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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1025章《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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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旨在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的法團地位提供法律框架。該條例包括主席及副主席的委任程序、聯會會籍及會章的證明、法團的成立及其權力等內容。法團可在香港以其名稱進行法律行為,包括購置及管理財產,並需遵循會章進行內部管理。條例亦規定印章的使用及保管方式,確保法團運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教會成員被證明為聯會會員,該證明書由主席簽署,則該成員的會籍將被正式認可。
  • 假設聯會希望購買一處新地產,根據條例,法團有權進行該交易並管理該物業。
  • 假設聯會的會章需要修訂,則根據條例,所有內部管理事宜須依照會章進行。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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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席 (chairman)、副主席 (vice-chairman)指董事會的主席、副主席;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 (The 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或聯會 (the Union)指是或按照會章是聯會會員的香港華人基督教會的代表;
會章 (constitution)指當其時有效的規管聯會的規則或規例,並連同不時按照該等規則或規例所作出的任何修訂;
董事會 (board of directors)指按照會章有權管理和掌管聯會事務的董事會。

3. 主席及副主席的委任

(1)
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主席一職,和每當任何人獲委出任副主席一職,該等人士須在各別獲委任後的3個星期內,或在政務司司長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政務司司長提交證明他們已各別獲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據。
(2)
經政務司司長簽署而在憲報刊登的關於上述的人已向政務司司長提交上述證據的公告,即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4. 聯會會籍的證明及會章的證明

一份經主席簽署,或於主席不在香港時由副主席簽署的證明書,述明 ——
(a)
證明書所指名的任何人為聯會會員;或
(b)
任何附錄於證明書的規則或規例為會章,
就各方面而言,須予接納為該人是聯會會員或該會章已妥為訂立而有效的足夠證明。

5. 成立為法團。法團的權力

(1)
聯會為一個以“The 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為名稱的法人團體(以下稱為法團)。
(2)
法團以上述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須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和必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並可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3)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香港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4)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6. 印章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在主席在場的情況下蓋章,或他不在香港時在副主席在場的情況下蓋章,並須由主席或副主席簽署。印章須由主席保管,或他不在香港時由副主席保管。

7. 聯會的內部管理

聯會內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會章的任何修訂,須按照會章解決和執行。

8.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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