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HKLAWEX.COM 天神法務部

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13-12-01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開啟電子版香港法例官方頁面

快速解釋

《持久授權書條例》旨在規範持久授權書的訂立及相關事宜。持久授權書是一種法律文件,授權人可在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授權受權人代為處理財務或其他事務。條例規定了持久授權的特質、簽立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及手續,以及受權人的責任和權限範圍。持久授權書的有效性不受授權人精神狀況的影響,但需遵循特定的簽署程序及註冊要求。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老年人希望在未來若失去行為能力時,能由其子女管理財務,他可以簽立持久授權書。
  • 若某人因疾病而失去精神能力,之前簽立的持久授權書仍然有效,受權人可以繼續行使權限。
  • 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授權人必須在醫生和律師的見證下進行,以確保其精神上有能力。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持久授權書的訂立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持久授權書條例》。
(2)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受權人 (attorney)就任何持久授權而言,指根據該項授權獲委任為受權人的人;
法院 (court)指原訟法庭;
信託法團 (trust corporation)具有《受託人條例》(第2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持久授權 (enduring power)指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指屬第3條所指的持久授權書的授權書;
訂明 (prescribed)指由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訂明;
訂明說明資料 (prescribed explanatory information)指根據第18條訂明的該條第(2)款所描述的資料;
授權人 (donor)就任何持久授權而言,指授予該權力的人;
註冊 (registered)指根據第9條註冊;
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mentally incapable)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mental incapacity)指《授權書條例》(第31章)第1A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精神上有能力行事 (mentally capable)及精神上行為能力 (mental capacity)均必須據此解釋。
(2)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為施行本條例,在《授權書條例》(第31章)第1A條中提述“授權書”及“授權書的效力”之處,須分別解釋為提述“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及持久授權中訂明說明資料的效力”。

3. 持久授權的特質

(1)
為施行本條例,如訂立一項授權的文書 ——
(a)
是採用訂明格式的;
(b)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及
(c)
在由授權人簽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則該授權書即屬持久授權書。
(2)
為施行本條 ——
(a)
一份看來是以訂明方式簽立的採用訂明格式的文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視作為一份在由授權人簽立時收納訂明說明資料的文件;及
(b)
如該文書在某方面與所訂明的有差異,而該項差異不論在格式上或措辭上均非屬關鍵性,則該文書須視作為採用訂明格式的。
(3)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但不符合本條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4. 持久授權在授權人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尚存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任何個人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該項授權並不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2)
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第9條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3)
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4)
在受權人根據該項授權行事的權限因第(3)款的實施而遭暫時中止的期間內,《授權書條例》(第31章)第5條須一直(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適用,猶如該項授權因授權人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遭撤銷一樣。
(5)
儘管有第(3)及(4)款的規定,凡受權人已申請將文書註冊,在上述註冊待決之時,他可根據該項持久授權行事,以 ——
(a)
供養授權人或防止對該授權人的產業造成損失;
(b)
在第8(3)(b)條容許他如此行事的範圍內,供養他自己或其他人。
(6)
凡受權人宣稱根據第(5)款行事,則在惠及任何不知悉該受權人並非按照該款的(a)或(b)段行事而與他進行交易的人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交易屬有效,猶如該受權人是按照該(a)或(b)段行事一樣。

5. 簽立持久授權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及正式手續

(1)
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所需的精神上行為能力為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行為能力。 
(2)
簽立一項持久授權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
(i)
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的文書;而
(ii)
授權人須於該文書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同時,或於該項簽署後至自該項簽署的翌日起計的28天屆滿之間的任何時間,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文書;
(aa)
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及律師,均須是下列人士以外的人:獲指定為受權人的人或其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b)
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c)
受權人必須簽署該文書;
(d)
該律師必須核證 ——
(i)
(ii)
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並在該項核證中指明該授權人看似屬第2條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及
(iii)
該文書是在該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且(如該文書由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該文書的,或(如該文書由他人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由他人代其簽署的;及
(e)
該醫生必須核證 ——
(i)
(ii)
該註冊醫生信納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並在該項核證中,指明該醫生信納授權人屬第2條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iii)
該文書是在該註冊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且(如該文書由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該文書的,或(如該文書由他人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由他人代其簽署的。

