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02章《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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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旨在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及其代表在香港提供特權和豁免權。根據該條例,委員會在執行公務時可免受起訴,並享有不受侵犯的檔案和辦事處等權利。此外,委員會及其代表在某些情況下可免繳稅項和關稅。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香港的運作,促進其人道工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香港舉辦救災活動,該會的檔案和文件不受法律訴訟影響。
- 假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代表在香港進行公務,因公務行為而不會被起訴。
- 假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直接輸入醫療物資供應,則可免繳相關的關稅。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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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授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該會的代表在香港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以及為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特權及豁免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代表
(delegate)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派駐香港地區代表辦事處的成員;
委員會
(committee)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3. 特權和豁免權
(1)
委員會享有附表1所列的特權和豁免權。
(2)
每位代表享有附表2所列的特權和豁免權。
4. 證據
如對某人是否享有本條例以下的特權和豁免權產生疑問時,則以政務司司長所發的證明書對該疑問所說明的事實為確證。
附表1 委員會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3條]
1.
委員會在執行公務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免受起訴和免涉訴訟。
2.
委員會的檔案、文件和佔用作辦事處的房產均不容侵犯。
3.
委員會佔用作辦事處及作代表住所的房產免繳稅項和差餉,但這項豁免不影響其他人因這些房產而須繳付稅項或差餉的責任。
4.
委員會直接輸入物品,供在香港作公務用途或供轉運出口,或直接輸入本身的刊物,均免繳關稅和其他稅項,但須符合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可能定立的條件。
5.
委員會直接輸入或輸出物品作公務用途,以及直接輸入或輸出本身的刊物,不受禁止或限制。
附表2 代表的特權和豁免權
[第3條]
1.
(1)
代表在執行公務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免受起訴和免涉訴訟。
(2)
凡在香港因交通意外而引致第三者循民事程序索償時,第(1)節即不適用。
2.
擔任委員會代表所得的報酬,免繳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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