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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02章《巴色差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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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主要規範巴色差會香港會長的法團成立及其運作。條例中指出,巴色差會香港會長將成為法團,並以特定名稱進行法律行為。法團擁有獲取和處置財產的權力,包括土地和其他資產。此外,條例亦規定會長的委任程序及文件簽署的要求,確保法團的運作符合規定。這些條文旨在保障法團的合法性及運作效率。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巴色差會香港會長需要購買一塊土地作為辦公室,根據條例,法團有權進行此項交易。
  • 若巴色差會香港會長去世,其名下的財產將自動轉移給新任會長,確保財產不會因會長更替而流失。
  • 當新會長獲委任後,必須在三週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文件,以確認其合法地位。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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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巴色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巴色差會法團條例》。

2. 巴色差會香港會長成立為法團

巴色差會當其時的香港會長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President in Hong Kong of the Basel Evangelical Missionary Society”的名稱命名,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亦有權購買、獲取與管有任何性質和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當其時在任的巴色差會香港會長去世或停任上述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定產業權,須在其上述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該繼任人。

5. 文件的簽立

規定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當其時出任巴色差會香港會長的人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面前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規定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一切文件、文書及文字,須由上述會長或其受權人簽署。

6. 會長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巴色差會香港會長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時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其獲委任的令人信納的證據。
(2)
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即為上述委任的確證。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着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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