6. 對作為受權人的限制

除非當受權人簽立訂立授權書的文書時 ——
(a)
他是已年滿18歲的個人,並且不是已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或
(b)
他是一個信託法團,
否則該授權書不能作為一項持久授權。

7. 不能作為持久授權的文書

以下授權書不能作為一項持久授權 ——
(a)
賦權受權人委任另一人代替他或作為他的繼承人的授權書;或
(b)
賦權受權人為施行《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27條而轉委信託的授權書。

8. 在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的權限範圍等

(1)
(a)
持久授權除賦予受權人就授權人的財產及其財政事務行事的權限外,不得賦予在此權限以外的其他權限。
(b)
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在符合(a)段的規定下,持久授權必須按照根據第18條訂立的規例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
(2)
一份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並且不符合第(1)款的文書,不能作為持久授權而生效。
(3)
受權人在持久授權載有的任何條件和限制的規限下,可無須取得任何同意而 ——
(a)
(b)
根據該項授權行事,以令自己及其他不是授權人的人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受益 ——
(i)
如可預期授權人分別為該受權人或任何其他人供應所需,該受權人可就自己或該人如此行事;及
(ii)
該受權人可作出任何可預期授權人作出以應付該等需要的事情;及
(c)
在不損害(b)段的原則下,並在不抵觸第(4)款的情況下,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藉饋贈方式處置授權人的財產 ——
(i)
他可向與授權人有親屬關係或有關連的人(包括他自己)作出季節性的饋贈,或在他們出生、生日、結婚或結婚周年紀念日向他們作出饋贈;及
(ii)
他可向任何慈善組織作出饋贈,而該慈善組織是授權人曾經向其或可被預期向其作出饋贈的。
(4)
根據第(3)(c)款作出的饋贈不得在顧及所有情況(尤其在顧及授權人的產業)後屬不合理的。

9. 持久授權的註冊及查閱

(1)
要求為施行第4(2)條而將訂立一項持久授權的文書註冊的申請,必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
(2)
凡有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如司法常務官信納有關的文書看來是訂立一項持久授權,而在本條例中或在關乎該等文書的註冊的任何規則中的規定已獲遵從,以及就上述註冊而須繳付的費用已予繳付,則他須將該文書註冊。
(3)
根據本條註冊的任何文書的正本及一份核證副本,必須送交司法常務官。
(4)
司法常務官須就根據本條註冊的文書備存一份註冊紀錄冊,而該份註冊紀錄冊須符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格式。
(5)
司法常務官須 ——
(a)
保管 ——
(i)
根據第(4)款備存的註冊紀錄冊;及
(ii)
根據本條註冊的任何文書;及
(b)
容許任何人於辦公時間內查閱該註冊紀錄冊及該等文書,以及在繳付須繳付的費用後取得該註冊紀錄冊及該等文書的副本(不論是否蓋印副本)。
(6)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4條訂立規則的權力包括為施行本條而訂立法院規則(包括指明費用的規則)的權力。
(7)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 ——
(a)
如有人為某文書的註冊而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則本條不得解釋為規定由司法常務官決定該文書的有效性;及
(b)
作出註冊並不使一項無效的持久授權有效。

10. 生效日期

(1)
在不抵觸第4(3)條的條文下,如 ——  
(a)
在訂立持久授權的文書中指明該項持久授權在某一日期或某一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則該項持久授權在該日期或該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及
(b)
並無指明上述日期或事件,則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時生效。
(2)
為免生疑問,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前,並不作為授權書而生效。
(3)
就第(1)(b)及(2)款而言,在持久授權遵照第5條的規定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之時,該授權即告簽立。
(4)
第(2)及(3)款並不影響任何在《2011年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2011年第25號)生效日期*之前簽立的持久授權。

