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38章《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旨在暫時終止某些法律條文的實施,主要涉及1997年修訂的香港人權法案、職工會及僱傭相關條例。該條例的生效日期後,相關條例的修訂將不再適用,並可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臨時立法會決定終止的具體日期及延展期限。此條例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維持法律的穩定性,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公司在1997年10月30日根據《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進行了一項政策調整,該調整在本條例生效後仍然有效。
- 假設某工會在1997年10月31日之前根據《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進行了會員投票,該投票結果在本條例生效後依然被視為有效。
- 假設某僱員在1997年10月30日根據《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提出的要求,該要求在本條例生效後仍然被認可。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為某些條例及對若干條例作出的某些修訂的暫時終止實施,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2.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的暫時終止實施
(1)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須在猶如《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作出的修訂並未曾制定的情況下理解。
(2)
第(1)款須於1997年10月31日或民政事務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較早日期終止有效,而他可為終止第(1)款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不同條文而具有效力而指定不同的日期。
(3)
臨時立法會可不時藉決議將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
3.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的暫時終止實施
(1)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職工會條例》(第332章)須在猶如《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1997年第102號)作出的修訂並未曾制定的情況下理解 。
(2)
第(1)款須於1997年10月31日#或敎育統籌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較早日期終止有效,而他可為終止第(1)款就《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的不同條文而具有效力而指定不同的日期。
(3)
臨時立法會可不時藉決議將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
4.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的暫時終止實施
(1)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第530章)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暫時終止實施。
(2)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 ——
(a)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b)
《僱傭條例》(第57章);及
(c)
《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須在猶如《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第530章)作出的相應修訂並未曾制定的情況下理解。
(3)
第(1)及(2)款須於1997年10月31日#或敎育統籌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較早日期終止有效,而他可為終止第(1)或(2)款就以下條例的不同條文而具有效力而指定不同的日期 ——
(a)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第530章);
(b)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c)
《僱傭條例》(第57章);或
(d)
《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4)
臨時立法會可不時藉決議將以下的期限延展 ——
(a)
第(1)款提述的暫時終止的期限;及
(b)
第(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
5.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的暫時終止實施
(1)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僱傭條例》(第57章)須在猶如《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1997年第98號)作出的修訂並未曾制定的情況下理解。
(2)
自本條例的生效日期*起,《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須在猶如《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1997年第98號)作出的相應修訂並未曾制定的情況下理解。
(3)
第(1)及(2)款須於1997年10月31日#或敎育統籌局局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較早日期終止有效,而他可為終止第(1)或(2)款就《僱傭條例》(第57章)或《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的不同條文而具有效力而指定不同的日期。
(4)
臨時立法會可不時藉決議將第(1)或(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
6. 本條例的效力
任何根據以下條例作出的行為,在其於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是有效的範圍內維持有效,猶如本條例並未曾制定一樣 ——
(a)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1997年第107號);
(b)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1997年第102號);
(c)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第530章)#;或
(d)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1997年第98號)。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