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30章《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旨在規範非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運作及發牌事宜。條例設立了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負責審核和發放相關牌照。條例明確指出不適用於政府骨灰安置所、私營墳場及火葬場等,並對骨灰安置所的營運設置了多項限制及要求,包括申請牌照的程序、所需文書及其有效期等。此條例的實施有助於確保骨灰安置所的管理符合公共衞生及安全標準。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希望在私營骨灰安置所安放其親人的骨灰,需先向發牌委員會申請牌照。
- 如果某私營骨灰安置所未獲得合法牌照,則該安置所的運作將被視為違法。
- 在香港,若居民希望將骨灰安放於合資格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遵循《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用作存放經火化人類遺骸的非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領牌事宜,和設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訂定條文;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出售安放權的涵義
4. 條例不適用於政府骨灰安置所、私營墳場、私營火葬場、殮葬商等
5. 條例不適用於進行轉化骨灰工序的處所
5A. 條例就個別骨灰而言,不適用於合資格石廠
6. 條例不適用於舉行臨時骨灰展覽的處所
7. 條例不適用於在住宅存放骨灰
第2部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
8. 設立發牌委員會
9. 發牌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
第3部 管制骨灰安置所的營辦
10. 對營辦骨灰安置所的限制
11. 關乎第10條的罪行
第4部 營辦骨灰安置所所需的文書
第1分部一般條文12. 第4部的釋義
13. 牌照、豁免書及暫免法律責任書
14. 申請指明文書的時限
14A. 第14條的補充條文:申請豁免書
15. 指明文書的有效期
16. 儘管發生某些事件,指明文書維持有效
17. 如有指明執法行動針對骨灰安置所,則不發出指明文書
18. 牌照——資格基於符合法規、持有從政府取得的處所等
19. 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變通第18條
20.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豁免書——資格基於年代久遠、符合法規及持有從政府取得的處所或佔用權
20A. 第20條的補充條文:根據第14A條申請豁免書
21.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暫免法律責任書——資格基於隨附的牌照申請或豁免書申請等
22. 攸關定奪申請的因素
23. 申請的格式及所需資料
24. 關於申請所附登記冊的規定
25. 關於申請所附圖則的規定
26. 經批准圖則須予批註
27. 關於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申請——骨灰安放布局及數量等的證據,以及圖則
28. 通報計劃:證明關於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詳情
29. 牌照——格式
30. 牌照——關於安放骨灰、出售安放權、違規構築物及管理方案的條件
31. 牌照——其他條件
32. 豁免書——格式
33. 豁免書——關於安放骨灰及違規構築物的條件
34. 豁免書——其他條件
35. 暫免法律責任書——格式
36. 暫免法律責任書——關於須採取的步驟、未批租土地及違規構築物的條件
37. 暫免法律責任書——其他條件
38. 關於額外費用等的條件
39. 指明文書的轉讓
40. 撤銷、暫時吊銷、拒絕續期或延展及更改條件
41. 應指明文書持有人的申請而更改條件
42. 更改經批准圖則、經批註登記冊等
43. 可暫緩執行發牌委員會的決定
44. 改變須予通知
45. 關乎指明文書的申請的其他條文
46. 骨灰安置所用途證明書
47. 私營骨灰安置所登記冊
第5部 營辦骨灰安置所
第1分部關於安放權出售協議的規定48. 第5部第1分部的釋義
49. 不可針對買方強制執行某些安放權出售協議
50. 取消不可強制執行的協議
51. 備存紀錄
52. 須展示指明文書及通告
53. 不得改動或增建,以致顯著偏離經批准圖則等
54. 限制安放的骨灰的份數及已出售的安放權的數目
55. 行使已出售的安放權,以安放骨灰
56. 未使用的龕位或局部使用的龕位的紀錄等
57. 在宗教骨灰塔內安放骨灰
58. 維持骨灰安置所的責任
第6部 執法
59. 視察骨灰安置所等的權力
60. 進入和搜查的權力等
61. 拘捕權力
62. 妨礙進入、視察、拘捕等罪行
63. 處置檢取、移走或扣押的物件
64. 執法通知
第7部 骨灰處置及結束骨灰安置所
65. 第7部的釋義
66. 第7部的適用範圍
67. 一般原則
68. 營辦人處置骨灰的責任
69. 棄辦未獲發指明文書而營辦的骨灰安置所
70. 在領有指明文書的情況下,棄辦骨灰安置所
71. 指明回應的涵義
72. 如作出指明回應,骨灰安置所繼續營辦
73. 違反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承諾
74. 違反第68、69(1)、70(1)、72或73條屬罪行
75. 接管骨灰安置所處所的擁有人、承按人等的責任
76. 進行對處置骨灰屬必需步驟的權力;佔用令
77. 法院命令交還骨灰的權力
78. 關於骨灰處置程序的其他條文
79. 解除關於處置骨灰的責任
80. 結束骨灰安置所用途證明書
81. 合約責任不受影響
第8部 上訴
82. 第8部的釋義
83. 設立上訴委員會
84. 上訴
85. 為上訴組成上訴委員會
86. 上訴的聆訊及裁決
87.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88. 不作披露的特權
89. 向上訴法庭提交案件呈述
90. 關乎上訴的罪行
91. 上訴委員會主席可訂立規則,並決定實務或程序
92. 上訴委員會成員及證人的特權及豁免權
第9部 雜項條文
93. 轉授及授權
94. 諮詢其他當局及人士
95. 指引
96. 實務守則
97. 管理方案
98. 合資格專業人士
99.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罪行
99A. 在未獲授權或授權已撤銷或暫時吊銷之時出售安放權的相關罪行
100. 董事、合夥人等為罪行而負的法律責任
101. 檢控時限
102. 費用
103. 修訂附表
104. 規例
105. 發牌委員會並非政府的受僱人或代理人
106. 民事法律責任豁免權
107. 送達文件等
108. 過渡條文
第10部 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建築物條例》及其他條例的影響
109. 除明文另作規定外,其他條例、法律及法律責任不受影響
110. 變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效力
111. 變通《城市規劃條例》的效力
112. 變通《建築物條例》的效力
113. 因第110、111或112條不適用的條文將恢復適用
第11部
第1分部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附表1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
1. 組成
2. 職員
3. 轄下的委員會
4. 發牌委員會及其轄下的委員會的會議
5. 成員披露利害關係
6. 轉授
附表2 攸關獲指明文書的資格的規定
22、27及28條]
第1部 一般條文
1. 符合關乎土地的規定
2. 符合關乎規劃的規定
3. 符合關乎建築物的規定
第2部 關於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特別條文
4. 適用於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證的構築物的規定
第3部 釋義條文
5. 小型建築物的涵義
6. 高度、有蓋面積、建築物等在本附表第5條中的涵義
7. 未有界定的字詞的涵義
附表3 關乎指明文書的申請的其他條文
1. 附表3適用的申請
2. 誰可提出申請
3. 核證樓宇安全、消防安全等
4. 牌照申請的通告的發布等
5. 就關於申請指明文書的決定發出通知
附表4 安放權出售協議中的訂明資料、建議及必備條款
第1部 資料及建議
1.
