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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542章《立法會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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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立法會條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主要規範立法會的組成、運作及議員的選舉等事宜。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的規定,確保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和議員的選舉程序。條例中包括了立法會的任期、選舉的安排、議員的資格及其辭職方式等重要條文,並對選區的設立及功能界別的組成作出詳細規定。這些規定有助於維持香港的民主制度及選舉的公正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希望參加立法會選舉,他必須符合《立法會條例》中對候選人資格的要求。
  • 若立法會因特殊情況解散,行政長官需根據條例指明換屆選舉的日期。
  • 在選舉期間,選舉主任負責確保選舉程序的公正,這是根據《立法會條例》所規定的職責。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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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以及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立法會條例》。

2. 條例的目的

本條例的目的是實施《基本法》中關於立法會的規定。

3.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President)指立法會主席;
功能界別 (functional constituency)指第20(1)條所指明的功能界別;
正式選民登記冊 (final register)指按照本條例編製和發表的 ——
(a)
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正式選民登記冊;
(b)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指《基本法》第六十六條所提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立法會秘書 (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包括任何獲委任在立法會秘書缺勤期間或在立法會秘書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人;
任期 (term of office)就立法會而言,指第4條所提述的任期;
地方選區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指按照第3部宣布為地方選區的地區;
身分證明文件 (identity document)指 ——
(a)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向某人發出的身分證;或
(b)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1)條所指的處長向某人發出的文件,而該文件證明該人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5條獲豁免,無須根據該條例登記;或
(c)
向某人發出而可獲選舉登記主任接受為該人的身分證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指明表格 (specified form)指根據第76條指明的表格;
香港永久性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of Hong Kong)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2條所界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候選人 (candidate)指獲提名供選任議員的候選人;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Candidate Eligibility Review Committee)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A條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原訟法庭 (Court)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級人員 (officer)就法人團體而言,包括該團體的董事或行政人員或任何其他關涉該團體的管理的人;
《規例》 (the regulations)指根據本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換屆選舉 (general election)指為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選出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登記 (registered)指已根據本條例登記為選民;
補選 (by-election)指並非通過換屆選舉而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議員的選舉;
費用、訟費 (costs)包括收費及支出;
團體 (body)指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亦包括商號或透過共同有關利益而互相聯結的一組人士(可包括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
團體成員 (corporate member)就第20B、20N、20O、20P、20Q、20QA、20R、20S、20U、20V、20W、20X及20Y條所指明的團體而言,指屬該指明團體的成員或會員的團體;
團體選民 (corporate elector)指屬功能界別選民的團體;
審裁官 (Revising Officer)指根據第77條委任的審裁官,並包括獲委任在審裁官缺勤期間或在審裁官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人;
選民 (elector) —— 
(a)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指按照本條例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而沒有喪失登記資格或在該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人;或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指選舉委員,而該委員沒有喪失登記成為選舉委員的資格或在該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選區或選舉界別 (constituency)指 ——
(a)
地方選區;
(b)
功能界別;或
(c)
選舉委員會界別;
選舉 (election)指在換屆選舉中選出議員的選舉或選出議員的補選;
選舉主任 (Returning Officer)指根據第78條擔任選舉主任的人,並包括獲委任在擔任選舉主任職位的人缺勤期間或在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人;
選舉呈請、選舉呈請書 (election petition)指根據第7部提出的選舉呈請或提交的選舉呈請書;
選舉事務主任 (electoral officer)包括選舉主任、助理選舉主任、選舉登記主任或任何其他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獲委任以在選舉中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或就選舉而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的人;
選舉委員 (member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具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選舉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8(1)條組成的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界別 (Election Committee constituency)指根據第21A條設立的選舉委員會界別;
選舉登記主任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指根據第75條擔任選舉登記主任的人,並包括獲委任在擔任該選舉登記主任職位的人缺勤期間或在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3條設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
獲授權代表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就團體選民而言,指獲該團體選民授權在選舉中投下該團體選民的選票的人;
臨時選民登記冊 (provisional register)指按照本條例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而編製的臨時選民登記冊;
職能 (function)包括權力及權限;
議員 (Member)指獲選為立法會議員的人。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某人與某團體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該團體的成員、會員、合夥人、僱員或(如該團體是法人團體)高級人員或(如該團體不是法人團體)人員;及
(b)
某人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i)
為該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的成員、會員、合夥人、僱員或(如該團體是法人團體)高級人員或(如該團體不是法人團體)人員,或為該團體選民的團體成員;或
(ii)
屬於指明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的某類別人士。
(c)
(2A)-(2B)
(3)
就本條例而言,於不同日期宣布的換屆選舉結果須視為在該等日期中最後的日期宣布。
(4)
在本條例文本中的附註只供備知,而並無立法效力。

3AA. 對有權在團體的大會或指明單位表決的提述

(1)
就本條例而言 ——
(a)
凡提述有權在某團體的大會上表決,即提述按該團體的章程的規定有權在該大會上表決;及
(b)
凡提述有權在某團體的指明單位表決,即提述按該團體的章程的規定有權在該單位表決。
(2)
在第(1)款中,凡提述某團體的章程,即提述 ——
(a)
在為組成任何功能界別(包括根據本條例的原有條文訂定的功能界別)而首次指明該團體的本條例的條文(包括原有條文)為任何目的而生效時有效的章程;或
(b)
其後經修訂或替代的章程,但如有關修訂或替代與以下任何事宜有關,則僅限於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者 ——
(i)
該團體的宗旨;
(ii)
取得以下身分的準則及條件 ——
(A)
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或
(B)
該團體的指明單位的成員;
(iii)
以下人士採取以下行動的資格 ——
(A)
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或
(B)
該團體的指明單位的成員在該單位表決。
(3)
就第(1)(b)款而言 ——
(a)
如有以下情況,則某團體(首述團體)亦視為有權在另一團體的指明單位表決 ——
(i)
有權在該單位表決的某自然人,以書面形式向選舉登記主任指明自己在該單位中代表首述團體;及
(ii)
該人與首述團體有密切聯繫;及
(b)
如同一名自然人根據(a)(i)段,就任何其他團體的指明單位指明多於一個團體,則當中只有最後一個如此指明的團體會視為有權在該單位表決。
(4)
為免生疑問,第(2)款不得解釋為 ——
(a)
為界定有關功能界別的組成以外的目的,對某團體修訂或替代其章程,施加限制;或
(b)
賦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下述權力:為界定有關功能界別的組成以外的目的,批准修訂或替代某團體的章程的權力。
(5)
在本條中 ——
指明單位 (specified authority)的涵義如下:如第3部第2分部訂定功能界別的組成的條文提及有權在某團體的某單位(大會除外)表決,則就該團體而言,該單位即屬指明單位;
原有條文 (former provision)指不再有效的條文;
章程 (constitution)就某團體而言,包括該團體的任何組織章程細則或規則。

3A. 惡劣天氣警告對日期的影響

(1)
在本條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
惡劣天氣警告日 (inclement weather warning day)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工作日:在該日中,在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的任何時間,有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生效;
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
(2)
如 ——
(a)
第32條規定選舉登記主任須在某日期或之前作出某作為;及
(b)
該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則該條就該作為具有的效力,猶如該條規定選舉登記主任須在該日期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或之前作出該作為一樣。

3B. 不得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作出的若干決定提起訴訟

按照《基本法》附件二,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第2部 立法會的組成及其議員

4. 立法會的任期

(1)
立法會的任期為《基本法》第四章訂明的任期。
(2)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4)
如立法會在其任期中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解散,新一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日期開始;而其後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如此指明的日期開始。
(5)
第(3)及(4)款所提述的日期必須是在選出有關任期的議員的換屆選舉結果宣布的日期後的30天之內。
(6)
立法會如沒有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提早解散,則在緊接其任期完結之後解散。

5.

6.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

(1)
行政長官必須指明舉行選出每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日期。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2)
藉公告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15天的期間內。
(3)
為使上述的換屆選舉得以舉行,行政長官可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前中止立法會會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
(4)
如立法會會期將會根據第(3)款中止,行政長官必須指明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7. 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時須指明換屆選舉的日期

(1)
在立法會按照《基本法》解散後的30天內,行政長官必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2)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立法會解散日期後的3個月內。

8. 可為不同類別的選舉指明不同日期

(1)
在符合本部的規定下,行政長官可為舉行換屆選舉選出以下每個類別的議員指明不同日期 —— 
(a)
地方選區選出的議員;
(b)
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及
(c)
選舉委員會界別選出的議員。
(2)
根據第(1)款指明的各個日期不得相距多於7天。

9. 行政長官須召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

(1)
行政長官必須於每一公曆年最少召開一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
(2)
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公布立法會的一般會期開始及結束的日期。
(3)
已在某一公曆年開始的一般會期可在下一公曆年繼續。
(4)
任何條例草案或其他立法會事項的處理,不受會期結束的影響,可於任何其後的會議恢復處理,但當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時,未完事項即告失效。

10. 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1)
行政長官必須指明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的日期及時間。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2)
該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及時間必須在立法會有關的一屆任期開始後的14天內。
(3)-(5)

11. 立法會緊急會議

(1)
於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後而於指明舉行選出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日期(如多於一日,則為首日)前的期間內,主席必須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
(2)
只就第(1)款而言,於緊接緊急會議開始前的立法會任期內擔任議員的人,須當作為立法會議員。

12. 議員任期

(1)
除第13及15條另有規定外,在換屆選舉中當選為議員的人,自該選舉後的首個立法會任期開始之時起任職,並於該任期完結時離任。
(2)
除第13及15條另有規定外,於在某屆立法會任期之中進行的補選中宣布當選為議員的人,由補選結果宣布之日起任職,並於該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離任。

13. 接受議員席位

(1)
除非當選為議員的人在憲報刊登其當選的公告的日期後的7天內,以書面通知立法會秘書不接受議員席位,否則他須視為已接受該席位。
(2)
不接受席位的通知須由有關的人簽署,否則不具效力。
(3)
不接受席位的通知於立法會秘書接獲該通知的日期生效,而給予該通知的人須視為已自該日起辭去議員席位。
(4)
如任何人按照本條給予通知,立法會秘書必須於接獲該通知後21天內在憲報刊登公告示明該人不接受議員席位。

14. 議員辭去席位的方式

(1)
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
(2)
辭職通知須由有關議員簽署,否則不具效力。
(3)
辭職通知 ——
(a)
於立法會秘書接獲該通知的日期生效;或
(b)
如指明一個較後的生效日期,則於該較後的日期生效。

15. 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

(1)
如議員有以下情況,其席位即告懸空 ——
(a)
按照第14條辭去席位或按照第13條被視為已辭去席位;或
(b)
去世;或
(c)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改變其根據第40(1)(b)(ii)條所聲明的國籍,或在其根據該條聲明的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方面有所改變;或
(d)
是主席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e)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或
(f)
違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9條作出的誓言;或
(g)
不符合(或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AA)
第(1)款(g)段適用於在有關的人當選為議員後作出的宣告、宣布或裁定(不論該項宣告、宣布或裁定是在該段開始實施的日期
*
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
(1A)
根據第(1)(d)款喪失資格的人如在其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已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則有資格再當選。
(2)
如某該議員是在第37(3)條指明的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選出的議員,則除非該議員已根據第40(1)(b)(ii)條聲明他有中國國籍或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並於其後 ——
(a)
取得中國國籍以外的國籍;或
(b)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否則第(1)(c)款不適用於該議員。
(3)
就第(1)(e)款而言,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議員作出譴責的行為不檢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議員違反根據第40(1)(b)(iii)條作出的誓言。
附註: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16. 議員有資格再當選

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他在符合第39條的規定下,有資格再當選為議員。

17. 立法會的程序不受議席空缺等影響

(1)
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不受以下情況影響 ——
(a)
立法會議席有空缺;
(b)
某人的議員職能和職務根據第73(2A)條被暫停;或
(c)
某議員的立法會職務根據當其時有效的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被暫停。
(2)
立法會程序的有效性不受以下情況影響 ——
(a)
立法會議席有空缺;
(b)
某人的議員職能和職務根據第73(2A)條被暫停;
(ba)
某議員的立法會職務根據《議事規則》被暫停;或
(c)
議員選舉有欠妥之處或某人擔任議員的資格有欠妥之處。
(3)
就本條而言,立法會議席空缺包括立法會在換屆選舉後首次開會時的議席空缺。

