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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08章《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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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旨在為香港扶幼會的法團成立提供法律依據。該條例定義了扶幼會的組織結構、權力及財產管理等重要事項。扶幼會作為法人團體,具備法律地位,能夠在香港的法院進行訴訟,並可擁有及管理各類財產。條例中亦規定了幹事及會員的組成,以及章程的修訂程序,確保扶幼會的運作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整體而言,本條例為扶幼會的運作提供了法律框架,促進其發展及服務社會的能力。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香港扶幼會獲得一塊土地作為其活動中心,根據條例,扶幼會可以合法擁有並管理該土地。
  • 假設扶幼會希望修訂其章程,根據條例,必須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
  • 假設扶幼會計劃舉辦慈善活動,根據條例,扶幼會可以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以支持其活動。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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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香港扶幼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指執行委員會當其時的主席;
扶幼會 (Society)指根據第3條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扶幼會;
原有扶幼會 (existing society)指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存在的香港扶幼會;
執行委員會 (Executive Committee)指扶幼會的執行委員會;
章程 (constitution)指當其時有效的扶幼會章程。

3. 成立為法團

香港扶幼會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

4. 權力

扶幼會有權 ——
(a)
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將款項以存款於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以及購買和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動產;
(b)
興建、重建、拆卸、改動、更改、翻新、保養和修葺扶幼會所獲取的或扶幼會已在其中獲取任何權益的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對該等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作出任何改善;
(c)
按扶幼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扶幼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股額、資金、股份、證券、保證及動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移轉、交換、分劃、退回、交出、作押記、按揭、質押、再轉讓、讓予、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d)
按扶幼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借入款項,並在符合《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下,以私人或公開募集款項的方式籌集款項;
(e)
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當局或其他團體或組織的捐贈、補助或資助;
(f)
為扶幼會的僱員及他們的受養人的利益而設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積金、退休金和退休計劃及相類的計劃,並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協助上述任何人;
(g)
概括而言,作出屬附帶於或有助於扶幼會的目標及宗旨的其他作為及事情。

5. 將財產等歸屬扶幼會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 ——
(a)
歸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並在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5458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豎設物及建築物,以及所有附帶的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須歸屬扶幼會,年期為持有從政府取得上述土地所根據的批地條件第10147號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b)
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於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5197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和在建於該土地上建築物的部分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須絕對歸屬扶幼會;該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該建築物乃由根據《香港房屋協會法團條例》(第1059章)成立為法團的香港房屋協會以信託形式,根據註明日期為1969年8月1日的官契為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及其他人而持有,年期為該官契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該官契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c)
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於土地註冊處稱為和註冊為九龍內地段第8243號的整片或整幅土地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和在建於該土地上建築物的部分的所有實益權利及權益,均須絕對歸屬扶幼會;該整片或整幅土地及該建築物乃由上述香港房屋協會以信託形式,根據註明日期為1969年12月15日的官契為上述香港扶幼會受託人法團及另一團體而持有,年期為該官契所訂年期的未屆滿部分,但須繳付租金和履行上述官契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
(d)
凡歸屬或屬於原有扶幼會或為原有扶幼會而持有或代表原有扶幼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原有扶幼會而持有的所有投資項目及動產,均須移轉歸屬、屬於扶幼會,或為扶幼會而持有或代表扶幼會持有或以信託形式為扶幼會而持有;
(e)
所有原有扶幼會或代表原有扶幼會所可行使或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權利及其他權利,扶幼會均可行使和均可強制執行;
(f)
扶幼會須就原有扶幼會的所有債項及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以及須就履行原有扶幼會的所有合約義務及其他義務負上法律責任。

6. 幹事及會員

扶幼會由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是原有扶幼會幹事及會員的原有扶幼會幹事及會員,以及由所有此後按照章程獲接納為扶幼會會員的人組成。

7. 章程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原有扶幼會章程須為扶幼會的章程,而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該章程可隨時或不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予以修訂。
(2)
沒有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同意,不得修訂章程。

8. 登記

(1)
扶幼會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扶幼會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對章程的修訂,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及
(c)
執行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姓名、職業及地址的列表以及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
(2)
按照第(1)款須予登記的每份文件,須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的28天內或在任何更改或修訂作出後的28天內(視屬何情況而定)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
(3)
扶幼會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就註冊該條例規定須予註冊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6條訂立的規例須就查閱公司註冊處處長所備存的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根據第(1)(c)款登記的列表或在列表內的任何更改,即為其中所述事實的表面證據。

9. 文件的簽立

(1)
須蓋上扶幼會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2名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該等成員簽署,而該等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或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2)
執行委員會須負責穩妥保管扶幼會的法團印章。

10.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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