第2部 必備條款
2.
第3部 釋義條文
3.
4.
附表5 佔用令及骨灰處置程序
65、73、75、76、77、
78、81、84及103條]
第1部 佔用令
1. 附表5第1部的釋義
2. 申請佔用令的程序
3. 作出佔用令
4. 限制進入受佔用令規限的骨灰安置所
5. 更改或取消佔用令
第2部 骨灰處置程序
6. 附表5第2部的釋義
7. 訂明骨灰處置程序
8. 展開骨灰處置通告
9. 處理對骨灰的申索——一般情況
10. 處理對骨灰的申索——如有對相關物品的申索
11. 交還骨灰的法院命令
12. 紀錄
13. 利便交還骨灰的其他步驟
14. 署長進行處置骨灰的必需步驟
15. 署長處置骨灰的權力
16. 署長追討為處置骨灰而進行的步驟的開支
17. 署長提供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的資料
18. 其他骨灰處置程序
附表6 費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
項 |
詳情 |
何時繳付 |
費用 |
||
|
1. |
發出暫免法律責任書(不論有效期的期限) |
在發出時 |
就符合以下說明的骨灰安置所而言︰按照經批准圖則上顯示的骨灰安放數量,可在該骨灰安置所內,安放的骨灰的總份數如下 —— |
||
| (a) |
不超過 |
$24,000 |
|||
| (b) |
超過 |
$48,000 |
|||
| (c) |
超過 |
$72,000 |
|||
| (d) |
超過 |
$96,000 |
|||
| (e) |
超過 |
$120,000 |
|||
|
2. |
發出豁免書(不論有效期的期限) |
在發出時 |
就符合以下說明的骨灰安置所而言︰按照經批准圖則上顯示的骨灰安放數量,可在該骨灰安置所內,安放的骨灰的總份數如下 —— |
||
| (a) |
不超過 |
$50,000 |
|||
| (b) |
超過 |
$90,000 |
|||
| (c) |
超過 |
$130,000 |
|||
| (d) |
超過 |
$170,000 |
|||
| (e) |
超過 |
$210,000 |
|||
|
3. |
發出牌照(不論有效期的期限) |
在發出時 |
就符合以下說明的骨灰安置所而言︰按照經批准圖則上顯示的骨灰安放容量,最多可在該骨灰安置所內,安放的骨灰的總份數如下 —— |
||
| (a) |
不超過 |
$90,000 |
|||
| (b) |
超過 |
$165,000 |
|||
| (c) |
超過 |
$240,000 |
|||
| (d) |
超過 |
$315,000 |
|||
| (e) |
超過 |
$390,000 |
|||
|
4. |
將暫免法律責任書延展 |
在延展時 |
$29,600 |
||
|
5. |
將豁免書續期 |
在續期時 |
$26,450 |
||
|
6. |
將牌照續期 |
在續期時 |
$28,100 |
||
|
7. |
轉讓暫免法律責任書 |
在批准轉讓時 |
$23,150 |
||
|
8. |
轉讓豁免書 |
在批准轉讓時 |
$25,000 |
||
|
9. |
轉讓牌照 |
在批准轉讓時 |
$26,250 |
||
|
10. |
更改規限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條件 |
在批准更改條件時 |
$7,350 |
||
|
11. |
更改規限豁免書的條件 |
在批准更改條件時 |
$9,860 |
||
|
12. |
更改規限牌照的條件 |
在批准更改條件時 |
$9,860 |
||
|
13. |
准許對獲發暫免法律責任書的骨灰安置所的處所進行改動或增建 |
在准許改動或增建時 |
$30,550 |
||
|
14. |
准許對獲發豁免書的骨灰安置所的處所進行改動或增建 |
在准許改動或增建時 |
$46,800 |
||
|
15. |
准許對獲發牌照的骨灰安置所的處所進行改動或增建 |
在准許改動或增建時 |
$59,550 |
||
|
16. |
暫免法律責任書的複本 |
在發出複本時 |
$435 |
||
|
17. |
豁免書的複本 |
在發出複本時 |
$435 |
||
|
18. |
牌照的複本 |
在發出複本時 |
$435 |
||
附表7 過渡條文
1. 讓骨灰安置所繼續營辦而不出售安放權的寬限期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