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82章《商船(班輪公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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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商船(班輪公會)條例》主要旨在實施1974年簽署的《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該條例規定了公會的法律責任、調解程序及強制性條文的適用範圍,並明確了公會會員在法律程序中的責任。條例要求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必須與其實際責任相稱,並規定在缺乏互惠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撤銷或限制《守則》的實施。這些條文確保了香港在國際貿易中的法律框架及公會運作的合規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公會的會員因運輸貨物失誤而導致損失,根據條例,該會員需承擔與其在公會中所佔責任相稱的賠償。
- 假設某國家未履行《守則》的責任,香港的行政長官可選擇限制與該國的貿易,保護本地利益。
- 假設兩個公會會員因貨物損壞發生爭議,根據條例,他們可選擇進行調解以解決問題。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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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2. 釋義
3.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 規例》的適用範圍
4.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的隱含條款
5. 有權因缺乏互惠的情況而撤銷或限制《守則》實施
6. 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須與其責任相稱
7. 由不具法人地位的公會提起的程序或向其提起的程序
8. 法律程序的限制
9. 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間
10. 調解人建議的承認及強制執行等
11. 行政長官作為有關當局
12. 限制貿易實施的法律不適用
13. 規例
14. 附表2及3
15. 《守則》的修改
16. 證明締約國的權力
17. 廢除
附表1 《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部
部
附表2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
1. 引稱及釋義
2. 規例的適用範圍
3. 強制性條文
4. 具法人地位的公會
5. 《守則》第六章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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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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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例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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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的強制性條文列表 |
《守則》的條、 款或句* |
法定責任抑或隱含條款 |
描述 |
權利給予 |
權利強制執行 的對象 |
合約 |
本列表的附件中有關條文 |
《守則》 的補充 責任 |
澄清或補充《守則》的條、 款或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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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法定責任 |
成為公會會員 |
國家航運公司 |
公會 |
第1段 |
一(4)及一(5) |
在考慮入會或重新入會的申請時,公會須考慮《守則》第一條第(2)款及第一條第(6)款(視何者適當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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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定責任 |
成為公會會員 |
國家航運公司以外的航運公司 |
公會 |
一(4)及一(5) |
在考慮入會或重新入會的申請時,公會須考慮《守則》第一條第(2)款、第一條第(3)款及第一條第(6)款(視何者適當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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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隱含條款 |
參加公會的貨載承運 |
公會協議 |
第2至9段 |
二(5) —二(17) |
在不影響國家航運公司的權利下,《守則》第二條第(1)款所提述的公會所經營的航線範圍,僅關於該航運公司與其他公會會員的協議中界定的《守則》締約國之間特定的貨載承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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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守則》第二條第(4)款(b)項中,以“有權藉商業方法獲得”代替“有權獲得”。 在《守則》第二條第(13)款1*句中,以“請求”代替兩度出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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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守則》第二條第(13)款3*句中,在“航線兩端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集團”之後加入“採取一致行動”。 在《守則》第二條第(14)款1*句中,以“請求”代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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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隱含條款 |
作出決定的程序 |
公會協議 |
第10及1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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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隱含條款 |
制裁 |
公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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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隱含條款 |
自我管制 |
公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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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
法定責任 |
自我管制的報告 |
有關當局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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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法定責任 |
公會協議等 |
有關當局 |
公會及會員航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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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隱含條款 |
忠誠信約 |
公會與托運人之間的忠誠信約 |
七(2)及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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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隱含條款 |
忠誠信約的特免 |
公會與托運人之間的忠誠信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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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1* |
法定責任 |
費率表的獲得等 |
托運人、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及在公會所經營的航線上運送對他有利益的貨物的其他有關當事方 |
公會及會員航運公司 |
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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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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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定責任 |
年度報告 |
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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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定責任 |
年度報告 |
有關當局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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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
|
(1)1* |
法定責任 |
協商機構 |
公會、指定的托運人組織、托運人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指定的托運人組織、托運人及托運人代表 |
十一(1)2* |
在《守則》第十一條第(1)款2*句中,在“請求”之前加入“合理”。 以下文代替《守則》第十一條第(5)款:“根據任何一方的請求,請求應在收到決定通知或建議通知三十日內、或有關各方協議的其他時間內、或本《守則》規定的其他時間內提出,除本《守則》內對期限另有規定外,協商不得無故拖延,而無論如何應在下列期限內開始 —— (i) 在公會協議內規定並為托運人組織同意的最長期限內;或 (ii)
如第(i)節不適用,在收到協商提議後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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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法定責任 |
協商機構 |
有關當局,托運人代表 |
公會、指定的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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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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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法定責任 |
費率 |
托運人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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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法定責任 |
費率 |
托運人 |
公會及會員航運公司 |
本條文並不阻止收取低於所公布的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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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
|
(1) |
法定責任 |
運費率的全面提高(通知) |
托運人組織、托運人、托運人代表、有關當局 |
公會 |
十四(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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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責任 |
運費率的全面提高(協商) |
托運人組織、托運人、托運人代表、公會 |
公會 |
十四(3) |
在《守則》第十四條第(2)款中,在“議定時間內提出要求,”之後加入“如無議定時間,在接到通知的三十日內,”。 在《守則》第十四條第(5)款1*句中,以“或如已依照第十四條第(2)款要求協商,則在依照第十四條第(1)款發出通知後六十天內”代替“在遵守本《守則》所規定程序的情形下”。 在《守則》第十四條第(5)款1*句中,在“按照第六章”之前加入“根據有關當事一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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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及4* |
隱含條款 |
運費率的全面提高 |
忠誠信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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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責任 |
運費率的全面提高;未還退款 |
托運人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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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
法定責任 |
運費率的全面提高 |
托運人 |
公會 |
第1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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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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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
法定責任 |
促進貿易性運費率 |
托運人、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 |
十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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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隱含條款 |
促進貿易性運費率 |
公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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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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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定責任 |
附加費 |
托運人 |
公會 |
十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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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定責任 |
附加費(協商) |
托運人、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 |
十六(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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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隱含條款 |
運送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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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
|
(1) 2* |
法定責任 |
貨幣變動 |
托運人 |
公會 |
十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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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及3* |
法定責任 |
貨幣變動(協商) |
托運人、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 |
十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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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則》 |
法定責任 |
戰鬥船 |
非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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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
|
(3) 1* |
法定責任 |
服務的適應情況 |
托運人 |
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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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 |
法定責任 |
代表 |
托運人、托運人組織,及托運人代表 |
公會 |
||||
| * 註上“*”號的數字指所提述的某一款中的句次。 | ||||||||
條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表3 《商船(班輪公會)(承認條件)規例》
1. 引稱及釋義
2. 在香港註冊的國家航運公司
3. 托運人組織
4. 終止承認
5.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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