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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06章《澳門天主敎敎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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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澳門天主敎敎會法團條例》旨在為澳門天主教會在香港的管理人建立法團地位。該法團以“澳門天主敎敎會香港管理人”為名稱,具備獲取、持有及處置各類財產的權力。當管理人去世或停任時,法團的財產需轉移予其繼任人。此外,條例規定臨時管理人的委任程序及文件簽署的要求,確保法團的運作不受影響。此條例的條文不影響其他法律或政府機構的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澳門天主教會的管理人去世,根據條例,其名下的財產將自動轉移給新任管理人。
  • 若法團需要購買一處物業,則可依據條例的規定進行交易,並由管理人簽署相關文件。
  • 在管理人缺席的情況下,臨時管理人可代表法團行使權力,確保法團的運作持續進行。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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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澳門天主敎敎會香港管理人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澳門天主敎敎會法團條例》。

2. 成立為法團

澳門主敎及繼任其澳門主敎一職的人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Administ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Catholic Mission of Macao”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及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澳門天主敎敎會當其時的香港管理人去世或停任上述管理人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5. 臨時管理人的委任

(1)
獲(澳門)主敎座堂紅衣會或果阿總主敎委任的澳門敎區署理主敎,在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後,即有權代法團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一切權力和權限,直至上述繼任人如前述般獲委任為止。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的人的行事權限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6.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管理人或其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上述管理人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而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而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契據、文書及其他文件及文字,均須由上述管理人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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