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40章《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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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主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涵蓋國籍申請的程序、相關罪行及費用等規定。條例中明確指出,任何國籍申請必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並需遵循特定格式及支付相應費用。此外,條例也對提交虛假資料的行為設有刑事責任,違者可面臨罰款及監禁。處長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必須公正無私,且其決定不可上訴或覆核。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希望申請中國國籍,必須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書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 假設一名申請者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則可能面臨罰款及監禁的法律後果。
- 假設處長根據條例行使酌情決定權拒絕某申請,該申請者無法對此決定提出上訴。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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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2. 釋義
3. 國籍申請
4. 罪行
5. 行使酌情決定權作出的決定
6. 規例
7. 修訂附表
附表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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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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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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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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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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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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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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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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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七條提出的加入成為中國公民的申請 |
(a) |
$1,730須在申請提出時繳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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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須應要求而就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繳交以下款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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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1,365 (如申請是在2006年6月19日前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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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1,570 (如申請是在2006年6月19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2月9日前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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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1,730 (如申請是在2015年2月9日或之後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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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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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條提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
$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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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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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三條提出的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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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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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任何根據第十六條發出的證書的核證副本的申請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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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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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籍法》的目的而申報國籍發生變更的申請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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