11. 法院就持久授權而具有的職能

(1)
法院可應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申請 ——
(a)
規定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出示紀錄及帳目,並作出飭令審計該等紀錄及帳目的命令;
(b)
撤銷持久授權或更改持久授權;或
(c)
在其信納為一項持久授權的授權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況下,將受權人免任。
(2)
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就授權權限的涵義及範圍給予指示。
(3)
如法院覺得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已誠實地和合理地行事,可全部或局部免除該受權人已經或可能已經因違反其作為受權人的責任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
(4)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須將訂立一項持久授權的文書的註冊取消 ——
(a)
該項持久授權已期滿失效或根據第13條被撤銷;
(b)
法院根據第17條確認該項持久授權的撤銷;或
(c)
受權人根據第(1)(c)款被免任。

12. 受權人的責任和法律責任

(1)
受權人對持久授權的授權人負有的責任屬受信性質的責任。
(2)
在不限制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具有以下責任 ——
(a)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b)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c)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13. 撤銷持久授權

(1)
在 ——
(a)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撤銷持久授權的情況下,或如授權人於授予該項授權和文書已予註冊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在他於痊癒後撤銷該項授權和法院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的情況下,該項持久授權即被撤銷;
(b)
受權人破產的情況下,持久授權即被撤銷;
(c)
法院根據第11(1)(b)條作出命令撤銷持久授權的情況下或在法院根據11(1)(c)條作出命令將受權人免任的情況下,該項持久授權即被撤銷;
(d)
(e)
法院給予撤銷一項持久授權的指示的情況下,在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獲委任時,該項持久授權即被撤銷;
(f)
授權人或受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持久授權即被撤銷;或
(g)
不抵觸本條例的規定下,持久授權因任何使授權書按普通法被撤銷的理由而被撤銷。
(2)
凡持久授權已註冊,如法院信納授權人已辦理為作出該項授權的明訂撤銷而按法律需辦理的任何事情,並信納當該授權人在撤銷授權時在精神上有能力如此行事,則法院須應由授權人提出或代授權人為此目的提出的申請,確認該項授權的撤銷。

14. 在文書並無訂立有效的持久授權且該項授權已因授權人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的情況下的保障

(1)
如某文書是以訂明格式擬定的但無訂立一項有效的持久授權(但訂立了一項授權書),而該項授權因授權人其後患有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不論該文書是否已註冊),則以下條文適用 ——
(a)
除非根據該項授權行事的受權人在如此行事時知道 ——
(i)
該文書並無訂立一項有效的持久授權;及
(ii)
授權人已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否則他並不因該項撤銷而招致任何(對授權人或對任何其他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b)
受權人與任何其他人之間的惠及該其他人的交易屬有效,猶如該項授權當時已存在一樣,但如該其他人在進行該宗交易時知道以下事宜,則作別論 ——
(i)
該文書並無訂立一項有效的持久授權;及
(ii)
授權人已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c)
凡某購買人的權益取決於受權人與任何其他人之間的一項交易是否憑藉(b)段屬有效,如 ——
(i)
該人與該受權人之間的交易在該文書開始實施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完成;或
(ii)
該人在該宗購買完成前或在其完成後的3個月內,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謂他在進行該項交易時,並無理由對該受權人具有權限處置屬該項交易的標的之財產存疑,
則須在惠及該購買人的情況下不可推翻地推定該項交易屬有效。
(2)
以下條文為本條的施行而適用 ——
(a)
購買人 (purchaser)具有《授權書條例》(第31章)第5(6)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b)
《授權書條例》(第31章)第5(8)條適用於對任何法定聲明的提述,亦就對任何法定聲明的提述而適用。