第3部 選區或選舉界別的設立

第1分部地方選區

18. 地方選區的設立

(1)
為在選舉中選出地方選區的議員而劃定的地方選區的數目為10個選區。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 ——
(a)
宣布香港的地區為地方選區;及
(b)
為該等選區命名。
(3)
在根據本條作出命令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必須顧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為該命令所關乎的換屆選舉的目的,而在其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18條提交的該委員會的最後報告中作出的建議。
(3A)
就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言 ——
(a)
組成地方選區的香港的地區,以及該等選區的名稱,於附表6中指明;及
(b)
不須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
(4)
如本條所指的命令或附表6提述界定地方選區的範圍的地圖,選舉登記主任必須確保最少有一份該地圖備存於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供公眾人士在該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查閱。
(5)
欲查閱該地圖的公眾人士無須繳費。
(6)
經選舉登記主任核證為界定地方選區的範圍的地圖的真確副本,是該選區的範圍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19. 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1)
在換屆選舉中,所有地方選區須選出總共20名議員。
(2)
每個地方選區須選出2名議員。
第2分部功能界別

20. 功能界別的設立

(1)
為在選舉中選出功能界別的議員而設立以下功能界別 ——  
(a)
鄉議局功能界別;
(b)
漁農界功能界別;
(c)
保險界功能界別;
(d)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e)
教育界功能界別;
(f)
法律界功能界別;
(g)
會計界功能界別;
(h)-(i)
(ia)
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
(j)
工程界功能界別;
(k)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
(l)
勞工界功能界別;
(m)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n)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o)
旅遊界功能界別;
(p)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
(q)
商界(第二)功能界別;
(qa)
商界(第三)功能界別;
(r)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
(s)
工業界(第二)功能界別;
(t)
金融界功能界別;
(u)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v)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w)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x)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y)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z)
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
(za)
飲食界功能界別;
(zb)-(zc)
(zd)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
(2)
上述功能界別按第20A至20ZD條的規定組成。

20A. 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

鄉議局功能界別由鄉議局主席及副主席以及該局議員大會的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

20B. 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漁農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以下各個團體的團體成員 ——
(i)
新界蔬菜產銷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ii)
港九新界養豬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iii)
香港漁民聯會;
(iv)
香港水產養殖業總會;
(v)
筲箕灣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
(vi)
新界大埔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vii)
西貢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
(viii)
南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
(ix)
香港漁民團體聯會;
(x)
香港農業聯合會;及
(b)
名列附表1的團體。

20C. 保險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保險界功能界別由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或當作獲授權的保險人組成。

20D.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由名列附表1A的團體組成。

20E. 教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教育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在以下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的全職學術人員及同等職級的行政人員 ——
(i)
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
(ii)
《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所界定的註冊學院;
(iii)
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設立的科技學院;
(iv)
香港演藝學院;
(v)
香港都會大學;及
(aa)
符合以下說明的機構中從事教學或研究的全職學術人員及同等職級的行政人員 ——
(i)
提供頒授資格的專上教育,而該等資格屬已記入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 第592章)設立的資歷名冊者;及
(ii)
由以下機構設立 ——
(A)
任何經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獲撥款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
(B)
香港演藝學院;或
(C)
香港都會大學;及
(b)
以下人士 ——
(i)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委員;
(ii)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
(iii)
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委員;
(iv)
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成員;
(v)
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委員;
(vi)
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成員;
(vii)
香港都會大學校董會成員;
(viii)
職業訓練局成員;
(ix)
香港教育大學校董會成員;
(x)
香港浸會大學校董會成員;
(xi)
嶺南大學校董會成員;
(xii)-(xxi)
(xxii)
《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所界定的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及
(c)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檢定教員;及
(d)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全職准用教員;及
(e)
完全由政府維持和管理的學校的教員及校長;及
(f)
主要或唯一職業是在以下機構全職任教的人 ——
(i)
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設立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
(ii)
根據被廢除的《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317章)設立並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得以維持的工業訓練中心;
(iia)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587章)設立的業界訓練中心;
(iii)
根據《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設立的工業訓練中心;
(iv)
匡智會——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v)
根據《香港明愛法團條例》(第1092章)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明愛的明愛樂務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及
(g)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的註冊校董。

20F. 法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法律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有權在香港律師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b)
有權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員;及
(d)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3條獲委任的人;及
(e)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75(3)條或《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第412章)第3(3)條被當作就《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而言的律政人員的人;及
(f)
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而該助理是全職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

20G. 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會計界功能界別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的會計師組成。

20H.

20I.

20IA. 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或當作已註冊的醫生;及
(b)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牙醫,或根據該條例當作註冊牙醫的人;及
(c)
根據《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註冊的脊醫;及
(d)
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註冊或登記或當作已註冊或登記的護士;及
(e)
根據《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註冊或當作已註冊的助產士;及
(f)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及
(g)
根據《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A)註冊的醫務化驗師;及
(h)
根據《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H)註冊的放射技師;及
(i)
根據《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J)註冊的物理治療師;及
(j)
根據《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B)註冊的職業治療師;及
(k)
根據《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註冊的視光師;及
(l)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及
(m)
任職政府或在香港受僱於以下機構的聽力學家、聽力學技術員、足病診療師、牙科手術助理員、牙科技術員、牙科技師、牙科治療師、營養師、配藥員、製模實驗室技術員、視覺矯正師、臨床心理學家、教育心理學家、義肢矯形師、言語治療師及科學主任(醫務) ——
(i)
《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所指的公營醫院;
(ii)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醫院,而每間醫院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
(iii)
由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或管理的診所;
(iv)
獲政府補助的服務機構;及
(n)
屬以下任何團體的成員或會員並有權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中醫 ——
(i)
香港中醫學會有限公司;
(ii)
國際中醫中藥總會有限公司;
(iii)
新華中醫中藥促進會有限公司;
(iv)
中國醫藥學會有限公司;
(v)
香港中醫骨傷學會有限公司;
(vi)
香港中華中醫學會;
(vii)
香港針灸醫師學會;
(viii)
香港中醫師公會有限公司;
(ix)
港九中醫師公會有限公司;
(x)
僑港中醫師公會有限公司;及
(o)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的註冊中醫。

20J. 工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程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註冊的專業工程師;及
(b)
有權在香港工程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K.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  
(a)
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註冊的建築師;及
(b)
有權在香港建築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516章)註冊的園境師;及
(d)
有權在香港園境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e)
根據《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註冊的專業測量師;及
(f)
有權在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g)
根據《規劃師註冊條例》(第418章)註冊的專業規劃師;及
(h)
有權在香港規劃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L. 勞工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勞工界功能界別由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且其所有有表決權的會員均屬僱員的職工會組成。

20M.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由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的社會工作者組成。

20N.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有權在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及
(b)
有權在香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及
(c)
有權在香港機電工程商協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

20O. 旅遊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旅遊界功能界別由下述團體組成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團體 ——
(i)
屬《旅遊業條例》(第634章)第2(1)條所界定的持牌旅行代理商;及
(ii)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說明 ——
(A)
有權在香港旅遊業議會的理事會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
(B)
有權在香港中國旅遊協會有限公司的理事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C)
有權在國際華商觀光協會有限公司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D)
有權在香港華商旅遊協會有限公司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E)
有權在香港外遊旅行團代理商協會有限公司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F)
有權在香港旅行社協會有限公司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G)
有權在港台旅行社同業商會的理事會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
(H)
有權在香港日本人旅客手配業社協會有限公司的執行理事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
(I)
有權在國際航空協會審訂旅行社商會有限公司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及
(b)
符合下述說明的團體:有權在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的執行委員會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及
(c)
有權在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的團體。

20P.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的組成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總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Q. 商界(第二)功能界別的組成

商界(第二)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中華總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QA. 商界(第三)功能界別的組成

商界(第三)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中國企業協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R.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工業總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S. 工業界(第二)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業界(第二)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T. 金融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金融界功能界別由下述團體組成 ——
(a)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銀行;及
(b)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銀行;及
(c)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

20U.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1)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在不抵觸第(2)款的情況下,認可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
(b)
(c)
有權在金銀業貿易場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
(2)
即使其他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另有規定 ——
(a)
憑藉本款,認可交易所規章可規定規章中指明的某類別交易所參與者,就本條例而言,不是交易所參與者;
(b)
凡 ——
(i)
在本款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對認可交易所規章所作的任何修訂或替代,使任何人成為或停止作為交易所參與者(如有的話);而
(ii)
該修訂或替代(視屬何情況而定)未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
該修訂或替代就本條例而言屬無效。
(3)
在第(2)款中 ——
交易所參與者 (exchange participant)的涵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規章 (rules)就任何認可交易所而言,指規管其運作、或其經營及管理的規章,或規管其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的規章,不論該等規章的名稱為何及載於何處;
認可交易所 (recognized exchange company)的涵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V.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團體成員;及
(b)
香港體育學院有限公司;及
(c)
有權在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公司的團體成員;及
(d)
名列附表1B的團體。

20W.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組成。

20X.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有權在香港紡織業聯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成員((b)(i)至(xii)段所提述的團體成員除外);及
(b)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團體成員 ——
(i)
香港棉織業同業公會;
(ii)
香港製衣業總商會;
(iii)
香港華商織造總會;
(iv)
(v)
香港棉紡業同業公會;
(vi)
香港製衣廠同業公會有限公司;
(vii)
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有限公司;
(viii)
香港羊毛化纖針織業廠商會有限公司;
(ix)
香港漂染印整理業總會有限公司;
(x)
香港布廠商會;
(xi)
(xii)
香港紡織商會有限公司。
(c)-(e)

20Y.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由有權在名列附表1C的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團體成員組成。

20Z. 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由名列附表1D的團體組成。

20ZA. 飲食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飲食界功能界別由符合以下說明的團體組成:屬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發出的食物業牌照的持有人,而該團體 ——
(a)
有權在香港餐務管理協會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表決;
(b)
有權在現代管理(飲食)專業協會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表決;或
(c)
有權在香港飲食業聯合總會有限公司的董事局表決。

20ZB.

20ZC.

20ZD.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及
(b)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及
(c)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特邀代表;及
(d)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執委;及
(e)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及
(f)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委員;及
(g)
中華海外聯誼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理事。

21. 功能界別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須為 ——
(a)
每個功能界別(勞工界功能界別除外)選出的議員的人數為1名;及
(b)
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的人數為3名。
(c)
第3分部選舉委員會界別

21A. 選舉委員會界別的設立

(1)
為在選舉中選出選舉委員會界別的議員,現設立選舉委員會界別。
(2)
選舉委員會界別由所有選舉委員組成。

21B. 選舉委員會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在換屆選舉中,須為選舉委員會界別選出40名議員。

第IV部

22.

23.

