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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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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旨在保障第三者在合約中所享有的權利,讓他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合約條款。根據此條例,第三者可在合約明文規定或條款明顯賦予其利益的情況下,行使權利。條例亦規定,合約各方在未獲第三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可隨意撤銷或更改合約。這一法律框架有助於確保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第三者在合約中被明文提及,該合約規定他可以獲得某項服務,他有權要求合約方履行該服務。
  • 假設一家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合約,並在合約中提及某第三者可享有的利益,該第三者可根據條例要求履行該合約條款。
  • 假設一名第三者依賴合約中的某條款而作出行動,若合約方未經其同意撤銷該條款,則該第三者可依法尋求補救。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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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第三者強制執行合約條款以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2)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 ——
受諾人 (promisee)就根據第4條可由第三者強制執行的某合約的某條款而言,指該合約的某一方,而該方是可針對許諾人強制執行該條款的;
第三者 (third party)就合約而言,指並非合約一方的人;
許諾人 (promisor)就根據第4條可由第三者強制執行的某合約的某條款而言,指該合約的某一方,而某第三者是可針對該方強制執行該條款的。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或之後訂立的合約。
(2)
本條例 ——
(a)
不適用於匯票、承付票或任何其他可流轉票據;
(b)
不適用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公契;
(c)
不適用於關乎土地的契諾;
(d)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於《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第440章)所指的運輸合約;
(e)
不適用於受《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管限的貨品航空運輸合約;
(f)
不適用於信用狀;
(g)
不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6條作為蓋上印章的合約而具有效力的公司的章程細則;及
(h)
不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L條作為蓋上印章的合約而具有效力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
(3)
如在第(2)(d)款提述的合約中,有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條款,第三者可援引第4條,強制執行該條款。
(4)
本條例並不賦予第三者權利,使其可針對僱員強制執行僱傭合約的條款。
(5)
在本條中 ——
可流轉票據 (negotiable instrument)包括任何包含金錢債務的票據,而該票據是可藉交付方式移轉的,或是可藉交付及背書的方式移轉的,不論該票據是否可不受衡平法上的權益限制而移轉;
承付票 (promissory note)指《匯票條例》(第19章)第89條所指的承付票;
匯票 (bill of exchange)指《匯票條例》(第19章)第3條所指的匯票;
僱傭合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具有《僱傭條例》(第57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4. 第三者強制執行合約條款的權利

(1)
在以下情況下,第三者可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包括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條款 ——
(a)
該合約明文規定,該第三者可強制執行該條款;或
(b)
該條款看來是賦予該第三者一項利益。
(2)
上述第三者須屬在合約中明文點名者,或屬合約中明文指明的某類別人士,或屬符合合約中的明文特定描述者。
(3)
如按經恰當解釋的有關合約,可由上述第三者強制執行有關條款,並非立約用意,則第(1)(b)款不適用。
(4)
第三者根據本條強制執行有關條款,須受有關合約中與該條款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款所規限。
(5)
不論第三者有否就有關條款給予代價,第(1)款均適用。
(6)
即使在有關合約訂立時,上述第三者並不存在,第(1)款亦適用於該第三者。

5. 第三者可獲的補救

(1)
凡假使某第三者是某合約的一方,便可在因違反合約而提起的訴訟中,獲得某項補救,則該第三者如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該合約的條款,即可獲該項補救。
(2)
關乎上述補救的任何法律,即因而適用。
(3)
為免生疑問,第三者根據本條可獲的補救,包括衡平法規則之下的補救。
(4)
非按本條例而存在的第三者權利,以及第三者非按本條例而可獲的補救,概不受本條例影響。

6. 撤銷及更改合約

(1)
如某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則該合約的各方不得在未獲該第三者同意下 ——
(a)
藉協議撤銷該合約;或
(b)
藉協議更改該合約,以致改動或終絕該第三者在該條款之下的任何權利。
(2)
第(1)款只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
(a)
上述第三者已同意上述條款,而許諾人已接獲該同意的通知(不論該同意及通知是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作出);或
(b)
上述第三者已倚賴上述條款,而 ——
(i)
許諾人知悉該第三者已倚賴上述條款;或
(ii)
按理能夠期望許諾人已預見該第三者會倚賴上述條款。
(3)
再者,如合約中某明訂條款有以下規定,則該條款凌駕於第(1)款 ——
(a)
合約的一方或多於一方,可在未獲有關第三者同意下,撤銷或更改該合約;或
(b)
在該合約指明的情況(並非第(2)(a)及(b)款列明者)下,須獲有關第三者同意,方可撤銷或更改該合約。
(4)
第(3)款只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
(a)
在第(2)(a)或(b)款列明的情況發生之前,有關第三者已知悉第(3)款提述的條款;或
(b)
在第(2)(a)或(b)款列明的情況發生之前,有關的合約的一方或多於一方,已採取合理步驟,令有關第三者知悉該條款。

7. 須獲第三者同意方可撤銷或更改合約的規定,法院有權免除

(1)
如根據第6(1)或(3)(b)條,撤銷或更改合約須獲某第三者同意,則本條適用。
(2)
法院可應合約一方的申請,作出命令,免除須獲上述第三者同意的規定。
(3)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作出上述命令 ——
(a)
合約的另一方同意撤銷或更改該合約,或合約的其他每一方均同意撤銷或更改該合約;及
(b)
法院認為作出該命令,是公正並切實可行的。
(4)
上述命令可受法院認為合適的任何條件所規限,包括規定須賠償上述第三者的條件。