15. 共同及各別受權人的委任

(1)
凡一份文書委任多於一名受權人,除非該等受權人是獲委任以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的,否則該文書並無訂立一項持久授權。
(2)
在符合以下條文規定下,本條例的條文適用於共同受權人 ——
(a)
在第6(a)條中提述受權人簽立文書的時間,必須解釋為提述第二名或最後受權人簽立文書的時間;
(b)
在第7(a)及13(1)(b)及(f)條中提述受權人,必須解釋為提述在該項授權下的任何受權人。
(3)
在符合以下條文規定下,本條例的條文適用於共同及各別受權人 ——
(a)
訂立該項授權的規定沒有就某一受權人獲遵守,即具有阻止該文書就他而訂立該項授權的作用,但如該等規定已就其他受權人獲遵守,則上述不遵守既不影響該文書在就該等其他受權人訂立該項授權方面的效力,亦不影響該文書訂立不屬持久授權的授權書的效力;
(b)
任何一名受權人均可將該文書註冊;
(c)
在第13(1)(f)條中提述受權人死亡,必須解釋為提述在該項授權下的最後一名餘下的受權人死亡;
(d)
就第13(1)(b)條而言 ——
(i)
在該條中提述受權人破產,必須解釋為提述在該項授權下的最後一名餘下的受權人破產;及
(ii)
任何其他受權人破產,他在破產後即不再是受權人。

16. 不得免除本條例的規定

依據任何協議或在其他情況下免除本條例的規定,均屬無效。

17. 針對受權人作出卸棄的保障

以下條文就由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作出的卸棄而適用 ——
(a)
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持久授權已註冊,由受權人作出的卸棄並不撤銷該項授權,但如法院應受權人為此而提出的申請,確認該項授權被該項卸棄所撤銷,則屬例外;
(b)
如法院信納受權人已辦理為作出由卸棄造成的授權書的撤銷而按法律需辦理的任何事情,則法院可根據(a)段確認該授權已被卸棄所撤銷;及
(c)
凡授權人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而訂立持久授權的文書未予註冊,由受權人作出的卸棄具有的效力,與卸棄按普通法就授權書而言所具有的效力相同。

18. 規例

(1)
律政司司長可就關乎訂立持久授權的格式、簽立方式及其他事宜,訂立規例。
(2)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
(a)
根據該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任何文書除非載有說明訂立持久授權的效果和接受該項授權的效果的訂明資料,否則該文書並沒有訂立一項持久授權;
(b)
凡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事宜行事,根據該款訂立的規例可指明必須採用以在該文書內列明該等事宜的格式;及
(c)
凡受權人須是參照某些權力、決定或其他事宜而獲給予權限行事的,根據該款訂立的規例可為施行(b)段,指明一份列明該等權力、決定或其他事宜的清單。
(3)
就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文書而擬備的訂明格式可規定,受權人在根據第9條申請將文書註冊之前須通知的人由授權人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格式所指明的上限。

19. 沒有通知由授權人提名的人的效果

凡根據第18(3)條訂定關於為作出通知而提名某些人士的條文,而一項持久授權的授權人作出上述提名,受權人如(不論因何原因)沒有通知任何如此獲提名的人,則不作此通知一事具有以下效果 ——
(a)
不作此通知一事並不妨礙訂立持久授權的文書的註冊;
(b)
該項持久授權不會因不作此通知一事而變成無效;及
(c)
在任何關乎該項持久授權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如認為適當,可根據不作此通知一事作出不利的推論。

20. 關乎廢除第8(3)(a)條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在自生效日期起計的一年期間內,已廢除的第8(3)(a)條繼續適用於在生效日期之前訂立並在該日期有效的持久授權書(既有授權書),猶如該條不曾被廢除一樣。
(2)
如訂立一項既有授權書的文書,在生效日期當日屬已獲註冊,則當該項註冊被取消時,已廢除的第8(3)(a)條即停止適用於該授權書。
(3)
要求將訂立一項既有授權書的文書註冊的申請,如在生效日期當日仍然待決,或是在自該日期起計的一年期間內提出的,則 ——
(a)
如該文書依據該申請獲註冊(不論是在該一年期間內或在該一年期間之後獲註冊),在該項註冊被取消時,已廢除的第8(3)(a)條即停止適用於該授權書;或
(b)
如該申請最終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拒絕、被有關申請人撤回或以其他方式最終了結(不論是在該一年期間內或在該一年期間之後被拒絕、撤回或了結),在該申請被最終拒絕、撤回或以其他方式最終了結時,已廢除的第8(3)(a)條即停止適用於該授權書。
(4)
在本條中 ——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2013年第13號)第57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被取消 (cancelled)指根據第11(4)條被取消。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