第5部 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

24.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1)
在符合本部的規定下,符合以下情況的人方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 ——
(a)
已在當時已有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或
(b)
按照本部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有權如此登記。
(2)
凡選舉登記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納,在現有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的人 ——
(a)
在如此登記之後不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的;或
(b)
不再居於該登記冊內在該人的姓名相對之處所記錄的住址,而選舉登記主任並不知道該人在香港的新的主要住址(如有的話),
則該人無權憑藉在現有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而在任何其後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
(3)
任何人如 ——
(a)
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及
(b)
在監獄外沒有位於香港的家居,
則第(2)(b)款不適用於該人。

25. 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1)
在符合本部的規定下,以下人士方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 ——
(a)
在 ——
(i)
第20A條中為鄉議局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i)
第20B條中為漁農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ii)
第20C條中為保險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v)
第20D條中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
第20E條中為教育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
第20F條中為法律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i)
第20G條中為會計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ii)-(ix)
(ixa)
第20IA條中為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
第20J條中為工程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
第20K條中為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i)
第20L條中為勞工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ii)
第20M條中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v)
第20N條中為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
第20O條中為旅遊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
第20P條中為商界(第一)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i)
第20Q條中為商界(第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ia)
第20QA條中為商界(第三)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ii)
第20R條中為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x)
第20S條中為工業界(第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
第20T條中為金融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
第20U條中為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i)
第20V條中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ii)
第20W條中為進出口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v)
第20X條中為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
第20Y條中為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
第20Z條中為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i)
第20ZA條中為飲食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ii)-(xxix)
(xxx)
第20ZD條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及
(b)
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的自然人 ——
(i)
已根據本部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
(ii)
有資格根據本部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提出如此登記的申請。
(2)
任何如非因本款本有資格在多於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人只可在該等功能界別中該人所自行選擇的一個功能界別登記。
(2A)
(3)
儘管第(2)款另有規定 ——
(a)-(b)
(ca)
(c)
有資格登記為鄉議局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如非因本段本有資格登記為該人所自行選擇的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則該人只可在鄉議局功能界別中登記,而不可在該另一功能界別中登記;
(cb)
在不抵觸(c)段的規定下,有資格登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如非因本段本有資格登記為該人所自行選擇的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則該人只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功能界別中登記,而不可在該另一功能界別中登記;及
(d)
在不抵觸(c)及(cb)段的規定下,有資格登記為漁農界功能界別、保險界功能界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金融界功能界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或飲食界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如非因本段本有資格登記為該人所自行選擇的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則該人只可在漁農界功能界別、保險界功能界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金融界功能界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或飲食界功能界別中登記,而不可在該另一功能界別中登記。
(4)
如第20C、20L、20T、20U(1)(a)或20ZA條所指明的團體,在緊接其提出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中的團體選民的申請前的3年內作為有關團體持續運作,該團體方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中的團體選民。
(5)
如第20B(a)、20N、20O、20P、20Q、20QA、20R、20S、20U(1)(c)、20V(a)或(c)、20W、20X(a)或(b)或20Y條所指明的團體的團體成員在緊接其提出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中的團體選民的申請前的3年內一直是該團體的團體成員並持續運作,該團體成員方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中的團體選民。
(6)
(7)
在計算第(4)或(5)款適用的團體持續運作的期間時 ——
(a)
該期間是否在《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2021年第14號)於憲報刊登當日
*
之前開始無關重要;
(b)
該團體在成為指明作為組成有關功能界別的團體(組成團體)之前持續運作的期間,不得予以考慮;及
(c)
如第(4)或(5)款所述的有關條文,提述有權表決 ——
(i)
該團體無須屬如此有權表決,以獲視為成為組成團體;及
(ii)
該團體是否在該期間內一直屬如此有權表決無關重要。
(8)
就為2021年編製的功能界別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登記冊而言,第(4)或(5)款(視屬何情況而定)適用於在為2020年發表的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登記的團體,猶如在該款中對“其提出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中的團體選民的申請”的提述,是對“2021年7月5日”的提述一樣。

26. 團體選民須有獲授權代表

(1)
團體選民須委任一名合資格的人作為其獲授權代表以在選舉中投下該團體選民的選票。
(2)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作為某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 ——
(a)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或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已申請如此登記;及
(b)
與該團體選民有密切聯繫;及
(c)
並無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亦無申請如此登記;及
(d)
並無根據第31或53條喪失登記或投票的資格。
(3)
任何人如屬某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則無資格被委任為另一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
(4)
任何人除非經選舉登記主任登記為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否則不能以該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的身分行事。
(5)
團體選民可不時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情況下,以該等規例所訂明的方式更換其獲授權代表。上述更換必須經選舉登記主任登記方可生效。
(6)
為第(1)或(5)款的目的提出的申請可由有關的團體選民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上述申請必須以書面並用指明表格提出。
(7)
選舉登記主任只可以申請書所指明的獲授權代表沒有作為獲授權代表的資格或已喪失該資格為理由,拒絕根據第(6)款提出的申請。
(8)
根據第(1)或(5)款委任或更換某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的決定,只可由該團體選民的管治單位(不論其名稱為何)作出。

27. 選民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任何自然人必須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方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

28. 選民須在香港居住

(1)
如某自然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則該人在提出該申請時,必須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以下事項,方有資格如此登記 ——
(a)
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b)
在該人的登記申請中呈報的住址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
(1A)
如 ——
(a)
任何正因服刑而受監禁的人提出申請,要求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中的選民;及
(b)
在申請時,該人在監獄外沒有位於香港的家居,
則就第(1)款而言,第(1B)款所界定的訂明地址,須當作該人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
(1B)
在第(1A)款中,訂明地址 (prescribed address) ——
(a)
指該人曾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在香港的最後居住地方;或
(b)
(如無法確立而使選舉登記主任信納某地址為該人曾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在香港的最後居住地方)指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4(1)(b)或18(1)條提供及根據該規例最後記錄的該人的居住地址。
(2)
選舉登記主任如有合理理由而信納有以下情況,可從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將任何選民的姓名略去 ——
(a)
該選民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或
(b)
最後向該主任呈報的住址,不再是該選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2A)
如 ——
(a)
任何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及
(b)
該選民不再在監獄外有位於香港的家居,
則就第(2)款而言,該選民最後向選舉登記主任呈報的住址,須當作為繼續是該選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3)
在本條中,提述某人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即提述該人所居住的並屬該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在香港的居住地方。

29. 選民須年滿18歲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自然人沒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 ——
(a)
該人年滿18歲;或
(b)
該人的18歲生辰是在該人申請登記後的首個9月25日或之前。
(2)
儘管有第(1)(b)款的規定,如某人的18歲生辰是在2021年9月25日或之前但在2021年7月25日之後,則該人在年滿18歲之前,沒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

30. 申請登記為選民的人須持有身分證明文件

(1)
自然人除非在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時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 ——
(a)
他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或
(b)
他已 ——
(i)
申請新的身分證明文件;或
(ii)
要求更改該身分證明文件或發出新的身分證明文件,
以取代在此之前發給他的身分證明文件,
並將該份文件的識別號碼(如有的話)通知選舉登記主任,否則沒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
(2)
即使某人若非有本條規定則本會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本條仍具效力。

31. 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的情況

(1)
任何自然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
(a)-(c)
(d)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e)
是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2)
第(1)款適用於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適用方式一如其適用於屬自然人的選民。
(3)
根據《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權或豁免的領館,喪失登記為團體選民的資格。
(4)
《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第2條適用的組織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第2條界定的國際組織,喪失登記為團體選民的資格。
(5)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論是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的部門或機關的團體,沒有資格登記為團體選民。
(6)
就第(5)款而言,團體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視為某地方的政府的部門或機關 ——
(a)
該團體的管理層由該政府委任,並向該政府負責;
(b)
該團體的主要職能是增進該地方的利益;及
(c)
該團體是非牟利的。

32. 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

(1)
選舉登記主任須 ——
(a)
在每年的8月1日或之前,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編製和發表 ——
(i)
地方選區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
(ii)
功能界別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及
(b)
在每年的9月25日或之前,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編製和發表 ——
(i)
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及
(ii)
功能界別的正式選民登記冊。
(1A)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 ——
(a)
根據第(1)(a)(i)或(ii)款須在2021年編製和發表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可在2021年9月26日或之前編製和發表;及
(b)
根據第(1)(b)(i)或(ii)款須在2021年編製和發表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可在2021年10月29日或之前編製和發表。
(2)
(3)
選舉登記主任可修訂臨時選民登記冊或正式選民登記冊,以更正任何文書上或印刷上的錯誤,或選民登記冊所記錄的人的任何不正確姓名或名稱、地址或其他個人詳情。
(4)
選舉登記主任在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時 ——
(a)
必須剔除符合以下說明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 ——
(i)
選舉登記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納,該人不再有資格名列該登記冊;或
(ii)
選舉登記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納,該人不欲繼續在該登記冊內登記;
(b)
必須將該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載入取消登記名單;及
(c)
必須在該登記冊上,加入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為施行本段而訂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由選舉登記主任接獲其申請登記,並有資格名列該登記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
(5)
選舉登記主任在遵從第(4)款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刊登公告,示明以下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已載入取消登記名單 ——  
(a)
不再有資格名列該登記冊的人;及
(b)
不欲繼續在該登記冊內登記的人。
(5AA)
儘管有第(4)及(5)款的規定,選舉登記主任在為2021年編製功能界別的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就於2020年發表的功能界別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登記為以下功能界別的選民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無須遵從該等款的規定 ——
(a)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b)
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及
(c)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5A)
有關公告 ——
(a)
必須指明可於何時及何地查閱上述取消登記名單的文本;及
(b)
必須在以下刊物刊登 ——
(i)
憲報;及
(ii)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其他刊物(如有的話)。
(6)
選舉登記主任必須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為施行本款而訂明的期間 ——
(a)
在其辦事處備存有關的取消登記名單的文本;及
(b)
在該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供免費查閱該文本。

33. 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生效時間

(1)
正式選民登記冊在發表當日生效並繼續有效,直至下一份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為止。
(2)

34. 針對選舉登記主任的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的權利

(1)
對選舉登記主任為施行本條例而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的人,可針對該決定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2)
審裁官就上訴作出的裁定是最終裁定。
(2A)
審裁官可不經聆訊,而只根據書面陳詞,裁定上訴。
(2B)
如就上訴舉行聆訊,則第(3)及(4)款適用。
(3)
選舉登記主任或助理選舉登記主任須在上訴聆訊中以答辯人身分出席。
(4)
在上訴的聆訊中,上訴人或任何其他與上訴有關的人有權親自出席,而上訴人不論是否親自出席,均有權由一名法律執業者或任何其他人代表。

第6部 選舉的進行

35. 立法會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1)
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2)

36. 舉行補選以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

(1)
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以下情況而不得在其他情況下,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
(a)
在立法會秘書根據第35條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
(b)
(c)
在選舉主任根據第46(2)條宣布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因以下原因而未能完成時:無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參加選舉或獲有效提名參加選舉的人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ca)
(cb)
在選舉主任根據第46A(3)條宣布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因以下原因而未能完成時 ——  
(i)
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或
(ii)
由於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以致在選舉中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d)
在不抵觸第70A及72(1A)條的條文下,在原訟法庭根據第67條裁定當選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
(e)
如有人針對(d)段提述的裁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i)
在終審法院根據第70B條裁定當選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或
(ii)
在上訴程序在其他情況下終止時。
(2)
然而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的補選 ——
(a)
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及
(b)
不得在行政長官已按照《基本法》在憲報刊登解散立法會的命令的情況下舉行。

37.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1)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在地方選區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  
(a)
年滿21歲;及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及
(c)
並未有憑藉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及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2)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在某功能界別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
(a)
年滿21歲;及
(b)
(i)
已登記為並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或
(ii)
令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信納他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及
(c)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及
(d)
並未有憑藉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及
(e)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f)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但第(3)款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除外。
(g)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如下 ——
(a)
法律界功能界別;
(b)
會計界功能界別;
(c)
工程界功能界別;
(d)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
(e)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f)
旅遊界功能界別;
(g)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
(h)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
(i)
金融界功能界別;
(j)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k)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l)
保險界功能界別。
(3A)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
(a)
年滿21歲;及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及
(c)
並未有憑藉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及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4)
議員並無資格在補選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38.

