院或音樂廳。 | ||
| 2. | 任何公共升降機。 | ||
| 3. | 任何自動梯。 | ||
| 4. | 任何遊戲機中心。 | ||
| 5. | 任何幼兒中心。 | ||
| 6. | 任何學校。 | ||
| 7. | 任何指明教育機構。 | ||
| 8. | 任何核准院舍。 | ||
| 9. | 任何拘留地方。 | ||
| 10. | 任何收容所。 | ||
| 11. | 任何感化院。 | ||
| 12. | 任何醫院。 | ||
| 13. | |||
| 14. | 任何公眾遊樂場地(泳灘除外)。 | ||
| 15. | 在任何泳灘內的以下範圍—— | ||
| (a) | 根據《泳灘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E)第10條撥作純為供游泳人士之用的水域的任何部分(包括浮台及任何其他在該等水域的水面上、或該等水域上的東西); | ||
| (b) | 有沙或石頭覆蓋的海岸,以及在該等海岸上的任何構築物、淋浴設施或自然事物;及 | ||
| (c) | 任何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7(3)條被指明用作燒烤場、營地或兒童遊樂場的區域。 | ||
| 16. | 在任何公眾泳池內的以下區域—— | ||
| (a) | 任何泳池; | ||
| (b) | 任何緊靠泳池的行人通道; | ||
| (c) | 任何跳水板或其他毗連泳池的器具或設施;及 | ||
| (d) | 任何觀眾看台。 | ||
| 17. | 在任何體育場內的以下區域—— | ||
| (a) | 任何球場; | ||
| (b) | 任何跑道; | ||
| (c) | 任何緊靠球場或跑道的行人通道;及 | ||
| (d) | 任何觀眾看台。 | ||
| 18. | 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4(1)條指定的香港濕地公園。 | ||
| 19. | 在以下地方內的室內區域—— | ||
| (a) | 任何店舖、百貨公司或購物商場; | ||
| (b) | 任何街市(不論是公營或私營,或是由公營部門管理或由私人機構管理的); | ||
| (c) | 任何超級市場; | ||
| (d) | 任何銀行; | ||
| (e) | 任何食肆處所; | ||
| (f) | 任何酒吧; | ||
| (g) | 任何卡拉OK場所; | ||
| (h) | 任何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 ||
| (i) | 任何浴室; | ||
| (j) | 任何按摩院; | ||
| (k) | 任何院舍; | ||
| (l) | 任何治療中心;或 | ||
| (m) | 任何共用宿舍。 | ||
| 20. | 在工作地方或公眾地方內的室內區域(僅限於該區域並非本分部任何其他項目所描述的區域的範圍內)。 | ||
| 21. | 以下巴士轉乘處和毗連的設施 —— | ||
| (a) | 位於獅子山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獅子山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4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b) | 位於海底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海底隧道巴士轉乘處,連同毗連的樓梯、毗連的行人天橋的部分,以及毗連位於梳士巴利道的巴士站,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1V2的圖則上以下述方式顯示 —— | ||
| (i) | 橙色著色連紅邊; | ||
| (ii) | 黃色著色連紅邊; | ||
| (iii) | 以帶黑色點的橙色著色連紅邊;及 | ||
| (iv) | 以帶黑色斜線的橙色著色連紅邊, | ||
| 該圖則由局長於2021年8月12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c) | 位於東區海底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東區海底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2V2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21年8月12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d) | 位於城門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城門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6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e) | 位於大老山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大老山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5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f) | 位於西區海底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西區海底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3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g) | 位於大欖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大欖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7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h) | 位於青沙公路繳費廣場兩旁的青沙公路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8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5年12月4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i) | 位於屯門公路的屯門公路巴士轉乘處(往九龍方向),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3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8年5月7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j) | 位於屯門公路的屯門公路巴士轉乘處(往屯門方向),連同毗連的樓梯,以及毗連的高架行人路的部分,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4V1的圖則上以下述方式顯示 —— | ||
| (i) | 橙色著色連紅邊; | ||
| (ii) | 黃色著色連紅邊; | ||
| (iii) | 以帶黑色點的橙色著色連紅邊;及 | ||
