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17章《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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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主要規範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的法團地位及其權力。該法團以「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Diocesan School and Orphanage」命名,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能夠在法律上進行起訴及被起訴,並可使用法團印章。法團可獲取及管理各類物業,進行投資及處理財產。所有契據及文件必須由主席或授權人簽署並蓋章,這樣的簽署被視為有效證據。此條例不影響香港政府的法律權利。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例子1:拔萃學校計劃購買一幢新校舍,法團可依據條例進行購買及管理。
- 假設例子2:若法團需要簽署一份租約,必須由委員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並蓋上法團印章。
- 假設例子3:法團可將其擁有的土地轉讓給其他機構,並需遵循條例中規定的程序。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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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拔萃學校及孤兒院法團條例》。
2. 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成立為法團
拔萃學校及孤兒院委員會主席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Diocesan School and Orphanage”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所有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而該法團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該法團有全面的權力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全面的權力將款項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或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並有全面的權力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該法團現進一步獲賦予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該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及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及證券、保證、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法團印章的使用
須蓋上該法團的印章的所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須在委員會主席或其妥為授權的受權人面前蓋上該印章,並須由主席或其妥為授權的受權人簽署,而該項簽署即為並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4.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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