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493章《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敎育(規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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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旨在規範在香港提供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該條例設立了對非本地教育機構及課程的監管框架,確保這些課程的質量及合法性。條例中包括了對課程的註冊、豁免及相關的上訴程序等規定,並設立了處長及上訴委員會以負責該等事宜。這些措施旨在保障學員的權益,並確保教育質素符合標準。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所外國大學在香港開設非本地專業課程,必須根據本條例進行註冊以合法運作。
- 若某教育機構未經註冊提供課程,學員可以向處長投訴,並要求調查其合法性。
- 學員如對處長的註冊決定不滿,可以根據條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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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及對非本地高等或專業敎育的限制
1. 簡稱
2. 釋義
3. 對非本地高等或專業敎育的限制
4. 保留在關於未經豁免或註冊的課程的合約之下的權利等
第II部 處長及註冊紀錄冊
5. 處長
6. 處長轉授職能
7. 註冊紀錄冊
第III部 豁免註冊
8. 豁免
9. 處長可披露某些資料
第IV部 課程的註冊
10. 註冊
11. 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12. 註冊條件
13. 建議撤銷註冊
14. 撤銷註冊
15. 上訴反對撤銷
16. 撤銷的生效情況
17. 指定人士須按規定送交通知
第V部 經註冊課程的營辦
18. 定期費用
19. 須就某些事項給予通知
20. 周年申報表
21. 處長可要求提供資料
22. 處長可獲取意見
23. 視察主任的委任
24. 進入處所等的事宜及搜查、檢取等的權力
第VI部 上訴
25. 上訴的提交
26. 上訴委員會
27.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
28. 就上訴委員會的某些決定發出公告
29.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0. 與上訴有關的補充條文
31. 可向上訴法庭呈述案件
32. 與上訴有關的罪行
第VII部 雜項
33. 罪行
34. 對關於受規管課程的廣告的限制等
35. 提起某些檢控的時限
36. 指定人士的更換
37. 處長可要求提供某些文件的中文或英文版本
38. 通知
39. 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40. 規則
41. 附表的修訂
42. 過渡性條文
43.
44.
附表1 本地高等敎育機構
| 項 |
機構
|
行政主管
|
|
|
1. |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香港樹仁大學 |
香港樹仁大學監督 |
|
|
2. |
由《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設立的嶺南大學 |
《嶺南大學條例》(第1165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
|
3. |
由《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444章)設立的香港敎育大學 |
《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444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
|
4. |
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設立的香港大學 |
香港大學校長 |
|
|
5. |
由《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設立的香港理工大學 |
香港理工大學校長 |
|
|
6. |
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設立的香港中文大學 |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 |
|
|
7. |
由《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設立的香港浸會大學 |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
|
8. |
由《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設立的香港城市大學 |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
|
9. |
由《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設立的香港演藝學院 |
《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
|
10. |
由《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設立的香港科技大學 |
香港科技大學校長 |
|
|
11. |
由《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45章)設立的香港都會大學 |
《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45章)第2條所指的校長 |
附表2 指明學科
工程
公司秘書學
心理學
牙科醫學
社會工作
法律
城市規劃
建造
建築
建築物管理
科學
財經服務
敎育
測量
統計學
傳譯
新聞學
會計
資訊科技
電腦科學
圖書館管理
銀行學
數學
環境學
翻譯
醫學
醫療服務
藝術
藥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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