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37章《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本頁提供本章現行版本的站內文字整理、快速解釋與生活例子,方便閱讀與搜尋。正式條文、修訂紀錄與生效狀態仍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為準。
快速解釋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旨在規範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營運、除名及解散等事宜。該條例明確定義了有限合夥基金的概念,並規定了合夥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及權利。根據條例,有限合夥基金需經註冊,並遵循特定的名稱規定及營運要求。此外,條例亦涵蓋了合夥人之間的合約自由及資產管理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些規範有助於提升有限合夥基金的透明度及法律保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間有限合夥基金希望在香港註冊,必須遵循《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中的名稱規定,並提交相關文件以完成註冊。
- 假設某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未能妥善管理基金資產,根據條例,該普通合夥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假設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對基金的投資額度有限,其法律責任僅限於其約定的注資金額,這是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規定。
完整條文(文字版)
以下文字整理自官方現行版本 XML;排版經網站轉換,非正式官方排版。如需核對或引用,請開啟官方頁面。
本條例旨在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將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該等註冊基金的營運、除名、撤銷註冊、解散及清盤;以及就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3. 基金的涵義
4. 財政司司長可訂明某些安排並非基金
5. 對普通合夥人的提述
6. 對交付文件的提述
第2部 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
第1分部資格7. 資格
8. 有限合夥基金的名稱的規定
9. 有限合夥基金的名稱的限制
10. 財政司司長可為第9條指明字或詞
11. 由建議普通合夥人提出申請
12. 註冊
13. 發出註冊證明書
14. 針對處長拒絕註冊的決定提出上訴
第3部 有限合夥基金的營運
第1分部有限合夥基金15. 一般條文
16. 合夥人之間訂立合約的自由
17. 向合夥人作出分派
18. 註冊辦事處
19. 一般法律責任及管理責任
20. 委任投資經理的責任
21. 委任核數師的責任
22. 確保恰當保管資產的責任
23. 委任獲授權代表的責任
24. 周年申報表
25. 更改通知
26.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及法律責任
27. 有限責任合夥人進行的活動
28. 第4分部的釋義
29. 保存紀錄的責任
30. 提供紀錄
31. 更改保存紀錄地點通知
32. 第5分部的釋義
33. 委任負責人的責任
34. 《第615章》附表2就負責人具有效力
35. 罪行
36. 《第615章》第3部的適用範圍
37. 《第615章》第4部的適用範圍
38. 《第615章》第6部的適用範圍
39. 《第615章》第7部的適用範圍
40. 有限合夥基金可藉決議更改名稱
41. 處長須發出更改名稱證明書
42. 處長可指示有限合夥基金更改相同或相似的名稱等
43. 處長可指示有限合夥基金更改具誤導性或令人反感的名稱等
44. 處長可在有限合夥基金沒有遵從指示時更改基金名稱
45. 針對處長更改有限合夥基金名稱的指示提出上訴
46. 斷定某名稱是否與另一名稱相同或相似
第4部 《基金登記冊》及《基金索引》
第1分部處長須設立和備存《基金登記冊》及《基金索引》47. 處長須設立和備存《基金登記冊》
48. 補充第47條的條文
49. 處長無須保存某些文件等
50. 處長須設立和備存《基金索引》
51. 不合要求的文件
52. 處長可拒絕接受或登記文件
53. 處長等待進一步詳情時可暫緩登記文件等
54. 針對處長拒絕登記的決定提出上訴
55. 計算因沒有向處長交付文件而須付的每日罰款時某段期間須不予理會
56. 處長可規定普通合夥人解決與《基金登記冊》相抵觸之處
57. 處長可規定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作更新等
58. 處長可更正《基金登記冊》內的在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
59. 處長須應法庭的命令更正《基金登記冊》內的資料
60. 在要求作出更正的法律程序中,處長可出庭
61. 處長可在《基金登記冊》加上註釋
62. 處長須提供《基金登記冊》讓公眾查閱
63. 經處長核證真實的副本可接納為證據
64. 處長須提供《基金索引》讓公眾查閱
第5部 將有限合夥基金除名及撤銷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
