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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14章《法例發布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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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法例發布條例》旨在設立一個法例電子資料庫,並認可一個網站,讓公眾能夠查閱該資料庫內的法例文本。該條例還賦予在認可網站上發布的法例文本法律地位,並規範了對條例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的權力。此外,條例還涉及編製香港法例活頁版的相關事宜。資料庫內容包括已編配章號的條例、基本法及全國性法律等,並可發行官方單行本及儲存器,以方便公眾查閱。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市民希望查閱最新的香港法例,他可以透過認可網站訪問法例電子資料庫,獲取相關法例的經核證文本。
  • 假設律政司司長決定對某條例進行編輯修訂,根據《法例發布條例》,他有權進行這些修訂而不影響該條例的法律效力。
  • 假設某公司需要引用某條例的內容,他們可以從官方儲存器中獲取該條例的經核證文本,確保其引用的準確性。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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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設立一個法例電子資料庫,並認可一個可將該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訂定條文;給予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法例文本法律地位;就對條例作出編輯修訂及修正的權力,以及對資料庫文書(條例除外)作出格式修訂的權力,訂定條文;就為編製香港法例活頁版增訂編輯權力,訂定條文;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作出相應修訂。

第1部 導言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法例發布條例》。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3)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刊憲文本 (gazetted copy)就某條例而言,指該條例最初制定、訂立或作出時於憲報刊登的文本;
官方核證標記 (official verification mark)指法律草擬專員為施行第2部而在認可網站指明的符號、字或詞句或任何符號、字或詞句的組合;
格式修訂 (formatting amendment)指根據第14A(1)條對某資料庫文書(條例除外)作出的修訂;
許可修訂 (permitted amendment)就某條例而言,指 ——
(a)
另一條例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b)
對該條例作出的編輯修訂;或
(c)
根據《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第643章)第2A(1)條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
經核證文本 (verified copy)——見第5(1)條;
資料庫 (database)指根據第3(a)條設立的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電子資料庫;
資料庫文書 (database instrument)指條例、《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或第4(2)(b)條所提述的材料或資料;
認可網站 (approved website)指根據第3(b)條認可的網站;
編訂文本 (consolidated copy)就某條例而言,指顯示該條例的以下版本的內文的文本:經所有於該文本中指明的日期已生效的許可修訂(如有的話)所修訂的內文;
編輯修訂 (editorial amendment)指根據第12條對某條例作出的修訂。
(2)
凡某資料庫文書的文本或其文本的複製本除指明日期外,亦有指明當日的某時間,則在本條例中提述該文書於指明日期的版本,亦包括提述該文書於該日期及該時間的版本。

第2部 法例資料庫

3. 資料庫的設立

律政司司長可 ——
(a)
設立一個在香港適用的法例的電子資料庫,並維持其運作;及
(b)
認可一個可將資料庫內的資料發布及供人取覽的網站。

4. 資料庫的內容

(1)
資料庫須載有 ——
(a)
已根據第11(a)條獲編配章號的條例的編訂文本,以及下述條例 ——
(i)
《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1965年第53號);
(ii)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1990年第51號);
(iii)
《香港回歸條例》(1997年第110號);
(iv)
《國旗及國徽條例》(1997年第116號);
(v)
《區旗及區徽條例》(1997年第117號);
(vi)
《國歌條例》(2020年第2號);
(vii)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
(b)
於本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於憲報刊登的條例的刊憲文本;
(c)
《基本法》;
(d)
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及
(e)
根據第15條編訂的編輯修訂及格式修訂紀錄。
(2)
資料庫亦可載有 ——
(a)
將提交或已提交立法會的條例草案;及
(b)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認可網站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材料及資料。

5. 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地位

(1)
資料庫文書的文本如 ——
(a)
是在認可網站發布的,或是直接從認可網站列印的;及
(b)
註有官方核證標記,
即屬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文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6. 證據條文

(1)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網站凡宣稱屬認可網站,須推定為認可網站。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須推定為該文書的經核證文本。

第3部 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7. 釋義

在本部中 ——
官方單行本 (official booklet)指根據第8(1)條而發行的單行本;
官方儲存器 (official storage medium)指根據第9(1)條而發行的儲存器;
儲存器 (storage medium)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媒介 ——
(a)
儲存關於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數據;及
(b)
可從中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複製重現。

8. 官方單行本的發行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如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9. 官方儲存器的發行

(1)
律政司司長可安排發行儲存器。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或印刷複製本,如屬直接從官方儲存器取覽或列印者,須推定為該文書於該複製本中的指明日期的版本的正確表述。

10. 證據條文

(1)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複製本,並看來屬官方單行本所載者,須推定為該等複製本。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任何文件凡看來是某資料庫文書的經核證文本的電子或印刷複製本,並看來屬直接從官方儲存器取覽或列印者,須推定為該等複製本。