8. 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

(1)
如第三者根據第4條提起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第(2)、(3)及(4)款適用。
(2)
許諾人可提出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宜,作為答辯或抵銷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事宜 ——
(i)
由有關合約引起,或與該合約有關連,並且與有關條款有關;及
(ii)
假使有關法律程序是由受諾人提起的,許諾人便可提出該事宜,作為答辯或抵銷;
(b)
符合以下說明的事宜 ——
(i)
該合約中有明訂條款規定,在有關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許諾人可提出該事宜,作為答辯或抵銷;及
(ii)
假使該法律程序是由受諾人提起的,許諾人便可提出該事宜,作為答辯或抵銷;
(c)
假使有關第三者是合約一方,許諾人便可提出作為答辯或抵銷的事宜。
(3)
如假使有關第三者是有關的合約的一方,許諾人便可提出某並非由該合約引起的事宜,作為針對該第三者的反申索,則許諾人可提出該事宜,作為反申索。
(4)
如合約中有明訂條款,指明許諾人不可提出某些事宜,作為答辯、抵銷或反申索,第(2)(a)及(c)及(3)款均受該條款所規限。

9. 針對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

(1)
如假使某第三者是某合約的一方,便不能強制執行該合約中的某條款(包括看來是排除或限制法律責任的條款),則在任何針對該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第三者亦不得尋求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該條款。
(2)
不論第三者是因為關乎該第三者的任何特定情況,或是因為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強制執行有關條款,第(1)款均適用。

10. 受諾人強制執行合約

受諾人強制執行某合約條款的權利,不受第4條影響。

11. 許諾人無須承擔雙重法律責任

(1)
在以下情況下,第(2)款適用 ——
(a)
某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而
(b)
有關許諾人根據該條款對該第三者負有的義務,已由該許諾人完全或局部履行。
(2)
在有關許諾人已履行對有關第三者負有的義務的範圍內,該許諾人對有關受諾人負有的相同義務,獲得解除。
(3)
在以下情況下,第(4)款適用 ——
(a)
某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而
(b)
受諾人已就 ——
(i)
該第三者就該條款而蒙受的損失;或
(ii)
受諾人因許諾人就該條款失責而向該第三者作出補償的支出,
向許諾人討回一筆款項。
(4)
在上述第三者根據第4條於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須在判給該第三者的判令中,作出扣減,以將上述款項計算在內,扣減幅度須是法院或仲裁庭認為適當者。

12. 仲裁協議

(1)
如某第三者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條款的權利,受某仲裁協議所規限,則第(2)款適用。
(2)
就上述第三者與許諾人之間的、關乎該第三者強制執行上述條款的爭議而言,該第三者須為施行《仲裁條例》(第609章),視為上述仲裁協議的一方。
(3)
如按經恰當解釋的有關合約,上述第三者視為上述仲裁協議的一方,並非立約用意,則第(2)款不適用。
(4)
在以下情況下,第(5)及(6)款適用 ——
(a)
某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
(b)
該條款 ——
(i)
規定該第三者與許諾人之間的一類或多於一類爭議, 須提交仲裁;並
(ii)
構成一項仲裁協議;及
(c)
第(2)款並不就該仲裁協議而適用。
(5)
如上述第三者根據第4條,就某項爭議強制執行上述仲裁協議,則就該項爭議而言,該第三者須為施行《仲裁條例》(第609章),視為該仲裁協議的一方。
(6)
在緊接上述第三者根據第4條行使強制執行有關的仲裁協議的權利之前,該第三者視為該仲裁協議的一方。
(7)
在本條中 ——
仲裁協議 (arbitration agreement)具有《仲裁條例》(第609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3. 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1)
如合約載有以下條款,則本條適用 ——
(a)
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的條款;及
(b)
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2)
就上述第三者與許諾人之間的、關乎該第三者強制執行上述條款的爭議而言,該第三者受上述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所約束。
(3)
如按經恰當解釋的有關合約,上述第三者如第(2)款所述般受約束,並非立約用意,則本條不適用。
(4)
在本條中 ——
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指規定以下事宜的條款︰關乎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的有關條款的爭議,只可在某特定司法管轄區解決。

14. 轉讓第三者權利

(1)
第三者可根據第4條強制執行某合約的某條款的權利,可由該第三者以合約一方轉讓合約之下的權利的相同轉讓方式,轉讓予另一人。
(2)
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
(a)
有關的合約明文另有規定;或
(b)
按經恰當解釋的該合約,有關權利屬上述第三者的個人權利,並且不可轉讓。

15. 第三者不視為合約一方

儘管有第5(1)、8(2)(c)及(3)及9(1)條的規定,就任何成文法則而言,或就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訂立的文書而言,第三者並不視為合約一方。

16. 《時效條例》的適用

(1)
在《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中,提述基於簡單合約的訴訟,包括根據第4條提起的、關乎簡單合約的訴訟。
(2)
在《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3)條中,提述基於蓋印文據的訴訟,包括根據第4條提起的、關乎蓋印文據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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