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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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旨在規範社會工作者的註冊及其專業活動的紀律管理。該條例設立了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負責社會工作者的註冊、監管及紀律處分等事宜。條例中明確了註冊的程序、資格要求及紀律處分的程序,並規定了註冊社會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這些規範旨在確保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質及服務質量,從而保護社會大眾的利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社會工作者因違反專業守則而被紀律處分,根據條例,註冊局可對其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的紀律制裁。
- 假設某人希望成為社會工作者,需根據條例申請註冊,並提供相關的學位或文憑作為資格證明。
- 假設一名註冊社會工作者因刑事定罪而需被註銷註冊,註冊局會根據條例的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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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第II部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4. 註冊局的組成
4A. 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的規定
4B. 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
4C. 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的後果
5. 任期
5A. 填補註冊局選舉產生成員的懸空職位
6. 註冊局的議事程序
7. 註冊局的職能
8. 註冊局的權力
9. 註冊局可訂立規則
10. 註冊局對工作守則的批准
11. 在紀律處分程序中使用經批准的工作守則
12. 轉授
13. 註冊局的成員的保障等
14. 無須付酬金予註冊局成員
14A. 註冊局的權力及議事程序不受成員的職位懸空影響
第III部 註冊紀錄冊及證明書
15. 註冊主任的委任及職責
16. 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17. 註冊資格
18. 申請註冊
19. 接納和拒絕註冊
20. 註冊期滿及續期
21. 註冊證明書
22. 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姓名
23. 在註冊紀錄冊內更正錯誤
24. 註冊社會工作者呈報控罪及定罪的責任
第IIIA部 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被裁定犯某些罪行的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姓名註銷
24A. 註冊局指示在註冊紀錄冊內將被裁定犯某些罪行的註冊社會工作者的姓名註銷
24B. 根據第24A(1)條發出指示的程序
24C. 註冊主任須送達註冊局的指示的通知
24D. 註冊主任須發布註冊局的指示
24E. 註冊主任須執行註冊局的指示
第IV部 紀律處分程序
25. 違紀行為
26. 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
27. 紀律委員會及註冊局就投訴等所作出的決定
28. 法律顧問
29. 獲取證據的權力及研訊的程序進行
30. 紀律制裁命令
31. 送達及執行紀律制裁命令
32. 發布紀律制裁命令
第V部 上訴
33.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第VI部 使用名銜
34. 使用名銜
第VII部 罪行及證據
35. 罪行及罰則
36. 證明書作為證據
第VIII部 雜項條文
37. 註冊局指明表格的權力
38. 費用
39. 附表1、2及3的修訂
40. 關乎《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附表1 關於註冊局、委員會以及其成員等的條文
註冊局及註冊局的成員
1.
2. 註冊局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3. 投票
4. 用註冊局印章蓋印
5. 註冊局的文件
6. 某些文件無須蓋印
7. 註冊局的程序
委員會及委員會的成員
8. 委員會的成員
9. 委員會成員須就某些合約披露其利害關係
註冊局的資源
10. 註冊局的資源
11.
12.
轉授
13. 不受第12(1)條規限的條文
附表2 為施行第17(4)(b)(i)(A)條而指明的罪行
1.
|
條次
|
說明*
|
|
16(b) |
虐待兒童 |
2.
|
條次 |
說明* |
|---|---|
|
47 |
男子亂倫 |
|
48 |
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
|
118 |
強姦 |
|
118A |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
|
118B |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 |
|
118C |
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
|
118D |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
|
118E |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
|
118F |
|
|
118G |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
|
118H |
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
|
118I |
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
|
118J |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
|
118K |
促致男子與另一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
|
118L |
獸交 |
|
119 |
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
120 |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
121 |
施用藥物以獲得便利第三者作非法的性行為 |
|
122 |
猥褻侵犯 |
|
123 |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
|
124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但犯罪者在犯罪時必須年滿18歲以上) |
|
125 |
與女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
|
126 |
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
|
127 |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
|
128 |
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使其作出非法性行為 |
|
129 |
販賣他人而目的在於賣淫 |
|
130 |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
|
131 |
導致賣淫 |
|
132 |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性交 |
|
133 |
促致女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人性交 |
|
134 |
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
|
135 |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非法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
|
136 |
導致或鼓勵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賣淫 |
|
137 |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
|
138A |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
|
139 |
經營賣淫場所 |
|
140 |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賣淫或與人非法性交 |
|
141 |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賣淫、肛交、性交或同性性行為 |
|
142 |
准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性交、賣淫或同性性行為 |
|
146 |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
|
147 |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
|
148 |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
|
153Q(1) |
與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作出違反附表2所列條文的作為有關的安排 |
|
為免生疑問,凡《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任何條文所訂罪行憑藉該條例第153P條可由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作為構成,則在本項中對該條文所訂罪行的提述包括對如此構成的罪行的提述。 |
|
3.
|
條次 |
說明* |
|---|---|
|
2 |
謀殺 |
|
5 |
串謀或唆使謀殺 |
|
7 |
誤殺 |
|
10 |
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或傷人 |
|
11 |
意圖謀殺而摧毀或破壞建築物 |
|
12 |
意圖謀殺而放火燒船或破壞船舶 |
|
13 |
意圖謀殺而企圖施用毒藥或射擊或企圖射擊、淹溺等 |
|
14 |
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 |
|
15 |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
|
17 |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
|
19 |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
|
20 |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企圖使人窒息等 |
|
21 |
為了犯可公訴的罪行而使用哥羅仿等 |
|
22 |
為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施用毒藥等 |
|
23 |
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
|
26 |
遺棄兒童以致他或她的生命受危害 |
|
27 |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
|
29 |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導致火藥爆炸等或淋潑腐蝕性液體 |
|
30 |
意圖造成身體加以嚴重損傷而在建築物等附近放置火藥 |
|
31 |
意圖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而裝置彈簧槍等 |
|
42 |
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 |
|
43 |
拐帶14歲以下兒童 |
|
44 |
為有值代價而非法移轉對於他人的管有、管養或控制 |
|
47B |
殺胎 |
|
47C |
殺嬰 |
4.
|
條次
|
說明*
|
|
26 |
拐帶兒童或少年 |
|
42 |
協助兒童或少年逃離看管或控制 |
5.
附表3 為施行第17(4)(b)(i)(B)條而指明的罪行
1.
附表4 註冊局成員誓言
附表5 關乎《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的保留及過渡條文
1. 釋義
2. 註冊局主席及副主席及註冊局處理事務
3. 尚待轉介決定的關於違紀行為的原有投訴
4. 根據《原有條例》第25(3)條獲轉介的關於違紀行為的原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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