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18章《道明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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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道明會條例》主要規範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的法人地位及其權利。根據該條例,道明會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並以特定名稱運作,具備法律地位,能夠在香港的法院進行訴訟。法團有權擁有及管理各類不動產,並可進行投資及處理財產事宜。此外,法團的印章使用需經總務長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確認。條例同時保留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相關權利,確保不影響其他法人或個人的權益。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道明會需要在香港購買一處新辦公室,根據條例,法團可以合法擁有該物業。
- 假設道明會希望進行一項慈善活動,法團可以透過其印章簽署相關合約以確保活動的合法性。
- 假設道明會的總務長需要在法院起訴某人,該法團可以以其法人的身份進行訴訟。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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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明會條例》。
2. 道明會遠東香港總務長成立為法團
道明會香港總務長是一個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Procurator in Hong Kong for the Dominican Missions in the Far
East”的名稱命名,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並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而該法團可按其覺得適當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該印章;該法團有全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與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全面的權力將款項投資於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有辦事處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或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並有全面的權力購買和獲取各類貨品及實產;該法團現進一步獲賦予權力,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該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及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及證券、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和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但須就其獲委任為香港總務長,以及就該項委任的證明已呈交行政長官,在憲報發出適當的公告。3. 法團的印章的使用
規定須蓋上該法團的印章的一切契據及其他文書,須在上述總務長或在經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權人面前蓋章,並須由他簽署。
4.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着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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