第1分部除名65. 處長可向普通合夥人送交查詢信件
66. 處長須在某些情況下作出跟進
67. 處長可剔除有限合夥基金的名稱
68. 申請撤銷註冊
69. 處長可撤銷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
第6部 有限合夥基金的解散及清盤
第1分部解散70. 在無法庭命令下解散
71. 由法庭命令解散
72. 保存已解散有限合夥基金的紀錄
73. 第2分部的釋義
74. 有限合夥基金的清盤
75. 《第32章》第X部對有限合夥基金的清盤的適用範圍
76. 《第32章》其他條文對有限合夥基金的清盤的適用範圍
77. 《第32章》中某些詞語的涵義
第7部 以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設立的基金轉移至本條例
78. 第7部的釋義
79. 申請將指明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80. 註冊
81. 將指明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效力
82. 商業登記
第7A部 以非香港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的遷冊
82A. 第7A部的釋義
82B. 申請將非香港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82C. 非香港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82D. 非香港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效力
82E. 在設立地撤銷註冊
82F. 商業登記
第8部 罪行
83. 聲稱是有限合夥基金的罪行
84. 假裝經營有限合夥基金業務的罪行
85. 沒有遵從指示的罪行
86. 銷毀文件的罪行
87. 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
88. 看來是但並非以符合有限合夥協議的方式解散有限合夥基金的罪行
89. 免責辯護
第9部 雜項條文
90. 《合夥條例》對有限合夥基金的適用範圍
91. 衡平法規則及普通法規則的適用範圍
92. 財政司司長有權訂立規例
93. 處長有權要求交出紀錄
94. 處長有權指明格式等
95. 處長無須負責核實資料
96. 處長有權通知有關規管機構
97. 豁免權
98. 費用
99. 修訂附表
第10部
第1分部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附表1 申請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所需的資料
1.
2.
3.
4.
5.
5A.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表2 不視為管理有限合夥基金的活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表3 費用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須繳付費用的事宜 |
費用 $ |
|
1. |
根據第11(2)(e)(i)條提交將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 |
479 |
|
2. |
根據第11(2)(e)(ii)條將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
2,555 |
|
3. |
根據第23條將更改獲授權代表通知送交存檔 |
26 |
|
4. |
根據第24條將周年申報表送交存檔 |
105 |
|
5. |
根據第25條將更改通知送交存檔 |
26 |
|
6. |
根據第31條將更改地點通知送交存檔 |
26 |
|
7. |
根據第40條將更改有限合夥基金名稱通知送交存檔 |
160 |
|
8. |
根據第41條發出更改有限合夥基金名稱證明書 |
1,245 |
|
9. |
根據第62(3)條查閱《基金登記冊》內的任何文件,以每次查閱計 |
13 |
|
10. |
根據第62(4)條核證《基金登記冊》內的任何文件或資料的副本 |
90 |
|
11. |
根據第68條提交撤銷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的申請 |
420 |
|
12. |
根據第70條將解散通知送交存檔 |
26 |
|
13. |
根據第79(3)(c)(i)條提交將指明基金(第78條所界定者)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 |
479 |
|
14. |
根據第79(3)(c)(ii)條將指明基金(第78條所界定者)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
2,555 |
|
15. |
根據第82B(3)(e)(i)條提交將非香港基金(第82A(1)條所界定者)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 |
479 |
|
16. |
根據第82B(3)(e)(ii)條將非香港基金(第82A(1)條所界定者)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
2,555 |
需要查找香港法律資訊?由天神法務部協助你理清方向。
正面對具體爭議時,可透過 WhatsApp 留下情況摘要。我們會評估是否適合跟進,並說明資訊與個案處理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