39.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

(1)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
(a)
是 ——
(i)
司法人員;或
(ii)
訂明的公職人員;或
(iii)
立法會的人員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或
(b)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 ——
(i)
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
(ii)
亦未獲赦免;或
(c)
已被裁定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
(d)
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
(e)
在不局限(b)段的原則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選舉於或將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後的5年內舉行 ——
(i)
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或
(i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v)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條所訂明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或
(f)
因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 ——
(i)
無資格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或
(ii)
喪失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或
(g)
是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或
(h)
是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立法機關、議院或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協商機構除外)的成員;或
(i)
是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或於過去5年內在沒有向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獲解除破產或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的人。
(1A)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亦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
(a)
該人因拒絕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據法律離任,或喪失就任的資格,而選舉於或將於該人離任或喪失資格的日期後的5年內舉行;或
(b)
該人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為 ——
(i)
違反指明誓言;或
(ii)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而選舉於或將於作出該項宣告、宣布或裁定的日期後的5年內舉行。
(2)
任何人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但如在其後根據該條例被裁斷為已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則根據本款喪失資格的人有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2A)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亦喪失在任何補選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a)
該人 ——
(i)
根據第14條辭去議員席位,而其辭職在截至該補選當日為止的6個月期間內生效;或
(ii)
在截至該補選當日為止的6個月期間內,根據第13(3)條被視為已辭去議員席位;及
(b)
在有關辭職通知或不接受席位的通知生效後,並無換屆選舉舉行。
(3)
任何人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喪失當選為議員的資格,但如在其後根據該條例被裁斷為已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則根據本款喪失資格的人有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4)
任何人如在提名期結束後已不再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則該人即喪失當選為該功能界別的議員的資格。
(5)
在本條中 ——
司法人員 (judicial officer)指擔任《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第2條所界定的司法職位的人;
指明誓言 (specified oath)指根據法律作出的以下誓言:宣誓者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訂明的公職人員 (prescribed public officer)指 ——
(a)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
(b)
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
(c)
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
(d)
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e)
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或
(ea)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eb)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
(f)
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而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1)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 ——  
(a)
該人已以或已由他人代其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方式,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按金;及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ii)
一項關於該人的國籍以及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聲明;及
(iii)
一項由該人作出的採用承諾形式的誓言,表明他如獲選則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  
(A)
成為 ——
(I)
第39(5)條所指的訂明的公職人員;或
(II)
立法會的人員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
(B)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
(C)
被裁定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D)
被裁定犯以下罪行 ——
(I)
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
(III)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附表4A第7條所訂明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
(E)
由於本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的實施而喪失在選舉中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F)
成為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
(G)
成為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立法機關、議院或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協商機構除外)的成員;
(H)
成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或
(I)
(如是某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
(2)
該人必須簽署該等聲明。
(3)
按金須為《規例》為施行本條而訂明的款額。

41. 不得就多於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獲得提名

任何人在已獲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候選人之時,該人沒有資格同時獲提名為另一選區或選舉界別的候選人。

42. 候選人提名的撤回

(1)
某項選舉中的候選人可在該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但不得在其他情況下),撤回其在該項選舉中的提名。
(2)
某項選舉中的候選人的提名的撤回須以書面作出並由該候選人簽署,且須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為施行本條而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否則不具效力。

42A.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1)
在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的提名表格按照該等規例呈交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基本法》附件二及該等規例決定該表格所關乎的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2)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刊登公告,述明哪些人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42B.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於選舉日期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1)
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2A(1)條作出決定指某候選人是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之後,如選舉主任在選舉日期之前接獲證明並信納該候選人已去世,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發出關於該候選人已去世的通知。
(2)
如有公告根據第42A(2)條刊登,選舉主任亦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
(a)
公開宣布該候選人已去世;及
(b)
進一步宣布哪名候選人或哪些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參加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
(3)
如選舉主任已根據第46(1)條公開宣布有關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則第(1)及(2)款不適用。
(4)
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2A(1)條作出決定指某候選人是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之後,如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選舉日期之前接獲證明並信納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則 ——
(a)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須按照《基本法》附件二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更改該項決定,示明該候選人並非獲有效提名;及
(b)
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如此更改該項決定後,選舉主任須按照該等規例發出關於更改該項決定的通知。
(5)
如有公告根據第42A(2)條刊登,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亦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
(a)
公開宣布該項決定已被更改;及
(b)
進一步宣布哪名候選人或哪些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參加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
(6)
如選舉主任已根據第46(1)條公開宣布有關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則第(4)及(5)款不適用。

42C.

43. 候選人有權免付郵資而向選民寄出信件

(1)
就地方選區獲有效提名的每名候選人,可免付郵資而向該選區的每名選民寄出(或由他人代為如此寄出)一封信件。
(2)
就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每名候選人,可免付郵資而向該功能界別的每名選民寄出(或由他人代為如此寄出)一封信件。
(3)
(3A)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獲有效提名的每名候選人,可免付郵資而向每名選舉委員寄出(或由他人代為如此寄出)一封信件。
(4)
該封信件必須是關乎有關的選舉,並必須符合《規例》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規定及限制(如有的話)。
(4A)
在地方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根據第(1)款寄出的信件,或由他人代其如此寄出的信件,可載有亦在該地方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其他候選人的資料。
(4B)
在勞工界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根據第(2)款寄出的信件,或由他人代其如此寄出的信件,可載有亦在該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其他候選人的資料。
(4C)
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根據第(3A)款寄出的信件,或由他人代其如此寄出的信件,可載有亦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其他候選人的資料。
(4D)
載有第(4A)、(4B)或(4C)款所指的任何候選人的資料的信件,就第(1)、(2)及(3A)款而言,不得視為由該候選人寄出或由他人代其寄出的信件。
(5)
郵政署署長為使各候選人能夠行使本條所訂的權利而承擔的費用,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付。

44. 換屆選舉押後的情況

(1)
如在換屆選舉舉行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選舉相當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選舉押後。
(2)
如在就換屆選舉進行投票或點票期間,行政長官認為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或正受上述騷亂、公開暴力或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投票或點票押後。
(3)
有關的選舉主任在獲通知根據本條作出的指示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執行該項指示。
(4)
如行政長官根據本條指示將換屆選舉或換屆選舉的投票或點票押後,行政長官必須指明一個日期舉行選舉、投票或點票,以代替已押後的選舉、投票或點票。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該日期不得遲於在若非有該項指示則該項選舉、投票或點票本會進行的日期後的14天。

45.

46. 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1)
如在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中,在候選人提名期結束後,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數目不多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席數目,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公開宣布該名或該等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
(2)
如在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中,在候選人提名期結束後,沒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或獲有效提名的人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席數目,則選舉主任必須藉憲報公告,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在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少於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視屬何情況而定)。

46A.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結果宣布之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

(1)
如在選舉當日但在宣布選舉結果前 ——
(a)
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的候選人已去世;或
(b)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接獲證明並信納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的候選人喪失當選資格,
則第(2)及(3)款適用。
(2)
在第(1)(a)或(b)款所述的情況下 ——
(a)
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程序不得在該階段終止;
(b)
如該項選舉的投票仍未開始或正在進行,則須開始進行或繼續進行投票,猶如該候選人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一事並無發生一樣;及
(c)
如就該項選舉進行的點票仍未開始或正在進行,則須開始進行或繼續進行點票,猶如該候選人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一事並無發生一樣。
(3)
如在點票結束後,發覺第(1)款所提述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勝出,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
(a)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b)
(如在有關的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有另外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有關的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4)

47. 選舉進行方式

(1)
在每項有競逐的選區或選舉界別選出議員的選舉中 ——  
(a)
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民須進行投票;及
(b)
投票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
投票須按照《規例》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進行。
(3)
就某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的選舉主任負責按照本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監督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

48.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1)
已登記為某地方選區或某功能界別的選民的人方有權在該選區或該界別的選舉中投票。
(2)-(3)
(3A)-(3C)
(3D)
選舉委員方有權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中投票。
(4)
除非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已登記為某選區或某選舉界別的選民的人在該選區或該選舉界別選出議員的選舉中,只有權投一次票。
(5)
任何已登記為某地方選區或某功能界別的選民的人,不得僅因其本不應名列為該選區或該界別製備的正式選民登記冊,而無權在該選區或該界別的選舉中投票。
(6)
(7)
第(5)款並不 ——  
(a)
阻止原訟法庭根據第67條作出裁定;
(aa)
阻止終審法院根據第70B條作出裁定;或
(b)
影響該人被控和被裁定犯與上述選舉的投票有關的罪行的法律責任。
(8)
團體選民在選舉中只可透過其獲授權代表投票。
(9)
儘管第32及33條另有規定,只有名列在根據第32條就2011年發表的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選民,方有權在有關發表日期至2012年5月31日之間舉行的、在任何功能界別選出議員的補選中投票。

49. 地方選區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1)
在選出地方選區的議員的選舉中進行的投票及點票,須按照簡單或相對多數選舉制(亦稱為“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根據該制度,選民可投票選取1名候選人。
(2)
在換屆選舉中,當選為某地方選區的議員為得票最多的2名候選人。
(3)
第(2)款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為填補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的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4)
如在某地方選區的選舉點票結束後,該地方選區尚須選出1名或2名議員,而在剩餘的候選人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所得的票數相同,則 ——
(a)
為選出尚須選出的議員,選舉主任須以抽籤的方式決定選舉結果;及
(b)
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5)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地方選區的選舉結果決定後,選舉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開宣布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當選。
(6)
如在宣布某地方選區的選舉結果前 ——
(a)
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勝選人)已去世;或
(b)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接獲證明並信納勝選人喪失當選資格,
則第(7)款適用。
(7)
在第(6)(a)或(b)款所述的情況下,選舉主任 ——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須根據第46A(3)條 ——
(i)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ii)
(如在有關地方選區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地方選區有另外一名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該地方選區的選舉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地方選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50.

51. 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1)
(2)
在選出功能界別的議員的選舉中進行的投票及點票,須按照簡單或相對多數選舉制(亦稱為“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根據該制度,選民可投票選取的候選人數目,須少於或相等於議席空缺的數目。
(3)
如有關選舉屬一個單議席功能界別而有多於1名候選人競逐,則取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議員。
(4)
如有關選舉屬一個三議席功能界別而有多於3名候選人競逐,則得票最多的3名候選人當選為議員。
(5)
第(4)款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一項須選出少於3名議員的三議席功能界別的補選。
(6)
如在某功能界別的選舉點票結束後,該功能界別尚須選出不少於一名議員而多於一名候選人同得最多票數,則選舉主任必須以抽籤的方式決定選舉結果。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7)
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在功能界別選舉結果決定後,選舉主任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開宣布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當選。
(8)
如在宣布某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前 ——
(a)
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勝選人)已去世;或
(b)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接獲證明並信納勝選人喪失當選資格,
則第(9)款適用。
(9)
在第(8)(a)或(b)款所述的情況下,選舉主任 ——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須根據第46A(3)條 ——
(i)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ii)
(如在有關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功能界別有另外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該功能界別的選舉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功能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52.

52A. 選舉委員會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1)
在選出選舉委員會界別的議員的選舉中進行的投票及點票,須按照簡單或相對多數選舉制(亦稱為“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根據該制度,選民可投票選取的候選人數目,與議席空缺的數目一樣。
(2)
在換屆選舉中,選舉委員有權投票選取40名獲有效提名參加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的候選人。
(3)
在為填補選舉委員會界別所須選出的議員的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中,選舉委員有權投票選取的候選人數目,與該補選須選出的議員數目一樣。
(4)
在換屆選舉或補選中,選舉委員所投的票在以下情況下方為有效:該委員投票選取的候選人數目,與第(2)或(3)款中指明該委員在該選舉中有權投票選取的候選人數目一樣。
(5)
在換屆選舉中,當選為選舉委員會界別的議員為得票最多的40名候選人。
(6)
第(5)款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為填補選舉委員會界別所須選出的議員的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7)
如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點票結束後,該界別尚須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議員,而在剩餘的候選人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所得的票數相同,則 ——
(a)
為選出尚須選出的議員,選舉主任須以抽籤的方式決定選舉結果;及
(b)
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8)
除第(10)款另有規定外,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結果決定後,選舉主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公開宣布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當選。
(9)
如在宣布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結果前 ——
(a)
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勝選人)已去世;或
(b)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接獲證明並信納勝選人喪失當選資格,
則第(10)款適用。
(10)
在第(9)(a)或(b)款所述的情況下,選舉主任 ——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須根據第46A(3)條 ——
(i)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ii)
(如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界別有另外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53. 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

(1)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的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該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
(a)
就地方選區而言,該人已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地方選區的選民;或
(b)
就功能界別而言,該人已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
(2)-(3)
(3A)
任何選舉委員如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6條任何一段的描述,即喪失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4)
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以獲授權代表的身分投票的資格 ——
(a)
該人已不再有資格作為該選民的獲授權代表;或
(b)
該人並無經選舉登記主任登記為獲授權代表。
(5)
任何選民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  
(a)-(c)
(d)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e)
是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6)
第(5)款適用於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適用方式一如其適用於屬自然人的選民。

