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10章《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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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旨在提升香港建築物的能源效益,涵蓋空調、電力、升降機及照明裝置等方面的規範。條例要求特定類型的建築物在設計及佔用准許階段遵循相關的能源效益標準,並進行能源審核。建築物擁有人需獲得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並在必要時接受敦促改善通知書。此條例不僅有助於減少能源浪費,還促進可持續發展,符合政府的環保政策。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座新建的商業大廈需要在開放前獲得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以確保其能源效益符合標準。
- 假設某住宅大廈的擁有人在進行主要裝修工程時,必須提交遵行規定表格以獲得批准。
- 假設一間公司在其辦公室內安裝新空調系統,需進行能源審核以確保符合最新的能源效益要求。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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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對政府的適用情況
4. 適用範圍的限定
5. 適用數值的斷定
6. 聯權共有等的建築物
第2部 設計階段及佔用准許階段的訂明建築物
第1分部適用範圍7. 第2部的適用範圍
8. 設計階段的聲明
9. 佔用准許階段的聲明
10. 建築物的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
11. 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的紀錄冊
12. 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建築物的擁有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3. 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續期
14. 可提供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的複本
15. 指明標準及規定的豁免
第3部 訂明建築物內的主要裝修工程
16. 第3部的適用範圍
17. 為主要裝修工程取得遵行規定表格的責任
18. 適用於遵行規定表格的規定
19. 可提供遵行規定表格的複本
20. 指明標準及規定的豁免
第4部 能源審核
21. 第4部的適用範圍
22. 能源審核的規定
23. 擁有人須展示能源審核表格
24. 可提供能源審核表格的複本
25. 能源審核的規定的豁免
25A. 對受第21(2)、(3)或(4)或25條影響的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
25B. 受第21(2)或(3)條影響的建築物的擁有人須通報情況改變
第5部 敦促改善通知書
26. 署長可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
第6部 執行
27. 獲授權人員
28. 獲授權人員須證明身分
29.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第7部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註冊
30.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註冊
31. 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紀錄冊
第8部 上訴
32.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33. 如何提出上訴
34. 上訴委員團
35. 上訴委員會
36. 上訴委員會的聆訊程序
37. 聆訊
38. 上訴委員會可授權檢查屋宇裝備裝置
39. 上訴的裁定
第9部 《守則》
40. 《守則》
41. 《守則》可否接納為證據
第10部 雜項事宜
42. 局長可訂立規例
43. 局長可修訂附表
44. 限期可在屆滿後延長
45. 署長可轉授權力
46. 署長可指明表格
47. 通知或通知書的發出等
48. 禁止虛假資料等
49. 關乎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罪行
50. 以已作出應有的努力作為免責辯護
51.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第11部 過渡性條文
52. 在2012年9月21日之前進行的能源審核
53. 在2012年9月21日當日或之後而在有關日期之前進行的能源審核
附表1 訂明建築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表2 本條例不適用的屋宇裝備裝置
1.
2.
3.
4.
5.
6.
7.
8.
附表3 主要裝修工程
1.
2.
附註
(1)
(2)
(3)
附表4 需進行能源審核的建築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附表5 根據第22(1)條須進行能源審核的相距期間
第1部 定義
1.
第2部 第1或2類型的建築物
2.
|
對上一次審核日期(包括首次審核日期) |
須進行下一次能源審核的期間 |
|
在有關日期之前 |
在對上一次審核日期之後的10年內 |
|
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 |
在對上一次審核日期之後的5年內 |
第3部 第3、4、5、6、7、8、9、10或11類型的建築物
3.
|
對上一次審核日期(包括首次審核日期) |
須進行下一次能源審核的期間 |
|
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 |
在對上一次審核日期之後的5年內 |
附表6 根據第22(2)條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時間表
第1部 定義
1.
第2部 獲發證明書的第1或2類型的建築物
2.
|
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 |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
|
在有關日期之前 |
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之後的10年內 |
|
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 |
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之後的5年內 |
第3部 獲發證明書的第3、4、5、6、7、8、9或10類型的建築物
3.
|
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 |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
|
在有關日期之前 |
以下兩者中的較遲屆滿者 —— (a)
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之後的10年內;或 (b)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1年內 |
|
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 |
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證明書的日期之後的5年內 |
第4部 沒有獲發證明書的第1或2類型的建築物
4.
|
就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 |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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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後 |
在2012年9月21日之後的12個月內 |
|
在1977年12月31日之後但在1988年1月1日之前 |
在2012年9月21日之後的24個月內 |
|
在1969年12月31日之後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 |
在2012年9月21日之後的36個月內 |
|
在1969年12月31日或之前 |
在2012年9月21日之後的48個月內 |
第5部 沒有獲發證明書的第3、4、5、6、7、8、9或10類型的建築物
5.
|
就建築物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 |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
|
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後 |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 |
|
在1977年12月31日之後但在1988年1月1日之前 |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24個月內 |
|
在1969年12月31日之後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 |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36個月內 |
|
在1969年12月31日或之前 |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48個月內 |
第6部 工業建築物內主要作數據中心用途而佔用的部分
6.
|
數據中心開始營運日期 |
須進行首次能源審核的限期 |
|
在有關日期之前 |
在有關日期之後的1年內 |
|
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 |
數據中心開始營運日期之後的5年內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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