| (iv) | 以帶黑色斜線的橙色著色連紅邊, | ||
| 該圖則由局長於2018年5月7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k) | 位於北大嶼山公路繳費廣場兩旁的大嶼山繳費廣場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2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8年5月7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l) | 位於近南風道與黃竹坑道交匯處的無名路兩旁的香港仔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1V1的圖則上以橙色著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18年5月7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m) | 位於粉嶺公路往南行方向的粉嶺公路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5V1的圖則上以橙色着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21年8月12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n) | 位於將軍澳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處,連同毗連的樓梯及斜路,以及毗連的高架行人路的部分,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E-006V1的圖則上以下述方式顯示 —— | ||
| (i) | 橙色着色連紅邊; | ||
| (ii) | 以帶黑色點的橙色着色連紅邊;及 | ||
| (iii) | 以帶黑色斜線的橙色着色連紅邊, | ||
| 該圖則由局長於2021年8月12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o) | 位於屯門赤鱲角隧道公路的屯門-赤鱲角隧道巴士轉乘處,其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H/TCO/T-009V1的圖則上以橙色着色連紅邊顯示,該圖則由局長於2021年8月12日簽署,並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 ||
| 22. | 建築地盤。 | ||
|
項 |
處所 |
|
1. |
任何幼兒中心。 |
|
2. |
任何醫院。 |
|
3. |
任何院舍。 |
|
4. |
任何學校。 |
|
5. |
任何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 |
第2部 豁免區域
| 項 |
區域類別 |
|
| 1. | 本附表第1部第1分部第20項所述而位於住宅內的區域。 | |
| 2. | 本附表第2A部所述的區域(該區域的屬建築地盤的部分除外)。 | |
| 3. | 位於被佔用住宅或被佔用私人宿舍內的建築地盤的任何部分。 | |
第2A部 為施行本附表第2部第2項而描述的區域
| 項 |
區域類別 |
|
| 1. | 第一類私人宿舍。 | |
| 2. | 並非位於任何以下地方內的第二類私人宿舍—— | |
| (a) | 幼兒中心; | |
| (b) | 學校; | |
| (c) | 指明教育機構; | |
| (d) | 核准院舍; | |
| (e) | 拘留地方; | |
| (f) | 收容所; | |
| (g) | 感化院; | |
| (h) | 醫院。 | |
| (i) | ||
| 3. | 根據《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獲發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該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正有效)的床位寓所。 | |
| 4. | 符合以下說明的在酒店或賓館內的房間或套房—— | |
| (a) | 該酒店或賓館領有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發出的牌照,而該牌照正有效;及 | |
| (b) | 該房間或套房正出租以用作住宿地方。 | |
| 5. |
《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屬法例A)第16條所提述的被機場管理局指定為吸煙區的區域。 |
|
| 6. |
劃出以供按照根據《監獄規例》(第234章,附屬法例A)第25條發出的命令獲容許吸煙的囚犯吸煙的在懲教機構內的區域。 |
|
| 7. | 符合以下說明的區域—— | |
| (a) | 該區域位於公眾遊樂場地(泳灘除外)內;及 | |
| (b) | 該區域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7(3)條被指明用作吸煙區。 |
|
| 8. | (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前提下)位於店舖內並被指定供品嚐雪茄的房間—— | |
| (a) | 該店舖從事雪茄零售; | |
| (b) | 除雪茄及雪茄附屬用品外,該店舖沒有出售其他物品; | |
| (c) | 除為供品嚐在該店舖售賣或要約出售的雪茄或雪茄樣本外,該房間並不用作吸煙用途; | |
| (d) | 該房間設有獨立通風,並與該店舖的其餘地方以密封間隔分隔;及 | |
| (e) | 該房間被佔用以供品嚐雪茄時,任何自然人均無須進入該房間(無論他是否本可基於合約或其他理由而被要求進入該房間)。 | |
| 9. | (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前提下)位於從事吸煙產品業的企業的製造處所或營業處所內的、指定供品嚐或測試吸煙產品的房間—— | |
| (a) | 該企業並不從事吸煙產品零售; | |
| (b) | 進行品嚐或測試,是為了在該企業的正常業務過程中,研究開發吸煙產品或控制吸煙產品的品質; | |
| (c) | 該房間只用於進行上述品嚐或測試; | |
| (d) | 該房間設有獨立通風,並與該處所的其餘地方以密封間隔分隔;及 | |
| (e) | 該房間被佔用以進行上述品嚐或測試時,除進行品嚐或測試的人外,任何自然人均無須進入該房間(無論該自然人是否本可基於合約或其他理由,而被要求進入該房間)。 | |
| 10. | 入境事務處處長為讓羈留在《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令》(第115章,附屬法例E)附表2所指明地點的人吸煙,而根據該命令附表1第11A條在該地點內劃出的區域。 | |
| 11. | 政府化驗所。 | |
第3部 釋義
1. 附表2的釋義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免受本條例第3(2)條規限的豁免
對現場表演、或電影或電視節目的攝錄的豁免
1. 附表5的釋義
2. 對現場表演的豁免
3. 對電影或電視節目的攝錄作出的豁免
4. 就傳統吸煙行為指明的規定
附表6
附表7 另類吸煙產品
第1部 釋義條文
1.