54. 不遵從本條例規定的後果

在為質疑選舉的有效性而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原訟法庭覺得該項選舉按照本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所定的原則進行,而 ——
(a)
《規例》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未獲遵從;或
(b)
在使用提名表格方面有錯誤,
並沒有影響該項選舉的結果,則原訟法庭不得僅因該項不遵從或錯誤而宣布該項選舉無效。

55. 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影響選舉文件的效力

(1)
如本條適用的文件所指明的人、所指明的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指明的地方的姓名或名稱出錯,或對該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的描述不準確,而對該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的描述足以令一般人明瞭所指的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為何,則該出錯的姓名或名稱或不準確描述並不限制該文件就該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具有十足效力。
(2)
本條適用於為選舉而製備的登記冊、提名書、選票、公告或其他文件。

56. 選舉須推定為有效

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選舉須推定為有效 ——  
(a)
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後,裁定該選舉無效;或
(b)
終審法院在聆訊針對原訟法庭的裁定的上訴後,裁定該選舉無效。

57. 選舉不得僅因選舉事務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質疑

獲委任為選舉事務主任的人如在有關時間在選舉中擔任選舉事務主任或以選舉事務主任的身分行事,則該項選舉不得僅因該人的委任有欠妥之處而受質疑。

58. 選舉主任須刊登選舉結果

(1)
負責選出地方選區議員的選舉的選舉主任必須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在該地方選區的選舉中當選的候選人是該地方選區的妥為選出的議員。
(2)
負責選出功能界別議員的選舉的選舉主任必須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在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中當選的候選人是該功能界別的妥為選出的議員。
(3)
(3A)
負責選出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的選舉的選舉主任須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在該選舉中當選的候選人是選舉委員會界別的妥為選出的議員。
(4)
有關的選舉主任必須確保本條所規定的刊登及公告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58A. 獲宣布選出的候選人須推定為妥為當選

在不抵觸第72(1A)條的條文下,除非原訟法庭在選舉呈請裁定或終審法院在上訴裁定中,判定根據第58條獲宣布在選舉中選出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否則該人須推定為妥為當選。

59. 選舉事務主任就選舉的進行所犯的罪行

(1)
在某項選舉中擔任選舉事務主任職位的人,如忽略履行或拒絕履行該職位在該項選舉中的職能或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2)
就本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必須獲律政司司長同意。
(3)
除非指稱該罪行的申訴或告發是於指稱犯罪的日期後3個月內提出,否則不得根據本條將任何人定罪。

60. 選民無須披露如何投票

(1)
選民在被要求披露其在選舉中投票所選的候選人的姓名或關於該候選人的任何詳情時,無須回答有關的問題。
(2)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則不得規定或看來是規定選民披露其在選舉中投票所選的候選人的姓名或關於該候選人的任何詳情。
(3)
在本條中,選民 (elector)包括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
(4)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6A部 就選舉開支給予候選人的資助

60A. 釋義:第6A部

(1)
在本部中 ——
申索 (claim)指要求根據本部支付資助的申索;
申報選舉開支 (declared election expenses)就某候選人而言,指為有關選舉而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列出該候選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
合資格候選人 (eligible candidate)指根據第60C(a)或(b)條有資格獲得資助的候選人;
指明的資助額 (specified rate)指附表5指明的款額;
政黨 (political party)指 ——
(a)
宣稱是政黨並在香港運作的政治性團體或組織;或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團體或組織,而候選人所參加的選舉須是選出議員或任何區議會的議員的選舉;
核數師 (auditor)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第2(1)條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
喪失資格的候選人 (disqualified candidate)指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6A(1)(b)條接獲證明並信納已喪失當選資格的候選人;
當選為議員 (elected as a Member)就候選人而言,指 ——
(a)
根據第58條刊登的公告,宣布妥為選出的候選人,但如該人在根據第67(1)或(2)或70B條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則屬例外;
(b)
根據第46A(3)條被裁斷為在選舉中勝出但已去世的候選人,但如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第46A(1)(b)條接獲證明並信納該人已喪失當選資格,則屬例外;或
(c)
根據第72(2)條成為議員的候選人;
選舉申報書 (election return)具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總選舉事務主任 (Chief Electoral Officer)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9條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
(2)
(3)
(4)
在不抵觸原訟法庭在裁定選舉呈請的過程中對投票的有效性作出裁定的情況下,為施行本部 ——
(a)
在某選區或選舉界別所投的有效票總數為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所得的載有有效票的選票總數;及
(b)
投予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某候選人的有效票總數為載有投予該候選人的有效票的選票總數。
(5)
為施行第60E(2)(a)條 ——
(a)
某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的數目,是該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在舉行選舉時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就該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的數目;及
(b)
選舉委員的數目是在舉行選舉時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1)條所界定者)內的委員的數目。

60B. 須支付予候選人的資助

(1)
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合資格候選人,有權按照本部獲得就其申報選舉開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資助。
(2)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合資格候選人均可獲得資助,不論其是否代表政黨或不屬政黨的組織或屬獨立候選人。
(3)
不論申報選舉開支是否全部或部分已支付或到期應付,須付的資助款額必須支付。
(4)
為免生疑問,現述明根據本部須付的資助,並非《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所指的選舉捐贈。

60C. 合資格獲得資助

只在以下情況,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候選人才有資格獲得資助 ——
(a)
候選人當選為議員;或
(b)
候選人沒有當選為議員,但 ——
(i)
其並非屬喪失資格的候選人;及
(ii)
其至少取得在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所投的有效票總數的5%。

60D.

60E. 須付的資助款額

(1)
如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屬有競逐的選舉,須付予候選人的資助款額為以下三個款額中的最低者 ——  
(a)
投予有關的候選人的有效票總數乘以指明的資助額所得的款額;
(b)
根據《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第554章,附屬法例D)第3、4或4A條(視何者適用而定)可由該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的50%;
(ba)
該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
(c)
(2)
如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屬無競逐的選舉,須付予候選人的資助款額為以下三個款額中的最低者 ——  
(a)
以下款額 ——
(i)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而言——該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的數目的50%乘以指明的資助額所得的款額;或
(ii)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而言——選舉委員的數目的50%乘以指明的資助額所得的款額;
(b)
根據《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第554章,附屬法例D)第3、4或4A條(視何者適用而定)可由該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的50%;
(ba)
該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
(c)
(3)-(4)

60F. 未能完成的選舉並不影響獲得資助的權利

(1)
選舉主任根據第46A(3)(a)或(b)條作出選舉未能完成的宣布,並不影響根據本部獲得資助的任何權利。
(2)

60G. 資助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支付

根據本部須付的資助款額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付。

60H. 已付的資助的追討

(1)
凡根據本部作出資助,而獲資助者是無權獲得全部或部分已付的款額,則 ——
(a)
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給予該獲資助者書面通知,規定該獲資助者歸還全部或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已付的款額;及
(b)
該獲資助者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於該通知的日期後的3個月內歸還全部或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已付的款額給政府。
(2)
根據第(1)款未歸還的任何款額,可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3)
(4)
如根據第(2)款被追討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的任何款額的任何人在被追討該債項前去世,則該候選人的遺產須負的法律責任僅以該去世的候選人所負的法律責任為限。
(5)
在為施行第(2)款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總選舉事務主任就根據本部所支付的資助而簽署的證明文件內所列明的款額、日期及獲資助者可接受為該證明文件內所述明事項的證據。

60I. 如何申索資助及如何支付資助

(1)
任何申索必須 ——
(a)
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37條所規定的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期限或延長期限內,提交總選舉事務主任;及
(b)
連同一份載有由核數師審計的申報選舉開支帳目的選舉申報書。
(2)
任何須付的資助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支付。
(3)
申索亦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而作出、得到支持及核實。資助必須按照該等規例的支付方式而支付。
(4)
凡任何有權獲得資助的人,在申索作出前去世,可由他人代表死者遺產作出申索,為該遺產的利益而支付資助。
(5)
凡任何有權獲得資助的人,在申索作出後但在資助支付或申索以其他方式處置前去世,可由他人代表死者遺產繼續進行申索,為該遺產的利益而支付資助。
(6)
凡任何有權獲得資助的人,在申索作出前或後去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指明的其他人,可採取任何死者對有關申索可採取的行動。

60J.

第7部 選舉呈請

61. 只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

(1)
選出議員的選舉只可基於以下理由而受質疑 ——
(a)
選舉主任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宣布在該項選舉中當選的人,因以下理由而並非妥為選出 ——
(i)
該人沒有在該項選舉中作為候選人的資格或已喪失該資格;或
(ii)
該人在該項選舉中或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事宜中作出或有人就該人在該項選舉中或該等事宜中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ii)
在該項選舉中或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事宜中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iv)
有任何關乎該項選舉或該項選舉的投票或點票的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或
(b)
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指明的令人能夠質疑選舉的理由。
(2)
選出議員的選舉只可藉根據第62條提交的選舉呈請書予以質疑。
(3)
在本條中 ——
舞弊或非法行為 (corrupt or illegal conduct)指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選舉 (election) ——
(a)
須在第3B條的規限下予以解釋;及
(b)
在(a)段的規限下,包括提名程序及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選舉主任或任何助理選舉主任的決定。

62. 可提交選舉呈請書的人

(1)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選舉呈請書可 ——
(a)
由10名或多於10名有權在該項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提交;或
(b)
由一名聲稱曾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的人提交。
(2)
(3)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選舉呈請書可 ——
(a)
由10名或多於10名有權在該項選舉中投票的選舉委員提交;或
(b)
由一名聲稱曾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的人提交。

63. 可列為選舉呈請答辯人的人

(1)
凡某人的當選遭人藉選舉呈請質疑,則 ——
(a)
該當選的人;
(b)
選舉主任;及
(c)
如提出呈請的理由關乎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決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均可列為該呈請的答辯人。
(2)
某項選舉的多於一名的候選人,可列為同一選舉呈請的答辯人,其案件可同時審理;但為施行本部及就提供訟費保證金的任何命令而言,該呈請須視為分別針對每一答辯人的選舉呈請。

64. 原訟法庭有裁定選舉呈請的司法管轄權

(1)
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及職能,與原訟法庭就在其司法管轄權以內的一般訴訟因由所具有的相同。
(2)
選舉呈請可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而除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另有指示,否則審訊須在一名法官席前進行。
(3)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就施行本部和規管關乎選舉呈請書的製備、提交和送達、選舉呈請的審訊和撤回的事宜,和關乎選舉呈請的訟費(包括就訟費提供保證金)的事宜,以及關乎該等呈請的審訊的實務和程序,作出規定。

65. 提出選舉呈請及上訴的限期

(1)
質疑選舉的選舉呈請書,必須於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該項選舉的結果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提交。
(2)
儘管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2(1)(c)條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的人,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原訟法庭的書面判決發下當日後14個工作日內,就該申請提交動議通知,而申請人亦須在該14個工作日內的任何時間,給予該上訴中的對方3日通知,通知對方申請人擬提出該申請。
(3)
在第(2)款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不屬以下日子的任何日子 ——
(a)
公眾假期;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c)
該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

66. 原訟法庭可指示就訟費提供保證金

(1)
呈請人必須在向原訟法庭提交選舉呈請書後的5天之內或原訟法庭所指示的其他限期內,就他可能須付給在法律程序中為他提供證據的證人或任何答辯人的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
(2)
根據本條須提供的保證金的款額須為原訟法庭所指示者,但不得超逾$20,000。該款額須按原訟法庭指示的方式及形式提供。
(3)
如本條不獲遵從,選舉呈請即視為已被撤回。

67. 原訟法庭須對選舉呈請作裁定

(1)
選舉呈請如與無競逐的選舉有關,則在該呈請的審訊完結時,原訟法庭必須裁定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某項提名的有效性所作的決定是否正確,如該決定不正確,則須裁定被選舉主任宣布為在該項選舉中當選的人是否妥為選出。
(2)
選舉呈請如與有競逐的選舉有關,則在該呈請的審訊完結時,原訟法庭必須裁定其當選受質疑的人是否妥為選出,如非妥為選出,則須裁定是否有另一人妥為選出。
(3)
原訟法庭須在選舉呈請的審訊完結時,藉書面判決,公布其裁定。
(4)
(5)
原訟法庭如認為應該就在選舉呈請的審訊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事宜提交報告,可主動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或立法會秘書提交報告。
(6)
原訟法庭必須遵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或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任何要求,就在選舉呈請的審訊中出現的任何指明事宜提交報告。
(7)
在選舉呈請的審訊完結時,原訟法庭如覺得某指明的人可能曾在有關選舉中或在與有關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則須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交載有該項行為的細節的報告。

