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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19章《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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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旨在為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的香港區行政總監成立法團,並規範其權力及運作。法團可獲取及管理各類財產,並在法律上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行政總監的委任程序及文件的簽署要求,確保法團的運作合規。此外,條例亦保留了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利,並不影響其他法律的適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瑪利諾女修會希望購買一處新校舍,根據條例,法團可合法獲取該物業。
  • 若現任行政總監去世,根據條例,所有屬於法團的財產將自動轉移給新任行政總監。
  • 在簽署合約時,必須由行政總監或其受託代表在場,確保合約的法律效力。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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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通常稱為瑪利諾女修會的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的香港區行政總監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

2. 成立為法團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當其時的香港區行政總監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法團),並須以“The Administrator in Hong Kong of the Maryknoll Sisters of St. Dominic”的名稱命名而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法團的權力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和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公司或個人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與其他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4. 移轉予法團的財產須轉移予繼任人

如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當其時的香港區行政總監去世或停任上述行政總監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移轉予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在其職位的繼任人獲委任時,轉移予繼任人。

5. 行政總監的委任

(1)
當任何人獲委出任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香港區行政總監一職,該人須在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證明其已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行政長官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6. 文件的簽立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上述行政總監或其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由上述行政總監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上述的簽署即須視為該等契據及其他文書已妥為蓋章的足夠證據;而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契據、文書及其他文件及文字,均須由上述行政總監或其受託代表人簽署。

7.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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