2.
3.
4.
第2部 為另類吸煙產品的定義而列出的產品
|
第1類 |
|
|
1.1. |
符合以下說明的器具(水煙壺除外) —— (a)
能夠自既非煙草亦非危險藥物的物質,產生氣霧,但不包括藉直接點燃有關物質而產生氣霧;及 (b)
能夠用於模仿傳統吸煙。 |
|
1.2. |
符合以下說明的物件:經設計用作第1.1項描述的器具的零件或配件,該等物件的例子為吸嘴、加熱元件、電池或第1.1項提及的物質的容器。 |
|
1.3. |
符合以下說明的物質(煙草或危險藥物除外) —— (a)
包裝成適合與第1.1項描述的器具並用;及 (b)
能夠藉第1.1項描述的方式,自該物質產生氣霧。 |
|
第2類 |
|
|
2.1. |
符合以下說明的器具(水煙壺除外) —— (a)
能夠自煙草產生氣霧,但不包括藉直接點燃有關煙草而產生氣霧;及 (b)
能夠用於吸煙。 |
|
2.2. |
符合以下說明的物件:經設計用作第2.1項描述的器具的零件或配件,該等物件的例子為吸嘴、加熱元件、電池或第2.1項提及的煙草的容器。 |
|
2.3. |
符合以下說明的煙草 —— (a)
包裝成適合與第2.1項描述的器具並用;及 (b)
能夠藉第2.1項描述的方式,自該煙草產生氣霧。 |
|
第3類 |
|
|
3. |
符合以下說明的指明植物材料:用任何物料捲裹,並處於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形態。 |
附表8 為第14(4A)(c)條而列出的字詞或字句
|
香煙 |
|
捲煙 |
|
吸煙 |
|
煙草 |
|
煙絲 |
|
雪茄 |
|
煙斗 |
|
水煙 |
|
電子煙 |
|
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 |
|
電子非尼古丁傳送系統 |
|
煙油 |
|
煙液 |
|
加熱煙 |
|
加熱非燃燒 |
|
草本煙 |
|
草藥煙 |
|
藥草煙 |
|
茶煙 |
|
水果煙 |
|
果味煙 |
|
有味煙 |
|
cigarette |
|
smoking |
|
tobacco |
|
cigar |
|
pipe |
|
waterpipe |
|
hookah |
|
shisha |
|
vaping |
|
vaporizer |
|
e-cigarette |
|
e-cig |
|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 |
|
ENDS |
|
electronic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 |
|
ENNDS |
|
e-liquid |
|
e-juice |
|
heat-not-burn |
|
HNB |
|
heatstick |
|
HTP |
附表9 為施行第4B條而描述的地方
|
項 |
地方 |
|
1. |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第601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藝術文化設施。 |
|
2. |
任何電影院、劇院或音樂廳。 |
|
3.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界定的任何文娛中心。 |
|
4. |
由民政事務總署管理的任何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活動中心或其他社區設施。 |
|
5. |
任何醫院。 |
|
6.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1)條所界定的任何博物館。 |
|
7. |
任何公眾遊樂場地。 |
|
8. |
任何公眾泳池。 |
|
9. |
任何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 |
|
10. |
任何體育場。 |
|
11. |
啟德體藝館(位於九龍承啟道38-39號)。 |
|
12. |
亞洲國際博覽館(位於新界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 |
|
13.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位於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 |
|
14. |
香港迪士尼樂園(位於新界大嶼山香港迪士尼樂園)。 |
|
15. |
《海洋公園公司條例》(第388章)第2條所界定的海洋公園。 |
|
16. |
香港海洋公園水上樂園(位於香港香港仔海洋徑33號)。 |
|
17. |
香港摩天輪(位於香港中環民光街33號)。 |
|
18. |
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4(1)條指定的香港濕地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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