68.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1)
在不抵觸第66(3)條的規定下,除非獲原訟法庭許可,否則呈請人不得撤回或放棄或停止進行有關的選舉呈請。
(2)
在第(1)款所提述的許可申請的聆訊中 ——
(a)
任何本可就有關選舉提交選舉呈請書的人或律政司司長,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代入為呈請人;及
(b)
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據此將該人或律政司司長代入。
(3)
原訟法庭如認為任何撤回、放棄或停止進行任何選舉呈請的申請,是由有舞弊成分的協定或給予或要約給予有舞弊成分的代價所誘使的,則可指示原來呈請人親自或由他人代其提供的保證金,須保留作為代入呈請人所招致的訟費的保證金。原來呈請人及其擔保人(如有的話)有法律責任支付代入呈請人的訟費,但以原訟法庭指示的款額為限。
(4)
如原訟法庭並無如此指示,則代入的呈請人在進行被代入的選舉呈請之前,必須親自或由他人代為提供保證金,款額與原有呈請提出時根據第66條所須提供的相同,並且須按原訟法庭所指示的方式及形式和在原訟法庭所指示的限期內提供。本款不適用於律政司司長。
(5)
在符合第(3)及(4)款的規定下,代入的呈請人所處位置與原來的呈請人相同。
(6)
如原來的呈請人被另一呈請人代入,則原來的呈請人必須向該代入的呈請人提供他可用的所有關於繼續進行該選舉呈請的證據。
(7)
如 ——
(a)
呈請人撤回或放棄選舉呈請;或
(aa)
呈請人的選舉呈請根據第66(3)條視為已被撤回;或
(b)
呈請人停止進行呈請,
則呈請人有法律責任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8)
如有多於一名呈請人,則必須得到所有呈請人的同意,才可提出撤回、放棄或停止進行選舉呈請的申請。
(9)
任何人 ——
(a)
違反第(1)款;或
(b)
不遵從第(6)款而無合理辯解,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9. 選舉呈請終止的時間

(1)
如選舉呈請是由一名自然人提出而該人去世,則該呈請即告終止。
(2)
如選舉呈請是由多於一名呈請人提出的,該呈請於該等呈請人中最後尚存者 ——
(a)
(如該人是一名自然人)去世時;或
(b)
(如該人是一個團體)不再存在時,
即告終止。
(3)
選舉呈請根據本條終止,並不影響已故呈請人的遺產或任何其他人須支付在呈請終止之前已招致的訟費的法律責任。
(4)
在選舉呈請根據本條終止時,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必須在憲報刊登終止公告。任何本可就有關的選舉提出呈請的人,均可於該公告刊登後的14天內,以書面向原訟法庭申請代入為呈請人。原訟法庭在接獲該等申請時,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將申請人代入原來的呈請人。
(5)
代入的呈請人須親自或由他人代其提供的保證金,必須與原來的呈請人須親自或由他人代其提供的相同。

70. 答辯人何時可退出選舉程序和由他人代入

(1)
如在任何選舉呈請的審訊開始前,答辯人(選舉主任除外) ——
(a)
去世、辭職或在其他情況下停任與該呈請有關的席位;或
(b)
通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他不擬反對該項呈請,
司法常務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此事的公告。
(2)
在上述公告刊登後的14天內,任何本可就有關的選舉提出選舉呈請的人,均可以書面向原訟法庭申請代入為答辯人以反對該項呈請。原訟法庭在接獲該項申請後,必須命令將申請人代入為該項呈請的答辯人。
(3)
已根據第(1)(b)款給予通知的答辯人,不得出席或參與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以反對該項呈請。

70A. 原訟法庭的選舉呈請裁定在上訴限期前暫緩生效

凡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作出裁定,該裁定在作出以下作為的限期屆滿之前暫緩生效:根據第65(2)條,為提出就針對該裁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而提交動議通知。

70B. 終審法院的裁定

終審法院須在聆訊針對原訟法庭的選舉呈請裁定的上訴完結時 ——
(a)
裁定 ——
(i)
如該選舉呈請是關乎無競逐的選舉 ——
(A)
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就有關提名的有效性的決定,是否正確;及
(B)
(如裁定該決定屬不正確)獲宣布在該選舉中當選的人,是否妥為當選;
(ii)
如該選舉呈請是關乎有競逐的選舉 ——
(A)
(如某人的當選受質疑)該人是否妥為當選;及
(B)
(如該人並非妥為當選)是否有另一人取代該人妥為當選;及
(b)
藉書面判決,公布其裁定。

71. 某人被判非妥為當選,不令其在位作為失效

如原訟法庭或終審法院裁定,本已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該裁定並不令該人在原訟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書面判決發下的日期前,本意是以議員身分作出的行為失效。

72. 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時出現的情況

(1)
如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時,裁定任何根據第58條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則 ——  
(a)
在不抵觸第(1A)款及第70A條的條文下,該人即不再是議員;及
(b)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該人的議員席位自原訟法庭發下書面判決的日期起即出缺。
(1A)
如 ——
(a)
原訟法庭裁定根據第58條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而
(b)
該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c)條針對該裁定提出上訴,
則在不抵觸第(3)及(5)款的條文下,該人繼續是議員。
(2)
如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時,裁定某人是妥為選出以取代原訟法庭裁定並非為在選舉中妥為選出的人,則在不抵觸第(1A)款及第70A條的條文下,前者自原訟法庭發下書面判決的日期起成為議員。
(3)
如終審法院在聆訊針對原訟法庭的選舉呈請裁定的上訴後,裁定根據第58條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則 ——
(a)
該人即不再是議員;及
(b)
在不抵觸第(4)款的條文下,該人的議員席位自終審法院發下書面判決的日期起即出缺。
(4)
如終審法院在聆訊針對原訟法庭的選舉呈請裁定的上訴後,裁定某人是妥為當選的議員,以取代被終審法院裁定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則前者自終審法院發下書面判決的日期起成為議員。
(5)
如原訟法庭裁定根據第58條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且該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c)條針對該裁定提出上訴,則該人 ——
(a)
(如該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章,附屬法例A)第11或17條(視屬何情況而定)就該上訴提出撤回上訴許可申請的申請或撤回上訴申請,且終審法院作出命令批准該申請)在終審法院作出該命令當日即不再是議員;或
(b)
(如上訴程序在其他情況下終止)在該等上訴程序終止當日即不再是議員,
且該上訴所針對的原訟法庭裁定自上述日期起維持有效。

第8部 其他法律程序

73. 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

(1)
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2)
本條所指的法律程序,不得在自有關的人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後由選民提出。
(2A)
凡律政司司長根據本條以某人因以下事宜而已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針對該人提出法律程序,則在緊接該法律程序提出後,該人的議員職能和職務即被暫停,直至原訟法庭在該法律程序所作的決定成為終局決定為止 ——
(a)
違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9條作出的誓言;或
(b)
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2B)
就第(2A)款而言,在以下事情發生時,原訟法庭所作的決定即成為終局決定 ——
(a)
如在第(4B)款指明的限期終結時或之前,沒有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d)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提交的動議——該限期屆滿;或
(b)
如在該限期終結前,有人為作出該申請提交動議 ——
(i)
該申請被放棄或在其他情況下停止具有效力;
(ii)
該申請被拒絕;或
(iii)
如該申請獲批准 ——
(A)
有關上訴被放棄或在其他情況下停止具有效力;或
(B)
有關上訴獲裁定。
(2C)
如根據第(2A)款某人被暫停議員職能和職務,該人 ——
(a)
不得以議員身份行事;
(b)
不得行使任何議員職能,亦不得履行任何議員職務;
(c)
不得享受任何相應待遇;及
(d)
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而言,不得視為議員。
(2D)
原訟法庭可應根據第(2A)款被暫停議員職能和職務的人的申請,解除有關暫停。
(2E)
如某人在根據第(2A)款被暫停議員職能和職務期間,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暫時禁制令,制止該人如此行事或如此聲稱。
(3)
如在根據本條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證明被告人在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期間以該身分行事,原訟法庭可 ——
(a)
作出示明此事的宣布;及
(b)
授予禁制令,制止被告人如此行事;及
(c)
命令被告人向政府繳付一筆原訟法庭認為適當的款項,款項須按該人在喪失資格的情況下如此行事的次數計算,就每次而言款額不得超逾$5,000。
(4)
如在根據本條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證明被告人在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期間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原訟法庭可 ——
(a)
作出示明此事的宣布;及
(b)
授予禁制令,制止被告人如此行事。
(4A)
如在根據本條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證明被告人於某日開始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則被告人於該日開始不再有權享有任何相應待遇。
(4B)
儘管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2(1)(d)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人,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原訟法庭的書面判決發下當日後14個工作日內,就該申請提交動議通知,而申請人亦須在該14個工作日內的任何時間,給予該上訴中的對方3日通知,通知對方申請人擬提出該申請。
(5)
由並非律政司司長的人根據本條提出的法律程序,在該人就他可能被命令向在法律程序中為他提供證供的證人或向被告人支付的所有訟費提供保證金之前,須予擱置。
(6)
根據本條提供的保證金 ——
(a)
款額由原訟法庭釐定,但不得超逾$20,000;及
(b)
須按原訟法庭所指示的方式及形式提供。
(7)
以某人在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期間以該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為理由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只可按照本條提出。
(8)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 ——
(a)
他不符合或已喪失作為議員的資格;或
(b)
他已停任議員。
(9)
在第(4B)款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不屬以下日子的任何日子 ——
(a)
公眾假期;
(b)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
(c)
該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

74. 提出申訴或告發的限期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指稱有人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申訴或告發,必須在自所指稱的犯罪的日期起計的3年內提出。

第9部 人員的委任及職能

75. 選舉登記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1)
行政長官必須為登記某些人為選民以在選舉中選出議員,委任一名選舉登記主任及符合行政長官覺得需有的數目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
(2)
選舉登記主任具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及委予他的職責。
(3)
助理選舉登記主任可在選舉登記主任的授權下,行使和履行選舉登記主任的職能及職責。
(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委任某人為選舉登記主任和該人的地址的公告。
(5)
政府必須確保選舉登記主任獲提供他根據本條例行使其職能和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職員。
(6)
選舉登記主任在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行使其職能或履行其職責時所正當招致的支出,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付。

76. 選舉登記主任可指明格式

選舉登記主任可指明施行第5部所需的申請表、通知書、報表、紀錄或其他文件的格式。

77. 審裁官的委任

(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為施行本條例,委任任何合資格人士擔任審裁官。
(2)
如並無根據第(1)款作出的委任,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須視為審裁官。
(3)
審裁官具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及委予他的職責。
(4)
審裁官在行使其職能或履行其職責時,具有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1、22、99、125及126條具有的權力及豁免權。
(5)
在第(1)款中 ——
合資格人士 (eligible person)指 ——
(a)
裁判官;
(b)
前任裁判官;
(c)
已退休的裁判官;或
(d)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律政人員。

78. 選舉主任及助理的委任

(1)
選舉管理委員會須為使選舉能在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舉行,而為每個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需有的數目的選舉主任及助理選舉主任,但就每個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只可委任1名選舉主任。
(2)
(3)
選舉主任具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職能或委予他的職責。
(3A)
如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委任多於一名選舉主任,該界別的選舉主任的任何職能或職責可由任何一名獲委任的選舉主任行使或履行。
(4)
助理選舉主任可在有關的選舉主任的授權下,行使選舉主任的職能和履行選舉主任的職責。
(5)
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委任選舉主任和該名主任的地址的公告。
(6)
政府的行政機關必須確保每名選舉主任均獲提供他根據本條例行使其職能和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職員。
(7)
選舉主任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行使其職能或履行其職責時所正當招致的支出,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付。

79. 妨礙或阻撓選舉事務主任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罪行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妨礙、阻撓或干擾選舉事務主任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賦予的職能,或妨礙、阻撓或干擾選舉事務主任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履行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委予的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80. 行政長官可就選舉事務主任的行使職能或履行職責給予指示

(1)
行政長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就選舉事務主任行使或履行他根據本條例具有的舉行或進行選舉的職能或職責給予指示。該等指示在與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抵觸的範圍內無效。
(2)
選舉事務主任在行使或履行根據本條例具有的職能或職責時,必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本條就行使該職能或履行職責而給予的任何指示。

81. 選舉事務主任去世或無行為能力並不終止權限

選舉事務主任去世或無行為能力,並不終止他為施行本條例而賦予的權限。

第10部 附屬法例

8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立規例。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尤其可就所有或任何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
(a)
須為任何候選人填寫提名書的簽署人數目或資格;及
(b)
任何候選人在選舉中須繳存的按金款額;及
(c)
在該候選人於選舉中如不能取得訂明比例數目的票數的情況下沒收按金,以及在取得該比例數目的票數的情況下發還該按金;及
(d)
審裁官的職能及職責;及
(e)
向審裁官提出上訴。
(3)
規例的條文可訂明任何人違反該規例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逾第2級的罰款。
(4)
規例 ——
(a)
可就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並可就特定個案或某類特定個案作出規定;及
(b)
可予訂立以使其僅適用於指明的情況;及
(c)
可就規例的施行而訂明費用。
(5)

8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1、1A、1B、1C及1D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得立法會同意後藉憲報刊登命令,以修訂附表1、1A、1B、1C及1D。
(2)

83A.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附表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命令,以修訂附表5。

第11部 雜項條文

84.

