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19章《鐵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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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鐵路條例》是香港的一部法律,主要針對政府在建造鐵路過程中所需的土地收回、地役權設定及相關權力的行使,並規定因行使這些權力而造成的損失補償。條例分為四個主要部分,包括導言、方案、獲補償權利及申索程序,以及評定和判給補償。它涵蓋了從方案的擬備到補償申索的詳細程序,確保在鐵路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各方權益能夠得到合理的保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個新鐵路線的建設需要收回某些土地,政府需根據《鐵路條例》進行土地收回程序。
- 如果某居民因鐵路建設而失去土地,他可以根據條例申請補償。
- 在鐵路建設中,若需設定地役權以便進行工程,則必須遵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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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局長的承擔及轉授
第II部 方案
4. 方案的擬備
5. 視察及測量
6. 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7. 方案的修訂
8. 更正
9. 不進行工程的決定
10. 反對
11. 方案公布後的程序
12. 重新考慮任何方案的權力
13. 鐵路的範圍
14. 局長可行使權力
15. 小規模工程
16. 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17. 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18. 收地命令
19. 收回土地的通知
20. 行政長官可命令設定地役權及權利
21. 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權利的通知
22. 封閉道路等
23. 封閉道路等命令的通知
24. 土地及建築物的視察及預防和補救工程
25. 公用事業設施服務
26. 突出物或障礙物的拆除
27. 建築圖則及工程展開的控制
28. 應申請收回土地
29. 妨礙
第III部 獲補償權利及申索程序
30. 無權強迫或禁制
31. 除根據本條例外不得追討金錢
32. 補償
33. 逾期申索
34. 申索程序
35. 申索轉介土地審裁處後的解決
第IV部 評定和判給補償
36.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37. 向承按人付款
38. 利息
39. 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40. 交出業權文件
第V部 雜項
41. 某些陳述作為證據
42. 土地及地役權的處置
42A. 工程開支未獲批准,不妨礙某些事宜
43. 某些條例不適用
44. 通知的送達
45. 豁免、廢除及過渡性條文
46.
47.
48. 《2023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的過渡條文
附表
第I部
1. 本部的一般效力
2. 適用於第II部的定義
3. 土地價值的波動
4. 騷擾補償金
5. 非法建築工程
6. 損害僅部分是由於方案造成時所作的補償
7. 不可根據第8項就廣告損失獲得補償
8. 曾就價值減損獲支付補償的土地於其後被收回時應作的補償抵銷
9. 管有承按人提出的申索
10. 根據第9項支付的補償的限制
11. 補償的分攤
12. 估值日期及權益
13. 不可作雙重補償
14. 政府可承擔工作
第II部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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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索補償的事項 |
評定補償的基準 |
可就其各自的
損失申索補 償的人 |
申索須送達
局長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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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本條例收回土地。 |
猶如該宗申索是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就根據該條例收回的土地而提出一樣。 |
假若該土地是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有權根據該條例就該土地申索補償的人。 |
由收回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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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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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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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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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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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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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騷擾補償金。 |
(b) 與(a)段同。 |
(b) 與(a)段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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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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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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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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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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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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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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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 |
(a) |
(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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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
(b)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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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c) |
(c)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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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d) |
(d)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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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為避免與為建造鐵路而進行的工程不相容而根據本條例第27(1)(c)或(d)條規定作出的修訂或施加的條件(本條例第27(7)條所述的條件除外)。 |
公平和合理地估計為申索人所受損失的款額,包括 —— (i) (ii) 而上述損失、開支、專業費用及專業開支,是純粹可歸因於遵從所規定作出的修改或所施加的條件。 |
如該等建築工程於某土地上進行,該土地的擁有人。 |
由該等建築工程完成的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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