第4部 編輯修訂、格式修訂及紀錄

第1分部編輯權力等

11. 編配章號等權力

律政司司長可 ——
(a)
編配章號予任何條例;及
(b)
在資料庫中,將其內所載的資料庫文書,按類集合及編排序列。

12. 作出編輯修訂的權力

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條例中 ——
(aa)
如已根據第11(a)條,編配章號予該條例——修改該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
(a)
在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根據(aa)段被修改的情況下,以修改後的名稱、簡稱或引稱,取代對該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
(ab)
在對任何條例(被提述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之後 ——
(i)
加入根據第11(a)條編配予被提述條例的章號,或在被提述條例於憲報刊登當年的各條例中被提述條例的排列編號;及
(ii)
如在對該名稱、簡稱或引稱的提述之後,出現對被提述條例的任何其他種類的提述——略去該其他提述;
(b)
改正文法、文書或排印上的錯誤;
(c)
改變提述或表達數目、年份、日期、時間、金額、數量或計量的方式;
(d)
修改某條文的內文,以反映根據另一條文當作已對該條文作出的修訂;
(e)
略去任何制定語式條文或有效期已屆滿或已失時效的條文;
(f)
改變定義的次序,或列表中沒有編號的項目的次序;
(g)
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所載的列表中的某個項目之後,加入該項目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ga)
(如在一種法定語文的文本內,某字或詞句被界定,或有關於如何解釋對某字或詞句的提述的規定)在該字或詞句之後,加入該字或詞句的另一法定語文的對應詞;
(gb)
修訂載於該條例的附表中的方括號內的相互參照條文號碼(包括有關方括號及載於其內的任何字母、文字及符號);
(h)
改變格式、內容鋪排、印刷文體或任何其他版面方面的安排;及
(i)
就任何根據本條(本段除外)作出的修訂,作出相應的修訂。

13. 編輯修訂不得改變條例的法律效力

第12條不容許作出會改變任何條例的法律效力的編輯修訂。

14. 編輯修訂的效力

(1)
如某條例根據第12條修訂,則在有關編輯修訂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該經修訂的條例,就所有目的而具有效力,猶如該修訂是由在該日期生效的另一條例作出一樣。
(2)
編輯修訂的生效日期 ——
(a)
不得早於載有對該修訂的描述的紀錄首次根據第15條發布的日期;及
(b)
須於該紀錄內指明。
(3)
在認可網站發布的上述經修訂的條例的文本,須在適當位置,示明有關條例已根據第12條修訂。

14A. 作出格式修訂的權力

(1)
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資料庫文書(條例除外)中,改變格式、內容鋪排、印刷文體或任何其他版面方面的安排。
(2)
格式修訂的生效日期 ——
(a)
不得早於載有對該修訂的描述的紀錄首次根據第15條發布的日期;及
(b)
須於該紀錄內指明。
(3)
在認可網站發布的上述經修訂的資料庫文書的文本,須在適當位置,示明有關文書已根據第(1)款修訂。
第2分部編輯修訂紀錄等

15. 律政司司長須編訂編輯修訂紀錄等

(1)
律政司司長須編訂一份載有下述各項資料的紀錄 ——
(a)
對已作出的編輯修訂的描述;
(ab)
對已作出的格式修訂的描述;及
(b)
(c)
律政司司長認為對該紀錄的使用者有用的其他資料。
(2)
上述紀錄須以律政司司長認為適當的形式,在認可網站發布。

16.

第5部 對條例的修正

17. 作出修正的權力

律政司司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 ——
(a)
為確使某條例本身或與另一條例在表達方面得以統一,修改首述條例;
(b)
藉著移轉字句、將某條例的條文的全部或部分與該條例的另一條文或其他條文結合,或將某條例的條文分為款,修改有關條文的格式或編排;
(c)
將任何條例中的保留或過渡性條文,移轉至該條文所關乎的另一條例中;
(d)
在不改變條文次序的前提下,將某條例的條文編集成組及為各組條文編號及定標題;
(e)
修訂某條例中任何條文的標題或任何一組條文的標題,以反映該條文或該組條文的內容;
(f)
在某部門、職位、人員或地方的名稱、職稱、地點或地址有所改變的情況下,修改任何條例中的該名稱、職稱、地點或地址,以反映有關改變;
(g)
修訂任何條例,以達致以有關實際公曆日期取代採用描述形式的對日期的提述;
(h)
修訂任何條例,以達致以下述項目取代對另一條例的概括性的提述 ——
(i)
該另一條例的名稱、簡稱或引稱;
(ii)
該另一條例在制定、訂立或作出年份的各條例中排列的編號;或
(iii)
根據第11(a)條而編配予該另一條例的章號;
(i)
以無性別色彩的字或詞句取代任何條例中示明性別或可視為示明性別的字或詞句;
(j)
修訂任何條例,以改變提述條文的方式;及
(k)
就任何根據本條(本段除外)作出的修訂,對任何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

18. 修正命令的生效日期

根據第17條作出的命令,在可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通過訂定將該命令修訂的決議的期限屆滿之前,不得生效。

第6部

19.

20.

21.

22.

第7部 廢除及相應修訂

第1分部修訂成文法則

23. 修訂成文法則

第2、3、4、5及6分部所指明的成文法則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該等分部。
第2分部對《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第643章)的修訂

24.

25.

26.

27. 廢除《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

《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第643章) ——
廢除該條例。
第3分部對《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第642章)的修訂

28. 廢除《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

《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第642章) ——
廢除該條例。
第4分部

29.

30.

31.

32.

33.

第5分部

34.

35.

第6分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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