85.

附表1 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20B及83條]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香港仔漁民聯誼會
2. 鴨脷洲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3. 青山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4. 青山機動拖船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 長洲漁業聯合會
6. 長洲漁民福利協進會
7. 粉嶺軍地村農民水利有限責任合作社
8. 離島區漁農副業協會
9. 蒲台島漁民協會
10. 漁業發展聯會(香港)有限公司
11. 香港水上居民聯誼總會
12. 農牧協進會
13. 坑口農牧業協會
14. 港九漁民聯誼會有限公司
15. 港九水上漁民福利促進會
16. 香港漁民漁業發展協會
17. 香港漁民互助社
18. 香港機動漁船船東協進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花卉業總會
20. 香港農牧職工會
21. 香港釣網漁民互助會
22. 香港禽畜業聯會
23. 香港新界養魚協進會
24. 香港新界養鴨鵝同業互助會
25. 香港釣網養殖漁民聯會
26.
27. 香港漁民近岸作業協會
28.
29. 藍地農業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30. 南丫島蘆荻灣水產養殖業協會
31.
32. 新界流浮山蠔業總會
33. 馬灣漁業權益協會有限公司
34. 梅窩農業產銷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35. 梅窩漁民聯誼會
36. 新界蠔業水產聯合會
37. 新界養雞同業會有限公司
38. 新界漁民聯誼會有限公司
39. 新界花農聯誼會有限公司
40. 北區花卉協會
41. 離島區養魚業協進會(長洲)
42. 坪洲漁民協會有限公司
43. 優質肉雞發展促進會
44.
45.
46. 西貢北約深灣養魚協進會
47. 西貢布袋澳養魚業協會
48. 西貢大頭洲養魚業協會
49. 西貢大湖角漁民協會
50. 沙頭角區養魚業協會
51. 沙頭角小釣及刺網艇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2. 山唐蔬菜產銷有限責任合作社
53. 沙田亞公角漁民福利會
54. 沙田花卉業聯會
55. 筲箕灣深海捕撈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6. 筲箕灣漁民聯誼會
57. 筲箕灣雙拖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8. 筲箕灣拖船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9.
60. 大澳漁民近岸作業協會
61. 大澳沙仔面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62. 大埔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63. 大埔花卉園藝協會
64.
65. 大埔罟仔小釣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66.
67. 荃灣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68. 屯門機動漁船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69. 屯門農牧同業促進會
70. 東龍洲海魚養殖業協會
71. 世界家禽學會香港分會
72.
73. 元朗農業生產促進會
74. 榕樹凹養魚業協會
75.
76. 青衣居民聯會
77. 荃灣葵青居民聯會(漁民組)
78. 荃灣葵青漁民會
79. 筲箕灣單拖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80. 香港有機生活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81. 新界北區漁民協會
82. 大埔漁民近岸作業協會
83. 香港仔漁民婦女會
84. 香港新界本地農協會
85. The Hong Kong Veterinary Association Limited@

附表1A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20D及83條]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停車管理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2. 機場管理局
3.
4. 香港駕駛教師從業員協會
5. 新界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6. 快易通有限公司
7. 香港運輸物流學會
8. 招商局船務企業有限公司
9.
10. 珠江船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11. 全記渡有限公司
12. 全利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13. 城巴有限公司
14. 珊瑚海船務有限公司
15. 中遠——國際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
16. 城市的士車主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7. 信德中旅噴射飛航(廣州)有限公司
18. 愉景灣航運服務有限公司
19.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
20. 香港仔小輪有限公司
21. 早興有限公司
22.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23. 發記運輸有限公司
24. 新界的士商業聯誼會
25. 友聯的士車主聯誼會
26. 綠色專線小巴(綠專)總商會有限公司
27. 貨車車隊聯會有限公司
28. 車馬樂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29.
30. 海港貨櫃服務有限公司
31.
32. 漢華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33.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34. 港九小輪有限公司
35.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
36.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
37. 港九電召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38. 港九利萊無線電召車中心有限公司
39.
40. 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
41. 香港汽車會
42. 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43.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
44. 香港集裝箱貨倉及物流服務聯會有限公司
45. 香港貨櫃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46. 香港教車協會
47. 港粵運輸業聯會有限公司
48. 香港海事科技學會
49. 香港九龍新界公共專線小型巴士聯合總商會
50. 香港的士商會有限公司
51. 香港定期班輪協會
52.
53.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
54. 香港領港會有限公司
55. 香港公共及專線小巴同業聯會
56. 香港裝卸區同業總會有限公司
57. 香港專線小巴持牌人協會
58. 香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59. 香港航運物流協會有限公司
60. 香港船東會有限公司
61. 香港航運界聯誼會有限公司
62. 香港航業協會
63. 香港物流管理人員協會
64.
65. 香港船務起卸業商會
66. 香港無線電的士聯誼會
67.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68. 香港運輸倉庫碼頭業聯誼會
69.
70.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
71.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
72.
73. 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有限公司
74. 海運學會
75. 運輸管理學會(中國香港)
76. 九龍鳳凰小巴商工總會有限公司
77.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78.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79. 九龍公共小型巴士潮籍工商聯誼會
80. 九龍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81. 九龍重型貨車聯合商會有限公司
82.
83. 佳柏停車場有限公司
84. 藍田惠海小巴商會
85. 大嶼山的士聯會
86. 鯉魚門高超道公共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87. 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
88.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89.
90. 敏記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91. 海上遊覽業聯會有限公司
92. 海事彙報研究會有限公司
93.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94.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
95. 美城停車場有限公司
96. 中流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97. 混凝土車司機協會
98.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
99.
100. 新界新田公共小型巴士(17)車主商會
101. 新界的士商會有限公司
102. 新界的士車主司機同業總會
103.
104. 西北區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
105.
106.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
107. 新界貨運商會有限公司
108.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109. 北區的士商會
110. 全港司機大聯盟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師公會
117. 裝卸區同業聯會
118. 公共小型巴士總商會
119. 公共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20. 營業車聯誼會
121.
122.
123. River Trade Terminal Co. Ltd.
*
124.
125.
126. 西貢的士工商聯誼會有限公司
127.
128. 環球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
129. 信佳集團管理有限公司
130.
131.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
132. 新興的士電召聯會
133.
134. 新界四海合眾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135.
136.
137. 的士車行車主協會有限公司
138.
139. 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40.
141. 交通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142.
143. 屯門公共小型巴士商會
144. 東義造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145.
146. 聯友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47.
148.
149. 偉發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150. 惠益港九及新界的士車主聯誼會
151. 西岸國際(車場)有限公司
152.
153. 威信(香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154. 榮利無線電車商會有限公司
155. 榮泰車主及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56.
157. 梧港船務有限公司
158. 廈門三聯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159.
160. 學童車協會有限公司
161.
162.
163. 新渡輪服務有限公司
164.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165. 香港貨櫃拖運業聯會有限公司
166. 港九及新界夾斗車商會有限公司
167. 香港廢物處理業協會
168. 香港公共小巴車主司機協進總會
169. 物流及貨櫃車司機工會
170. 混凝土製造商協會(香港) 有限公司
171. 港粵直通巴士協會有限公司
172. 翠華船務有限公司
173. 優質駕駛訓練中心有限公司
174. 公共及私家商用車教師公會
175.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
176. 郵輪客運(香港)有限公司
177. 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
178. 皇家造船師學會暨輪機工程及海事科技學會香港聯合分會
179. 香港打撈及拖船有限公司
180. 香港船務經紀專業學會
181. 香港聯合船塢集團有限公司
182. 粵港船運商會有限公司
183. 香港右軚汽車總商會有限公司
184.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
185. 香港汽車修理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186. 環保汽車維修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87. 香港的士小巴商總會有限公司
188. 珀麗灣客運有限公司
189. 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
190.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ransport Officers#
191. 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192. 香港(跨境)貨運司機協會
193. 香港物流協會有限公司
194.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195. 新世界停車系統管理有限公司
196. 航海學會(香港分會)
197.
198. 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 Inc.+
199. 新界的士營運協會
200. 新星的士同業聯會
201. 的士、小巴權益關注大聯盟
202. 泰和車行有限公司
203. 屯門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204. 荃灣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205. 元朗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206. 九龍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207. 香港區旅運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208. 信和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209. 富城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210. 越運亨(香港)有限公司
211. 中港澳直通巴士聯會有限公司
212. 地勤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213. 國泰航空服務有限公司
214. 國泰航空飲食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215. LSG Lufthansa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
216. 佳美航空膳食香港有限公司
217. 易高航空燃料服務有限公司
218. 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
219. 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
220. 大昌——港龍機場地勤設備服務有限公司
221. 怡中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
222. 汽車維修管理協會
223. 駕駛教師協會
224. 香港物流商會有限公司
225. 新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226. 利南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227. 交通基建管理合約有限公司
228. 香港計程車會
229. 忠誠車行有限公司
230. 香港貨運航空有限公司
231. 香港泥頭車司機協會
232. 順豐車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33.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
234. 友聯船廠有限公司
235.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236. 招商局貨櫃服務有限公司
237. 招商局物流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238. 招商局能源運輸(香港)有限公司
239. 中遠海運(香港)有限公司
240. 中遠( 香港) 航運有限公司
241. 中遠海運貨櫃代理有限公司
242. 中遠海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243. 香港中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244. 空中快線直升機有限公司
245. 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有限公司
246. 港澳機場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247. 香港國際機場碼頭服務有限公司
248. 海洋造船工程有限公司
249. 中國客運碼頭服務有限公司
250. Turbojet Shipyard Limited
251. 香港空運運輸業協會有限公司
252. 香港汽車(機械•零件)商會有限公司
253. 中國航空快遞(香港)有限公司
254. 珠江倉碼運輸有限公司
255. 珠江中轉物流有限公司
256. 香港珠江貨運有限公司
257. 珠江代理有限公司
258. 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259. 粵興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260. 珠江集團船廠有限公司
261. 東安船舶安全設備貿易有限公司
262. 富裕小輪有限公司
263. 香港永興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264. 中國航空租賃有限公司
265. 遠通海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
266. 宏德機器鐵工廠有限公司
267. 粵港汽車運輸聯營有限公司
268. 威盛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附表1B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20V及83條]

第1部 演藝界行業協會及本地持牌廣播機構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2.

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有限公司

3.

香港演藝界內地發展協進會有限公司

4.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有限公司

5.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

6.

香港電影商協會有限公司

7.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8.

華南電影工作者聯合會

9.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

10.

音樂出版人協會香港有限公司

11.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

12.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13.

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

14.

奇妙電視有限公司

15.

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

16.

新城廣播有限公司

17.

香港電影發展局

18.

香港國際電影節協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影視文化協會有限公司

第2部 文化界公營機構、協會及團體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香港藝術發展局

2.

香港演藝學院

3.

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4.

香港管弦協會有限公司

5.

香港中樂團有限公司

6.

香港話劇團有限公司

7.

中英劇團有限公司

8.

香港舞蹈團有限公司

9.

香港芭蕾舞團有限公司

10.

香港小交響樂團有限公司

11.

城市當代舞蹈團有限公司

12.

進念•二十面體

13.

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

14.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香港會員總會有限公司

15.

中國戲劇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16.

中國電影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有限公司

17.

中國音樂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18.

中國美術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19.

中國曲藝家協會香港會員聯誼會

20.

中國舞蹈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21.

中國攝影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22.

中國書法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23.

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香港會員分會

24.

香港中華文化總會

25.

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有限公司

26.

香港八和會館

27.

香港戲曲促進會有限公司

28.

香港粵樂曲藝總會有限公司

29.

香港粵劇曲藝協會

30.

香港粵劇演員會有限公司

31.

香港粵劇學者協會有限公司

32.

香港戲劇協會

33.

演戲家族有限公司

34.

糊塗戲班有限公司

35.

鄧樹榮戲劇工作室有限公司

36.

香港小莎翁有限公司

37.

春天實驗劇團有限公司

38.

焦媛實驗劇團有限公司

39.

亞洲演藝硏究有限公司

40.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

41.

香港作曲家聯會有限公司

42.

香港中樂協會

43.

香港合唱團協會

44.

香港音樂導師同盟

45.

香港歌劇協會有限公司

46.

香港弦樂團有限公司

47.

寰宇交響樂團有限公司

48.

香港兒童合唱團

49.

葉氏兒童合唱團有限公司

50.

明儀合唱團

51.

香港城市中樂團

52.

香港舞蹈總會有限公司

53.

香港舞蹈聯會

54.

香港舞蹈聯盟有限公司

55.

香港芭蕾舞學會

56.

香港舞蹈界聯席會議

57.

香港青年舞蹈家協會

58.

錢秀蓮舞蹈團有限公司

59.

蓓蕾舞蹈社

60.

星榆舞蹈團

61.

香港美協

62.

中國畫學會香港

63.

香港水彩畫研究會

64.

香港蘭亭學會

65.

香港文化藝術推廣協會

66.

香港美術研究會

67.

香港現代水墨畫會有限公司

68.

香港油畫研究會

69.

香港畫家聯會

70.

香港美術會

71.

春風畫會

72.

今畫會

73.

嶺藝會

74.

香港版畫協會

75.

中國書協香港分會

76.

香港書藝會

77.

中國香港書法學會

78.

香港福建書畫研究會

79.

香港書法愛好者協會

80.

香港書法家協會

81.

香港國際書法篆刻學會

82.

香港硬筆書法家協會

83.

石齋之友

84.

甲子書學會

85.

香港攝影學會

86.

香港中華攝影學會

87.

海鷗攝影會有限公司

88.

沙龍影友協會

89.

恩典攝影學會

90.

香港大眾攝影會有限公司

91.

影聯攝影學會有限公司

92.

世界華人攝影學會有限公司

93.

香港35攝影硏究會有限公司

94.

香港小型機攝影會

95.

香港創藝攝影學會有限公司

96.

中國(香港)華僑攝影學會

97.

攝影藝術協會有限公司

98.

香港作家聯會

99.

香港文學館有限公司

100.

香港作家協會有限公司

101.

香港詩書聯學會

102.

香港文學促進協會

103.

國際華文詩人協會

104.

香港魔術家協會

105.

港澳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研究會有限公司

106.

永隆民間藝術

107.

香港書評家協會

108.

香港影評人協會有限公司

109.

香港文學評論學會有限公司

110.

中華教育產業聯盟有限公司

111.

香港國際音樂節有限公司

112.

香港莊子文化研究會

113.

香港粵劇商會有限公司

114.

京崑劇場有限公司

附表1C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20Y及83條]
項 團體(其團體成員組成有關界別)
1.
2. 旅遊服務業協會
3.
4. 香港中藥聯商會有限公司
5. 香港通濟商會有限公司
6. 中華紙業商會有限公司
7. 香港化粧品同業協會有限公司
8. 東區鮮魚業商會
9.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
10. 香港鐘錶業總會有限公司
11. 香港蔬菜批發商會
12. 港九竹篾山貨行商會有限公司
13. 港九電器商聯會有限公司
14. 香港電鍍業商會有限公司
15-16.
17. 港九果菜行工商總會
18.
19. 港九酒業總商會
20.
21. 港九機械電器儀器業商會有限公司
22. 港九水產業商會有限公司
23. 港九塑膠製造商聯合會有限公司
24.
25. 港九罐頭洋酒伙食行商會有限公司
26. 港九永興堂籐器同業商會
27.
28.
29. 香港九龍醬料涼果聯合商會
30. 港九茶葉行商會有限公司
31. 港九木行商會有限公司
32.
33. 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34. 香港藝術品商會有限公司
35. 香港海味雜貨商會有限公司
36.
37. 香港豐貴堂蛋業商會
38. 香港抽紗商會有限公司
39.
40.
41. 香港鮮花零售業協會
42. 香港食品委員會有限公司
43. 香港鮮魚商會
44. 香港毛皮業協會
45. 香港傢俬裝飾廠商總會有限公司
46. 港九藥房總商會有限公司
47. 港九玻璃鏡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48. 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有限公司
49. 香港鞋業(1970)總會有限公司
50.
51. 香港藥行商會
52. 香港五金商業總會
53-54.
55. 香港石油、化工、醫藥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56. 香港攝影業商會有限公司
57. 香港疋頭行商會
58. 香港塑膠原料商會有限公司
59. 香港水喉潔具業商會有限公司
60. 香港糧食雜貨總商會
61.
62. 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
63. 香港食米供應商聯會有限公司
64.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有限公司
65-66.
67.
68.
69. 香港南北葯材行以義堂商會有限公司
70. 港九百貨業商會有限公司
71.
72-73.
74. 九龍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入口貨商聯誼會有限公司
75. 九龍鮮魚商會有限公司
76.
77. 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
78.
79.
80. 海外入口菓菜頭盤欄商聯會有限公司
81. 旺角區蔬菜批發商會有限公司
82. 香港汽車商會
83. 南北行公所
84.
85. 香港參茸藥材寶壽堂商會有限公司
86. 香港米行商會有限公司
87.
88-89.
90.
91.
92. 九龍果菜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93. 港九電業總會
94. 香港活家禽批發商商會
95. 香港鑽石總會有限公司
96. Tobacco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
*
97. 香港中成藥商會有限公司
98. 香港中藥業協會有限公司
99.
香港中華製藥總商會有限公司

附表1D 科技創新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20Z及83條]

第1部 國家級科研平台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新發傳染性疾病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大學)

2.

腦與認知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大學)

3.

轉化腫瘤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中文大學)

4.

太赫茲及毫米波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城市大學)

5.

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中文大學)

6.

超精密加工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理工大學)

7.

分子神經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科技大學)

8.

海洋污染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城市大學)

9.

藥用植物應用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中文大學)

10.

肝病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大學)

11.

合成化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大學)

12.

化學生物學及藥物研發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理工大學)

13.

環境與生物分析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浸會大學)

14.

生物醫藥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大學)

15.

消化疾病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中文大學)

16.

先進顯示與光電子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香港科技大學)

17.

國家專用集成電路系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18.

國家鋼結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19.

國家軌道交通電氣化與自動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20.

國家貴金屬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21.

國家人體組織功能重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22.

國家重金屬污染防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

23.

中國科學院香港創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24.

中國科學院香港創新研究院再生醫學與健康創新中心有限公司

25.

中國科學院香港創新研究院人工智能與機器人創新中心有限公司

第2部 與創新科技發展密切相關的公營機構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2.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有限公司

3.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有限公司

4.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有限公司

5.

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

6.

香港科技園公司

7.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8.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9.

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10.

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有限公司

11.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第3部 參與政府科創發展諮詢的學術組織和專業團體

項

組成有關界別的團體

1.

香港科學院

2.

香港工程科學院

3.

香港青年科學院

4.

香港學者協會

5.

互聯網專業協會有限公司

6.

香港資訊科技聯會有限公司

7.

香港電腦學會

8.

香港軟件行業協會有限公司

9.

香港通訊業聯會有限公司

10.

香港人工智能與機器人學會有限公司

11.

香港生物科技協會

12.

香港生物醫藥創新協會有限公司

13.

香港數據中心協會有限公司

14.

香港創新科技及製造業聯合總會有限公司

15.

智慧城市聯盟有限公司

16.

香港電商協會有限公司

17.

香港科技協進會有限公司

18.

香港數碼娛樂協會有限公司

19.

香港電競總會有限公司

20.

香港電子業商會有限公司

21.

香港電腦教育學會

22.

eHealth Consortium Limited

*

23.

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

24.

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協會(中國香港分會)有限公司

25.

計算機器學會—香港分會

26.

數碼港創業學會

27.

香港020電子商務總會有限公司

28.

香港創科發展協會有限公司

29.

香港電腦商會有限公司

30.

香港電子競技體育總會有限公司

31.

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

32.

Hong Kong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Forum Limited#

33.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有限公司

34.

香港生命科技青年會有限公司

35.

香港網商會有限公司

36.

香港無線科技商會有限公司

37.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有限公司

38.

英國電腦學會(香港分會)有限公司

39.

專業資訊保安協會有限公司

40.

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

41.

香港零售科技商會有限公司

附表1E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資助︰指明的資助額

[第60A及83A條]

條文

為施行第6A部,資助額如下——
(a)
如屬為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任期於2016年10月1日開始)而舉行的選舉——$14;或
(b)
如屬為其後任何一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15。

附表6 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的地方選區

[第18條]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 ——
選區分界 (constituency boundary)就本附表指明的某地方選區而言,指劃定該選區的分界,該分界在有關獲批准地圖上,以紅色線顯示,該紅色線在該地圖圖例中,稱為 ——
(a)
如該紅色線與在該地圖圖例中稱為“區界線”的綠色線重叠——“二零二一年立法會地方選區界線(與區界線重叠)”;及
(b)
如該紅色線不是與(a)段所述的綠色線重叠——“二零二一年立法會地方選區界線”;
選區代號 (constituency code)就本附表指明的某地方選區而言,指於本附表第2條列表第3欄中在該選區名稱下方括號內指明的代號;
獲批准地圖 (approved map)指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1年4月13日批准的地圖。

2. 指明立法會地方選區

(1)
每個如列表第2欄描述般在獲批准地圖上劃定和標明的地區,現指明為地方選區,以舉行選舉,為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選出議員。
(2)
根據第(1)款指明的地方選區的名稱,於列表第3欄中在與有關地區相對之處指明。

 

列表
地方選區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項

劃定地區

地方選區名稱
(選區代號)

1.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HK-E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東區及灣仔區名稱的地區。

香港島東

(LC1)

2.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HK-W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中西區、南區及離島區名稱的地區。

香港島西

(LC2)

3.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KLN-E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觀塘區及黃大仙區東南部名稱的地區。

九龍東

(LC3)

4.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KLN-W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油尖旺區及深水埗區名稱的地區。

九龍西

(LC4)

5.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KLN-C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九龍城區及黃大仙區西北部名稱的地區。

九龍中

(LC5)

6.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NT-SE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西貢區及沙田區東部名稱的地區。

新界東南

(LC6)

7.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NT-N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北區及元朗區西北部名稱的地區。

新界北

(LC7)

8.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NT-NW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屯門區及元朗區東南部名稱的地區。

新界西北

(LC8)

9.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NT-SW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葵青區及荃灣區名稱的地區。

新界西南

(LC9)

10.

在以圖則編號LCCA/R/2021/NT-NE作識別的獲批准地圖上以選區分界劃定,並標示大埔區及沙田區西部名稱的地區。

新界東北

(L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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